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施工Ⅰ标段)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设计单位: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 6 前 附 表 ........................................................................................................ 6 1. 总 则 .......................................................................................................... 8 2. 招标文件 ...................................................................................................... 9 3. 投标报价 .................................................................................................... 10 4. 投标文件 .................................................................................................... 15 5. 开标 ............................................................................................................ 17 6. 评标 ............................................................................................................ 18 7. 授予合同 .................................................................................................... 19 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 20 合同协议书 ...................................................................................................... 20 第三章 合 同 条 件 .................................................................................... 22 1. 定义和解释 ................................................................................................ 22 2. 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 24 3. 监理工程师 ................................................................................................ 24 4. 转让和分包 ................................................................................................ 25 5. 合同文件 .................................................................................................... 25 6.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 26 7. 补充图纸和指令 ........................................................................................ 26 8. 一般义务 .................................................................................................... 26 9.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 28 10.履约担保 .................................................................................................... 28 11.项目检查 .................................................................................................... 28 12.投标书的完备性 ...................................................................................... 29 13.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 29 14.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 29 15.承包商 ........................................................................................................ 29 16.安全管理 .................................................................................................... 30 17.文明施工要求 ............................................................................................ 32 18.施工现场管理 ............................................................................................ 33 19.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 35 20. 材料设备供应 .......................................................................................... 36 21.业主的责任 ................................................................................................ 37 22.确保施工进度 ............................................................................................ 37
23.误期赔偿 .................................................................................................... 37 24.隐蔽工程 .................................................................................................... 37 25.工程的照管 ................................................................................................ 38 26.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 38 27.竣工期限 .................................................................................................... 38 28.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 39 29.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 39 30.价格与付款 ................................................................................................ 43 31.工程变更 .................................................................................................... 47 32. 竣工与结算 .............................................................................................. 49 33. 保 修 ........................................................................................................ 50 34.承包商违约 ................................................................................................ 51 35.业主违约 .................................................................................................... 52 36.不可抗力 .................................................................................................... 52 37.争议的解决 ................................................................................................ 53 38.合同生效及其他 ........................................................................................ 53 附件A 监理服务范围 .................................................................................. 55 附件B 施工进度和管理 .............................................................................. 61 附件C 工程主要质量、安全目标 .............................................................. 63 附件D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 64 附件E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 66 附件F 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 71 附件G 承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 72 附件H 分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 73 附件I 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 ......................................................... 74 附件J 乙供设备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 ....................................................... 75 附件K 信息管理 ........................................................................................... 76 附件L 工程质量保修书 ............................................................................... 77 附件N 招投标保廉协议 ............................................................................... 83 附件O 履约保函格式 ................................................................................... 85 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 89 3.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 89 3.1 工程规范 ................................................................................................. 89 3.2 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工程技术条件 ............................................................................................... 91 4.1 施工范围交接口及施工协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支架与螺旋桩交付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图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 .............................................................................. 92 附件1 投标承诺书 ....................................................................................... 94 附件2 投标文件偏差表 ............................................................................... 95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96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97 附件5 工程量与报价 ................................................................................... 98 附件6 施工组织措施 ................................................................................... 105 附件7 资格审查表 ..................................................................................... 106 第六章 第七章 参考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116 评标办法 ........................................................................................ 117
《投标人情况登记表》格式如下: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本次投标联系人 联系人所在部门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
注:以上信息作为投标保证金退还依据,请认真填写帐号及邮寄地址,并与投标保证金密封在一起。
投标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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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前 附 表
项号 1 2 主 要 内 容 工程名称: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合同名称: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合同 招标方: 招标代理机构: 3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4 5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保证金额:40万元整 单位名称: 帐 号: 6 开户银行: 特别提示:保证金形式为电汇,请在截标日前5日时,将保证金电汇到招标代理公司,同时将电汇凭单的扫描件上传到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 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澄清会:不统一组织 7 8 9 10 11 地址: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电子文件2份(U盘)。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开标时间: 地点: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2 投标文件分“包封A”和“包封B”、“包封C”,应分别密封。 (1)包封A,指不包括包封B和包封C的全部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A,不带报6
价资料”; (2)包封B,指工程报价书及有关报价的资料(包括电子版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B,报价资料”字样; (3)包封C,指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财务状况及诉讼状况、近三年质量、安全事故报表等资信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C”字样。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开标时递交。 评标办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约占45%)、商务资信13 (约占10%)及商务报价(约占45%)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 7
1. 总 则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名称: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1.1.2 建设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1.1.3工程范围:
110KV送出线路(约14.3km)、110kV升压站土建及安装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10KV送出线路约14.3公里、间隔扩容、综合楼土建安装、一台80MVA主变变压器基础,一组变电架构,无功补偿基础及110KV户外配电装置基础。综合考虑升压变电站所在位置处周围设置护坡及防洪沟设施。集电线路终端杆电缆做头、接线。 1.1.4 质量目标:
A、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同期、同类型、同地区工程建设先进水平;
B、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达标投产,达设计值投产。 招标方鼓励投标方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1.1.5工期要求
1.1.5.1开工日期:初步拟定2014年5月 30日开始通平工作,2014年6月正式开工, 2014 年11月30日前投产。
1.1.5.2本标投标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方完成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并在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书面规定本标的开工日期,投标方必须承诺按合同规定日期开工。 1.1.5.3招标方按工程建设网络图进度和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图纸资料。
1.1.5.4工程施工准备期从2014年5月25日开始,投标人按招标人要求进驻现场。
1.2 招标范围:110KV送出线路(约14.3km)、110kV升压站土建及安装工程,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110KV送出线路约14.3公里、间隔扩容、综合楼土建安装、一台80MVA主变变压器基础,一组变电架构,无功补偿基础及110KV户外配电装置基础。综合考虑升压变电站所在位置处周围设置护坡及防洪沟设施。集电线路终端杆电缆做头、接线。
投标方负责协调和地方的关系,解决清障问题并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所有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
施工接口原则是根据施工图的设计界定,接口部位的连接由后完成者实施,现场各单位要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协调。 1.3 合同名称: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合同 1.4 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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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投标方。 1.5 投标方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5.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本次投标的施工单位(简称投标人)必须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近五年完成两个及以上与本工程类似项目。
1.5.2 投标方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5.3投标方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1.5.4投标方应提供令招标方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证明具备投标资格的原始文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0认证证书、环境认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近三年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2)投标方曾获得各类资信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承建工程曾获得过的优质工程证书、曾获得优质施工企业或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放心企业称号的证明、曾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证书、拟推荐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与本招标相近规模工程项目)。
3)投标方在近3年完成与本合同工程同等级规模或相近项目的业绩、经验及其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以及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
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投标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6)投标单位目前和近3年涉及诉讼的资料或不存在任何诉讼情况的声明函。 7)具有独立处理同类工程地方事宜的能力情况。
8)本工程项目管理采用PAP工程管理信息系统、P3E/C项目管理软件,投标单位必须承诺拥有使用上述软件的能力,并根据招标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要求,负责PAP、P3E/C管理软件中部分功能模块的数据录入和日常维护,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 1.5.5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 投标费用
投标方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7 招标费用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5%的中标服务费,账号见前附表,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服务费后10日内向中标人开具等额的中标服务费发票。
2.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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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本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招标文件澄清会记录。
2.1.2 投标方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予以保密。在取得招标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方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下同)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应在接到该澄清要求后在澄清会上或会后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招标方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方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方起约束作用。投标方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方,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2.3.3 为了给投标方合理的时间以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招标方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发售
2.4.1 凡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请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其它必要身份证明,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3. 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 本工程报价构成。
本工程报价采用完全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方应针对本标施工范围及工程量清册所提供的工程量以及企业管理经验、水平、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并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对提供全面的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3.1.2 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报价应包括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安装、试验、单体及分部调整试运、参加调试、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前的维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特殊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费除外)、利润、税金、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风险、责任、各种材料调价、规费等费税价。本标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
注:招标人单独列表制定的主材(附表4),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中不再计入主材价格。 3.1.3 除招标人单独列出要求报价以外的其余材料,都视为含在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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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标人采购的主材价格,填入“附件5 工程量与报价(附表7)中”。安装使用前,应先拿样品,经招标人对照价格验证质量,无异议后再安装。
3.1.4 主材报价:由招标人列表(附表4)指定的主材,须投标人单独报价。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出的品牌、规格分别报价,按最高报价计算投标总报价。如中标,由招标人确定选用具体品牌及规格型号,并按最终选取的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报价调整合同总价。
注:主材报价应包括施工、装卸车、运输等所有损耗,材保、税、费等所有内容,招标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竣工图)乘以主材单价,作为主材结算价。
3.2 投标人在报价中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范围内数据为依据,未反映的报价项目应视为已包括在已有报价项目内,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原则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3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一般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3.3.1 封面; 3.3.2 编制说明;
3.3.3 工程项目总报价表(附表1); 3.3.4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附表2); 3.3.5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表3); 3.3.6 甲方指定主材清单报价表(附表4); 3.3.7其他项目报价表(附表5);
3.3.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6); 3.3.8主要材料价格表(附表7)。
3.4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3.5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完全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目均需填写综合单价与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报价中。 3.6 综合合价与完全综合单价不相符时以完全综合单价为准,执行合同时完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工程报价中的“完全综合单价”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3.6.1 直接费
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可竞争措施费及不可竞争措施费)。 3.6.2 间接费
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施工机构转移费;现场配合设备厂商所发生的费用等各种间接工程费。 3.6.3利润、税金、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价差。 3.6.4 本工程所发生的其他各种成本费用。
3.6.5 装修中发生的开槽、打眼、剔凿、修复,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交工时达到室内、外,所有装饰内容干净整洁无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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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费用项目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列入报价的其他项目报价表中(附表4),并进入总报价中。应满足3.7.4条要求。投标人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7.1本标段工程安全施工补助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由业主特殊要求,超出计价依据内容规定以外的费用)由投标人按不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的1%报价,由投标人单独列出列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中。投标人如若中标,投标人承诺此项费用专款专用,须经招标人同意批准,统一使用,如果此项费用未经招标人同意批准,招标人将不支付此笔款项。
3.7.2合同预留金,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总额3%计算,列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中并计总价,该部分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用于本工程不可预计的设计或现场变更后所增加的最终结算费用。
3.7.3 工程地质因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诸如土石方开挖、爆破,降水、地基处理(招标人已明确采用桩基施工的除外)、回填(包括外购取土、换土、换填砂等(如有)),并自主报价,进入总报价,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投标书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本身不作调整。
3. 7.4 其它费用项目表中,如有除以上三条以外的其它项目报价,应列明项目名称及金额,并被视为是此项项目的最高限额;如果此项费用在本项工程实施中没有发生,招标人将不支付此项费用;如果此项费用有部分发生,该费用由招标人同意批准后支付使用。否则招标人不支付此项费用。 3.8其他有关说明:
3.8.1 关于施工、生活用水、用电
招标人在升压站附近引接10KV电源一趟,打井一眼取水量8-10t/h,投标人依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并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
3.8.2投标人负责本标段范围内物资代保管范围内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催交催运、下站、接收、装卸、运输、检验、保管、包装物回收等工作(如有)。
3.8.3投标人在报价时,考虑将甲供材料扣除后报价(如有)。
3.8.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上的高标准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法》;对安全设施投入遵守《中电投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办法》;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将要依照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进行要求与管理,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估计到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所需发生的费用。 3.9 报价风险
