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改革体制和制度,可以达到转换机制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建立适当的体制和制度,可以形成相应的机制。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体制;在两种经济体制之下,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
从微观结构来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确立了一种新的所有制体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高层组织结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构成的组织体制。
在机制的形成上,制度的作用更加直观;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在内部竞争、激励机制的建立过程中首当其冲;监察、审计制度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能简单地以“1+1=2”
来解决,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必须互相呼应、相互补充,这样整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还要特别重视人的因素,体制再合理,制度再健全,执行的人不行,机制还是到不了位。而且体制与制度不能完全分离,而应相互交融。制度可以规范体制的运行,体制可以保证制度落实。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位阶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
(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 自治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冲突解决
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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