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平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上街区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方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剩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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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那么】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财政补贴】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方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批准。
第七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标准行业行为,将餐厨废弃物的标准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催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倡导鼓励】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良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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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项规划】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条【用地保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部门配合】开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协同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收运要求】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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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四〕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平安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平安、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置技术方案;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特许程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核发餐厨废弃物效劳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效劳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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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登记管理】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登记薄,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登记薄报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薄保存至少1年。 第十七条【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安装油水别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效劳许可的单位签订书面收集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
油水别离装置、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无偿提供。
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收运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收集协议,及时收集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
〔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如实填写收集运输单据,及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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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台账;
〔四〕收集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
〔五〕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处置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处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处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效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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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五〕接收、处置未取得效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销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责分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标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综合效劳评价制度,加强对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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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或者餐饮效劳活动中购置、使用餐厨废弃物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律法规的行为;
〔四〕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引导餐饮效劳企业诚信经营、标准经营、绿色经营;
〔六〕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的犯罪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检查措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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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适时监测】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诚信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本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采取黑红名单披露、差异化管理等措施推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诚信信息应用。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既有规定】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新设处分】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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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责任追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无法正常建设的;
〔二〕未依法履行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套取餐厨废弃物的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未及时处理关于餐厨废弃物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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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术语含义】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餐饮效劳、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居民家庭;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条【特殊区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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