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动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抵抗力以外)等风险。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范围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施工图纸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同时被视为达到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当期的价格水平,并考虑到3.10款中所述风险。
3.10 投标人风险费,均认为包含在完全综合单价报价中。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0.1 按3.11款规定可作调整以外的部分,包括政策性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3.10.2 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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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的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3.10.4 本工程所需的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投标人均需在总报价中计算全部材料费用,其材料考虑合同工期内市场变化因素,且其材料实际价格应计算到本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当期价格水平,投标人自供材料在整个合同期内将不预调整。
3.10.5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施工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等所有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3.10.6 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3.10.8招标方可能以散件形式提供的部分设备材料的现场组合、安装、试验、单体试运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问题需投标人现场消除一般性缺陷发生的费用(如有)。
3.10.9 因为诸如管道连接及清洁措施、焊口检验标准提高等为实现本工程达标投产目标采取的保障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以及为满足招标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如有)。
3.10.10 设备、图纸迟供等原因造成可能出现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留置等持续28个工作日以上发生的费用。
3.10.11 现场场地因素,招标人尽量提供但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投标人另外考虑自行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购买、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费用支出。 3.10.12 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和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所有其他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3.10.13 根据招标人对工程现场的总体策划和形象设计而发生的宣传临时设施建设增加费用。 3.11 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标段工程采用完全综合单价包干不变的原则。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中标单位为完成本标段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完全综合单价中,但遇以下特殊情况者可予调整:
3.11.1招标人另委托项目:业主另行委托的合同外项目的结算参照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没有综合单价的,由承包商编制施工预算,并按投标报价中所列的预算下浮系数计算,执行河北省现行地方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
3.11.2 投标人必须在10%-25%之间报出预算下浮系数。
3.11.3设计变更、设计漏项调整:即实际施工时与施工图相比的变更,由设计院开具的每项设计变更单引起工程建安费变化在50万元以上的(按2013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及配套预算定额计算),对建安费变化在5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3.11.4 工程量差(即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之差)调整: 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施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给定的数量比较计算工程量差,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并依此计算工程结算款。施工图工程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增减5%以内(含5%)的部分,结算时不做调整。量差增减超过5%时,只调超过5%部分,但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当此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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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取消时,相应工程费均取消。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有权调整投标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相应的价款。
3.11.5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费用及设计变更、设计漏项调整费用须按业主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资料齐全,预算经业主有关部门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调整价款的依据。施工中承包商不能因费用问题未确定而不开展工作。 3.11.6 合同调整方法 a、另委托项目的调整(WT):
WT=(1-K)×YS(单位:万元) WT:调整价款
YS:按行业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计算的建安费。 K:调整系数,另委托项目的下浮系数。
b、设计变更的调整(BT)(设计变更变化超过50万元部调整,50万元以下部分不调)
BT= (YS±50) (单位:万元) ︱YS︱≤50时,则BT=0 BT:调整价款
YS:按行业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计算的建安费。
c、工程量差的调整(LT)(工程量差超过5%部分给予调整,5%以内不调)
LT=(SGL-ZBL×(1±5%)×DJ(单位:万元) 若|(SGL-ZBL)|/ZBL≤5%,则LT=0
若(SGL-ZBL)>0,且|(SGL-ZBL)|/ZBL≥5%,则LT=(SGL-ZBL×(1+5%))×DJ 若(SGL-ZBL)<0, 且|(SGL-ZBL)|/ZBL≥5%,则LT=(SGL-ZBL×(1-5%))×DJ 若SGL=0,LT=-ZBL×DJ LT: 调整价款 SGL:施工图工程量 ZBL:招标工程量 DJ: 投标综合单价 3.12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诺:
3.12.1本标的工程内容由投标人人员施工,对外分包的项目需经招标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投标应提供拟分包项目一览表,如未提供,招标人将视投标人无分包项目。 3.12.2 接受招标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与协调;
3.12.3 各投标人应理解招标人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3.12.4投标人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如有)。 3.13 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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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条款,招标人有最终解释权。
4.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2的要求分段,按A、B、C包封分别封装。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与招标方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文件偏差表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7.辅助资料表
8.按本须知1.2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4.2.2投标方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方提供投标文件同时,应附有电子文件二份(U盘)。电子文件采用WORD、EXCEL(报价部分等)、AutoCAD格式。
4.3 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项号5。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方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方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方可以拒绝该要求而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方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方应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项号6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拒收现金)。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封装,投标时单独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如上述票据即将到期,招标方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利。 4.4.3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方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方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方可以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4.5 招标方将在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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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4.4.6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5天内归还。 4.4.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c)投标方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方签署合同; (d)合同签署后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 4.5 交底答疑会
4.5.1 投标方或其授权委托人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交底答疑会。
4.5.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方考察现场、了解情况。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5.3 勘察现场
4.5.3.1投标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方自己承担,日期、时间见前附表项号7。
4.5.3.2 招标方向投标方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方现有的能使投标方利用的资料。招标方对投标方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3.3 各投标方应在踏勘工程现场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方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4.5.4 由招标文件澄清会和现场踏勘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或补充,由招标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方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及二份电子文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以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确需涂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注并加盖公章。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方应按标段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4.7.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 写明如前附表第3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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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投标文件在 (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c) 在内层、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方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方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7.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方。
4.7.4 投标方应按前附表第9项所述地点,在第10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方。
4.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8.1 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8.2 投标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8.3 根据本须知第4.3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投标方不能撤回或实质上修改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方将于前附表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开标仪式将在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方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仪式。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时未能参加开标仪式的,可被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仪式。 5.3 开标会议组织与主持
开标会议由招标方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招标方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方名称、修改内容(如有)、投标报价、优惠条件、有无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方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 未加盖投标方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c)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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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方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方对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一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方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实质性差异或保留。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方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经投标方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方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方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标因素及各自的权重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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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予合同
7.1 中标通知书
7.1.1 招标方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方排名顺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方将分别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给定的地点和日期与招标方完成合同的签订。
7.1.2 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1.3 在招标方与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7.1.1签订合同后5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的投标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7.2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方。 7.3 履约保证金
7.3.1 中标的投标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方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7.3.2 如果中标单位未能按本须知7.3.1款和7.1.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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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与 (以下简称“投标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招标方拟建设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投标方以人民币 元为第 标段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 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包括不时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 d)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e) 招标文件及补充;
f) 投标方的投标书及已标下浮比率的工程量清单; g) 图纸的合成资料: 1) 标明的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解显示。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考虑到招标方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投标方各项款额,投标方特此立约,向招标方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考虑到投标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招标方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标方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本协议书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定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字、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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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公章): 投标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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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条 件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招标方”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2 本条取消。
1.1.3 “投标方”指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方 ,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允许的受让方。 1.1.4 “分包商”指经招标方同意分包部分非关键、非主体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承继方。
1.1.5 “监理单位” 指为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任务的 及其法定承继方。 1.1.6 “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由招标方书面通知投标方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7“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招标方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招标方的工作人员。 1.1.8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3.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9 “投标方授权代表”是指由投标方任命,经招标方批准确认后,代表投标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投标方权利和义务的的人员。
1.1.10 “本合同”指合同条件、招标文件、规范、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规定地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1“合同价格”指由招标方支付给投标方的,作为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唯一报酬,包括一切与其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成本、开支、税赋、利润。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该价格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固定不变。
1.1.1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投标方提供的并经招标方、批准的规范。
1.1.13 “图纸”指由招标方根据合同向投标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投标方提供的经招标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4“折扣报价”是指投标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折扣率报价的清单。
1.1.15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招标方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出的正式将本标段施工合同授予中标方的书面通知。 1.1.17 “合同协议”指在第三章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8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的附件。 1.1.19“开工日期”指 的日期。
1.1.20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试运完成后转移交生产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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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项目”指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1.1.22 “项目完成”指投标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招标方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23 “提留金”指招标方从每笔应支付给投标方的阶段付款中扣留百分之十(10 %)的那部分金额。 1.1.24 “保修证书”指33.4条所述的含义。
1.1.25“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6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所安装的设备)。
1.1.27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投标方的设备)。
1.1.28“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9 “投标方设备”指除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以外的,投标方为完成工程施工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30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所需并由招标方提供施工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31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32 “日”指日历日。
1.1.33 “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具体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
1.1.33“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仅为方便阅读所需,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4通讯地址
招标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话号码: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 ; 邮 编: 。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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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2.1 工程名称: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2.2 工程地点:河北省宣化县深井镇
2.3 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2.4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
A、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同期、同类型、同地区工程建设先进水平;
B、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达标投产、达设计值投产。 招标方鼓励投标方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3. 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下述条款仅作为参考,最终以业主与监理单位签定合同为准) 3.1.1 业主委托 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3.1.2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3.1.3 将在现场设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业主批准。
3.1.4 总监理工程师: ·
3.1.5 监理合同“服务范围”作为合同条件附件A供承包商参阅。 3.1.6 承包商同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2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撤销对该类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3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3.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给承包商发出指令。 3.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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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5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4. 转让和分包
4.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若进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银行履约保函。 4.2 分包
4.2.1 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商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2.2 对确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商须对拟选择专业分包商的施工资质、工程业绩、体系认证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专业分包商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业主,经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4.2.3 对确需进行劳务分包的主体工程或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承包商须对拟选择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业绩、安全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将拟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合同价格、劳务分包商名称及有关评审资料报业主,经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分包。
4.2.4 虽经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承包商的违约和疏忽。如果承包商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终止本合同直接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商,并有权扣除分包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
4.2.5 甲方有权对承包商的外包项目指定实力强、业绩好的分包商或自行组织对外发包。
5. 合同文件
5.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由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优先解释顺序:
(a) 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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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包括不时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 (d)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e) 招标文件及补充;
(f) 承包商的投标书及已标下浮比率的工程清单; (g) 图纸的合成资料: 1) 标明的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解显示。
6.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3套有关工程施工图纸和1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允许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业主。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针对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承包商应在工地完整保存一套,以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图纸交付计划,以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时,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抄报监理工程师。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认为图纸交付计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6.4承包商应在装修工程完成后45天内,应积极配合竣工图编制单位的竣工图编制工作。
