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程质保⾦是指为落实项⽬⼯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企业在项⽬⼯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施⼯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验收的项⽬⼯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程建设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维修的资⾦。
项⽬⼯程质保⾦按项⽬⼯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例(⼀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企业⼯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般不计算利息。施⼯企业应在项⽬⼯程竣(交)⼯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般为⼗⼆个⽉)内,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程质保⾦。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企业退还⼯程质保⾦(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 ⼆、项⽬⼯程质保⾦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带来的后果
项⽬⼯程是施⼯企业赖以⽣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舞台,施⼯企业努⼒“找⽶下锅”,争取更多的⼯程项⽬,⽽施⼯企业承揽的⼯程项⽬越多,则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约定的⽐例从⼯程计量产值中扣留的⼯程质保⾦累计数额就越⼤。
⼀般地,当⼀个项⽬⼯程通过竣(交)⼯验收后,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扣留了5%的⼯程质保⾦,在项⽬⼯程⼈⼯、材料、机械等费⽤的结算和⽀付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些⽋付款项,只有等到缺陷责任期满后,⼯程质保⾦退回时才能进⾏清偿。如果⼯程质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迟迟不能收回,则各种⽋付费⽤就不能及时清偿,时间⼀长,很可能招致债权⼈采取相关⼿段甚⾄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和保证其合法权益。这样⼀来,⽆疑就会给施⼯企业的正常⽣产经营带来不便,扰乱其正常的⽣产经营秩序,甚⾄可能被送上被告席,从⽽影响其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三、⽬前施⼯企业项⽬质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企业在通过招投标努⼒争取到⼯程项⽬后,在组织每⼀个项⽬⼯程建设时,⼀般都是组建临时的项⽬经理部,代表施⼯企业⾏使项⽬建设管理权,进⾏相应的活动。在项⽬⼯程通过竣(交)⼯验收后,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尚未了结时,所组建的项⽬经理部就基本上名存实亡,机构解体,⼈员分散。施⼯企业⼀般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来督促处理已完⼯程所遗留的事项,⼯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也没有安排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员去经管⼯程质保⾦的收回,在催收⼯程质保⾦时,就临时召回原经办⼈员去催收。由于个别原经办⼈员在其他项⽬⼯程上⼜⾝负要职,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或惰于再去经管原项⽬⼯程事项,就采取⾛过程的形式敷衍了事,不讲究办事效率或办事⽅式、⽅法,致使事半功倍。另外,从⽬前好些已完⼯项⽬的⼯程质保⾦返回情况来看,在项⽬⼯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业主因故迟迟难于退还⼯程质保⾦,施⼯企业也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听之任之,采取“到哪座⼭唱哪⽀歌”的应对办法,最终导致企业有形资本和⽆形资本双双受损。 四、加强⼯程质保⾦管理的思考
⼀般地,市场较好的施⼯企业都是同时经营着多个项⽬⼯程建设。在项⽬⼯程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约定的⽐例从⼯程计量产值中直接扣留了相应的⼯程质保⾦。⼯程完⼯后,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则施⼯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原扣留的⼯程质保⾦,建设单位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退还⼯程质保⾦。 (⼀)从施⼯企业的⾓度思考
