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200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规定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防火防爆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10 基础工程 11 杆塔工程 12 架线工程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15 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
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第93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
10.3.16、10.4.5、10.5.7条);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
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
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
1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 ISO 4309—1981)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18 钢丝绳(eqv ISO 2408—1985)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eqv ANSI/AWS Z49.1) GB 13308 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 875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3 基 本 规 定
3.0.1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0.2 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 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0.5 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3.0.6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3.0.7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不得以已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
3.0.8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3.0.9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3.0.10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0.1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0.13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
3.0.15 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 3.0.16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 3.0.17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1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4.0.2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m。
3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3层。
4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
7 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4.0.3 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
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
表4.0.3-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 m
2 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 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 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4.0.3-2的规定。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表4.0.3-2 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1~10 35 3 4 63~110 5 4.0.4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2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5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6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4.0.5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10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0.6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
4.0.7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 文 明 施 工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5.1.2 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 5.1.3 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
5.1.4 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5.1.6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7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 5.1.8 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 5.2 施工阶段
5.2.1 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5.2.2 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 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 5.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2.5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无“三违”现象。
5.2.6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 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
5.2.8 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5.2.9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5.2.10 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
6 施 工 用 电
6.0.1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6.0.3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6.0.4 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0.5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
6.0.6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0.7 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6 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6.0.8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0.9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0.11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7 防 火 防 爆
7.1 工程防火
7.1.1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7.1.2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7.1.3 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7.1.4 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7.2 工程防爆
7.2.1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县(市)门许可。
7.2.2 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2.3 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7.2.4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7.2.5 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7.2.6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经当地派出所同意。
2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 3 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 必须符合本部分第7.2.2、7.2.3、7.2.4、7.2.5条的规定。 6 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并及时退库。 7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1 遵照GB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0.1。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8.0.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3 4 5 6 注1: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8.0.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0.3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8.0.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
8.0.5 高处作业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8.0.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8.0.7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8.0.8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8.0.9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8.0.10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8.0.11 在带电体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0.11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8.0.11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最小安全距离)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9.1 机动车运输
9.1.1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9.1.2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交底。
9.1.3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9.1.4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9.1.5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9.1.6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遵守下列规定:
1 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应基本一致。
2 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必须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 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应设置警告的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必须捆绑牢固。
4 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9.1.7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门的有关规定。