7. 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8. 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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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承包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商对电缆敷设有二次设计、布置的能力和义务,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业主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业主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业主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承包商应在年度11月1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给业主,季、月用款计划提前12天提交业主,业主在收到年、季、月用款计划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有疑义的部分要求承包商进一步提交支持文件或作出合理解释。
3)按工程需要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施工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4)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作业经过投入专用设施还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由业主协助承包商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需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承包商负责准备上报材料和具体工作的联系与办理。因承包商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的事件、事故承包商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之前,承包商可受委托代保管。由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
6)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8.2 施工与工程管理
(详见合同条件附件 B) 8.3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详见合同条件附件 D) 8.4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8.5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8.6 现场设备的一般缺陷消除。业主协调承包商向供货方(甲供设备)索取消缺费用,但承包商不可因此影响施工。
8.7 本工程的营业税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开具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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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9.1.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详见第三章的合同格式。 9.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下述二个条件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
A. 合同协议双方正式签署、盖章;
B. 业主收到了承包商递交的合同规定格式的合格的履约保函;
9.3.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业主达标投产验收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3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0.履约担保
10.1.履约担保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该银行的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且取得了业主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后60天。业主在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之后的14天内将履约担保正退还给承包商。 10.2.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1.项目检查
11.1.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由业主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1)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2)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的现时状况;
3)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4)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水电、通讯、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所有可能影响其投标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5)项目附近的公路、铁路及船运对材料装运、运输、提取、处理、转运和储存构成影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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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其他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的事件。
承包商已就上述事件、工地现状、问题、困难与危险的性质及程度作出了令承包商满意的判断,并已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充分考虑。
12.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3.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13.1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业主协商后,同意:
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3.2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4.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详见合同条件附件I
15.承包商
15.1.承包商授权代表
承包商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
承包商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授权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应从速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承包商授权代表。
承包商如需更换承包商授权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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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承包商授权代表按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15.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附件D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 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2)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3)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 15.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5.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5.5.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按照良好电力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5.6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5.6.1由承包商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商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承包商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本条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批准。
15.6.2 在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项目法人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仍可继续使用承包商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商的条件相同。
15.6.3 如果承包商签订本工程任何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
16.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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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承包商必须承诺无条件执行业主依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的整体策划,并积极进行布置和落实。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及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制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16.2.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发电厂部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业主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6.3.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16.4.承包商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6.5.承包商应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机构,负责其责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商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复印件报监理单位备案)
16.6.承包商应编制符合项目要求的治安保卫实施细则,并报专业治安保卫单位审核。应建立生活区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6.7.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的管理,设置独立的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进行分类分区贮存,标识清楚,设置必要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辐射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16.8.承包商应当对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重要部门或岗位,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16.9.承包商应加强对其施工用的氧气库、乙炔库的安全管理,氧气、乙炔管理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氧气、乙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特性。氧气、乙炔库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乙炔库。电气设备及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穿锦纶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氧气、乙炔库。
16.10.承包商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程序中有关废弃物处置的要求对其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收集后,交物资供应商统一集中处置或采取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16.11.承包商应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参照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要求配置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及设施。
16.12.承包商应建立其施工范围内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形成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清单并报监理承包商备案;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对施工区域潜在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场所/设备,如油库、油箱和集控室等,编制应急计划,配置必需的消防应急设施,明确紧急情况的应急步骤措施。
16.13.承包商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现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保证现场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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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效性。
16.14.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危险作业清单,对施工过程的重大危险环境因素编制《作业风险控制计划》,进行施工作业中危险/环境因素的识别,明确主要危险点,并制订、落实控制措施。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危险作业从工作票制度、组织保证、技术保证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6.15.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工种、特殊工艺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16.16.承包商应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16.17.承包商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爆发;交通事故等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培训人员、设置应急设施、联络工具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可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16.18.承包商应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己淘汰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施工工艺,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应用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16.19. 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标段范围内工作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应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1、对本单位员工和使用的“三工”发生的人身事故全面负责;
2、对本单位使用和管理场所、设备、物资的防火、防盗和设备事故全面负责;
3、对工程所需的物资(含火工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的安全负全责; 4、对本单位原因造成其他单位(人员)事故或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对本单位人员或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
16.20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和业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安监部门。并同时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和业主,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事故,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电源[2002]49号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业主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7.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7.2.承包商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1)审议通过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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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沟通办法、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 3)审议通过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 4)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
17.3.承包商应对其文明施工目标进行策划,按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总目标进行分解,确定量化的,可以考核和便于进行分解和展开的文明施工目标。
17.4.承包商应对其施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着装、发式的规定;施工人员单位标识;进入施工厂区接受门卫检查的规定要求进入施工区域劳动保护用品佩戴的要求;进入生产、试运行等特殊区域的管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吸烟的规定;施工人员禁止乱扔废弃物、在建筑物和设备上乱涂乱画的要求。
17.5.承包商应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实行定置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操作、检修过程废气、废油、废水排放和噪声进行控制;确保其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标识、清整度和完好率;确保其使用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规范和清洁;确保其对车辆检修、冲洗过程达到环保控制的标准;确保其车辆在厂区内文明行驶;避免车辆装载物品污染厂区环境的情况发生。
17.6.承包商应对其施工材料的管理做到:施工仓库区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材料贮存、堆放的定置管理;施工材料文明装卸、不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严格管理;废旧材料及设备、物资包装材料处置有序,不影响和污染环境。
17.7.承包商应对其施工作业过程中影响区域安全的危险作业如土石方爆破、沟道开挖、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吊装、冷却塔施工、冲管等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防护的相关制度,以确保作业能安全文明的进行。
17.8.承包商应对影响厂区交通的施工活动制定审批、告示、警戒、隔离等相关制度。
17.9.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设备的防护及成品的二次污染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 17.10. 承包商应对其施工现场标志进行策划、布置和维护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需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 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结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规范化的“五牌二图”。
18.施工现场管理
18.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3)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4)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域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5)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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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商根据所承担的标段设置相关的厂区标志和安全标志,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 7)承包商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身整洁,有防止运输物料散落的措施,以保证现场道路的整洁畅通,如发生散落,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负责清理。土方施工阶段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并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道路的清扫。
8)承包商在工程现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损坏路面、路肩和路沟,损坏者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包商在厂区道路上如有施工时,施工前应事先办理断路、占路申请并在相应部位设置临时围栏及警示标志,夜晚应有警示灯,并应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及覆盖恢复。
9)承包商施工需要进入电厂运行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并按要求办理工作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等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清,并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10)承包商应当及时收集其责任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废弃物及垃圾运至业主及监理单位指定区域堆放, 并自行定时清运出场或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弃土与建筑废弃物及垃圾应当分开堆放,建筑废弃物及垃圾不得用于回填。
11)承包商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控制网标志应予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移动。
12)承包商负责布置、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电源设施设备;负责所辖供电系统内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含预防性试验工作);负责所辖供电系统内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电力装置的保护管理;负责施工电源的防雷、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测试;负责施工埋地电缆的沿线标识。
13)承包商应针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用电设备的特点,编制详细的安全用电管理措施,报监理承包商和业主备案。承包商的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电源使用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承包商承担事故责任。
14)承包商凡有排水的施工项目,在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中应有排水的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后在施工中予以执行,严禁乱排水。承包商必须对施工区域的排水沟渠、窨井、排水泵等设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和堵塞。
15)承包商应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氧气、乙炔、氩气、压缩空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16)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应即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的各种临时建筑与设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由项目部按规定合理调配,承包商不得借故拖延或私自处理。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其生产区、生活区的临时设施应在完工后一个月内应清退完毕。 18.2.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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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安全; 4)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5)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6)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8.3.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8.4.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述财产上缴有关部门。
18.5. 投标人负责本标段施工区域的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管理及施工生活区的警卫和公共物业管理;施工、生活临建、施工区域道路、水、电设施等自行解决。 18.6.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1)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9.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19.1.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最终否决权。承包商负责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的招标工作,应提前10天通知并在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厂商之前,承包商应先期取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认可。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否,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9.2.承包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及特种材料,必须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2-3个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和安装,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
19.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施工点的设备、材料交货时卸车工作。
19.4.承包商应对其库内保管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按照其特性进行必要的防护,保持产品外观状态良好、无遗失、各类标识齐全。必要的防尘、防潮、防锈、封口、罩盖和异常气候时的临时防护。对设备或部件进行定期性的检查。对于需要挂维护卡的,承包商应及时编制维护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记录。 19.5.承包商应自觉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设备现场贮存、防护、保养情况的检查,并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认真地给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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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包括业主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予以拒收。
19.7.承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后,一旦发现有丢失、缺少、损坏或不适用情况时,除作好记录外,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协商确定处理办法,施工方原因造成丢失、缺少、损坏的,由施工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9.8.工程中由承包商采购和使用的各种材料及构、配件到货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其有关厂家的产品批号和产品合格证等,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到工程中。
19.9.承包商应按国家和原电力部、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用的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制品等,进行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的抽样检验以确认质量是否合格。
19.10.承包商用于重要结构并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高强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火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供试验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使用。必要时可由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情况组织抽样复检。
19.11.承包商用于工程的焊条、高强螺栓等主要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并进行现场抽样试验,必须将试验合格后的试验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和各项目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才能使用。 19.12.承包商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质量特性的验证工作。对需进行复检的项目,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对抽样过程进行见证,对检验的结果给予确认。
19.13.承包商对所有经检验与试验不合格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应予以标识并尽可能采取隔离措施,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尽快运离工地,防止误用。 19.14.样品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全部试样的费用。 19.15.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1)所有按承包商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及现行规范规定应作的检验项目(含设备投运前应做的各项原部件试验);
2)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3)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标价; 4)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
20. 材料设备供应
