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市社会管理服务改革开展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
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广州、广州市《关于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0年起,在全市的街道分步开展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我市按照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开展整合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我市社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试点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总规划、分步建设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全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现街道的服务半径和往常人口数以及其他人文条件合理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并分步建设。
(二)按照共建共治、互信合作原则,逐步形成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上的伙伴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和能力,社会服务从目前以直接提供为主,逐步转向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方式,形成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和服务社区的新格局。
(三)按照先易后难、注重绩效原则,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服务的投入力度。根据试点街道的实际情况,首先将条件成熟的社区服务项目和资源整合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并建立服务标准、评估等系列工作规范,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服务的投入力度,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经费支出主要由区(县级市)负责,本级财政可对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街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
(四)按照注重专业、协同互动原则,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人才专业优势作用,按照“社工引导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提供服务”的工作思路,整合我市义工、志愿者资源,完善义工组织管理,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
力量,尤其是专业服务力量,更好满足社区居民要求。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宗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我市进一步理顺社会管理服务的,开展整合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促进“首善之区”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理顺基层管理关系,完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的重要途径。市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以及职能部门和街道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1)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需有所应。
(二)服务内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社会工作的理念,为区域内个人和家庭提供全面、优质的社会服务,以满足个人和家庭多样性和差异性的需要。在试点阶段,应突出和强化家庭服务功能,从当地居民最需要的服务项目做起,按照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的原则,逐步将街道社区服务和资源整合归并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对暂不能整合归并的,也应建立起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对接关系,相互提供转介服务。
(三)时间要求。2010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筹备工作;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为试点阶段,推进试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工作,确立其基本功能定位,纳入“一二五”计划;2012年第四季度总结经验,根据试点街道的实施效果,制定推广方案,并将其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年至2015年为推广阶段,全市50%的街道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2016年至2020年为全面建设阶段,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覆盖全市所有街道,并达到目前地区的社区服务水平。 三、运作模式
列入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试点的街道原社区服务中心均更名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试点阶段,试点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选择以下二种模式之一进行运作:
模式一:购买服务方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由区(县级市)或委托区(县级市)民政局以项目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招投标,社会组织通过竞投取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经营权。原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转入
街道的其他政务管理类事业单位。
模式二:街道间接管理方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由事处作为主管部门,成立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进行管理。原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可转入街道的其他政务管理类事业单位或送派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对送派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的原社区服务中心编制人员,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各区(县级市)的申报,确定全市首批20个街道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2)。各试点街道根据本工作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后,以每个街道作为一个项目的形式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专门的评估审核小组,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推进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列为我市按照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开展整合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工作的试点街道可优先进行审批。 (二)整合场地资源。
2010年8月底前,各区(县级市)和各试点街道整合街道辖内的场地资源,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或租赁等方式,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和开展服务场地,用于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场地可集中亦可分散,但如果分散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场地作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总部办公室,并和其他场地一起组成完善的服务网络。
(三)保障试点经费。
试点期间,试点项目应明确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试点经费由市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市民政局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部门预算。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安排试点资金4000万元,根据市《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试点资金由市与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与增城市按6:4比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按上述比例市级财政承担1700万元,各区(县级市)财政承担2300万元。(见附件)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方案制定评估,试点中期、末期评估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费用按总资金4000万元的2%计算共80万元。
涉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场地建设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和试点街道负责,纳入部门预算,所需场地应保证在2010年8月底前到位。 (四)确定中标机构。
采取模式一的试点街道,其所在区(县级市)应在试点街道实施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经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 (五)建立工作规范和监管评估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2010年8月底前制定《广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各区(县级市)据此实施购买服务流程;制定《广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区(县级市)民政局和试点街道据此对区域内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监管;制定《广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资助及服务协议(试行)》,明确实行购买服务和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与所在事处和区(县级市)民政局提交半年服务计划,于试点末期向所在事处和区(县级市)民政局提交年度服务自我评估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以上三份工作规范经市法制办审定后由市民政局颁布执行。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试点街道负责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在各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试点建设一年期满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承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能否延续第二年协议或改进服务的依据。
附件:1.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部门分工 2.广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试点街道名单
附件1
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部分分工
一、市民政局统筹协调开展全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指导各试点街道根据区域内的居民要求,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牵头组织制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系列工作规范,并对开展试点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协调、组织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对试点期间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资源和社区需求进行摸查,提请市、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二、政研室、市研究室负责理论指导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所涉及的工作规范予以审定。
三、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社会服务管理改革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购买社会服务和资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局专项规划,并由市规划局将经市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法定规划;研究出台在现有街道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范围内,如何合理规划和配置社会服务的场地(所)和资源的规划方案。 五、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负责研究和制定在建城区特别是老城区挖掘、调配、整合现有或潜在的场地资源,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必要场地(所)的工作方案。
六、市交委配合建设部门做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并结合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研究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优化完善工作。 七、市人力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团、市妇联、残联负责研究本部门的社区服务资源如何与综合社会服务中心进行整合或对接、转介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的功能。
八、各区(县级市)负责研究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具体实施工作。统筹安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及场地建设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九、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试点街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基金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2
广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试点街道名单
单位:万元 区、县级市 越秀区 海珠区 荔湾区 天河区 黄浦区 白云区 花都区 番禺区 南沙区 萝岗区 从化市 增城区 合计 试点街道 试点模式 财政资助总额 广卫街 模式一 200 建设街 模式一 200 矿泉街 模式一 200 北京街 模式一 200 沙园街 模式一 200 江南中街 模式二 200 逢源街 模式二 200 海龙街 模式一 200 金花街 模式二 200 天园街 模式一 200 黄埔街 模式二 200 三元里街 模式二 200 金沙街 模式一 200 新华街 模式一 200 桥南街 模式二 200 珠江街 模式二 200 南沙街 模式二 200 夏港街 模式二 200 街口街 模式二 200 荔城街 模式二 200 20 模式二 4000
市财政资助额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80 80 100 100 80 80 0 0 0 160 120 1700 区财政资助额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20 100 100 120 120 200 200 200 40 80 2300 备注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4:6 比例4:6 比例5:5 比例5:5 比例4:6 比例4:6 区全额 区全额 区全额 比例8:2 比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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