2 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 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拽行驶。
4 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 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置警告的标志。 7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并严禁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9.1.8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门的有关规定。
2 瓶帽必须拧紧,防振圈齐全,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3 汽车装运时,氧气瓶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乙炔瓶必须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4 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5 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6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9.1.9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 车厢拦板应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 车上应指定安全监护人。
4 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 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9.1.10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振、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9.1.11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如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9.1.12 严禁自卸车载人。
9.1.13 牵引机、张力机转运时,运输道路、桥梁或涵洞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荷重。
9.1.14 非自行或无消振装置的牵引机、张力机长距离转运时,应采用装载运输;短距离转场拖运时,应行车速度。 9.1.15 牵引机、张力机拖运前应接通与拖运机车之间的刹车和信号灯,主车上应设监护人。 9.1.16 被拖运的钢丝绳卷车及线盘车上严禁装带绳筒及线盘,行车过程中,车厢上不得有人。
9.2 非机动车运输
9.2.1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9.2.2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9.2.3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9.2.4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驶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9.2.5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9.2.6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9.2.7 停车后必须把车刹住。 9.3 水上运输
9.3.1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9.3.2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
9.3.3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9.3.4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9.3.5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9.3.6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 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 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 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9.3.7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9.4 人力运输和装卸
9.4.1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9.4.2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步调一致,同起同落,并应有人指挥。 9.4.3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9.4.4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9.4.5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9.4.6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9.5 机械装卸
9.5.1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GB 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起重机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 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 严禁吊件从人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 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 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 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 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8 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 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9.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 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 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 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9.5.4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9.5.5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9.5.6 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5.6的规定。
表9.5.6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2.0 3.5 4.0 6.0 7.0 8.5 9.5.7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9.5.8 牵引机、张力机运输前应将机身上的活动零部件临时固定;装卸时应使用机身专用吊环起吊。
9.5.9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9.5.10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清晰。
10 基 础 工 程
10.1 土石方开挖
10.1.1 土石方开挖前应熟悉周围环境、地形地貌,制定施工方案,作业时应有安全施工措施。
10.1.2 在有电缆、光缆及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有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10.1.3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 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 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 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5 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10.1.4 人工开挖基础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10.1.5 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10.1.6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10.1.7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坑模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10.1.8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10.1.9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10.1.10 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 10.1.11 除掏挖桩基础外,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参照表10.1.11预留。
表10.1.11 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坡度(深∶宽) 砂土、砾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5 黏土、黄土 1∶0.3 硬黏土 1∶0.15 10.1.12 施工人员不得在开挖后堆放的松散堆石上行走。 10.1.13 挖掘机开挖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注意工作点周围的障碍物及架空线。 2 严禁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3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4 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 10.2 爆破作业
10.2.1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1 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负责在白天领用,并严格领退手续。
2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垫的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 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10.2.2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10.2.3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10.2.4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0.2.5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0.2.6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0.2.7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10.2.8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10.2.9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遵守下列规定:
1 孔深在0.4m~0.6m时不得小于0.3m。
2 孔深在0.6m~2.0m时不得小于孔深的1/2。 3 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10.2.10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0.2.11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0.2.12 在基坑内点火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 坑上应设安全监护人。
10.2.13 电雷管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 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6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0.2.14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 10.2.15 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0.2.16 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0.2.17 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10.2.18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10.2.19 在城镇地区或爆破点附近有建筑物、架空线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少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10.2.20 爆扩桩基础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应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 应使用电雷管引爆。
