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9.1 1(中) 日本政府对侵华日军细菌战承担国家 责任的法律依据新探析 韩文江 摘要 l937年至1945年间,侵华日军在中国20个省区实施细菌作战,仅有据可查中国平民直接死于细菌战的达27万 之多。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的罪行才逐 渐被揭露出来。本文以《关于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依据,分析了日本政府对侵华日军细菌战应承担的 国家责任。 关键词细菌战 日本政府国家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I.348—0l 1937年至1945年问,侵华日军在中国20个省区实施细菌 义,即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 作战,仅有据可查中国平民直接死于细菌战的达27万之多。 然 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的时期发生。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的时 而,二战后,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的审判留下了很大的漏洞。当 间发生在1937年至1945年期间,下面笔者将论证日军在华实施 时的美国为攫取细菌战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以交出资料为交换 细菌战时违背当时对日本有约束力的众多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条件而将原“73】部队”军官全部赦免,使日本逃避了相关制裁。 日本违背的国际义务如下:J.1907年订立的《陆战法规和惯 在2O世纪8O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 例公约》(日本作为签署国于l9l】年12月l3日批准加入,该公 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的罪行才逐渐被揭露出来。 约在法律上至今仍然有效)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第二 细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案,自1997年8月第一次向日 十三条规定: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 本法院起诉开始, 对于受害者提出的道歉、赔偿要求,日本法院 武器。对占领地的平民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作了规定,主要有不得 的判决称,“国家责任问题已经在中目和平友好条约中解决”,“受 剥夺平民的生存权:不能把平民扣作人质,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 害者个人对加害国家不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等,拒绝了原告的 残害及用作医学实验等等;2.1899年7月29日定于海牙的《禁 合理要求。 细菌战民间索赔至今尚未解决。 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日本作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关于国家 为签署国于1900年l0月6曰批准加入)规定:各缔约国禁止使 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条款草案》)第l 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3.1925年6月17日 条的规定:“~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根 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 据《条款草案》第2条的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 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本作为签署国于却没有遵守条约规 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 定,在侵华战争中,肆无忌惮地在中国大规模实施细菌战 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可知承担国家责任的构成 此外,虽然目本政府没有JJu入其他保护战时平民的国际公 要件有两个:一是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属于国家的行为:二是 约,但国际人道法规定,任何国家,不管它是否是签约国,只要违 该行为违反了该国的国际义务,因而是不法的。两个条件缺一不 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人权法禁 可。下面笔者就以此对侵华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的行为引起日 止非法人体试验,著名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重申了对非法人 本国家责任的必然性进行分析。 体试验的反对和禁止。198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防 一、侵华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这一行为可以归因于日本国家 止和惩治非法人体试验公约草案》 0 行为 战争期间,日本政府主观上明知细菌战的实施严重违反了国 《条款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 际法准则,并且已经认识到细菌战的实施会严重威胁中国军民的 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 生命安全,仍故意实施,日本政府应当对细菌战承担国家责任。 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 当前日本法政府做出的种种辩解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日本 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军队是 法院做出的判决也是前后矛盾,违背事实的。从另一方面讲,细 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因此是国家的代表。军队的侵略行为得到 菌战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的真正障碍不是法律的依据和法律的 政府授权,是国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日|J使日本政府以军队违 适用,而是日本国未能象德国那样能够对侵略战争有深刻的反省 抗指令自行实施细菌战进行抗辩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条款草 和忏悔。 日本政府应当尊重国际法,注意自身在世界上的形象 案》第第7条: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 和信誉,早日解决战争遗留问题。 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 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 注释: 所以侵华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这一行为属于日本的国家行 ①冯静,Ej 位华述反的战争法规则.决壤’j待息2005(7).第63 . ②杨了Z-.I弛访淡 } J战之诉法律 j I 活.2005年5门F、 月l .第47页. 为这一结论是无可争辩的。日本法院在对细菌战受害者民间索 ③苏海河.细菌战宿州暴蟮远东人 判漏洞. 1日肯年撒http://vcww.zj xinhuanet corn/ 赔的判决书中也承认了这点。 special/japan/page p2002082906 htm. 二、侵华日军在华实施细菌战这一行为违反日本国应承担的 ④苏钳矬.试 仑战后}]术对慰安妇问题态度. 奉研究1999(3). 3贞. ⑤张 .我 刘}{比问索Ilf}的Ⅲ际法分析.f'J l业技术 院学报.2006(2).筇33页. 国际义务 ⑥管建强沦对 问索偿的法 !依据.常德 范学院学报( 会科学版).2003(1).第 《条款草案》第十三条对“对一国为有效的国际义务”作了定 l9贞. 作者简介:韩文江,同济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