20.1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由业主购买的设备、附件J列示的材料外,其余均由承包商采购供应。 20.2本工程内的材料、设备在运至施工现场承包商负责卸车,保管、二次运搬等工作,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0.3所有由承包商自采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均须由业主的认可后方可采购。
20.4 业主、监理有对设备、材料的运货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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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业主的责任
21.1.进驻现场
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管理。 21.2.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业主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21.3. 业主有责任帮助承包商协调和地方的关系。
22.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23.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件规定向业主支付拖期违约金,其日期自担保的完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详见附件I“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未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的拖期违约金总额以合同条件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限。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的拖期违约金总额超出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的1.5倍,则构成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不受合同条件附件中载明的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的限制。此种情况下,除支付拖期违约金外,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中说明的未完工程的价值对应的金额加上业主的预期利润损失,共同作为该项承包商严重违约所致的赔偿费并被清理出场。
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24.隐蔽工程
24.1.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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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除非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24.2.隐蔽工程的复查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的检查和测量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但机组试运中发现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检查或测量,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如果被检查项不合格,由于承包商的原因,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25.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1)如果业主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由业主移交给相应的运行单位;
2)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
26.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负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对于业主接收后,由于承包商为完成剩余工程或质保期内修理缺陷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27.竣工期限
所有按本合同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7.1竣工期限的延长
27.1.1.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业主提出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 3)非承包商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商,抄送业主。
27.1.2.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当第27.1.1条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商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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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具有延续性,承包商应按第27.1.2规定的7天之内行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商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前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 27.1.4 .要求和审批延期拖延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7.1.2和27.1.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27.1.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27.16.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商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28.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多余土石方、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业主满意,费用自理。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可以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业主指定的位置。
29.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29.1.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将准备进行试验(竣工试验)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
如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被告知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在其制度下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并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及被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 29.2.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此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29.3.暂时停工 29.3.1.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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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保证其安全。承包商应在停工地点作停工标识。但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非其免责范围内的必要停工,业主不予延长工期或作费用补偿。 29.3.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29.3.1条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协商后,可以决定: 1)根据27.1.1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 2)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29.4.工程开工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单位工程开工两种:
29.4.1.项目开工:承包商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
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9.4.2.单位工程开工:承包商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商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单位工程才能开工。 29.5.竣工验收
在机组通过联合试运转后,承包商应将单项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规定整理后提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工程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验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业主将签发竣工验收报告。机组的整套启动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施工承包商给予配合。 29.6.工程移交
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业主与承包商将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的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9.7.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29.7.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隐蔽工程和部位,将按合同约定的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约定处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商提供的便利条件。
29.7.2.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9.7.3.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己经批准(作为前提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已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29.8.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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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中的标准。 29.8.2.本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详见附件C
29.8.3.承包商必须在现场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配有相应的专职人员和检测设备,严格把好质量关。 29.8.4. 质量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全面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3)承包商应承诺执行业主的相关管理程序要求,执行业主《光伏电站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同时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电公司)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
4)承包商应建立针对工程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承包商应编制质量策划文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检计划、试验计划、重要施工方案等)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后执行。
5)承包商应按照《光伏电站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各篇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提出各专业的H(停工待检)点、W(见证)点、R(记录)点和S(旁站)点的质量检验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质量检验计划报业主备案。
6)工程质量验评采用承包商的班组自检(一级)、工地(队)复检(二级)、施工承包商项目部验收(三级),监理工程师验收(四级),业主验收(五级)多层次的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经施工承包商三级检查与验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现场进行四级检查验收,如有五级验收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参加检查验收。
7)承包商应在其《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其承担工程范围的特殊过程质量的控制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对特殊过程识别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8)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对S点、W点和H点进行检查监督,业主可不定期参加检查见证过程。
9)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内、外部接口配合控制充分重视,按照其所承担的工程与外部的接口,制定接口配合的控制工作流程,并由其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接口施工满足质量要求。
10)承包商应确保每一施工工序质量留有真实的施工记录,上、下道工序做好工序的交接记录及相应资料的转移。
11)承包商应明确施工中产品标识范围和标识方法,便于追溯和控制。
12)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质量检验、无损探伤、计量检定、理化试验、起重、操作、焊接和热处理等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资质培训记录。
13)承包商的施工测量的仪器、设备和测量人员、试验室的资质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其设备的等级精度、测量误差精度和技术要求都符合电力建设相关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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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包商必须对其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拆卸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承包商应具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拆卸的资格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15)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6)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在规定日期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17)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方能定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物,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8)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均由承包商负责,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19)应由业主验收的项目,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业主,验收时必须有承包商质监部门确认达到的质量自检记录,否则,业主有权拒绝验收。
20)承包商应为业主的工程部门,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抽检和验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检测手段。
21)在工程质量评定上,业主与承包商有争议时,由业主上报上级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业主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业主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则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3)由于业主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如承包商无法予以修改,经业主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24)未尽事宜,按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9.8.5.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力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业主, 按业主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29.8.6.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所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及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论是否经过业主质量验收或第三方监理,都不能免除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进度。 29.8.7.验收依据
29.8.7.1.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施工图、产品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 29.8.7.2. 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规程、规范、规定、标准。
29.8.7.3. 中电投内规《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有效版本,《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有效版本。 29.8.7.4.甲乙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和经会签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9.8.7.5.进口设备或材料的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相应国家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技术条件为准,如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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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不明确或与国内规定出入较大时,应互相协商并经业主批准后,参照国内规范标准执行。 29.8.7.6.当执行验收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业主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定。
29.8.7.7.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行了新的国家标准,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可以遵守新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 29.8.8质量违约
29.8.8.1.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29.8.8.2.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9.8.8.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可安全使用的标准,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该部分工程价值的20%,但质量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格的3%。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时,则可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除支付3%的违约金外,按照第34.1条执行。如果由此导致工程拖期,承包商还应按照本合同第23条的规定向业主支付拖期违约金。 29.8.8.4.本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合同价格的5%留存。
30.价格与付款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在合同有效期内综合单价保持固定不变。 30.1.预付款
30.1.1.预付款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30.1.2.预付款支付办法
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30天内,经业主审核后,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1)已与业主签订合同;
2)各方已达成经业主确认的阶段付款明细表(本合同第30.3.3.款); 3)提供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履约保函。 30.1.3.预付款的扣回
当承包商完成合同价格的50%工作量后,业主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分二次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当一次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算。 30.2.工程量计量
30.2.1.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可研报告资料计算的参考工程量。
30.2.2.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商参加。 30.2.3.承包商按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有关报表时间是:每月21日。 30.2.4.承包商应提供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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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一般在 2 天内进行计量,并在 1 天时间前通知承包商参加计量。 30.2.6.监理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进行计量,则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正确。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而未派代表参加计量,则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应视为正确。但监理工程师如果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参加计量,导致承包商不能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无效。 30.2.7.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适用的(按报价原则确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标准。 30.3.工程进度款及支付
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日为当月的20日。 30.3.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以转帐的形式支付。 30.3.2.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核定承包商申请的付款:
1)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2)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3)根据合同规定的可调价款进行的调整; 3)减去应扣回的预付款(如有的话);
4)从第一次支付开始,在每次承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按本合同款的规定扣留提留金。 5)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表计计量后的水费、电费。 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工作。 30.3.3.进度款支付程序
1)在发出开工通知后,承包商应在每月的第五日或第五日之前,将证明承包商截止到上月二十 (20)日的进度和其应收款额的付款申请书(简称“付款申请”)连同业主可能会合理要求的支持文件分别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各方一式三份。该申请中应包括依照进度报告的规定所做的有关上月实际进度的详细报告。
2)申请付款的条件
业主应在收到合格的付款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就该项目给承包商付款,但下列条件除外 : 承包商的付款申请应附上一份证明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度均已完成的文件,否则即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收到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三十天后,业主也无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认定或不能批准承包商认为其上月应得的金额是到期应付的,而且不能认定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已经完成,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证明承包商在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上有实质性进展,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实质性进展”指承包商尽最大的努力按照项目进度表进行服务。
如果本合同在最后付款支付前被终止,那么业主没有义务继续付款。 尽管如上所述,业主在接到履约保函前,不会签发证明或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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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认为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承包商应对付款申请补充完善。此时业主付款的时间应以新的付款申请递交日算起。
此后,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核签付款申请及全部有关单据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业主收到承包商付款申请的三十天)签发一份证书和对付款的同意文件(简称“阶段付款证书”),注明业主代表认为属于到期应付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不应仅因下述原因而被扣留:
缺陷 :若承包商未按本合同提供任何必需品或服务,但本合同的其他 要求均已满足,则业主应将调整或重置的成本从任何到期的金额中扣除。
有争议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应支付无争议的款项;有争议的金额本次不支付,待解决后支付。业主可以在任何阶段付款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应作的、适当的改正或修正。
对于在一个阶段中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不论承包商是否已超额完成了该阶段的工作,业主代表签发的任何阶段付款证书的金额(该金额由业主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第“3)”款阶段付款明细表中规定的相应月可付款的金额。
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第30.3.2.款项提交的结算单和证明后应立即审查该结算单和证明及其他支持文件,并应立即将任何影响承包商结算单的争议通知承包商,且应尽快解决该争议。
3)阶段付款明细表
在开工通知后十(10)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递交一份详细的 项目工程范围的财务明细表(简称“阶段付款明细表”)供审批,它将用作确定付款申请月报表中阐述的项目完工量的依据。业主代表应在十(10)天内送还经批准的财务明细表或提出适当的意见后予以退还。若承包商不同意该意见,其应在七(7)天内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然后有关各方应尽早会晤以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经过七(7)天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采用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作为阶段付款明细表。
4)提留金
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 (简称“提留金”)。此提留金应根据下列情况分次支付给承包商:
A 当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合同的要求,在运行考验后30天内业主将已扣留的提留金总额的20%支付给承包商;
B 当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满足合同的要求,根据本合同第29.6条的规定,承包商全部获得业主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之后30天内,业主向承包商支付30%的提留金,并退回履约保函。
C竣工决算完成后30日内付到竣工决算的95%,剩余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 5)最后付款
业主应在项目完工,通过试生产考核且保修期满,收到令其满意的、证实29.6条及30.7条的条件均已满足的文件并收到承包商和分包商按本合同附件G及H的格式提供业主的放弃最终留置权的文件后三十天内把到期未付的余款(“最后付款”)支付给承包商。
6)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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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发票(如有增值税发票,则包括)后付款。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0.4.终止时的付款
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4.3条;由于业主违约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5.4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终止,终止付款见第37.3条。 30.4.1.终止时的核实工作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它文件,以便使业主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承包商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金额。 30.4.2.终止付款期限
业主应在收到本30.3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后的三十天内将终止付款支付给承包商,但本款应受34.3的限制。 30.5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按第35.2条终止时,业主仅有支付第35.4条的终止付款此一责任,而且,得到终止付款也为承包商唯一可用的补救方法。任何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实际性、偶然性、后果性损害或其他损害不负任何责任,不论承包商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多少。 30.6.严重违约的付款要求
除非本合同有任何其他不同的规定,在承包商有严重违约的时候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向承包商付款。若双方对承包商是否严重违约有争议,应按本合同第38条规定解决争议。 30.7.所有付款支付的条件
在每一次根据本合同提出付款申请时,承包商都应该:
1)向业主证明,对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的权益、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和材料,均没有因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而设置任何及全部索赔要求,但许可的索赔权除外;
