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郭丽萍,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白族,景谷县人,住景谷县生物力量公司住宿区1幢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53272519640240022。
申请人郭丽萍不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普中民终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本案提起抗诉。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郭丽萍与白琼相互根本不认识,关于此事,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要求与白琼当面对质,以证实此事实。但两审法院均未予重视,因为,申请人与白琼相互不认识就不可能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双方连见面认识的前提都没有,何来信任?何来的委托关系?请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给予查清。
二、申请人郭丽萍与被告周红彬是亲戚关系,正是出于亲戚关系,周红彬多次主动花言巧语骗取申请人信任被告周红彬,才将3万元存入被告周红彬的银行账户内(农业银行—周红彬户:6228483310173149816)。同时,出于好意,申请人郭丽萍还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哥哥郭建民、侄子毕益敏、好友陈斌、王友华和杨剑才。后来,他们也分别按被告周红彬的要求将钱存入周红彬的银行账户内。
三、被告既然要求申请人郭丽萍将钱存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对申请人郭丽萍存入款就负有谨慎合理、保证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次,申请人郭丽萍并不认识白琼,被告却向申请人承诺被告的朋友(白琼)能为原告安排工作,只要申请人在被告的账户内存入3万元钱,被告还保证如果约定事项不能完成,被告退还3万元钱。申请人是基于对被告的依赖而存入3万元钱,而被告则辜负了申请人的信赖。还有,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被告没有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轻信她人的欺诈手段,自行将申请人存入的钱交给她人,造
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在审理白琼诈骗案中所谓的“打点费”,实际上是白琼虚构的费用,也是白琼的诈骗手段。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打点费”的事实,虚构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何来的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人郭丽萍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怎么不爱法律保护呢?更何况当时被告告知申请人郭丽萍的并不是“打点费”,而是什么购买名额、补交公积金等费用。二审法院以虚构的、现实中未实际发生的所谓“违反公序良俗”裁定“驳回郭丽萍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该终审裁定为周红彬免除民事责任,而要由申请人郭丽萍为周红彬的过失委托行为产生的财产承担责任有违民事法律的公平。
申请人本身是下岗工人,生活很困难,申请人四处借款3万元钱期望能找个工作,申请人基于信任认为周红彬会谨慎地处理申请人存入的3万元钱,周红彬但由于轻信其朋友谎言,将申请人的3万元交给其朋友造成申请人家庭巨大的财产损失。
希望人民检察院本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心困难群众出发,以本案的客观事实主依据,对本案终审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并呈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郭丽萍
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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