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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税法与原条例区别和亮点

来源:好走旅游网


城建税:税法与条例的关系和区别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的《城建税法》和《契税法》。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与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税法有哪些变化?

一、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的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二、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城建税法,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法》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法》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建税法,税率的规定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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