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结合临汾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1- 1工程名称: 绿化工程
1- 2工程地点:
1— 3工程内容:
1- 4施工面积:以施工图为基础,以实验收。
1- 5施工类型:园林绿化工程。
1- 6植物材料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内容为依据,最终以验收时实际栽植的工程量和成活率并结合甲方及监理部门的认可为准。
1- 7承包范围:该标段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该标段原有绿地的三年管护。
第二条 工期
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工期要求,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和验收、交付使用日期确定如下: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养护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交工、交付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乙方资质等级:城市绿化 级资质。
第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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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竣工验收时,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4-2养护验收时,达到《临汾市园林绿化管养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养护验收标准。
4-3交工验收时,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交工验收合格标准。全部苗木成活率要求达100%且苗木生长健壮。
第五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5-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养护管理。
5-2合同价款: 万元( 元整)实际价款以竣工决算为准。
第六条 图纸
甲方应在开工前 3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份。
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代表
7-1 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7-2 监理工程师姓名:
7-3 甲方全权代表职责:代表甲方实施第九条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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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监理工程师职责:
(1)根据《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监督乙方施工全过程。
(2)按照设计要求,对乙方的进场苗木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监督乙方及时运出场地,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对乙方施工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序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依据处罚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
(4)签署付款意见。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代表
8-1 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8-2 乙方全权代表职责:代表乙方实施第十条全部内容。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工作
9-1 考查乙方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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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负责施工现场的前期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
9-3 解决水源、电源问题,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外部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4 负责办理临时占地、占道许可证手续,并进行质量监督和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
9-5 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
9-6 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交底与会审,并整理图纸会审和交底纪要。
9-7 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甲方应完成以上工作,如造成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负责赔偿乙方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条 乙方工作
10-1 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具有资质证,如因手续不完善造成的处罚和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月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进度报表;如发生工程事故,应及时向甲方代表和有关部门报告。
10-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照明、看守和警卫等设施。如发生工程损坏、材料丢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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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遵守临汾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甲方承担)。
10-5 遵守临汾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运输车辆、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0-6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0-7 负责施工工地施工期间、养护期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修复、补栽工作及其费用。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11-1 乙方应在开工 2天前,向甲方代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甲方接到以上文件 2天内予以审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代表应当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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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罚款,每延误一天,款罚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在适合植物生长土质上进行施工。如遇不宜绿化的土质,在原设计穴壕规格标准上,加大加深穴壕,换土种植。乙方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和有关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1监理单位受甲方委托监督工程质量,甲方承担监理、监督费用。
12-2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非乙方原因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2-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
13-1 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13-2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设计要求,若甲方代表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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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养护验收、交工验收应分别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14-1 竣工验收、养护验收、交工验收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符合优良标准条件要求,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优良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的,按合格工程结算。
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初验至交工验收前叁年管护期内管养考核执行临市园字[2004]20号《关于印发〈临汾市园林绿化管养考核办法(试行)〉和〈临汾市园林绿化管养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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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
17—1.采用苗木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价款,苗木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应包括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全套图纸的工程量和现场考察、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措施费的发生项目的费用,应承担政策性风险、季节差价及汇率变化等风险。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需要重新核算价款;核算价款=苗木综合单价×经核实的工程量,增减项目的工程价款一同计入工程总价。
17— 2.合同价款经确定后,任何一方均不擅自改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作调整。
1.设计变更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情况。
第十八条 付款方式
18-1. 在工程全部结束后,十五天内,甲方须进行工程竣工初验,验收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壹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总额的 50%。
18-2. 一年后甲方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壹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 70 %。
18-3. 年 月底后壹周内,甲方须进行工程养护验收,验收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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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85%。
18-4. 年 月底养护期满后壹周内,甲方须进行工程交工验收,验收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后,十天内甲方根据工程决算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六部分 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
19-1 甲、乙双方均必须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需经甲方同意。
19-2因乙方施工责任导致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
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费用:苗木品种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中标价的苗木综合单价×增(减)工程量计算;苗木品种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发生时该苗木同一规格市场价(甲方调查询价)、临汾市执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或规定计算,由乙方编制,甲
方核实后,报有关部门审查办理结算。
第七部分 工程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栽植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肥。工程所用植物材料和工程用其它材料,必须达到本工程设计图纸和《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标准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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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有植物材料检疫证书、出圃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在栽植和施工前要经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栽植和施工。无上述证件的材料不准进场。
第八部分 工程竣工、养护、交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养护和交工:
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分别在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报告和以下验收资料一套。
1.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工程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纸、效果图。、
4.自验报告。
23-2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养护验收和交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5日内组织验收。
23-3 竣工日期为该工程通过竣工初验收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养护期和交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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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竣工初验后,由乙方养护叁年。
工程竣工后,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之日起计算养护期。交工日期为该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
第九部分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部分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严禁分包
第二十八条 违约处罚
28—1 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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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临汾市园林局临市园字[2007]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竣工验收苗木成活率达不到95%以上者,由承包人及时补栽并承担补栽费用,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算;成活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达到90—95%的由承包人及时补栽,处罚工程决算款的5%;成活率达到85—90%的由承包人及时补栽,处罚工程决算款的10%;成活率达到80—85%的由承包人及时补栽,处罚工程决算款的20%;成活率在80%以下的由承包人及时补栽,处罚工程决算款的35%,并在全市通报,三年内不得在临汾开发区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同时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将承包方质量业绩记入黑名单。
28-2 合同期间,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已实施部分的工程款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28-3 在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4 在通过甲方组织的养护验收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5 在通过甲方组织的交工验收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在验收结算,甲方全部付款完毕,乙方在养护期满,通过工程交工验收将工程交付甲方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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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可签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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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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