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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完工验收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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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发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进行。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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