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
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得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得小于20m。
10.2.21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22 爆破工程由当地门等分包时,必须签定安全施工协议。 10.3 混凝土基础
10.3.1 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10.3.2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10.3.3 切割短于30c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 10.3.4 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10.3.5 模板的支承应使用钢支撑架或方木,采用吊梁应有足够的强度,搁置应稳固。 10.3.6 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10.3.7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10.3.8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10.3.9 人工浇筑混凝土遵守下列规定:
1 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 2 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 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
10.3.10 机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3.11 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机械传动处应设防护罩。
10.3.12 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10.3.13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 10.3.14 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 10.3.15 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 10.3.16 采用暖棚养护,应采取防止废气窒息、中毒措施。 10.4 桩式基础
10.4.1 桩式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附近障碍物应清除,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 10.4.2 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电缆应有专人收放。
10.4.3 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打桩机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 10.4.4 打桩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
2 起吊速度应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 3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4 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 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10.4.5 作业完毕,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制动并锲牢,桩锤落下,切断电源。
10.4.6 灌注桩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1 潜水钻机的电钻应使用封闭式防水电机,接入电机的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2 孔顶应埋设护筒,埋深应不小于1m。 3 不得超负荷进钻。
4 应由专人收放电缆线和进浆胶管。
5 接钻杆时,应先停止电钻转动,后提升钻杆。
6 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其他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工作。 7 应按规定排放泥浆,保护好环境。
10.4.7 人力钻孔预埋桩基础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力钻孔和机动绞磨提土操作应设专人指挥,并密切配合。 2 提升钻杆时,应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
3 移动钻架和抱杆时,应设专人指挥:抱杆临时拉线应由专人控制。 4 操作时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滑。 10.5 锚杆基础
10.5.1 钻机和空压机操作人员与作业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联络应清晰畅通。
10.5.2 钻孔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进出风管不得有扭劲,连接必须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应紧固可靠。
10.5.3 钻机工作中如发生冲击声或机械运转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10.5.4 装拆钻杆时,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避开风电动回转机和滑轮箱。 10.5.5 风管控制阀操作架应加装挡风护板,并应设置在上风向。 10.5.6 吹气清洗风管时,风管端口不得对人。
10.5.7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遭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0.6 预制基础
10.6.1 用人力在坑内安装预制构件,应用滑杠和绳索溜放,不得直接将其翻入坑内。 10.6.2 吊装预制构件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器具和预埋吊环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2 抱杆根部应视土质情况与坑口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防止抱杆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
3 吊件应设控制绳,吊件临近坑口时,坑内不得有人。 4 作业人员不得随吊件上下。
5 坑内预制构件吊起找正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吊件侧面。
11 杆 塔 工 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作业前,先清除附近障碍物或采取其他措施。 11.1.2 组立(拆、换)杆塔应设安全监护人。 11.1.3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11.1.4 组立铁塔时,地脚螺栓应及时加垫片,拧紧螺帽,并应及时连上接地线。 11.1.5 组立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严禁有人。
11.1.6 作业现场除必要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11.1.7 杆塔组立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 11.1.8 在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 11.1.9 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处应衬垫软物。
11.1.10 使用卧式地锚时,地锚套引出方向应开挖马道,马道与受力方向应一致。 11.1.11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
11.1.12 组立的杆塔不得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安全措施。 11.1.13 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做法。
11.1.14 调整杆塔倾斜或弯曲时,应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临时拉线。
11.1.15 组立220kV及以上杆塔时,不得使用木抱杆。 11.1.16 拆除受力构件必须事先采取补强措施。
11.1.17 立塔前应先检查抱杆正直、焊接、铆固等情况。 11.1.18 杆塔材、工具严禁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
11.1.19 高塔施工应及时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气象情况。 11.1.20 组立(拆)高塔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11.1.21 拆除抱杆应事先采取防止拆除段自由倾倒措施,然后逐段拆除,严禁提前拧松或拆除部分连接螺栓。
11.1.22 拆或换杆塔时应遵守本部分的有关规定。 11.2 排杆
11.2.1 排杆处地形不平或土质松软,应先平整或支垫坚实,必要时杆段应用绳索锚固。 11.2.2 杆段应支垫两点,支垫处两侧应用木楔掩牢。
11.2.3 滚动杆段时应统一行动,滚动前方不得有人;杆段顺向移动时,应随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
11.2.4 用棍、杠撬拨杆段时,应防止滑脱伤人;不得用铁撬棍插入预埋孔转动杆段。 11.3 焊接与切割
11.3.1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2 作业点周围5m内的易燃易爆物应清除干净。
11.3.3 对两端封闭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先在其一端凿排气孔,然后施焊。 11.3.4 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1 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2 作业前应对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进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3 严禁携带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4 应在无电源或无气源情况下用绳索提吊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 5 地面应有人监护和配合。
11.3.5 电焊机的外壳接地必须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其裸露的导电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电焊机露天放置应选择干燥场所,并加防雨罩。
11.3.6 电焊机一次侧、二次侧的电源线及焊钳必须绝缘良好;二次侧出线端接触点连接螺栓应拧紧。
11.3.7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11.3.8 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1.3.9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乙炔气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0℃。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
11.3.10 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换用或替用。 11.3.11 严禁敲击、碰撞乙炔气瓶。
11.3.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解冻。 11.3.13 乙炔气管堵塞或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11.3.14 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 11.3.15 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氧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2MPa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1.3.15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11.3.15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MPa 0.05 0.1 0.2 0.3 11.3.16 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黑色;氧气软管与乙炔软管严禁混用;软管连接处应用专用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
11.3.17 氧气、乙炔气软管严禁沾染油脂。
11.3.18 软管不得横跨交通要道或将重物压在其上。
11.3.19 软管产生鼓包、裂纹、漏气等现象应切除或更换,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等方法处理。
11.3.20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供气阀门,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软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处理。
11.3.21 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人;熄火时顺序相反。发生回火或爆鸣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11.3.22 焊接与切割应严格执行GB 9448的规定。 11.4 地面组装