2)如果任何索赔权(许可的索赔权除外)已经备案,业主或任何为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收到通知表明用来支付为本合同提供劳务或材料的款项被扣留,业主可以按本合同或其他规定从该阶段付款或其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留一笔足以抵消上述索赔权的金额,并且在上述权利要求提出三十天后,利用所扣留的款额抵销该索赔权。在这种情况下,就本合同而言,这笔付款应被视为已付给承包商。另外,承包商应在向每个分包商支付最终付款的日期之后的下一个付款日向业主递交一份该分包商最终解除、转让及放弃的复印件。上句中的每个分包商应是那些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权益和财产、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分包商。如果是最后付款(如果业主在最后付款的支付日或之前还没有收到该解除、转让或弃权文件的话),承包商应递交给业主每一个分包商最终的解除、转让及弃权的文件。这些分包商应是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及全部权益和财产、及所有在设施场地的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 30.8.付款的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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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阶段付款或其他款项或使用设施并不构成其接收承包商所进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务,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30.9.抵销
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欠业主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在业主那里的提留金)。
31.工程变更
尽管本合同中有可能有其它任何不同的规定,但如出现不一致时,本31条的规定将高于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条款的规定。 31.1.业主批准的变更
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变化被发现的7日内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报告并提出“范围变更申请”,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该书面批准中应明确合同双方同意调整的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
除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外,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的任何批准,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变更的任何批准、认可、检查,均不减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也不构成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
除业主的书面批准外,无任何其他方式的批准或同意可以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31.2.其他变更内容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他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6)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7)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5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商过错、承包商违反合同或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31.3.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31.4.变更命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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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变更时,由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承包商收到此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应无条件执行。 在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1)如果有需要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
2)根据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 3)承包商按招标文件中有关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条款的建议。
在收到承包商意见以后,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进行应有的磋商后,尽快决定变更是否进行。 4)当变更涉及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时,必须取得业主的批准。 31.5.变更价款的处理
本标段工程采用总价承包,综合单价包死不变的原则。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中标单位为完成本标段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中标价中,合同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以下特殊情况者可予调整(每项调整只能按其中一种方式,不能重复调整):
31.5.1招标人另委托项目:招标人另行委托的标外项目的结算参照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没有综合单价的,由投标人在10%-25%之间报出下浮系数,建筑工程执行现地方定额及配套取费;安装工程执行行业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
31.5.2 设计变更、设计漏项调整:即实际施工时与施工图相比的变更,由设计院开具的每项设计变更单引起工程建安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2013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及配套预算定额计算),对建安费增减在5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31.5.3 工程量差(即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之差)调整: 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施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给定的数量比较计算工程量差,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并依此计算工程结算款。施工图工程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增减5%以内(含5%)的部分,结算时不做调整。量差增减超过5%时,只调超过5%部分,但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当此项工程量取消时,相应工程费均取消。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现行电力概预算定额及预规,不足部分执行地方定额及标准。
31.5.4 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费用及设计变更、设计漏项调整费用须按招标人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资料齐全,预算经招标人有关部门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调整价款的依据。投标人如若中标,施工中中标人不能因费用问题未确定而不开展工作。 31.5.5 合同调整方法 a、另委托项目的调整(WT):
WT=(1-K)×YS(单位:万元) WT:调整价款
YS:按行业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计算的建安费。 K:调整系数,另委托项目的下浮系数。
b、设计变更的调整(BT)(设计变更变化超过50万元部调整,50万元以下部分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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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YS±50) (单位:万元) ︱YS︱≤50时,则BT=0 BT:调整价款
YS:按行业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计算的建安费。
c、工程量差的调整(LT)(工程量差超过5%部分给予调整,5%以内不调)
LT=(SGL-ZBL×(1±5%)×DJ(单位:万元) 若|(SGL-ZBL)|/ZBL≤5%,则LT=0
若(SGL-ZBL)>0,且|(SGL-ZBL)|/ZBL≥5%,则LT=(SGL-ZBL×(1+5%))×DJ 若(SGL-ZBL)<0, 且|(SGL-ZBL)|/ZBL≥5%,则LT=(SGL-ZBL×(1-5%))×DJ 若SGL=0,LT=-ZBL×DJ LT: 调整价款 SGL:施工图工程量 ZBL:招标工程量 DJ: 投标综合单价
31.5.6 本合同预算下浮系数 %。(不含主材)
31.5.7根据实际情况,业主有权调整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相应的价款。
32. 竣工与结算
工程结算办法按招标文件报价原则,竣工结算价等于完全综合单价乘以竣工图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并遵循业主有关管理文件规定。如双方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由业主聘请甲级资质的独立于双方的工程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期间,以业主聘请的工程审计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32.1.竣工资料
32.1.1.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4份完整的竣工资料、3份电子光盘的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时间为:室内装修工程通过试运,移交试生产后一个月内。
32.1.2.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在项目按工程网络进度(含调整后的网络)施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32.1.3.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的时间是: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由业主给予批复。
32.1.4.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主组织的结算会议的,业主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32.2.竣工时间
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如果有的话)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全部或部份工程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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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完成,或者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允许延长了的工期内完成。
33. 保 修
33.1.保修期
“保修期”系指:第33.2条所述保修期为起始日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保修的规定计算保修期。 33.2.验收移交使用
整个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整体验收移交后,如果:
由于承包商原因影响部分项目的完成,但未完项目不影响投入使用,则承包商应尽快予以完成,并补充验收手续。只有当此等承包商未完项目通过验收,双方签署未完项目验收证明书,且本工程已通过试运之日方被视为保修期起始日。 33.3.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启始前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状态并使业主达标投产的条件下竣工移交给业主:
1)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所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承包商负责无偿修复并验收合格。
2)如果承包商未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部分工作,工程费用从扣除的提留金中支付。
3)为了达到工程竣工的目的,承包商必须完成业主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消缺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向业主交付“竣工图纸”,并且必须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除保修期应完成的工作以外的合同义务。当整个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工,且无任何缺陷(或已消除),业主签署工程移交证书予承包商,质保期满后支付其余提留金。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 33.4.保修证书
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工作已完,在工程保修期满28天内由业主签署保修证书给承包商,并退还提留金余额。保修证书应说明承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业主的要求。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
业主颁发的保修证书被视为对承包商完成本工程工作的最终认可。保修证书的颁发是退还提留金余额的先决条件。
33.5.在“保修期”内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33.5.1.调查缺陷的原因
在保修期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业主可指示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原因。 33.5.2.如果这些缺陷不属承包商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商议之后决定,承包商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33.5.3.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这种缺陷属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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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承包商应自费修补该种缺陷。
34.承包商违约
34.1.承包商违约和补救
如果承包商破产或者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有下述行为之一时,向业主提交相关证明并将一份副本交承包商:
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停工七(7)天;
3)在承包商无任何合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业主发出指令后二十八(28)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进度;
4)未能按合同规定清除不合格品;
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十四(14)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6)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业主将蒙受巨大损失;
7)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28天仍不改正。 8)拖期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本合同总价的10%); 9)质量违约金超过最高限额(本合同总价的3%)。
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的十四(14)天后,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程,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合同双方同意:上述第各种相关情况为承包商严重违约,承包商愿意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承包商已预见到的,业主如期竣工后的可得利益)。此情况下的赔偿不受本合同设置的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34.2 在第34.1条所述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
⑴ 承包商根据合同就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应得到的款额。 ⑵ 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如有时)。
34.3 在第34.1条所述情况下,承包商仅可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针对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业主应得金额之后的差额。如果业主应得金额超过承包商已经完成工作应支付给他的金额,则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视为承包商应偿还业主的债务。
但是,承包商严重违约时,业主将不再有任何义务支付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
34.4 在第34.1条所述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指示,而且法律许可,承包商应将其为本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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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业主违约
35.1.在第30条“价格与付款”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35.2.业主未按期付款而导致的暂停或终止
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三十(30)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事前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三十(30)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要求业主和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
如果没有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38条“争议的解决”
35.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
根据第35.2条“业主违约”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应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带至工地的承包商设备。 35.4.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因第35.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将承包商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的一部分。
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36.不可抗力
36.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当日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飓风、台风、火山活动或洪水;
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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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商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承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视为该不可抗力未造成任何不利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业主承担,但对由于承包商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2)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自理;
4)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3.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阻止承包商履行其服务累计超过9个月或持续超过6个月,合同双方应共同决定进一步的行动。如果双方未能在30天内达成一致,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止就承包商所有已完成服务的价款,承包商应按合同的规定将因不可抗力终止时止的所有已完成工程或物品移交给业主。
37.4.若因承包商迟延履行合同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应独自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37.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出现因本合同产生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应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除争议事项以外,承包商和业主的其他合同义务不得因争议或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暂停。
38.合同生效及其他
38.1.本合同自合同协议双方正式签署且承包商递交了合同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38.2.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取得业主颁发的保修证书,且业主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工程款完毕或出现本章35.2或36.3的情形时,合同即告终止。
38.3. 合同签字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业主提出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3)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4)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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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6)施工和吊装方案。 7)本年度图纸交付时间表。
8)《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38.4.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本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38.5.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合同条件正文部分与合同附件存在分歧,以合同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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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监理服务范围
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对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业主与各工程建设合作对象所签订的合同,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本监理工程范围为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的全部建设工作,包括施工准备、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达标投产、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全过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检验、厂内外土建施工管理、设备安装调试、试运、性能试验、达标移交生产、竣工验收的服务等内容。具体按中电投集团公司制定的《监理管理手册》中的规定执行。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 1 总的要求
1.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开始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方评审,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送委托方评审。
1.2 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监理管理网络,在业主、设计、设备、施工、调试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监理工作月报和下月监理工作计划,范围应覆盖安全、质量、进度、造价以及工程建设其他方面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月报和下月监理工作计划应抄报业主。
1.3 协助委托方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外部环境协调配合工作,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4 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协调例会,监督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1.5 参与监理合同签订后的招标人尚未完成的施工招标、评标、编制有关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1.6 审查施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等,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算检查、现场复测、验收签证,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确认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技能培训、岗位证书有效性,对各种违规情况进行处理,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1.7 参加并接受外部审核和监督检查(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消防、环境、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8 参加项目管理体系的外部审核(包括第三方审核机构、业主组织的第二方审核)。 1.9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业主。 1.10 参加工程创优领导小组,配合工程进行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在工程过程中按照达标创优的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督查。 2 施工过程的监理 2.1 安全管理
2.1.1 应配备主管安全的专职安全副总监(省级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证),并成立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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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1. 2 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省级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证),并配备专职安全员,所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要求每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巡查(包括人身、机具、交通、环境、消防、保卫、职业健康、后勤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进行监测,根据发现安全问题的性质发出口头批评或整改通知单,有必要时可以发“暂停施工”令。
2.1.3 负责承包商危险作业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的控制计划、应急响应预案、交叉作业方案及措施的审核,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施工承包商对以上措施、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对指导、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必要的记录。
2.1.4 负责主持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各承包商的各项交底工作。
2.1.5 参加项目安全和环境事故、事件及纠正预防措施的控制,负责施工承包商事故、事件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以及实施的监督工作,并参加/配合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1.6 负责厂内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各承包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和废弃化学品的处置,负责监督施工承包商对现场粉尘、尘毒作业、射源安全、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管理。
2.1.7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委托方。 2.1.8 负责对施工承包商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起重作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到现场监控。 2.1.9 文明施工管理
2.1.9.1 负责组织评审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2.1.9.2 负责编制文明施工检查计划,组织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文明施工阶段性大检查,提出对施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和处罚意见,并对施工承包商整改情况的跟踪和整改结果的验证。
2.1.9.3 负责文明施工接口协调的管理。
2.1.9.4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沟通文明施工有关情况。 2.1.10安全目标
2.1.10.1杜绝人身重伤事故; 2.1.10.2杜绝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1.10.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2.1.10.4杜绝较大交通事故;
2.1.10.5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2.1.10.6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2.1.10.7杜绝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2 质量管理
2.2.1 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的质量管理,应对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有影响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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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方。
2.2.2 负责组织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2.3 应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2.2.2 负责对施工承包商的质量策划文件(质检计划、试验计划、质量措施等)进行审核、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2.2.3 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审核和确认装置的适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对其单位、测量人员、试验室等资质予以验审。
2.2.4 当施工承包商发生严重违章作业及发生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上报委托方。
2.2.5 负责监督施工承包商工程现场材料质量的管理,负责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的复验和材料的抽样检验,以及材料代用的审批,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并协助处理。
2.2.6 对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不合格,负责组织或配合相关单位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对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批,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2.2.7 协助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参加项目技术监督网和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项目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编制的“技术监督管理策划书”。