由于施⼯企业的经营状况是:点多、线长、⾯⼴、⼈员流动、更换频繁,不可能做到在⼀个项⽬⼯程没有完全了结时⼈员不动,这样对项⽬⼯程的后续了结⼯作带来了不便,⼯程质保⾦也难于管理。
为了解决⼯程质保⾦管理难题,则施⼯企业有必要成⽴⼀个相应的职能部门,如组建⼯程质保⾦管理科,配备有⼀定收帐经验的专门⼈员(包括法律顾问等),并制订相应的⼯程质保⾦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程质保⾦管理⼯作。 为了及时收回⼯程质保⾦,施⼯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各⾃相关的⼯作:
1、项⽬⼯程完⼯后,项⽬经理部应及时组织各项费⽤结算,并清理各项借⽀、预付款项,能够⽀付清讫的,做到不留尾巴;不能及时⽀付清讫的,应与债权⼈说明原因,在⼯程质保⾦退还后进⾏清偿。各项费⽤结算必须做到⼿续齐全,在结算款不能及时⽀付的情况下,结算清单(⽀付证书)应认真履⾏必要的签认⼿续,交项⽬经理部财务部门列帐处理,不能将结算清单(⽀付证书)直接交到施⼯组负责⼈⼿中后就不闻不问,万事⼤吉。
2、项⽬经理部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项⽬完⼯结算⼯作,并报送系统的完⼯结算报表,列出详细的应收、应付清单,然后将整个项⽬⼯程财务资料移交内审部门进⾏粗略移交审计,在确认各项应收应付情况后,将往来帐⽬移交到施⼯企业总部财务部门列往来帐⽬进⾏接管。
3、项⽬经理部将项⽬⼯程整体情况(包括⼯程规模、开⼯、竣⼯时间、约定缺陷责任期、⼯程质保⾦扣留⽐例等)及扣留⼯程质保⾦详细情况(⼯程质保⾦扣留清单)以书⾯形式移交⼯程质保⾦管理科。
4、⼯程质保⾦管理科接管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设法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程质保⾦,保证尽可能及时收回⼯程质保⾦以清偿各项债务。当⼯程质保⾦分期分批收回时,⼯程质保⾦管理部门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门按内审部门认定的应付款项情况进⾏分期分批偿付。
5、如果⼯程质保⾦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迟迟不能返还,则⼯程质保⾦管理部门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断然措施来保证其收回,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从建设单位(业主)的⾓度思考
根据现⾏项⽬⼯程经营模式来看,建设单位(业主)⼀般在施⼯企业项⽬⼯程计量产值中按5%直接扣留⼯程质保⾦,则⽤于当期⼯程建设的资⾦只有95%,只能勉强维持其项⽬⼯程的正常⽣产经营。对于低单价中标经营的项⽬,就已很难维持其正常的⽣产经营。在⽣产经营过程中,当项⽬⼯程建设资⾦周转困难时,为了按合同条款保质保量搞好⼯程建设,施⼯企业不得不挤占其他资⾦,甚⾄向⾦融机构贷款进⾏投⼊,这样就增加了项⽬⼯程的经营成本。如果施⼯企业在项⽬⼯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不能及时收回⼯程质保⾦,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归还贷款,则项⽬⼯程的经营成本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利润空间就越
来越⼩,不利于企业扩充积累,增强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标。
⼯程质保⾦来源于施⼯企业,建设单位(业主)按约定向施⼯单位预收了⼯程质保⾦后,应进⾏专款专存,保证到期返还。可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却很难保证其专款专存、到期返还,可能作为⼯程款的⼀部分再⽀付给施⼯企业,在⼀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建设资⾦的富余。⽽就施⼯单位⽽⾔,就是⼀种变相的垫资施⼯⾏为,牺牲了或有的机会收益。那么,当项⽬⼯程完⼯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业主)应该积极⽀付扣留的⼯程质保⾦,保证施⼯企业能及时清偿各项应付债务,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和既得利益。
⽬前,有些项⽬⼯程建设,特别是地⽅性项⽬⼯程建设,资⾦来源来⾃两个⽅⾯:国家投⼊、地⽅⾃筹,⽽地⽅⾃筹资⾦很难保证及时到位,造成项⽬⼯程建设完⼯后缺陷责任期满,建设单位(业主)不能及时退还扣留的⼯程质保⾦。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业主)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筹资⾦的及时到位,必要时可取得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持和⼲预,从⽽保证⼯程质保⾦能顺利退还施⼯企业。否则,施⼯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程质保⾦,同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业主)⽀付因延期退还⼯程质保⾦⽽根据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并承担因延期退还⼯程质保⾦由此⽽给施⼯单位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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