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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井下已完成的井筒、巷道、溜井、人行井等井巷和硐室的维护与报废管理,维护矿山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井下井巷、硐室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章 井巷、硐室维护

第三条 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同时编制井巷工程的维护计划,计划必须包含井巷、硐室维护的内容并纳入维简费的预算之中。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检查作业现场的同时,应对井巷、硐室等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部门应对井下安全出口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天井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第六条 维修主要运输巷道和大型硐室,应有经矿山领导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平巷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2.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应超过两架;

3.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4.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5.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第四章 井巷、硐室报废管理

第八条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有井巷的名称。

第九条 废竖井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矿山分管领导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第十条 整个回采中段退采完毕后要及时给予封闭,封闭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修复废旧井巷前,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等。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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