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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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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密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依法依规确定、变更或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活动。

1.2 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3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和公司定密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4 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应依照本规定及时定密,依法依规管理。

2 定密责任

2.1 各级保密委员会是定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落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工作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

2.2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落实定密责任,完善定密程序,组织开展定密培训、定密检查等工作。

2.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家秘密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定密权限。

2.4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工作、具备定密知识技能。

2.5 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应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2.6 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

2.6.1 根据《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组织确定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2.6.2 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载体和其它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定期进行审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决定。

2.6.3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6.4 承担与定密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2.7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应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调整:

2.7.1 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7.2 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2.7.3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2.7.4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3 国家秘密确定

3.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3.2 国家秘密定密权限,是指各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定密权行使的有效界限。

3.2.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常产生(指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需通过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3.2.2 申请定密授权,应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3.2.3 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或超越本单位定密权限的,由承办人填写《无权定密事项定密申报表》(见附件1),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2.4 被授权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3.3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3.3.1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3.2 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3.3.3 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3.3.4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3.4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保密时间限度的规定。

3.4.1 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的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者根据上级下达任务的执行期限确定保密期限。

3.4.2 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可以将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作为解密条件。

3.4.3 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3.4.4 除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3.4.5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国家秘密载体标明的制发之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保密期限自该国家秘密通知知悉范围内单位和人员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以年计;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规定为1个月或具体规定为多少日。

3.5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3.5.1 工作需要原则。工作需要是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不应当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知悉国家秘密范围的依据。

3.5.2 最小化原则。即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在可能的情况下,限定到具体人员。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

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项国家秘密事项内容的,需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

3.5.3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有关人员。

3.6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标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以便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3.6.1 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在封面或首页左上角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具体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3.6.2 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其中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3.6.3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3.6.4 摘录和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3.6.5 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在文档正文、文档名称及文档所在文件夹同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3.7 原始定密,即指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工作。

3.7.1 保密事项范围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细化,是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依据和主要依据。

3.7.2 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确定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确定程序示意图见附件2):

3.7.2.1 承办人对照《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初步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见附件3),提交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

3.7.2.2 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定密依据是否正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准确,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意见的,予以批准;不同意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3.7.2.3 定密责任人在对国家秘密审核批准后,签署批准意见。

3.7.2.4 经批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密件或相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3.8 派生定密,是指各单位在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执行时按该国家秘密事项已定密级确定。

3.9 在国家秘密确定过程中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形成的审核意见等工作情况应作文字记载,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交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 国家秘密变更与解除

4.1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后,定密单位发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原定密单位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变更与解除工作。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及时作出变更:

4.2.1 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4.2.2 由于原定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发生变化,导致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4.3 国家秘密变更应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4.4 解除国家秘密主要有两种情形:

4.4.1 原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4.4.2 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定期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4.4.2.1 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4.4.2.2 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4.5 国家保密工作或业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继续保密的不得解除,但应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4.6 定密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按照以下程序变更或解除:

4.6.1 承办人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填写《国家秘密变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并提交所在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

4.6.2 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请的变更或解密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变更或解除意见的,予以批准;对变更或解除意见不准确的不予批准。

4.6.3 定密责任人作出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决定后,各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

4.6.4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应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标明废除。

4.6.5 国家秘密解除后,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作出明显解密标志。

4.7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4.8 各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4.9 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5 商业秘密确定

5.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及各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实用价值,并经公司及各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5.2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

5.2.1 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5.2.2 公司普通商业秘密是一般性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5.3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范围目录。

5.4 商业秘密一经确定,应在载体(文件、资料的封面左上角或图纸、物品类醒目处)上作出商业秘密标志。电子文档确定为商业秘密的,应在文档封面或文档正文及文档所在文件夹同时作出商业秘密标志。

5.5 各单位应按如下程序确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确定程序示意图见附件5):

5.5.1 承办人依据公司或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目录,确定商业秘密事项。初步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商业秘密确定审批表》(见附件6),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5.5.2 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与实际工作不符的,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5.5.3 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5.5.4 经批准确定为商业秘密事项的,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密件或相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5.6 各单位确定的公司商业秘密事项,须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5.7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事项的,产生事项部门应先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 商业秘密变更与解除

6.1 商业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确定后,定密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

6.2 产生商业秘密事项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做好商业秘密变更、解除工作,如有变更或解除应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

6.3 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原商业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变更为国家秘密。

6.4 原定为商业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已满,定密单位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

6.5 商业秘密的变更与解除程序:

6.5.1 由承办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意见,填写《商业秘密变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7),并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6.5.2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提请的变更或解除事项审核后,报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对变更或解除意见不准确的予以纠正或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6.5.3 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签署变更或者解除意见。

6.5.4 商业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应在原标明位置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标明废除。

6.5.5 商业秘密解除后,应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作出明显解密标志。

6.6 各单位变更、解除公司商业秘密事项,须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 监督管理

7.1 公司保密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定密制度落实和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及时纠正和整改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保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7.2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应加强对定密工作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及时纠正:

7.2.1 定密越权行为,即没有定密权或者有定密权的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

7.2.2 定密不准问题,即没有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应当定密的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明显不符;

7.2.3 定密程序不规范,即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定密工作,没有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7.2.4 秘密标志不规范,即没有按照规定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载体上标注秘密标志或标志不规范、不完整;

7.2.5 变更和解除不及时,即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定期审核职责,对应当变更、解除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没有及时变更和解除;

7.2.6 未按规定对定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

7.3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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