11.4.1 组装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 11.4.2 山地组塔时,塔材不得顺斜坡堆放。 11.4.3 选料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抬拉。
11.4.4 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连接牢固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11.4.5 山坡上组装塔片,垫高物应稳固,且有防塔片滑动的措施。
11.4.6 分片组装铁塔时,带铁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出扣;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 11.4.7 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11.4.8 传递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抛掷。 11.5 杆塔分解组立
11.5.1 吊装方案和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工器具不得超规定使用。
11.5.2 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
11.5.3 抱杆提升前,应将提升腰滑车处及其以下塔身的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 11.5.4 杆塔临时拉线的设置遵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钢丝绳;单杆(塔)不得少于4根,双杆(塔)不得少于 6根。 2 绑扎工作应由技工担任。
3 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2根。 4 未绑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11.5.5 钢筋混凝土门型双杆采用单杆起立时,临时拉线的布置不得妨碍另一根杆的起吊,亦不得妨碍高处组装横担。 11.5.6 用抱杆拆除铁塔时,应先将待拆塔片稍受力,然后拆除塔片连接螺栓,再提升拆卸。 11.5.7 用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抱杆必须有统一指挥,信号畅通,四侧临时拉线应由技工操作并均匀放出。 2 抱杆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员应站在塔身内侧的安全位置上。 3 抱杆根部与塔身绑扎牢固,抱杆倾斜角不宜超过15°。 4 起吊和就位过程中,吊件外侧应设控制绳。
11.5.8 用悬浮内(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遵守下列规定:
1 提升抱杆应设置两道腰环;采用单腰环时,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
2 内拉线抱杆的拉线应绑扎在塔身节点下方,承托绳应绑扎在节点上方,且紧靠节点处。
3 起吊过程中腰环不得受力,塔片控制绳应随起吊件上升位置,适当放出。 4 双面吊装时,两侧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11.5.9 用座地式摇臂抱杆组立铁塔遵守下列规定:
1 抱杆组装应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全部拧紧。 2 抱杆应坐落在坚实稳固平整的地基上,软弱地基应采取措施。 3 提升抱杆不得少于两道腰环,腰环固定钢丝绳应呈水平并收紧。 4 用两台绞磨时,提升速度应一致。
5 每提升一次,抱杆倒装一段,不得连装两段。 6 抱杆升降过程中,杆段上不得有人。
7 抱杆吊臂上设保险钢丝绳;停工或过夜时,吊臂应放平。 8 吊装时,抱杆应有专人监视和调整。
9 两侧同时起吊时,其起吊荷重、摇臂变幅角度、塔片控制绳角度、提升速度应基本一致。
11.6 杆塔整体组立
11.6.1 整体组立杆塔和分解组立杆塔施工方法相同的部分,应按分解组立杆塔的安全规定执行。
11.6.2 起吊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亲自检查现场布置情况,作业人员认真检查各自操作项目的现场布置情况。
11.6.3 立杆塔指挥人员不得站在总牵引地锚受力的前方。
11.6.4 总牵引地锚、制动系统中心、抱杆顶点及杆塔中心四点必须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
11.6.5 杆塔起立前应挖马道;两个马道的深度和坡度应一致。 11.6.6 用人字倒落式抱杆起立杆塔遵守下列规定:
1 两根抱杆的根部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钢丝绳相互连接牢固。 2 抱杆支立在松软土质处时,其根部应有防沉措施。
3 抱杆支立在坚硬或冰雪冻结的地面上时,其根部应有防滑措施。 4 抱杆受力后发生不均匀沉陷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 起立抱杆用的制动绳锚在杆塔身上时,应在杆塔刚离地时拆除。 6 抱杆脱帽绳应穿过脱帽环由专人控制其脱落。
11.6.7 起立前杆塔螺栓必须紧固,受力部位不得缺少铁件。无叉梁或无横梁的门型杆塔起立时,应在吊点处进行补强,两侧用临时拉线控制。
11.6.8 杆塔顶部吊离地面约0.8m时,应暂停牵引,进行冲击试验,全面检查各受力部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
11.6.9 杆塔侧面应设专人监视,传递信号必须清晰畅通。
11.6.10 根部监视人应站在杆根侧面,下坑操作时应停止牵引。
11.6.11 倒落式抱杆脱帽时,杆塔应及时带上反向临时拉线,随起立速度适当放出。 11.6.12 杆塔起立约7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约80°时应停止牵引,利用临时拉线将杆塔调正、调直。
11.6.13 带拉线的转角杆塔起立后,在安装永久拉线的同时,应在内角侧设置半永久性拉线,该拉线应在架线结束后拆除。
11.6.14 用两套倒落式抱杆同时起立门型杆塔时,现场布置和工器具配备应基本相同,两套系统的牵引速度应基本一致。
11.6.15 采用新塔拆除旧塔或用旧塔组立新塔,应对旧塔进行检查,采用补强措施。 11.6.16 严禁随意整体拉倒旧塔或在塔上有导、地线的情况下整体拆除。 11.7 杆塔倒装组立
11.7.1 现场布置和工器具的选用必须按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主要设备、工器具和主要受力锚桩除应按计算选用外,还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试验。
11.7.2 接装塔段的落地位置应事先测定,并垫实、找平;塔段落地后不得偏移。 11.7.3 现场应设统一的指挥系统,指挥信号必须畅通可靠。指挥台应设置能直接切断牵引设备电源的开关。
11.7.4 液压提升用的高、低压油泵如设在塔身附近时,其上方应搭设保护棚。
11.7.5 用滑车组提升时,提升系统滑车组的规格必须相同,穿绳方式和悬挂方向应对称。 11.7.6 提升时的临时拉线,应由绞磨或卷扬机控制、拉力显示仪表监视;提升段的倾斜和偏移应用经纬仪监测。
11.7.7 塔段吊离地面约0.2m时,应暂停提升进行调平,使提升段保持正直并位于塔位中心后方可继续提升。
11.7.8 提升时,塔材相互碰撞或卡住,应及时处理。
11.7.9 接装时,提升系统、临时拉线必须封固,作业人员应站在塔身外侧。
11.7.10 停工或过夜时,提升段应落地,并收紧操作拉线和保险拉线,固定尾绳。如提升段不能落地,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11.8 起重机组塔
11.8.1 司机应参加道路和桥梁的踏勘。起重机工作位置的地基必须稳固,附近的障碍物应清除。
11.8.2 起重前应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
11.8.3 起重机作业必须按安全施工技术规定和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起重臂及吊件下方必须划定安全区,地面应设安全监护人。
11.8.4 整体吊装前应对铁塔进行全面检查,螺栓应紧固;起吊速度应均匀,缓提缓放。 11.8.5 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连接后,严禁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进行移位找正。 11.8.6 分段分片吊装时,必须使用控制绳进行调整。
11.8.7 在电力线附近组塔时,起重机必须接地良好。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9.5.6的规定。
11.8.8 塔件离地约0.1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1.8.9 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不正常,应采取措施放下塔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11.8.10 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2 架 线 工 程
12.1 跨越架
12.1.1 一般规定:
1 跨越架的型式应根据被跨越物的大小和重要性确定。重要设施的跨越架及高度超过15m的跨越架应由施工技术部门提出搭设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 搭设或拆除跨越架应设安全监护人。
3 搭设跨越重要设施的跨越架,应事先与被跨越设施的单位取得联系,必要时应请其派员监督检查。
4 跨越架的中心应在线路中心线上,宽度应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1.5m,且架顶两侧应设外伸羊角。
5 跨越架与铁路、公路及通信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离 m
6 跨越多排轨铁路、高速公路时,跨越架如不能封顶,应增加架顶高度。 7 跨越架上应按有关规定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8 跨越架应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 强风、暴雨过后应对跨越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拆除钢管、木质、毛竹跨越架应自上而下逐根进行,架材应有人传递,不得抛扔;严禁上下同时拆架或将跨越架整体推倒。
11 整体组立跨越架,应遵守本部分第11.6条的有关规定。
12 所有跨越架架体的强度,应能在发生断线或跑线时承受冲击荷载。 12.1.2 使用金属格构式跨越架的规定:
1 跨越架架体横担中心,应设置在新架线路每相导线的中心垂直投影上。 2 跨越架架顶必须设置挂胶滚筒或挂胶滚动横梁。
3 新型金属格构式跨越架架体必须经过静载加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金属格构式跨越架架体宜采用倒装分段组立或吊车整体组立,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组立。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组立均必须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12.1.3 使用钢管、木质、毛竹跨越架的规定:
1 木质跨越架所使用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60mm~80mm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2 木质跨越架所使用的杉木杆,如有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等任一情况的,则严禁使用。
3 毛竹跨越架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和支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60mm~90mm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4 毛竹跨越架所使用的毛竹,如有青嫩、枯黄、麻斑、虫蛀以及其裂纹长度通过一节以上等任一情况的,则严禁使用。
5 木、竹跨越架的立杆、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3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2根,再绑第3根,不得一扣绑3根。
6 钢管跨越架宜用外径48mm~51mm的钢管,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0.5m。
7 钢管跨越架所使用的钢管,如有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有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等任一情况的,则严禁使用。
8 钢管立杆底部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并绑扫地杆。
9 木质和毛竹的架体立杆均应垂直埋入坑内,杆坑底部应夯实,埋深不得少于0.5m,且大头朝下,回填土后夯实。遇松土或地面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跨越架的横杆应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10 跨越架两端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置剪刀撑、支杆或拉线。拉线的挂点或支杆或剪刀撑的绑扎点应设在立杆与横杆的交接处,且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3m。
11 各种材质跨越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2.1.3的规定。
表12.1.3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m 跨越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管 木 竹 2.0 1.5 1.2 1.2 1.5 1.0 0.75 12.2 特 殊 跨 越
12.2.1 有下列特点之一的跨越称为特殊跨越:
1 跨越多排轨铁路、高速公路。
2 跨越运行电力线架空避雷线(光缆),跨越架高度大于30m。 3 跨越220kV及以上运行电力线。
4 跨越运行电力线路其交叉角小于30°或跨越宽度大于70m。 5 跨越大江大河或通航河流及其他复杂地形。
12.2.2 特殊跨越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经相关方审核批准。
12.2.3 跨越大江、大河或通航的河流除应遵守本部分第12.2.2条的规定外,在施工期间应请航监部门派人协助封航。
12.2.4 凡参加特殊跨越的施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跨越施工方法并熟悉安全施工措施,经本单位组织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方可参加跨越施工。 12.3 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
