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签证管理风险分析及内部控制(二)
作者:白林梅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7期
施工单位在签证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工程建设是个周期长、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发生,如设备或材料价格增长幅度很大、建设单位要求更换设备、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大修工程出现未预料到的破坏等,均需要以签证形式确认工程事实与价格,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单位来说,如果签证管理不善使得合同之外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可能直接导致此项工程无利可图。因此,对签证管理的风险识别就尤为重要。由于签证是具有法律特性的,不能满足工程签证法律特性的就是无效签证,因而对施工单位来说就是不利风险。 (一)工程签证未经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变更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此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或技术标准、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一部分“代甲方”职能。若工程签证以监理单位确认为准,在工程竣工后与建设单位结算时可能不被承认。除非监理单位得到建设单位书面的授权,证明其具有最终批准签证的权限。
项目部人员如果有把监理单位确认意见等同于建设单位确认意见的错误观念,就很容易产生上述风险。
(二)工程签证双方确认意见不清晰、有歧义
施工单位以请示、报告、联系单等形式发起的工程签证,仅得到建设单位的签字是不够的,这只能表示相关人阅览过,未发表同意或否定的意见,发生纠纷时对方可以推翻。即便是有“同意”的字眼,也有歧义,特别是费用的签证,可能包含工程量、单价、总价,施工单位一厢情愿将建设单位的“同意”理解为“同意以上所有”未免过于善意,结算时建设单位可能会表示只同意工程量、未同意单价。最完整、不可推翻的表述是“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并有签名或盖章,这表示建设单位既承认了签证事项的存在,又同意支付签证事项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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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的签证确认人不具备权限
工程签证的确认人不具备权限会被认定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签证均能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或项目章,基本可以避免这个风险。但是如果不盖章而仅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就需要关注签字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部分签证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现场代表或项目经理签字是有效的,但是如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仅有现场代表或项目经理的签字就要视情况而定。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建设单位的通知,了解建设单位有权限的签证确认人,在办理签证时审批到位。 (四)签证的内容描述不完整、不清晰
签证的内容描述不完整可能导致部分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被建设单位承认而不予计价,最好的方式是一份签证仅陈述一项内容。
签证的内容描述不清晰、产生歧义,结算时双方各执一词,特别是在涉及到数字范围时更需注意,如签证内容“17毫米以上的钢筋结头用电渣压力焊”,结算时双方对“17毫米以上”是否包括17毫米本身产生争议。施工单位对17毫米的钢筋也采用了电渣压力焊,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表示并没有要求17毫米钢筋结头用电渣压力焊,那么就会界定是施工单位私自改变技术标准,不予计价结算。因此,签证最好不要仅以文字描述,多采用示意图、照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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