2.2.8 负责项目施工测量和沉降观测工作的管理,审核单位工程沉降观测技术方案,负责单位工程主轴线及二级高程控制的复测,验收施工承包商的沉降观测记录成果,并负责施工测量记录资料、验收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复核、签证。
2.2.9 负责对承包商的标识和可追溯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2.2.10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例会。
2.2.11 质量目标。不发生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土建90%,安装95%;工程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实现工程基建和生产的无缝衔接;工程质量(含工艺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设计值,创国内同期同类工程质量的领先水平,建设集团公司百万级火电燃煤机组示范工程,创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2.3 进度管理
2.3.1 协助业主编制、调整一、二级进度计划, 审核施工承包商的三级进度计划,并确认施工承包商P3进度数据的正确性、实时性和完整性,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调整进度计划的意见与建议。
2.3.2 负责审核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所有开工条件进行确认 。 2.3.3 负责审核停工令建议,负责复工条件的确认和审核。
2.3.4 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停工报告申请,负责复工条件的确认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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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进度控制目标
2.3.5.1 100%的工程项目达到合同规定进度要求;
2.3.5.2 50%的工程项目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施工的先进工期。 2.4 造价管理
2.4.1 监督设计、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2.4.2 负责审核承包商月度完成的工程量和费用审核,经总监批准后填写工程款支付凭证报业主。 2.4.3 审查承包商工程预(结)算文件,协助业主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2.4.4 认真审核各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代用等,核算工程量及相关费用,严格控制变更费用。 2.4.5 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2.4.6 做好各类造价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业主和业主所需的有关资料。 2.4.7 协助委托方编制项目的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审查承包商资金计划。
2.4.8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在执行概算内;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持在国内同类型机组、同类型地区的先进水平. 2.5 设备物资管理
2.5.1 参加设备运输的管理,参与运输现场和路线的勘察,负责运输方案的审核, 并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装卸进行旁站检查。
2.5.2 检查施工承包商进场原材料、设备、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5.3 参加设备的开箱检验,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设备质量,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负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设备、物资现场贮存、防护、保养情况,负责设备领用申请的确认和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借用申请的审核。
2.5.4 负责施工、调试过程产品防护的日常监督,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编制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防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问题向业主反馈,敦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5.5 负责应业主要求对关键和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试验等工作,以及对提供相关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等工作。 2.6 技术管理
2.6.1 参与设计管理工作,包括以下:
2.6.1.1 参与施工总图(司令图)的设计评审,对总平面布置方案等提出监理意见。 2.6.1.2 参与施工图综合会审和图纸交底审查会,从施工质量及进度保障上提出监理意见。 2.6.1.3 参与核查施工图方案的优化、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审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确认费用与工作量。
2.6.1.4 参与核查设计单位《施工图交付进度》,确保该计划能满足施工现场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要求,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6.1.5 参与审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化学伤害、防暑、防寒、防潮、防噪音、防振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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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等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措施在设计方案中的落实情况。 2.6.1.6 参与核查主要设备、材料生产厂家资料。
2.6.1.7 参与督促设计人员对各承包商图纸、接口配合予以确认。 2.6.1.8 参加工程竣工图审查,并及时就施工变更等提交监理意见。
2.6.2 参加项目技术管理网络,负责提供有效的、需设计承包商和现场施工承包商遵守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清单,要求各施工承包商执行。
2.6.3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计划、现场二次设计等。负责组织对施工过渡方案、重大施工方案和措施的评审、系统接口设计的技术、安全交底,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商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2.6.4 负责主持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交接,检查各承包商的各项交接工作。 2.6.5 应对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6.6 参与制定《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定期对参建单位工程文件的产生和收集以及档案编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对各承包商提交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直至通过档案专项检查、验收。 2.7 施工总平面的管理
2.7.1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平面布置规划进行审核,并对施工总平面的变更进行监督和落实。 2.7.2 负责审核控制网施测方案,监督、检查控制网的建立、复测、移交和维护,并对控制测量成果和复测成果进行验收签证。
2.7.3 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力能需求计划和力能供应管线、系统的布置规划,审核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变更申请,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7.4 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施工场地及施工临时设施布置的规划及变更申请,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7.5 负责督促施工承包商按计划完成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置、进出场,对各标段的大型施工机械布置进行协调。
2.7.6 负责现场厂区道路等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审核施工承包商有关道路开沟及阻断的申请,组织重大件进场前对厂内临时铁路和卸货栈台的专项检查。
2.7.7 对监理单位自行设置的各类标志应满足业主的统一要求 3 调试过程的监理
3.1 主持审查调试大纲、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及调试报告,主持机组调试工作技术专题会议。负责检查现场调试人员的资质,确认调试设备能满足其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和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等要求。
3.2 组织分部和整套启动调试项目的质量验收与签证,检查和确认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条件,督促工程各参加单位按机组达标的要求完成整套启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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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加设备代保管的移交和协调工作。
3.4 对整套启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机组调试的质量管理在受控状态。 4 试运行后的监理
4.1 负责组织提出工程遗留尾工及其处理意见,负责工程遗留尾工的处理,。 4.2 负责组织机组交付后的不合格及潜在不合格的处理。
4.3 参与机组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竣工验收中应提供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
4.4 参与机组性能试验项目的验收与签证,参与达标投产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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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施工进度和管理
1. 项目进度和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三、四级网络进度计划。 1.1 承包商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要服从业主的目标进度要求。
1.2 承包商应每周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情况,以P3进度管理软件为载体,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供最新的进度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其他该类信息,以如实报告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服务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负责所有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项目进度表及进度报告每周一次外,还要按月提供进度报告。
1.3 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递交一个项目施工计划并监督、协调及确保项目按照本合同迅速建设。 2. 检验和催交
2.1 为完成服务,承包商应进行所需要的所有检验、催促、质量控制及运输等工作 。 承包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施场地内外构成或将要构成项目的、或将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承包商应在施工或场外制造过程中的适当时候不时地对所有正在进行的工作进行细致的检验,以确保这些工作按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并使业主在这类工作中避免出现缺陷或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在此类检验基础上不断地将所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报告,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以及承包商建议的补救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参加或部分参加所有检验,并且如果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有权向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提出建议,以便进行补救。
2.2 承包商应拒绝接受那些被确定为与设计意图不符的材料或设备,而无论该等设备和材料来自何处。承包商还应监督材料和设备投入到项目中的方式和使用这些材料的工艺与质量。但无论承包商如何自行进行检验,承包商同意并接受其投入到项目中的材料都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的现场中心实验室的检验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2.3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进行检验与否都不意味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解释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他工作的批准或接受。此外,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具有的检验权利。
2.4 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根据本合同来履行分包合同。在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时,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建设项目所需的指示和限制,以使分包商遵守分包合同的条款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承包商应建立并跟踪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提供工程管理服务。
2.5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单位的设备、材料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3. 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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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经管和支付任何税务部门对承包商、其分包商及其相关的雇员在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时用于本项目的销售、采购、进口或材料、供应品、设备、服务或劳务所征收的所有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毛收入税、进口关税和其它收费,包括承包商的所得税和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雇佣劳务人员而应对工人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或类似项目支付的税金(总称“税项”),并将与这些税项相关的资料和报告按要求上报税务部门,同时将所有这些资料和报告以及关于所有增值税退税设备的适用的增值税纳税凭据副本立即报送业主。 4. 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
承包商将负责协调其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及项目施工的外部接口协调,如主标段承包商与施工降水标段承包商、主标段承包商与四通一平标段承包商(各标段施工开挖的土方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位置堆放)之间的协调,同时积极主动地与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其他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单位密切配合。承包商将允许其他承包商将材料带进设施场地或在设施场地上储存材料以进行他们的服务,但须得到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应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承包商合作,协调承包商的服务与该类其他承包商的工作和服务。承包商应与该类其他承包商互相交换有关合同的技术要求规定应提供的所有必要的图纸和其他信息,同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二份可复制(含一份电子版本)的上述全部图纸,并同时将承包商和该类其他承包商间互相交换的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及有关的书面往来信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5. 清理和废物处理
承包商应每日对设施场地进行清理,避免设施场地因进行服务而堆满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在项目完工之时或之前,承包商应把所有(含地面及地面以下40cm范围内)石油、废料、垃圾和其他废物及非业主所拥有的一切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搬出设施场地,使设施场地干净、整齐,随时可用。在做任何清理与处理时应遵守一切适用条例。承包商应将自己或任何分包商运至设施场地的、或作为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施工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使用的或处理的任何有害物运出,不得遗留在设施场地内,并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理。一旦发现设施场地内存在有害物质或发现有害物质,从设施场地释放出来,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并由承包商立即无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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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工程主要质量、安全目标
1 质量要求(工程总体要求)
A、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同期、同类型、同地区工程建设先进水平;
B、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达标投产,达设计值投产。 招标方鼓励投标方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 杜绝重伤事故; 2.2 杜绝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2.3 杜绝一般火灾事故; 2.4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2.5 杜绝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2.6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2.7 杜绝垮(坍)塌事故; 2.8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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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1. 承包商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包括但不限于:
(i) 具有进行服务的执照的职业工程师;
(ii) 一名项目工程师和结构、机械、水工、电气、热控、土木、成本控制、工期计划、采购和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主管人员,而该类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电厂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 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商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商执行本合同;
(iv) 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商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 地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 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商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商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地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商应该根据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业主的要求安排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与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协商并取得业主的认可。承包商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事先审批),并以可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商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2.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是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项目的实施。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应接受(代表承包商)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指示、认可、批准、证明、决定及其他往来信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设施现场,都应指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可随时将其权力、职责和管辖权委托给任何人,而且可以随时取消任何该等委托。任何该等委托或取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项目经理签发的、说明委托或取消的权力、职责和管辖权的内容的通知之后方可生效。 3. 承包商的人员使用
承包商只应聘用(或促使聘用)那些在其各自的专业和职业中工作认真并且是充分合格的、熟练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如果业主和/ 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设施或项目中所聘用的任何人,包括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有如下表现,可建议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此类人员:
(1) 坚持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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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称职或玩忽职守; (3) 不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
(4) 坚持任何危害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任命(或促使任命)一名合适的、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接受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
4. 危害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任何分包商的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或他们中间的任何非法的、聚众闹事或危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 设施附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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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 计划和进度报告程序 1.1 总则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支持文件的准备和内容完全由承包商自己负责。业主对此的任何评论或其它行为或疏漏,都不构成指示或是强加给业主的或减少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义务。
本管理程序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证明文件的信息和内容不应被认作是指定的施工方法、顺序和时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此的评论也不应被认为是指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计划指定施工方法、顺序或时序时,可参见合同中的相应部分。
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它的证明文件各四(4)份(电子版一份),征求其意见。 1.2 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成几个主要部分,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商都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因合同计划的更改导致业主对合同中项目进度所陈述的各项活动完工日期的任何延迟,在更改的合同计划实施前都要得到业主对该合同计划更改的批准。 1.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后七(7)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向其提供承包商施工计划的更具体内容。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建筑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各方面:
1. 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2.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3.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4.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商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 为了保证这一要求得到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间坐标应表明:
1. 工作周内每项工作持续时间,应反映出计划的物资设备分配情况; 2. 每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最早和最迟日期; 3. 关键工作顺序应单独标明;
4. 承包商主要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临时载人电梯、材料起重机、垃圾箱等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时间;
5. 标出关键日期,具体为承包商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施工节点日期; 6. 承包商和分包商在设施场地以外的材料预加工(如果有)和材料运输等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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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包商为完成施工计划而需要的,并且需要其他方提供的关键信息、批文、供货或设备。应明确标出依靠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的工作;
8. 承包商和/或业主之间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表、报告和/或试验资料及其审核的时间以及对施工进行批准、验收或同意的时间;
9. 消防设施的检查和合格证明、(临时或长期)占用许可的检查和证明以及其它由有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证明;
10. 承包商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设施完工而进行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检查及其清单。 1.4 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周更新提交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数据更新应在工程每周生产协调例会的前一天完成; 2. 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 3. 承包商认为合适的时间。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及设施各机组)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商当时预计完成设施和/或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未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按照本规定中《施工计划》的要求及下述要求进行准备: 1. 标明每项工作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2. 各项工作的所需时间要根据承包商拟采用的进度进行调整;
3. 由于调整正在进行或未开始的工作的预计所需时间而引起的计划变动; 4. 根据合同条款作出的指示引起工作顺序或拟采用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计划变动。
在不影响本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相对于最终完工,实际施工进度与当时的施工计划不符,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制定补救计划。 1.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1.月劳务分析。 2.施工设备分析。
3.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本合同签订后7天完成)。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 承包商在准备该施工方法时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情况: 1. 现场清障及施工准备; 2. 基槽开挖及土方工程;
3. 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等; 4. 交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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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措施;
6. 邻近建筑物、服务设施和构(建)筑物的保护; 7.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信息。
承包商应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和细节提交其与施工方法(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承包商在设施施工过程中准备采用的信息、图纸、计算资料和其它相关文件。
承包商准备在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果有修改或增加和/或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时,承包商应更新该方法说明,使其在任何更新后都是当前的,并反映设施施工时所采用的方法。 1.6 施工方法及其更新的支持文件
A、劳务分析
劳务月分析应制作成图表形式,应表明承包商进行和完成施工准备使用的从事各工种工作的工人数量。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独立的劳务月分析。 B、施工设备分析
施工设备分析应说明设备的类型、生产能力和数量,并附以条形图,承包商施工时计划使用的每种设备都用一组条形对应时间座标表示。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单独的施工设备分析。
承包商应根据本规定《施工方法》规定提供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1.7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A、在收到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第一稿后七(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B、对以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的所有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七(7)天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商应认真考虑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如果认为合适,重新将施工方法与施工计划提交给业主,由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的时间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后七(7)天之内。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计划后七(7)天内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1.8 修改进度计划