12.3.1 放线时的通信必须迅速、清晰、畅通;若采用旗语时,打旗人应站在前后通视的位置上,且旗语必须统一。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12.3.2 放线滑车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带有开门装置的放线滑车,必须有关门保险。 12.3.3 线盘架应稳固,转动灵活,制动可靠。 12.3.4 线盘或线圈展放处,应设专人传递信号。
12.3.5 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线圈内操作。线盘或线圈接近放完时,应减慢牵引速度。
12.3.6 被跨越的低压线路或弱电线路需要开断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开断低压线路必须遵守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开断时应有防止杆子倾倒的措施。
12.3.7 架线时,除应在杆塔处设监护人外,对被跨越的房屋、路口、河塘、裸露岩石及跨越架和人畜较多处均应派专人监护。
12.3.8 导线、避雷线(光缆)被障碍物卡住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线弯的外侧,并应用工具处理,不得直接用手推拉。
12.3.9 穿越滑车的引绳应根据导线、避雷线(光缆)的规格选用;引绳与线头的连接应牢固。穿越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在导线、避雷线(光缆)的垂直下方。 12.3.10 人力放线遵守下列规定:
1 领线人应由技工担任,并随时注意前后信号;拉线人员应走在同一直线上,相互间保持适当距离。
2 通过河流或沟渠时,应由船只或绳索引渡。
3 通过陡坡时,应防止滚石伤人;遇悬崖险坡应采取先放引绳或设扶绳等措施。 4 通过竹林区时,应防止竹桩尖扎脚。 12.3.11 机械牵引放线遵守下列规定:
1 展放导引绳或牵引绳应遵守本部分第12.3.10条的有关规定。
2 导引绳或牵引绳的连接应用专用连接工具;牵引绳与导线、避雷线(光缆)连接应使用专用连接网套。
12.3.12 拖拉机直接牵引放线遵守下列规定:
1 行驶速度不得过快,驾驶员应随时注意指挥信号。 2 爬坡时拖拉机后面不得有人。
3 不得沿沟边、横坡等险要地形行驶。
4 途经的桥梁、涵洞应事先进行检查与鉴定,不得冒险强行。 5 行驶中作业人员不得爬车、跳车或检修部件;挂钩上严禁站人。 12.4 张力放线
12.4.1 人力展放导引绳或牵引绳应遵守本部分第12.3.10条的规定。 12.4.2 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12.4.3 吊挂绝缘子串前,应检查绝缘子串弹簧销是否齐全、到位。吊挂绝缘子串或放线滑车时,吊件的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12.4.4 牵引场转向布设时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专用的转向滑车,锚固必须可靠。
2 各转向滑车的荷载应均衡,不得超过允许承载力。 3 牵引过程中,各转向滑车围成的区域内侧严禁有人。
12.4.5 转角塔(包括直线转角塔)的预倾滑车及上扬处的压线滑车必须设专人监护。 12.4.6 牵引过程中,牵引绳进入的主牵引机高速转向滑车与钢丝绳卷车的内角侧严禁有人。
12.4.7 导引绳、牵引绳的端头连接部位、旋转连接器及抗弯连接器在使用前应由专人检查;钢丝绳损伤、销子变形、表面裂纹等严禁使用。 12.4.8 张力放线前由专人检查下列工作:
1 牵引设备及张力设备的锚固必须可靠,接地应良好。 2 牵张段内的跨越架结构应牢固、可靠。 3 通信联络点不得缺岗,通信必须畅通。
4 转角杆塔放线滑车的预倾措施和导线上扬处的压线措施必须可靠。 5 交叉、平行或临近带电体的接地措施必须符合安全施工技术的规定。 12.4.9 张力放线必须具有可靠的通信系统。牵引场、张力场必须设专人指挥。 12.4.10 展放的导引绳严禁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
12.4.11 牵引时接到任何岗位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止牵引;张力机必须按现场指挥的指令操作。
12.4.12 导线的尾线或牵引绳的尾绳在线盘或绳盘上的盘绕圈数均不得少于6圈。 12.4.13 导线或牵引绳带张力过夜必须采取临锚安全措施。 12.4.14 旋转连接器严禁直接进入牵引轮或卷筒。
12.4.15 牵引过程中发生导引绳、牵引绳或导线跳槽、走板翻转或平衡锤搭在导线上等情况时,必须停机处理。
12.4.16 牵引过程中,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前方不得有人通过。
12.4.17 导引绳、牵引绳或导线临锚时,其临锚张力不得小于对地距离为5m时的张力,同时应满足对被跨越物距离的要求。 12.5 压接
12.5.1 钳压机压接遵守下列规定:
1 手动钳压器应有固定设施,操作时放置平稳;两侧扶线人应对准位置,手指不得伸入压模内。
2 切割导线时线头应扎牢,并防止线头回弹伤人。 12.5.2 液压机压接应符合SDJ 226的有关规定,且:
1 使用前检查液压钳体与顶盖的接触口,液压钳体有裂纹者严禁使用。
2 液压机启动后先空载运行,检查各部位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使用;压接钳活塞起落时,人体不得位于压接钳上方。
3 放入顶盖时,必须使顶盖与钳体完全吻合;严禁在未旋转到位的状态下压接。 4 液压泵操作人员应与压接钳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并注意压力指示,不得过荷载。 5 液压泵的安全溢流阀不得随意调整,并不得用溢流阀卸荷。 12.5.3 外爆炸压接应执行SDJ 276和本部分第10.2条的规定:
1 外爆炸压接应使用纸雷管,不得使用金属壳雷管;在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高压电力线附近或雷雨天气进行爆压时,严禁使用电雷管。
2 导火索在使用前应做燃速试验。在地面操作时,导火索长度不得少于200mm;在高处操作时,导火索的燃速时间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撤至安全区。
3 切割导爆索时必须用快刀裁切,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4 在包药或安装雷管时,烟火不得接近。炸药发生燃烧时,应用水扑灭,严禁用砂石、土壤等杂物覆盖。
5 地面爆压前,药包两端的导线、避雷线应支撑固定,药包下方的碎石等应清除。点火时,除点火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离至药包30m以外的安全区。
6 在杆塔上爆压时,操作人员与药包距离应大于3m,并系好安全带(绳)、背靠可阻挡爆轰波的杆塔构件。
7 点火人应向雷管、炸药爆轰的反方向撤离。
8 在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附近进行爆压时,应事先与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应采取防止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措施。
9 在民房附近爆压时,应事先与房主取得联系,将门窗打开。爆压点距玻璃门窗应大于50m,不能满足时,应对药包采取缓冲措施。 12.6 导线、避雷线(光缆)升空
12.6.1 导线、避雷线(光缆)升空作业应与紧线作业密切配合并逐根进行;在转角杆塔档内升空作业时,导线、避雷线(光缆)的线弯内角侧不得有人。 12.6.2 升空作业必须使用压线装置,严禁直接用人力压线。 12.6.3 压线滑车应设控制绳,压线钢丝绳回松应缓慢。 12.6.4 升空场地在山沟时,升空的钢丝绳应有足够长度。 12.7 紧线
12.7.1 紧线的准备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现场布置及选择工器具。 2 杆塔的部件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3 紧线杆塔的临时拉线和补强措施以及导线、避雷线(光缆)的临锚准备应设置完毕。 12.7.2 牵引锚桩距紧线杆塔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锚桩布置与受力方向一致,并埋设可靠。 12.7.3 紧线前:
1 紧线档内的通信应畅通。
2 埋入地下或临时绑扎的导线、避雷线(光缆)必须挖出或解开;导线、避雷线(光缆)应压接、升空完毕。
3 障碍物以及导线、避雷线(光缆)跳槽等应处理完毕。 4 导线不得相互绞扭。
5 各交叉跨越处的安全措施可靠。
6 冬季施工时,导线、避雷线(光缆)被冻结处应处理完毕。 12.7.4 紧线过程中监护人员:
1 不得站在悬空导线、避雷线(光缆)的垂直下方。 2 不得跨越将离地面的导线或避雷线(光缆)。
3 监视行人不得靠近牵引中的导线或避雷线(光缆)。 4 传递信号必须及时、清晰;不得擅自离岗。
12.7.5 展放余线的人员不得站在线圈内或线弯的内角侧。
12.7.6 紧线应使用卡线器,卡线器的规格必须与线材规格匹配,不得代用。 12.7.7 耐张线夹安装遵守下列规定:
1 高处安装螺栓式线夹时,必须将螺栓装齐拧紧后方可回松牵引绳。
2 高处安装导线、避雷线(光缆)的耐张线夹时,必须采取防止跑线的可靠措施。 3 在杆塔上割断的线头应用绳索放下。
4 地面安装时,导线、避雷线(光缆)的锚固应可靠,锚固工作应由技工担任。 12.7.8 挂线时,当连接金具接近挂线点时应停止牵引,然后作业人员方可从安全位置到挂线点操作。
12.7.9 挂线后应缓慢回松牵引绳,在调整拉线的同时应观察耐张金具串和杆塔的受力变形情况。
12.7.10 导线的锚线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线在完成地面临锚后应及时在操作塔设置过轮临锚。
2 导线地面临锚和过轮临锚的设置应相互,工器具必须按各自能承受全部紧线张力选用。
12.8 附件安装
12.8.1 附件安装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专用工具和安全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12.8.2 相邻杆塔不得同时在同相位安装附件,作业点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12.8.3 双钩紧线器或链条葫芦应挂在横担的施工孔上提升导线;无施工孔时,承力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并在绑扎处衬垫软物。
12.8.4 附件安装时,安全绳应拴在横担主材上,安全带和安全绳或速差自控器不得同时使用;安装间隔棒时,安全带应拴在一根子导线上。
12.8.5 在跨越电力线、铁路、公路或通航河流等的线段杆塔上安装附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导线或避雷线(光缆)坠落的措施。
12.8.6 在带电线路上方的导线上测量间隔棒距离时,应使用干燥的绝缘绳,严禁使用带有金属丝的测绳。
12.8.7 拆除多轮放线滑车时,不得直接用人力松放。 12.8.8 使用飞车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线张力应事先进行验算,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5。 2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飞车使用安全规定,并经过操作培训。 3 携带重量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铭牌规定。
4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飞车的前后活门必须关闭牢靠,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5 行驶中遇有接续管时应减速。
6 安装间隔棒时,前后轮应卡死(刹牢)。 7 随车携带的工具和材料应绑扎牢固。 8 导线上有冰霜时应停止使用。
9 飞车越过带电线路时,飞车最下端(包括携带的工具、材料)与电力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本部分表8.0.11的规定,并设专人监护。 12.9 平衡挂线
12.9.1 平衡挂线应遵守本部分第12.6条和第12.7条的有关规定。 12.9.2 平衡挂线时,严禁在耐张塔两侧的同相导线上进行其他作业。
12.9.3 待割的导线应在断线点两端事先用绳索绑牢,割断后应通过滑车将导线松落至地面。
12.9.4 高处断线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放线滑车上操作;割断最后一根导线时,应注意防止滑车失稳晃动。
12.9.5 割断后的导线应在当天挂接完毕,不得在高处临锚过夜。 12.10 预防电击
12.10.1 为预防雷电以及临近高压电力线作业时的感应电,必须按安全技术规定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12.10.2 装设接地装置遵守下列规定:
1 保安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16mm2;停电线路的工作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mm2。 2 接地线应采用编织软铜线,不得使用其他导线。
3 接地线不得用缠绕法连接,应使用专用夹具,连接应可靠。
4 接地棒宜镀锌,截面不应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深度应大于0.6m。
5 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或避雷线端;拆除时的顺序相反。
6 挂接地线或拆接地线时必须设监护人;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12.10.3 张力放线时的接地遵守下列规定:
1 架线前,施工段内的杆塔必须接好接地体,并确认接地良好。
2 牵引设备和张力设备应可靠接地;操作人员应站在干燥的绝缘垫上并不得与未站在绝缘垫上的人员接触。
3 牵引机及张力机出线端的牵引绳及导线上必须安装接地滑车。 4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两侧杆塔的放线滑车应接地。 12.10.4 紧线时的接地遵守下列规定:
1 紧线段内的接地装置应完整并接触良好。
2 耐张搭挂线前,应用导体将耐张绝缘子串短接。 12.10.5 附件安装时的接地遵守下列规定:
1 附件安装作业区间两端必须装设保安接地线。施工的线路上有高压感应电时,应在作业点两侧加装接地线。
2 作业人员必须在装设保安装地线后,方可进行附件安装。 3 避雷线附件安装前,必须采取接地措施。
4 附件(包括跳线)全部安装完毕后,应保留部分接地线并做好记录,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13.1 不停电跨越的一般规定
13.1.1 跨越施工前应由技术负责人按线路施工图中交叉跨越点断面图,对跨越点交叉角度、被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架空地线在交叉点的对地高度、下导线在交叉点的对地高度、导线边线间宽度、地形情况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选择跨越施工方案。
