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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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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出租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两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出租物业

出租物业位于 ,面积 ㎡。第二条 租期

租期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交纳

租金标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合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 正),以后每两年递增10%。

第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合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 整)。

第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在租赁期内,租金应先交后用,即签订本合同时即交清当个月租金,以后每个季度前5日就要交清当季度租金,如有拖延,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5%加收滞纳金。逾期满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并没收押金。

第四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合同期满,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甲方在五天内无息退回押金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到期前,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继续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商铺的门窗设备的完好无损。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商铺的结构和用途。由于乙方造成租赁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清洁、良好状况下交还甲方。期满后,由于乙方造成租赁商铺及其设备的毁损,而又未恢复原状,甲方除没收押金外,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承租期内,门店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门店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

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商铺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

第九条 乙方严禁经营和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农药及国家严禁经营的项目。乙方需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以确保经营安全,如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遵纪守法,如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在租赁期间任意提高租金和收回使用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租赁商铺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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