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14年13号令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现已作废):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一系列法律法规都针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有了明确要求,如:
(一)、监管总局2010年169号令: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
的待遇。
(二)、河北省安全生产十 2010年2号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健全。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2人。
(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69号令)
第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四)、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8号) 第十九条 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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