13.1.2 复测跨越点断面图时,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变化(即复测季节与施工季节的温差)。 13.1.3 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应严格按DL 409规定的“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制度执行。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应由电业生产运行单位签发,并按规定履行手续。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设安全监护人,电业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13.1.4 跨越不停电电力线,在架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书面申请该带电线路“退出重合闸”,待落实后方可进行不停电跨越施工。施工期间发生故障跳闸时,在未取得现场指挥同意前,严禁强行送电。
13.1.5 在跨越档相邻两侧杆塔上的放线滑车均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在跨越施工前,所有接地装置必须安装完毕且与铁塔可靠连接。
13.1.6 起重工具和临时地锚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将安全系数提高20%~40%。 13.1.7 在带电体附近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0.11的规定。 13.1.8 临近带电体作业时,上下传递物件必须用绝缘绳索,作业全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13.1.9 绝缘工具必须定期进行绝缘试验,其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B.11的规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绝缘绳、网有严重磨损、断股、污秽及受潮时不得使用。 13.1.10 绝缘工具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13.1.10的规定。
工具名称 绝缘操作杆,m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m 表13.1.10 绝缘工具的有效长度 带电线路电压等级 ≤10kV 0.7 0.4 35kV 0.9 0.6 63kV 1.0 0.7 110kV 1.3 1.0 220kV 2.1 1.8 330kV 3.1 2.8 500kV 4.0 3.7 注:传递用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应按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考虑。 13.1.11 参加跨越不停电线路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工器具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额定负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13.1.12 跨越施工用绝缘绳、网,在现场应按规格、类别及用途整齐摆放在防水帆布上。 13.1.13 跨越不停电线路架线施工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遇雷电、雨、雪、霜、雾,相对湿度大于85%或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如施工中遇到上述情况,则应将已展放好的网、绳加以安全保护。
13.1.14 跨越施工完后,应尽快将带电线路上方的封顶网、绳拆除。 13.2 有跨越架不停电架线
13.2.1 跨越架顶面的搭设或拆除,应在被跨越电力线停电后进行。跨越架的搭设应遵守本部分第12.1条的规定。
13.2.2 跨越架的宽度应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2m;在跨越电气化铁路和35kV及以上电力线的跨越架上使用绝缘尼龙绳、绝缘网封顶时,满足如下要求:
1 绝缘绳、网的弛度不得大于2.5m,且距架空避雷线(光缆)的最小净间距不得小于表13.2.2的规定。在雨季施工时应考虑绝缘网受潮后弛度的增加。
2 在多雨季节和空气潮湿情况下,应在封网用承力绳与架体横担连接处采取分流调节保护措施。
3 跨越架架面距被跨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在考虑施工期间的最大风偏后不得小于表13.2.2的规定。
表13.2.2 跨越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被跨越电力线电压等级 跨越架部位 架面与导线的水平距离,m 无避雷线(光缆)时,封顶网(杆)与导线的垂直距离,m 有避雷线(光缆)时,封顶网(杆)与避雷线(光缆)的垂直距离,m ≤10kV 1.5 1.5 0.5 35kV 1.5 1.5 0.5 66kV~ 110kV 2.0 2.0 1.0 220kV 2.5 2.5 1.5 330kV 5.0 4.0 2.6 500kV 6.0 5.0 3.6 13.2.3 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跨越架与电力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35kV电压等级的有关规定。
13.2.4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作业人员不得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并严禁从封顶架上通过。
13.2.5 导线、避雷线(光缆)通过跨越架时,应用绝缘绳作引渡;引渡或牵引过程中,架上不得有人。
13.3 无跨越架不停电架线
13.3.1 无跨越架带电跨越电力线施工,必须按DL 409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带电作业专业人员承担。 13.4 停电作业
13.4.1 停电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线路施工设计图中交叉跨越点断面图,会同运行人员对交叉跨越处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对需停电电力线路的名称、电压等级、跨越处两侧的起止杆塔号、有无分支线及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电力线。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确定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3.4.2 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交书面停电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状况和安全措施要求)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运行单位审查同意后,应由所在运行单位严格按DL 409规定签发“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3.4.3 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电、送电。 13.4.4 参加停电作业的人员宜使用近电报警装置。
13.4.5 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13.4.6 工作负责人在接到已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必须首先安排人员进行验电;验电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或绝缘棒。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逐相进行;验电必须设专人监护。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13.4.7 挂拆工作接地线遵守下列规定:
1 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工作班人员必须立即在作业范围的两端挂工作接地线,同时将三相短路;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必须挂工作接地线。
2 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工作接地线挂完后,应经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3 若有感应电压反映在停电线路上时,应在工作范围内加挂工作接地线。在拆除工作接地线时,应防止感应电触电。
4 在绝缘架空避雷线(光缆)上工作时,也应先将该架空避雷线(光缆)接地。 5 挂工作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避雷线(光缆)端;接地线连接应可靠,不得缠绕。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
6 装、拆工作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13.4.8 工作间断或过夜时,作业段内的全部工作接地线必须保留;恢复作业前,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
13.4.9 施工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全部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撤离杆塔后方可命令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工作接地线一经拆除,该线路即视为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进行任何工作。
13.4.10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的内容如下:工作负责人姓名,该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线路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工作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杆塔和线路上已无遗留物,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可以送电。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14.1.2 机具应由专人保养维护,并定期试验;试验标准应符合附录B.9的规定。
14.1.3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4.1.4 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设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14.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14.1.6 电动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工作中断时,应将其电源断开。严禁在运行中或机械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械的转动部分。电气设备与电动工器具的转动部分和冷却风扇必须装有保护罩。
14.1.7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DL/T 875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4.2 牵引机和张力机
14.2.1 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及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应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铭牌要求。
14.2.2 使用前应对设备的布置、锚固、接地装置以及机械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空载运转试验。
14.2.3 牵引机、张力机严禁超速、超载、超温、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 14.3 小型机具
14.3.1 绞磨和卷扬机应放置平稳,锚固必须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
14.3.2 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且应位于锚桩后面、绳圈外侧,不得站在绳圈内。 14.3.3 绞磨锚固应有防滑动措施。
14.3.4 绞磨受力时,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14.3.5 牵引绳应从卷筒的下方卷入,并排列整齐,缠绕不得少于5圈。 14.3.6 机动绞磨及拖拉机绞磨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卷筒必须与牵引绳垂直。
2 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 14.3.7 卷扬机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牵引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从卷筒下方卷入,余留圈数不得少于5圈。 2 卷扬机未完全停稳时不得换档或改变转动方向。 3 不得在转动的卷筒上调整牵引绳位置。
4 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5 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14.4 工器具
14.4.1 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 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腐蚀、裂纹或脱焊。
2 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螺纹变形或螺栓缺少。
14.4.2 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14.4.3 钢丝绳的破断力为单丝破断力的总和乘以换算系数,换算系数见附录B.1。
14.4.4 钢丝绳的动荷系数、不均衡系数、安全系数分别不得小于附录B.2、B.3、B.4的规定。
14.4.5 钢丝绳(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或截除。
1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超过附录B.5数值时。
