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告[2011]3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以及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收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国有股东应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积极支持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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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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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其参与的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董事会办公室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国有股东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公司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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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第十三条 在涉及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公司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公司的关系,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性。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格式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贵州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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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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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原《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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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 60051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 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2
内幕 信息内容
注3
获取内幕 信息依据
注4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5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登记,每份备案表只登记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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