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所称的消防安全 “ 九小场所 ” 是指达不到《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餐饮、 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 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 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
10 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
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 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以及床位数 20 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 、疗养院、养老 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 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 10 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
10 人以上、或者设有 50 平方米以上,具
2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
所、幼儿园; 100 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20 人以上的非寄
10 间或床位数在 20 张以上的
100 座以上的小饭店、酒 :
一、购物场所: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 (商
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 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本规定所称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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