2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附录B.5的报废丝数按附录B.6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3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断裂。 4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 压扁严重,断面缩小。 6 受过火烧或电灼。
14.4.6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且绳卡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附录B.7的规定。 14.4.7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接插接的钢丝绳套应做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4.4.8 按GB 13308的规定,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1 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2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
14.4.9 通过滑车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钢绞线不得进入卷筒。
14.4.10 钢丝绳使用后应及时除去污物;每年浸油一次,并存放在通风干燥处。
14.4.11 棕绳(麻绳)作为辅助绳索使用,其允许拉力不得大于0.98kN/cm2(100kgf/cm2);用于捆绑或在潮湿状态下使用时应按允许拉力减半计算。霉烂、腐蚀、断股或损伤者不得使用。
14.4.12 滑车的缺陷不得焊补,滑车有以下情况严禁使用:
1 滑车的吊钩或吊环变形、轮缘破损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缺损、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者。
2 滑动轴承的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20%。
3 吊钩口开口超过实际尺寸的15%。
14.4.1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14.4.1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门扣锁好。
14.4.15 滑车组的钢丝绳不得产生扭绞;使用时滑车组两滑车轴心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4.4.15的规定。
表14.4.15 滑车组两滑车轴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 5 10~20 32~50 滑车轴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4.4.16 卸扣使用时遵守下列规定:
1 U形环变形或销子螺纹损坏不得使用。 2 不得横向受力。
3 销子不得扣在能活动的索具内。 4 不得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5 应按标记规定的负荷使用;无标记时,应按附录B.8的规定使用。 14.4.17 链条葫芦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
2 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 3 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4 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5 手拉链或者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搬;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葫芦正下方。
6 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增人强拉。
7 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
14.4.18 千斤顶使用时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液压千斤顶的安全栓损坏、螺旋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千斤顶的齿条磨损达到20%时均严禁使用。
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完整的支垫上,并与荷重面垂直;顶升时必须掌握重心,防止倾倒。
3 不得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长时间承重。 4 不应加长手柄使用,严禁超载。
5 顶升行程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或螺杆、齿条高度的3/4。
6 千斤顶与重物之间应垫防滑物,顶升时应随起随垫保险垫层。 7 液压千斤顶顶升时,安全栓前面不得有人。
8 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顶升同一重物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2倍;顶升时应由专人指挥,顶升速度、动作及受力应同步、均衡。
9 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或卸压下降。 14.4.19 导线连接网套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导线穿入网套必须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 2 网套末端应用铁丝绑扎,绑扎不得少于20圈。
14.4.20 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严禁使用。
14.4.21 卡线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自制卡线器应经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握着力和强度试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4.4.22 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严禁使用。 14.4.23 抗弯、旋转连接器有裂纹、弯曲、连接件拆卸不灵活时严禁使用。
14.4.24 钢制地锚的加强筋或拉环的焊接缝有严重变形或有裂纹时必须重新焊接补强。
14.5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4.5.1 凡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14.5.2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14.5.3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及尖锐物体,不得移作他用。 14.5.4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要求应符合附录B.10的规定。新安全带在使用一年后抽样试验,旧安全带每6个月进行抽样试验。
14.5.5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 安全带(绳)断股、霉变、虫蛀、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接口缝线脱开等。 2 安全帽高温变形、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以及使用年限超过24个月的。
3 安全网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 4 三脚板的蹬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5 脚扣的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6 工作台加工后未经试验或焊接有裂纹等。
7 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8 飞车的部件有损伤、刹车装置失灵等。 14.5.6 竹(木)梯、绳梯使用时遵守下列规定:
1 竹(木)梯与地面夹角以60°为宜。
2 上下竹(木)梯时不得手持重物;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一个梯子上工作;竹(木)梯上有人时严禁移动。
3 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注意防火、防磨。 4 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荷重试验。 14.6 绝缘工器具
14.6.1 凡新购置或翻新的绝缘绳、网应进行外观检查验收,其内容包括:
1 包装:绝缘绳成卷用塑料袋密封,并置于专用包装内。
2 标注:有品名、型号、质量、长度、出厂时间、厂名、防潮、防高温标志。 14.6.2 外观检查要求:
1 捻合绳各股线之间及各股中的丝线应紧密结合,不得有松散、分股现象。
2 捻合绳各股及各股中丝线均不应有叠痕、凸起、压伤、背股、抽筋等缺陷,不得有错乱交叉的丝线股。
3 接头应单根丝连接,线股不允许有接头,单丝接头应封闭在绳股内部,不得外露。 4 捻合绳及绳中各股线的捻距在其全长内应均匀。 5 成品绝缘绳不得沾染油污及受潮。
14.6.3 凡新加工、购置、翻修的各种绝缘工具、绳,都必须进行机械强度和电气性能试验。其电气性能试验必须在机械性能试验后进行。
14.6.4 绝缘绳的机械强度试验,包括拉伸断裂强度试验及伸长试验(温度20℃±2℃;相对温度63%~67%)。
14.6.5 拉伸断裂强度试验,其破坏强度不得小于额定强度的5倍。
15 其 他
15.0.1 砍伐通道上的树、竹时,应控制其倾倒方向,不得多人在同一处对向砍伐或在安全距离不足的相邻处砍伐。树、竹倾倒的安全距离应为其高度的1.2倍。
15.0.2 上树砍伐应使用安全带,不得攀附脆弱、枯死或尚未砍断的树枝、树木,并应注意蜂窝。
15.0.3 大风、雷雨天气,不得砍剪树枝及上树砍伐。
15.0.4 在茂密的林中或路边砍伐时,应设监护人;树木倾倒前应呼叫警告,砍伐人员应向倾倒的相反方向躲避。 15.0.5 在电力线、通信线或建筑物附近砍伐较大树木时,应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监护人。 15.0.6 砍伐工具在使用前应做检查,砍刀手柄应安装牢固,并备有必要的辅助工具。
15.0.7 在林区砍伐时,严禁野外用火。
15.0.8 在深山密林中施工应防止误踩深沟、陷阱;应穿硬胶底劳保鞋;在路滑或无路情况下,必须慢慢行走,过沟、崖、坑、墙、涧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穿越不明深浅的水域和薄冰,同时应随时与其他人员保持联系。施工人员不得单独远离作业场所;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人数。
15.0.9 在有毒蛇、野兽、毒蜂的地区施工或外出时,应携带必要的保卫器械、防护用具及药品。遇有蜂窝时不得靠近,及时采取防蜂措施。在人烟稀少、有野兽活动的大山区施工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A.1 安全标志牌
A.2 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栏 A.3 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A.4 速差自控器
A.5 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 A.6 防静电服(屏蔽服) A.7 验电器
A.8 工作接地线和保安接地线 A.9 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 A.10 水平绳 A.11 电源配电箱 A.12 下线爬梯 A.13 高处作业平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表B.1 钢丝绳破断力换算系数K0 钢丝绳结构 6×7 6×19 6×37 8×19 8×39 18×7 换算系数K0 0.88 0.85 0.82 0.85 0.82 0.85 表B.2 动荷系数K1 启动或制动系统的工作方法 通过滑车组用人力绞车或绞磨牵引 直接用人力绞车或绞磨牵引 通过滑车组用机动绞车或绞磨、拖拉机或汽车牵引 直接用机动绞车或绞磨、拖拉机或汽车牵引 通过滑车组用制动器控制时的制动系统 直接用制动器控制时的制动系统 K1 1.1 1.2 1.2 1.3 1.2 1.2 表B.3 不均衡系数K2 可能承受不均衡荷重的起重工具 用人字抱杆或双抱杆起吊时的各分支抱杆 起吊门型或大型杆塔结构时的各分支绑固吊索 通过平衡滑车组相连的两套牵引装置及的两套制动装置平行工作时,各装置的起重工具 K2 1.2 1.2 1.2 序号 1 2 3 4 5 6 的磨绳
表B.4 钢丝绳安全系数K 工作性质及条件 用人推绞磨直接或通过滑车组起吊杆塔或收紧导、地线用的牵引绳K 4.0 4.5 4.5 4.0 3.0 4.0 用机动绞磨、电动卷扬机或拖拉机直接或通过滑车组立杆塔或收紧导、地线用的牵引绳和磨绳 起立杆塔用的吊点固定绳 起立杆塔用的根部制动绳 临时固定用的拉线 作其他起吊及牵引用的牵引绳及吊点固定绳 注:见GB/T 5972的有关规定。 表B.5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表B.6 折减系数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折减系数,% 10 85 15 75 20 70 25 60 30~40 50 >40 0