A、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B、交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格式见合同条件附件F ,承包商应认真计算并填写。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年初对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进行一次修订。
C、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各类施工作业计划及总说明和资金流量计划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2 施工进度报告格式 2.1 周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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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进度报告应在每周星期一上午10:00时前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 周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上周每日使用劳力小结:包括指定的分包商人数和工作小时总数; 2.完成的工作小结; 3.使用的施工机具小结;
4.运到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设备和材料; 5.重点指出有关进度的问题/延误; 6.天气情况小结及因此损失的时间; 7.下周进度计划安排; 8.下周所需的检查; 9.设施场地来访人员; 10.收到的业主的指示; 11.一周的加班情况。 2.2 月进度报告
截止每月22日的进度,应于28日前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五份月进度报告(包括每月的项目计划的更新修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对目前进度的总结,重点指出本月问题所在及具体情况; 2.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曲线; 3. 承包商成员驻留设施场地的情况; 4. 签订和执行的合同定单(累计)的清单; 5. 设施场地所有施工机具的数量;
6. 订购的材料和设备累计清单(包括交付情况); 7. 设施场地或指定存储区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汇总;
8. 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照总结,注明提前和滞后的工作(包括分包商的工作); 9. 当前出现的问题/延误小结并注明原因;
10. 所有资料索要情况,指明要求的日期或要求日期,和对工程进度很关键或尚未解决的事项的总结;
11. 本月业主所有书面指示的附表; 12. 下月进度计划; 13. 本月安全报告;
14. 施工文件中注明的工程批准的放弃或变更清单。
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时,就该报告提出的任何问题给予解答。在施工期间,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指示对报告修改或详细说明。 2.3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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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每年编制一份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提交工,该报告应全方位反映工程年度进展情况: (1) 工程执行情况概述 - 为完成进度采取的措施 - 主要工程进度描述 - 现场人员概况 - 现场施工机械概况 (2) 工程进度
- 最新的总项目进度计划; - 关键项目里程碑实际进度; - 各单位工程完成进度; - 本年度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 延期项目延期说明; (3) 设计和图纸
- 总的图纸接受情况说明及设计施工图交底情况; - 本年度设计图纸接受清单; (4) 设备和材料
- 本年度主要材料设备到货清单; - 下年度主要材料设备计划要求到货清单; (5)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表; - 工程质量情况说明;
(6) 建设项目施工工作量完成情况 - 工程量表
(7) 安全、文明生产、卫生情况报告 (8) 年度重要事件说明 (9) 施工中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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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兆瓦光伏发电施工Ⅰ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
附件F 月度资金流量计划表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合计
注:此表由承包商填写,随投标书递交
资金流量 (%) 100.00% 71
30兆瓦光伏发电施工Ⅰ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
附件G 承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敬启者:
(“承包商”)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_ _ 年__月__日签署了“中电投30兆瓦光伏
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合同”(简称“合同”),承包商已根据合同承担了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的建设及其他服务。
下列文字中未加定义的术语具有合同中相同的含义。
为了业主及其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下述签署人在此代表承包商放弃、解除、豁免并转让以下权利:
a) 在项目、设施场地及其任何及所有权益和房地产权及与之有关的与机械性能、劳务、材料供应人设置的留置权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及所有索赔、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债权;
b) 所有在设施场地上用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的改进及成为项目永久部分的材料;或承包商向项目提供的劳务、服务、改进、材料或机械设备。
同时,签署人在此确认:
a) 至此证书发出之日止,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已知就其履行合同的服务和其它工作而言,未遗留因机械、劳务或材料供应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和抵押权,也无意图提出这类的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并没有对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存在提出的诉讼,亦没有支持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
(b) 与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和其它工作有关的帐单均已支付;
(c) 所有分包商同意放弃、转让、豁免所有其本可有的与项目、 设施场地及所有场地内的权益、房地产权及为所有已完成的服务及提供的材料而在场地作出的所有改进及成为项目设施场地永久部分的材料有关的留置权或债权,并且签署人已经以一种可以有效地防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张这些留置权和债权的方式获得这种同意。
承包商已经获得的、先前未交付给业主的经签署的上述所有解除、转让及放弃的文件副本附后。 2013年月日签署 承包商:
签署人: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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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兆瓦光伏发电施工Ⅰ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
附件H 分包商最终放弃留置权证书的格式
敬启者:
根据承包商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 年__月__日签署的“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施工合同”(简称“合同”),和承包商与分包商_____________签署的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商已根据与承包商的分包合同承担了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施工合同的相关工程建设及其他服务。
下列文字中未加定义的术语具有合同中相同的含义。
为了业主及其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下述签署人在此放弃、解除、豁免并转让以下权
利:
a) 在项目、设施场地及其任何及所有权益和房地产权及与之有关的与机械性能、劳务、材料供应人设置的留置权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及所有索赔、留置权、担保权益或债权;
b) 所有在设施场地上用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的改进及成为项目永久部分的材料;或承包商向项目提供的劳务、服务、改进、材料或机械设备。
同时,签署人在此确认:
至此证书发出之日止,已知未出现与项目有关的因机械、劳务或材料供应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和抵押权,也无意图提出这类的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并没有对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存在提出的诉讼,亦没有支持任何索赔权、留置权、担保权益或抵押权。
2013年__月__ 日签署。 分包商:
签署人: 姓 名: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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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 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
里程碑计划
以下所列为开工日后的合同规定的关键事件和时间周期,及每拖期一天的承包商应支付的拖期违约金。详细的项目进度应满足里程碑事件及工期的要求。
各标段考核里程碑进度:
控制工期 (年、月、日) 人民币(万元) /每拖期一天 序号 里程碑事件 注:里程碑事件也是担保的完工日。拖期违约金总额限额为本合同总价格的1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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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J 乙供设备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
除电池组件外其余设备和材料均为乙供,请投标方细化。 序号 1 2 3 4 5 6
其他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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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K 信息管理
1. 信息化规划和工程管理软件
本工程的信息化建设和实施将统一按照招标方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采用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P3 e/c等软件进行工程管理。由招标方统一规划并购买PAP、P3 e/c等有关工程管理软件和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投标方统一使用PAP投标方版,管理范围应覆盖投资、合同、设备材料、进度、质量(包括专项控制)、安全、资料、竣工档案、邮件和短消息服务、现场监控系统以及Web平台服务等方面,投标方可享有其中大部分工程管理模块的使用功能和各类实时的工程信息。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方对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各类工程信息的输入和更新,并承担相应的PAP投标方版、P3 e/c软件购买和维护费用。 2. 计算机网络
招标方将对本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工程项目城域网,即相当于广义的局域网,以提高数据的交换速度和数据共享。投标方应规划自己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并留有100M网络接口与招标方的计算机网络相连。招标方负责二者相互接口之间的通讯物理连接和日常维护,但投标方应承担相应的网络建设费和维护费。 3. 投标方负责的主要信息化工作
3.1 指定适宜的人员参加本工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组,负责单位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的协调和管理。
3.2 负责PAP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备管理、材料管理等部分功能模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包括设备到货、设备仓储、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管理,以及材料到货、材料仓储的管理等功能模块。 3.3 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P3 进度计划管理的实施,具体包括:
3.3.1 按照招标方制定的作业编码原则,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工序作业编码的编制和调整。
3.3.2 根据招标方制定的一、二级进度计划,负责合同范围内三、四级进度计划的编制、更新和调整,要求更新周期不得少于每星期一次。
3.4 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模块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3.5 负责工程资料模块内图纸、联系单等管理模块相关数据的录入。 3.6 负责其他招标方要求的数据的实时录入和维护。
3.7 参加招标方组织的信息化建设检查和考核,并负责责任范围内整改。
4. 具体要求和规定在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明确,投标方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计划以响应招标方的要求。
5. 投标方应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制定相应措施,防止有关工程信息和数据的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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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L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招标方: 承 包 商: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招标方、投标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投标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从投入使用且办理竣工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 ⑴、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即30年。 ⑵、防水工程为五年。 ⑶、其他工程保修期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投标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投标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招标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投标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投标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招标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投标方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投标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投标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决算价款的5%。 五、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方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后,工程结算经过国家规定部门审计后,将剩余保证金本金返还投标方。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剩余保证金返还后,并不免除投标方对所施工范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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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盖章): 投标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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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M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招标方: (招标方) 投标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中电投集团关于工程建设投标方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 本协议作为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加以描述)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三、 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四、 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 招标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 负责对投标方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证明;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 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投标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招标方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投标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 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依照招标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进行策划,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 对投标方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 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 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投标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 招标方有权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相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 万元(合同总额的5%)。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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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标方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招标方(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招标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招标方、监理的安监人员对投标方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5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
1.9. 投标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招标方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 投标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 负责向招标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证明;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 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和招标方审查批准后执行。投标方应按照经招标方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通过专家论证,经投标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方负责人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 工程开工前,投标方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招标方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留有记录。
2.5. 投标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遵守招标方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招标方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 投标方法人是投标方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投标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招标方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招标方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招标方。
2.7. 工程开工前,投标方必须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风险抵押金(项目负责人: 元(2万元),专职安全员: 元(2万元)交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工程完工后按协议或有关规定返还或处罚。
2.8. 投标方必须在取得招标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投标方承担。
2.9. 投标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招标方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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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投标方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完善。
2.10. 招标方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招标方有要求时投标方应积极响应参加。
2.11. 投标方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2. 投标方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投标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3. 投标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2.14. 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进行布置与落实,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重伤、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事故发生。
2.15. 凡由投标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投标方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6. 投标方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投标方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招标方,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2.17. 如有分包,投标方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给招标方,经招标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投标方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投标方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8. 投标方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工作。
五、 甲乙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投标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招标方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六、 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七、 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招标方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正本四份,招标方三份,投标方一份;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招标方:招标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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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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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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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月 日
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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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N 招投标保廉协议
招标方(招标方): 投标方(投标方):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招标方责任
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投标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2.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投标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在投标方报销任何应由招标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参加由投标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投标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招标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招标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招标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招标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投标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投标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招标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投标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取消三年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系统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招标方监察部门约请投标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投标方单位向招标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由甲、乙双方监察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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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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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O 履约保函格式
致: 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鉴于 (投标方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投标方),和你方于 (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 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 (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投标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投标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银行 (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投标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代表投标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责任。当投标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约而使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投标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投标方获得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60天内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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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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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P 工程物资管理
为加强本工程的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工作正常开展,特对本工程物资供应管理约定如下: 1. 供应范围 1.1. 招标人供应范围
升压站电气一二次设备及通信设备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中标A的为准。 2. 投标人采购范围
2.1. 招标人采购供应外的所有其他材料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供应,但须接受招标人的监督。 2.2. 包括管件、照明、门窗、装修材料、非标加工件、阀门、耐火材料、耐磨材料等物资,但不限
于此,其采购供应必须由招标人参加,并签字认可。
2.3. 为防止重复订货,待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材料订货清册出版时,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双方立即进
行一次明确划定,并各持双方认可的供货清册一套。 3. 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
3.1. 工程所有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物资均由招标人运至交货地点(车站、码头、机场),投标
人负责货物交接、车(船)卸货、(车站、码头、机场)到物资仓库(或堆货场)的装卸、运输、保管。
3.2. 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投标人必须在施工图会审后10日内提交设备、材料计划。每月5日
