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 封面故事 ■■■■●——■■■_ lJU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 文/王长江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是把握发展 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创 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 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切实 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国际上看,互联网金 融监管是一个开放命题,目前各国都还处在探索 阶段,没有成熟的法规。所以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国际 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强化互联网 金融的监管,同时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其突出风险特 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均存在风险。由此互 联网金融的监管环节按先后顺序可分为事前、事中、 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可针对不同的环节制定相应的监 管表准。具体来看,事前监管是对市场准入方面的监 管,包括对资本金要求、相关资质、制度和流程、消 费者利益保障机制、危机处理方案等方面;事中监管 是对持续经营方面的监管,包括数据报备、信息披 露、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事后监管侧 重于对市场退出监管和风险事件处置。事前、事中和 事后监管间既相对分离又紧密联系。三个环节的监管 可以组合成四类监管模式: “宽进宽出”、“宽进严 出”、“严进宽出”、“严进严出”。我们认为确定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时要综合考量三个环节,实现 监管的相对平衡,同时要把握好不同尺度,适度调整 监管组合。鉴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征不一,在监管 时建议更多地选择“宽进严出”的方式。不千涉互联 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 进行 监管,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管理以正规的或 非正规的方式进行干预。实践证明干涉金融业内部管 理的行为对监管双方都会产生消极影响。 二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至关 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和评估有关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数据,帮助管理者制定正确的 战略方向、选择适合的风险偏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 有效地控制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关系到互联网金融 机构风险管理的长期性、有效性,关系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 基础能力。互联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一体化的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涵盖备类风险,贯穿风险战略制定、风险监控、 风险管理和压力测试各个环节。要以业务和风险管理需求为 基础,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快构建数据标准体系, 重点加强数据治理,切实提高风险数据质量,助力风险计量 的精细化、风险决策的科学化、风险管理的体系化。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突破 功能监管突破 功能监管是基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 的功能来进行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监管。具体来看, 可以细分成互联网支付监管、P2P网络借贷监管、众筹融资 监管、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监管等方面。较之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超前性和前瞻性,能够更 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从而得以保护和促进金 融创新。与此同时,实行功能监管还能增强监管的协调性, 有效地避免监管的市场漏洞、多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套 利,保持监管的连续『生和一致 ,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 技术方法突破 和传统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和新技 术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相应地,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的 技术方法也应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到这一新事物 的“互联网”性质,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技术来提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便捷效率。 巾坷周刊资本 2014.11 05 1 传统金融监管往往依靠向监管层报送大量书面报表和说 明的方式,如果采取这样的监管方式,无疑会使互联网金融 监管的成本居高不下。目前我们正处于大数据时代,互联网 水平高管数量要求等。在运营监管环节,针对互联网 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拟定的监管指标可以有风险准 备金率、资本充足率等;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动 企业运用大数据进行业务操作并降低业务信用风险,监管方 可以如法炮制,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通过要求监管对象开 放数据接口并建立监管数据分析中心,对监管对象报送的业 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来主动分析 被监管对象的业务运行状态,减少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数据的 人工报送,在简化流程的同时,提升了监管效率。 协调合作突破 一国(地区)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协调是指一个国家或 地区的各个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各种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工作的和 谐一致。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有金融业务交易的“虚拟化”、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交易方式多元化、参与者众多等。 这些特点无形中增加了监管难度、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可 能性,以及加速风险的传染和扩散。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 性,必须在监管时付诸有效的协调合作。一是加强互联网金 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在国 际上仍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我国的监管方一方面 要借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参与 到国际监管准则的建立和完善中去。二是形成有效的金融行 业合作监管。互联网金融几乎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 托等所有金融领域,在对其实施监管时一定要明确监管分工 与合作机制,银证保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 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延伸监管。三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 司法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互联网金融极易产生洗钱、非法集 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需要金融和司法部门达成监管的协 调合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防止风险 传染和扩散,维护金融稳定。 指标体系突破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谓是国际公认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的“圣经”,其中不仅明确了监管原则,更是构建了最低资 本标准、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监管指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除了应该完善健全桕关制度法规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 定性外,还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的方式,形成一套更直观地 监管指标体系以量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 在尝试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综 合考虑备种因素,包括市场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互联网市 场环境)、企业特征、风险类型等。具体来看,在准入监管 环节,拟定的监管指标可以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高知识 性风险,可用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融资比率等指 标来衡量;在信息监管环节,可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 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应进行信息披露的次数。监管方通 过细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环节和面临风险种类的方 式,制定相应的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要求,从而实现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的放矢”,提升监管的实效 性。 评级方法突破 信用评级机构是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 的资信信息的专业注中介服务机构。国际公认的三家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有标普、穆迪、惠誉,他们在全方 位分析评估公司状况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所提 供的资信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更是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的重要参考。互联网金融步入公众视线的时间尚 短,由于监管规则尚未成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质量 会出现良莠不齐,无形中增加了监管难度。目前也没 有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评级方法,由此看来, 互联网金融在评级方法的突破迫在眉睫。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变革的良好契 机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 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 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 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 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 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 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 从行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 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 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互联网金融当前尚 处于非成熟阶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 有限、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就必须发挥的作 用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地方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 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按照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 由地方兜底。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 052 范和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和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 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群体注 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完善我国征信体系。根据我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 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 以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 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 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形 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 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 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 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 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 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运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应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包 括注册资本、人员、信息技术标准等。同时,除在工 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外,还应在地方监管部门和 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加强持续经营监管,建立市 场退出机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 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同时,应加强在市场 退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在监管P2P平台运行 方面,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 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强 化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管。首先,加强地方监 管。由于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差异 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 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 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应当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 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之下,互联网金融 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自律监管。互联 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能预测,还需要备 方面的呵护,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不能保 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内部 公认的公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减 少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最后, 建立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 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 道德,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从而减小金融领域的 动荡。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管人才队伍。提高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监管队 伍,互联网金融是融合物联网技术和金融为一体的,所以对 监管人员就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有互联网技 术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 与广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不可阻挡,势必 会造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融合和冲突,这就需要 监管人员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适当汲取国外的发展经验, 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化监管。但是在此过程中, 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简单 地将意识强加给企业。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最终要形成三个支柱:机构自身的管 理、市场约束和更加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外部监管制度安 排。要从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 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 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 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 融监管构建。 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应坚持“相信市场但不盲从” 的理念。这样才能既有效控制风险,又能保持互联网金融的 持续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机制能够对抑制风险 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比如,消费者的选择会淘汰在信息安全 上不稳健fj勺机构;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会不断迫使现有机 构不断改善和更新产品和服务。但是,市场机构能够“起决 定性作用”的前提,需要监管者更好地发挥了作用。比如, 美国为了要让市场能够有效惩戒安全机制不到位的主体,除 采取监管处罚外,作为日常的例行要求,美国许多州已 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安全情况报告。而在我 国,虽然根据媒体报道,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曾出现过程 度不同的数据泄露,但从来没有一分完整的报告对此加以梳 理和披露。这显然不利于优胜劣汰,也不利于在互联网金融 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其次,始终把消费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一切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充分、有效、动态的信息披 露,使得消费者能够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而在我国目前 的监管规范中,恰恰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的。 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火热发展面前,契约关系的含 糊、宣传中为噱头而混淆视听、消费者对备种“形相似、实 很远”的“宝”认识混淆,已显得非常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