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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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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一、按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严禁超装、混装。

三、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剧毒化学品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五、查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七、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八、认真登记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装卸环节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2017-04-22 15:45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 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三) 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系统,以及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

记人员的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至少配备3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

(三)制定完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配备应急咨询电话且属于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并具备至少同时受理3起应急咨询电话的能力;

(二)具有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多方电话会议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断电保护系统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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