前向招标人提交下月施工需求计划。投标人要留有合理采购周期,以便招标人组织供应。 4. 设备、材料的订货管理(业主为招标人,承包商为现场中标施工单位,以下同) 4.1. 业主组织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由业主负责订货、监造及合同交货地点前的运输。 4.2. 承包商组织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4.3. 承包商加工配制厂商的选择,须经业主签字认可。加工配制的管道、管件的运输、监造、催交、
保管、保养由承包商负责;业主监督。
4.4. 由承包商负责订货的重要材料及大宗材料,由业主有关部门参加,并经业主签字认可。 4.5. 承包商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及运
转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交送业主备案。
4.6. 为确保工程质量,无论甲方或承包商供应的设备、材料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
出厂合格证,材料报告等有关证书、资料,以备抽查。
4.7. 业主采购供货的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时, 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与数量问题,业主负责,
承包商配合进行处理。
4.8. 业主采购供应的材料品质检验,由甲供物资保管人负责实施,甲供物资保管人按照《电力物资
管理规定》及行业技术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和管理,并保持相关记录和检验资料,按规定进行报验。
4.9. 凡由承包商采购的主要材料,其供货单位/质量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不定期对承包商
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业主有权终止在本工程使用。未经业主认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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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兆瓦光伏发电施工Ⅰ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
将未经审核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10. 品种规格上出现代用品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院、监理提出代用原因,经核准后,报
业主备案。
5. 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的管理 5.1. 进口设备、材料的验收
5.1.1. 设备、材料开箱检验时,业主应组织相关人员,并通知供方、承包商有关人员参加。重要物资
应请商检部门派员参加。开箱后要做好检验记录。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应恢复原包装,不得撤出衬垫物,以确保设备完好。
5.1.2. 开箱检验发现设备、零部件短缺或盈余,业主应向供货商提出报告。凡提出索赔的箱件,要妥
善保管,以便供货商代表和商检部门复验,并得出处理意见,承包商应给予积极配合。
5.1.3. 凡合同规定有索赔期限和保证期的物资,业主必须在索赔期或保证期限内,做好检验、出证、
索赔等工作,承包商应给予积极配合。
5.1.4. 设备、材料包装箱内的装箱单、说明书、文件资料、图纸等,由业主统一保管。 5.2. 国内设备、材料的验收
5.2.1. 产品出厂到施工现场开箱之前所发生的设备缺陷、损坏等情况,由供方负责消除或调换;属于
运输方面造成的,业主及时做好商务记录,由供方向运输部门交涉索赔。
5.2.2. 设备、材料到货开箱、拆捆、验收,业主应组织相关人员,并及时通知供方、承包商有关人员
共同参加。发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
5.2.3. 如供方代表未按业主通知的时间赶到,为了不影响施工安装进度,业主在供货商确认同意后可
自行组织开箱清点,并切实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
5.2.4. 开箱验收后,由于现场运输或保管等非供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短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
缺损件,由业主向供方联系解决。
5.2.5. 设备包装箱中的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说明书及图纸等一切技
术资料,均由业主统一保管。
6. 物资出入库的管理:
6.1. 工程项目和主要设备、材料按业主编码规定统一编码。出入库单据、帐、卡要满足财务决算和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的需要。
6.2. 甲供物资保管人对甲供材料的出入库管理要符合物资管理规定,在接收、发放甲供材料时要及
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单的栏次、项目、联数要满足财务稽核与竣工决算的需要。 6.3. 甲供物资保管人对出入库单的填写要工整清楚,审批手续要齐全,并做到帐、卡、物一致。甲
供物资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甲供设备、材料不得外借,成套设备不得拆套挪用。 6.4. 承包商出入库单的编码按业主要求,并相一致。 7. 材料的保管:
无论是业主采购还是承包商采购的材料都要做到以下要求:
7.1. 材料到货后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要及时入库管理,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露天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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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兆瓦光伏发电施工Ⅰ标段竞争性谈判文件
放的设备、材料,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并做好防水、防雨、防潮、防锈工作。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
7.2.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物资的管理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7.3. 设备的随机专用工具、随机备品配件,由甲供物资保管人统一保管。承包商需要使用时,须经
业主工程部及有关专业核实、签字,甲供物资保管人核准后,方可领用。待工程结束,应完整无缺地归还业主。若发生损坏或短缺,承包商应照价赔偿。
7.4. 承包商领走随设备、材料的包装物品,应及时归还甲供物资保管人。由于超期、损坏、遗失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7.5. 在施工中丢失、损坏的设备、材料,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和费用。
7.6. 入库管理的材料,发生与上述条款相违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8. 工程剩余物资的回收管理
8.1.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计量。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
部分,承包商应全部无偿退还业主。
8.2. 设备的包装箱、拖架、垫木等包装物均由业主回收,附有押金的包装箱、电缆盘承包商因需领
走后应及时退回。由于超期、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负责赔偿。 9. 其 它:
9.1. 承包商在提出工程结算款3个工作日前与业主物资部门核对业主供应的材料用量,以便做好工
程款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9.2. 承包商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向招标人物资部门提交一份用于本工程(采购部分分报)完整材料的
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9.3. 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承包商应分月、季、年度向业主报送各类物资采购、消耗、库存的
物资报表、单项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向业主报送材料消耗明细表。
10. 此约定为招标用,待定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认后转为正式施工阶段的工程
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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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项目概述参见项目可研报告。
3.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3.1 工程规范
工程所提供的设备均应按IEC、ISO和GB标准,并参考下列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考的规范、规程如下(不限于):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07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07 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 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SDF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J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5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交流高压断路器GB1984 高电压试验技术GB 311.2~6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1985 电压互感器GB1207 电流互感器GB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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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2314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GB14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安全标志 GB289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50252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 DL/T47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以上标准若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
3. 1.3 除上述国家及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要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a 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b 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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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业主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关质量的条款;
d 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文件;
e 工程质量验收除按上述多种文件外,还应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及应达到的具体标准”要求,全面验收,一次达标。 3.2其他
(1)办公、住宿场所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2)第三方试验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施工用水、用电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投标人负责协调和公路、市政等部门及地方的关系。 3.3 施工组织方案编制
本标段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本标段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完成本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 3.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有关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应遵照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颁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执行。 3.5 建设工程进入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
(1)电力建设工程进入分部试运或整套启动的调试阶段,应执行部颁“调试规程”中的有关规定。(2) 进入分部试运直至整套启动,应遵照DLT 5191-2004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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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技术条件
4.1 施工范围交接口及施工协调
接口原则是根据施工图的设计界定,接口部位的连接由后完成者实施,现场各单位要服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统一安排、协调。 4.2 图纸交付计划
图纸交付进度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提前一周交到承包商,特殊项目根据承包商要求提前两周提交,届时承包商提出交图计划。 4.3 设备交付计划
设备交货进度按具备安装条件1-2周内设备到达现场,交付计划按设备合同规定进度执行。 4.4 竣工移交
资料在设备及系统正常投入,变电所移交后2周之内,根据国家档案资料规定的要求移交业主。 4.5 投标人所要求的图纸及设备交付计划仅仅做为招标人努力的目标,而不做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工期索赔的依据;不论何种原因引起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相比有拖延、滞后现象,投标人均将及时提出合理的赶工计划,制定具体的赶工措施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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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纸
(1)招标人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发有效的按规定的份数提供给投标人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总体布置图、工程施工详图或其它技术文件,招标人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是合同的一部分。
(2)投标人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施工措施及主要施工方案图(本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关键进度绘制本工程施工网络图,图中应表示出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内主要施工项目,各施工项目主要施工工序间的逻辑关系、持续时间,及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关键路线的实施不受干扰,保证合同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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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
附件1 投标承诺书
(须单独封装)
致:中电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很荣幸能参与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投标工作,在此作如下承诺: 1.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1.2 在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以及附件以后,我们报出本文所附的报价方案和承诺条件,并保证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以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3 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4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招标方的开工通知书后按招标书提供的工程建设目标进度开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5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书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6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7 我们理解招标方并不一定以最低价中标的结果,并不要求对未中标理由做出任何解释。 1.8 我方以人民币金额为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于 年 月 日同时递交。
投标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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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标文件偏差表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应单独列表。 招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投标文件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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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方名称(投标方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施工,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方:
上级主管部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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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方)的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 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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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程量与报价
投标报价书
致: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招标文件材料和补充文件材料,并经过现场踏勘、问题澄清,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招标文件材料及其全部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本标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1. 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材料的有限期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内有效。我方保证在此期间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材料或擅自修改投标报价。
3. 随同投标报价附上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我方的投标担保。 4. 若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材料规定的期限与你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在签署施工合同后10内提交金额为施工合同总价10 % 的履约保函,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材料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方中标。
投 标 人 :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E-mail: 日 期:--------------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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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
总报价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招标方另委托项目下浮系数为: %。
报价总计(大写): 。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单位工程报价 合计 其他费用 工程造价 99
附表2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合 计 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其他费用 工程造价 100
附表3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最后据实结算)
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及工程量 投标报价 投标方报 投标方 工程量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范 单位 招标数量 序号 综合单价 报合价 备 注 共 页, 本页小计: 万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 合计: 元(结转至附表2报价表)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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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
其他项目报价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1 费 用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施工补助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 2 3 合同预留金 中标服务费 合计 费用 备注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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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预算书1 项目编号 (定额编号) 完全综合 单价 (元) 合价 (元) 综合单价组成(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措施费、间接费 利润、税金及其他成本费用等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工单价 (元/工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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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施工Ⅰ标段
主要材料价格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注:1、所有清单项目中的主材,必须全部列入此表中。 2、此表为投标人采购的主材价格表,安装使用前,应先拿样品,经招标人对照价格验证质量,无异议后再安装。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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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施工组织措施
7.1 本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方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 7.2 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方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方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路线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7.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7.3.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方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7.3.2 临时用地表(在限定的范围内分配使用)
用 途 面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 投标方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 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7.4 安全体系
投标方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7.5 质保体系
投标方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用本工程的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措施。 7.6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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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资格审查表
8.1 资格审查表填写说明
8.1.1 表1应附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盖公章)。 8.1.2 表2应附资信证明。
8.1.3 表3内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增填技术职称及岗位资质两项内容。
8.1.4 表3内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人员应落实并能长期驻现场。其经历填写应突出与本工程同等工程的职务与经历。
8.1.5 表7其他栏内应如实填写用户反馈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 8.1.6 表7请附上经上级审核的年度安全质量报表(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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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组织机构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资质等级 承包经历 职工人数 公司主要业务概况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年(国内) 年(国际) 传真 年(国内) 年(国际) 分包经历 总人数: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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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财务报表
1、资产总额 法定资本: 万元 已发行股本: 万元 万元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负债总额 3、近五年每年承担的建筑工程的价值,以及当年承担的项目: 年 份 国 内 国 际 当 年 4、目前承担的工程的大概价值: 5、年最大施工能力: 6、请附上公司前三年审计帐目的副本(损/益、资产/负债)及你认为有用的其它财务资料。以下列明所有附件。 7、请附上今后两年的财务预测: 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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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人员情况表
人 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工 人 其 他 公司领导情况: 姓名 年龄 现 职 务 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现 职 务 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人员: 姓 名 建议职务 经历 负责过的主要工程(形式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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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有关的语言能力
表4 施工机械设备
1、投标方计划用于本工程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种类(名称) 数 量 型 号 出厂日期 现 值 2、计划为本工程新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为本工程租用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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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分包商名单
建议使用的分包商 拟分包的项目名称 拟分包的工程量 类似工程经验 资格条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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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
招标方名称 项目名称、所在地及类别 合同金额与签字日期 在项目中参与的百分比 合同是否圆满并按期完成 质量与安全 监理单位 其它 112
表7 在建工程项目
招标方名称 项目所在地及其内容 监理单位 至2013合同年10月金额 底已完工作量 在项目中参与的百分比 经核证的已定金额 质量与安全 工程计划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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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介入诉讼案件
详细说明贵公司或联合体内各方近期内介入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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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其他资料
请提供其他与贵公司或贵方通过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附上的文件请在此列明,或说明没有附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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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参考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注:报价其他说明
1、除标明甲供外的其他材料全部含在投标方报价内(将来无论报价否都视为投标方报价)。 2、工程量清单另附。 3、施工图纸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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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评标办法
1、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商务资信及价格。综合得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施工技术方案评分、商务资信评分和价格得分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2、施工技术方案评标主要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包括总平布置)、质量措施、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网络进度、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计划、管理制度及现场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经历、管理人员经历及能力水平、在建类似工程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3、商务资信主要对投标人的业绩、企业荣誉、工程获奖情况、安全记录情况、质量记录情况、银行资信等级、财务状况、用户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
4、价格评分主要以投标价格为基础,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评标价格后,比照评标基准价进行评标价格折分计算,并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完整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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