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实施“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年度薪酬及资金总额,由总司理按规章的规则拟定。
第三条 职工的薪酬标准和奖赏办法,由总会计师提出计划,报总司理审定。
第四条 部属公司、企业实施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薪酬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定,报总司理审定。
第五条 部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赢利基数及实践完结的赢利额别离提取,采纳平常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提取份额由总会计师拟定,报总司理审定。
第六条 实施全员典当承揽经营与司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部属公司、企业,其薪酬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揽合同书》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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