注:见GB/T 5972有关规定。 表B.7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7~18 3 19~27 4 28~37 5 38~45 6 注:见GB/T 5972有关规定。 表B.8 螺纹销直形卸扣允许荷重 销子直径 mm 弯环直径 mm 开口距 mm 适用钢丝绳直径,mm 允许荷重,mm 900 1250 1750 2100 2750 3500 4500 6000 7500 9500 11000 14000 17500 21000 9.5 11 13 15.5 17.5 19.5 22.5 26 28.5 31 35 39 43.5 49.5 M16 M18 M20 M22 M27 M30 M33 M39 M42 M48 M52 M56 M M68 12 24 14 28 16 32 20 36 22 40 24 45 28 50 32 58 36 40 70 45 80 48 90 50 100 60 110 表B.9 主要起重工具试验标准 名 称 抱杆 滑车、绞磨、卷扬机 紧线器、卡线器 双钩紧线器、拉链葫芦、手扳葫芦 钢丝绳 钢丝绳套 抗弯(旋转)连接器、卸扣、地锚、网套 其他 额定载荷的倍率 1.25 ≥1.25 2.0 1.25 2.0 2.0 1.25 ≥1.25 持荷时间min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每年一次 试验周期 表B.10 高处作业安全用具试验标准 名称 安全带(大带) 安全带(小带) 全方位防冲击 安全带 安全绳(吊绳) 三脚板 脚扣 试验静拉力 kN 2.25 1.5 2.25 2.25 2.25 1 kgf 225 150 225 225 225 100 持续时间 min 5 5 5 5 5 5 半年一次 试验周期 备注 包括航空尼龙带 包括航空尼龙带 脚扣皮带为0.85kN (85kgf) 表B.11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6~10 1 绝缘棒 35~110 220 2 验电器 6~10 35 一 年 周期 交流电压 kV 44 4倍相电压 3倍相电压 40 105 5 5 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附注 3 绝缘手套 绝缘鞋(靴) 绝缘绳 高压 低压 高压 低压 六 个 月 8 2.5 10 105/0.5m 1 ≤8 4 5 1 5 ≤8 ≤7.5 表B.12 风级表 风力等级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名 称 无 风 软 风 轻 风 微 风 和 风 清劲风 强 风 疾 风 大 风 烈 风 狂 风 暴 风 飓 风 静,烟直上 烟能表示风向,但风向标不能转动 人面感觉有风,树叶微响彻云霄,风向标能转动 树叶及微枝摆不息,旌旗展开 能吹起地面灰尘和纸张,小树枝摆动 有叶的小树摇摆,内湖的水有波 大树枝摆动,电线呼呼有声,举伞困难 全树摇动,迎风步行感觉不便 微枝折断,人向前行感觉阻力甚大 烟囱顶部及屋瓦被吹掉 内陆很少出现,可掀起树木或吹毁建筑物 陆上很少,有大破坏 陆上很少,很大规模的破坏 地面物的征象 相当风速 m/s 0~0.2 0.3~1.5 1.6~3.3 3.4~5.4 5.5~7.9 8.0~10.7 10.8~13.8 13.9~17.1 17.2~20.7 20.8~24.4 24.5~28.4 28.5~32.6 >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规定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5 文明施工 7 防火防爆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10 基础工程 11 杆塔工程 12 架线工程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前 言
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DL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自执行以来,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为了在加入WTO后,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部网络函[2001]41号《关于组织〈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修订工作的函》的委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完成此项修订工作,并组建了安规修编小组。
本部分修订原则如下:
1.要达到先进性和实用性,要适应电力建设和国际结合接轨。
2.落后的、不适用的,但可能个别的还在用的,不迁就落后,一律删除。 3.部分安全设施要纳入“新规程”,但在严格程度上,用词有所区分。 4.补充文明施工的要求。
5.“规程”只涉及安全文明施工,不作施工人员、初级工的技术培训教材。 6.尽量按工序顺序来写。
本部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写的。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分别于2002年6月在福州召开各送变电施工企业安监(讨论稿)的讨论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召开(送审稿)的讨论会,于2003年3月在昆明召开(报批稿)的讨论会,同年11月在南宁修编小组进行了最后修改。总的来说这次修订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容。原条款总计为38,修订后为445条,其中删除,新增65条。删除部分不予解释。
为了便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部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修编小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部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部分或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郑州市嵩山南路85号科技交流中心718室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姚士东(邮编450052)。
1 范 围
本章强调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的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参照范围扩大到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写的。本章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均为后面节、条、款编写的依据。本章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均不注明日期,表明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部分。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条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均有各自的安全职责,因此他们也应熟悉和遵守本部分,并突出了工程设计人员从设计角度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的重要作用。
3.0.2 特种作业工程按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1999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修改的。“有关部门”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或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施工企业相关部门,持证上岗其含义也包含了证件必须有效。
3.0.3 “新入厂人员”还涵盖了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以及聘用其他人员等。施工人员涵盖了民工。
3.0.4 “自制工器具”指企业自己制造的工器具且无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
3.0.5 “审批人”指安全措施最终的批准人。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各类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最终批准人的规定以及企业在这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可以是公司总工程师或分公司(工程处)专责(主任)工程师,也可是项目部总工程师。
3.0.7 “不得以已组立好或运行的杆塔作锚桩”指自己或其他单位已经组立好的杆塔或运行的杆塔或运行的变电站构支架作锚桩。但不包括本工程施工以自身杆塔作锚桩。 3.0.17 “送电安全设施标准”指本部分附录A。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3 “临时设施”指临时租赁或搭建的仓库、工地及材料站建筑物等。 4.0.6 “有毒有害物品”指电力脂、油漆等。
3 “醒目处”指存放处以外的醒目的地方。
5 文 明 施 工
本章根据电力工业部[1995]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及考核办法》,结合送变电施工现场的特点而编写的。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对分包单位(包工队)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2 “现场”指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所在地。
5.1.7 “有关规定”指有制度、责任人、整洁卫生,有炊事员健康合格证,饮用水合格以及卫生设施等。
5.1.8 施工现场应有事故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设施。 5.2.5 “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5.2.10 “环境整洁”除地面环境整洁外,高处也应整洁,并具备带电投产条件。
7 防 火 防 爆
7.2.1 “企业有关部门”指施工企业内部的主管部门。
7.2.6 “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指门指定的专用箱。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2 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的鉴定单位指县级医院或相当于县级医务部门,如施工企业自己医务所(医院)。
8.0.4 “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可以完整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8.0.5 “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8.0.11 “倒杆距离”指自杆塔最边缘至杆塔全高加上表8.0.11最小安全距离。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9.1.9
1 “有关规定”指施工现场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10 基 础 工 程
10.1.2 “专人监护”指有关管理部门派员监护。 10.1.11 表10.1.11中“硬黏土”指坚土或次坚土。 10.4.5 “制动并锲牢”指轨道式的打桩机。
11 杆 塔 工 程
11.1.1 “其他措施”指对障碍物一时清除不了,应采取对障碍物临时保护措施和保护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
11.1.7 杆塔组立过程中,为了组立方便或安全,对组立杆塔的工器具或设备而设置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是钢丝绳。
11.1.15 组立220kV(包括220kV)以上的杆塔,原则上来说不能使用木抱杆。木抱杆是我们过去电网建设初级阶段广泛使用的简陋设备,随着高电压电网迅速发展,用木抱杆组杆塔所发生的事故日益增多,且至今对木抱杆可靠性和安全性无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手段,全凭外观和经验的判断。
11.1.21 塔组完抱杆降至地面,在塔身内拆除时应有防止抱杆自由倾倒措施,且所有拆除某一段时必须仅拆除此段的连接螺栓,严禁全拧松连接螺栓,然后分段拆除。 11.4.2 在山地地面组装时,塔材不得顺斜坡横向堆放,以防塔材下滑伤人。 11.5.8
3 “塔中控制绳应随起吊件上升适当放出”指随着塔件起吊高度和位置,应随时将塔中控制大绳放松到既不使塔片在塔身上受阻又使塔片最靠近塔身,即使抱杆受力系统处于最佳状态,不使塔片控制大绳受较大的力。
11.6.3 立塔指挥人员不得站在受力的总牵引地锚的前方或主牵引绳转向滑车的内侧位置进行指挥,以防锚桩上拔伤及指挥人员。
11.6.16 严禁无施工措施整体拆除旧塔,严禁塔上有导、地线情况下拆除旧塔,以防野蛮施工。
11.7.9 “封固”必须用符合要求的绳卡按本部分表B.7规定将临时拉线和提升系统封牢。 11.7.10 “固定尾绳”指将操作拉线和保险拉线的尾绳应用符合要求的绳卡,并按本部分表B.7规定封死。这里所说“符合要求”见表1。
表1 绳卡(骑马式绳夹)技术规程(GB5976—1986) mm 使用钢丝绳直径 绳卡两杆距离 绳卡高度 螺母内径 8 10 12 14 16 18 17.0 21.0 25.0 29.0 31.0 35.0 41 51 62 72 77 87 M8 M10 M12 M14 M14 M16 12 架 线 工 程
12.1.1
1 “施工技术部门”指公司二级单位或项目部的技术部门。 8 “使用单位”指项目部。
12.1.2 “金属格构式跨越架”指已定型的金属格构式跨越架产品
1 当搭设分离式(三个的)跨越架时,跨越架中心应与每相导线中心垂直投影点重合。 12.1.3
4 “青嫩”指尚未长结实的嫩竹;“枯黄”已老化的朽竹。
12.2 特殊跨越定义是根据DL5106《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结合近年来送电线路施工的新情况、新特点而划定的。
12.2.2 “规定”指施工企业、业主、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规定;“相关方”指主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运行(产权)单位。 12.2.4 “本单位”指施工企业或项目部。
12.4.10 严禁展放的导引绳事先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停电后穿过,非张力放线也应遵循此原则。 12.5.3
7 “雷管、炸药爆轰”指雷管开口端和爆轰波起点即雷管与炸药连接点。 12.7.7
2 也包含了导线、避雷线(光缆)划印后开断前必须采取防止跑线的可靠措施的内容。 12.10.5
1 “应在作业点两侧加装接地线”指某一作业点导体的前后侧加装接地线。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13.1.3 “电业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护”指运行单位应该派员协助和监督施工单位。
13.1.4 “施工期间发生故障跳闸时,在未取得现场指挥同意前,严禁强行送电”指未排除故障和未经现场指挥确认前,严禁任何人通知运行单位强行送电。
13.1.9 “绝缘绳、网有严重磨损、断股、污秽及受潮时不得使用”中的“受潮”指未使用前的受潮。 13.2.2
2 “分配调节保护措施”指绝缘网末端每一个节点应分几处绑扎在架体横担处,且可随时调节。
13.4.4 “近电报警装置”指电力系统内部使用成熟的手戴式报警装置等。 13.4.10 “工作许可人”指运行单位负责停送电工作的许可人。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14.4.12 “滑车的缺陷”中的缺陷指滑车的本体,不包括开门式滑车的门销子。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B.5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中“交绕”指钢丝绕成股和股捻成绳的方向相反,“顺绕”指钢丝绕成股和股捻绳的方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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