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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防治措施初探

来源:好走旅游网
JILINEDUCATIONANDTEACHINGADITION【2018年第2期】学校管理

校园暴力防治措施初探

李淑霞

(甘肃省庄浪县第一小学,甘肃庄浪

744600)

我国教育部等相关部门2016年11月1日颁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防治意见》),把防治校园暴力提高到国家治理层面称《

上。此意见出台后,不仅存在校园暴力频发现实性背景,又存在风险性社会和相应公权力诉求理论性。以往学术界在解释校园暴力因素范式有两种:结构功能性范式把校园暴力归结为社会功能和结构等外在原因对个体所造成的影响。而情景互动范式则将校园暴力认为是旁观者和校园暴力等主题在具体情景下的互相作用和互动效果。此意见打破了这两种方式,把视角集中到系统性层面,加大了对制约社会功能因素、不良社会构成、系统因素的关注度,属于治理国家的思路之一。

因每年均会发生许起骇人听闻的校园暴力事件,所以一直以来校园暴力属于热门话题。在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会将世界发生校园暴力事件第一时间报道,此话题也就因此持久不衰。从20世纪70年代后,全世界对此话题加大了关注度,各教育工作者、研究者、制定者一直在找解决办法,但其效果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此研究用综述方式进行论述,意在阐述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措施。

一、具体防治措施

《防治意见》中整体性考虑到校园暴力的宏观方面,且具体规范又牵涉到各界力量的配合,如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进而有效互动国家和社会力量,实施联合行动,达到治理校园暴力的作用。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加大施暴者惩罚力度支持此措施的人员较多,主要依据美国洛杉矶2015年3月中国留美高中校园暴力事件和相应庭审结果,我国和美国在量刑校园暴力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大部分知识分子、普通网民、学者、等均对美国各部门对学校肢体和语言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给予赞同。美国法律对实施暴力欺凌犯罪人员存在较重判刑,欺凌折磨罪则判定其为终身监禁。和我国法律规定相比,在美国即便未满18岁,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而在刑法》文件中明确规定年龄未满14周岁的不负我国《

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当时做出此规定,是因孩子未满14周岁时生理、心理发育

状况明显比较低。但是现在部分青少年甚至将此项规定列入到免死金牌行列中,认为自己年龄未在刑事负责范围内,则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和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把校园暴力列入到刑事犯罪行列中,并降低刑事负责年龄,严格惩罚施暴者,加强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

(二)无需外在干预呼声回应

校园暴力是任何群体和任何时代均存在的社会现象。人群中存在强弱之分,究其原因为人体荷尔蒙、遗传基因等因素造成。攻击性为男孩子天生的方式之一,和丛林法则具有一定类似性,各个个体经过群体之间的互动和自然选择,均会寻找到符合自身的一种行为方式,这是个体社会化的正常历程之一,无需过度夸大负防治意见》后,可将国家转性作用。相关部门府颁发《

型期间对校园暴力问题积极解决,并对社会呼声有明确回应性,也标志着相关部门不会让校园暴力任意肆虐,而是采取积极努力措施调动各方面力量,进而共同解决问题。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校园暴力数据库,分层管理校园安全状况所有防治措施应面对全国各中小学,依据统一性标准和要求实施治理。经分析后得知,我国校园暴力属于丛生状况,针对此状况,更为理想的措施则是对各个学校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不仅有利于解决暴力问题,且可节约成本,避免学生人身权。分层管理属于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可按照校园暴力发生状况进行排序,进而分层,并针对性给予处理措施。

(二)建立国家网络举报平台

《防治意见》中表明,避免网络传播等方式导致事态逐步蔓延恶化的状况,造成恶劣性影响,会再次伤害到学生。建议建立国家网络举报平台,如设立微博校园暴力举报台,及时公布校园暴力视频等相关信息。此建议不仅有强制性禁止作用,还满足了网络时代特点,通过收集校园暴力事件相关信息,也可达到有效制约和及时处理。在国家治理视角下,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责任,让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加强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更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责任编辑:木紫]

作者简介:李淑霞,甘肃庄浪人,甘肃省庄浪县第一小学,高级教师。研究方向:小学教育教学。

本论文系2017年度甘肃省“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小学生校园欺凌现象及应对策略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立项号:GS[2017]GHB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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