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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看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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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看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陈 澜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

[摘 要]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救济。本文就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提出了一些个人之看法,对消费者保护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护 诚信

一、提出问题

网络购物发展快速发展。狭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网络交易或者电子交易,根据交易主体不同有B2C,B2B,B2G,C2C,C2G 五种方式, 其中C2C 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2个C代表了两倍的消费者,买卖双方都是消费者,基于Internet平台,由消费者自行交易。这是目前号称为“最容易聚集人气的模式”,也是比如淘宝网,易趣网等网站风行的原因。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因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网络购物市场尚未规范,鱼龙混杂,加之网络购物不见实物、不见商家的特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如下诸多问题:

(一)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

(二)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网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

(三)隐私权的问题。网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 (四)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五)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在C2C模式下,消费者很容易混淆网站经营者与商家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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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假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发布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七)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八)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九)我们经常遇到的网络“黑客” ,电脑病毒问题。

(十)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网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

二、问题分析与解决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还有就是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当作些什么,应该从哪几方面警惕?笔者认为,在网络购物环境中,网络交易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发布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受骗。在决定购物之前,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一切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二)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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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四)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在提高警惕之时,如果网络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解决?笔者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安全问题上可以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是EC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认证技术(比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反病毒软件即时升级。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即使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但该法没有解决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等诸多的问题。网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等作出规定。有的学者提出应该:

(1)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或公司)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2)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3)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全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网络诚信的问题也日显严峻,通过网上销售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众多消费者在第一次网上购物就被骗后,就没再敢通过网络买过东西。保障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顺畅安全运行的社会法规、诚信环境不完备则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更直接、深层的因素。诚信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整个电子商务的大好局面都会因这颗“老鼠屎”而满盘皆输。但笔者相信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设将会得到改善,协调发展,全面提速,建立以点带面的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蔡庆辉,《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2006年9月第一版 [2]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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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永江,《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对策建议》,20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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