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184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直接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限问题。《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知识模块:宪法
2. 警方抓获贩毒分子乙,乙交代曾卖给吸毒人员甲10克海洛因。警察据此将甲抓获,并查获从乙处购买的海洛因,甲已经吸食掉1克,还剩9克。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对甲应当按照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处理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窝藏毒品罪
D.贩卖毒品罪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毒品数量未超过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具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知识模块: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 下列哪些情形貌似数罪实为一罪,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结果加重犯 D.法条竞合犯
正确答案:A,B,C,D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具体运用
4.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增加保险费
C.在维持原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标的危险增加对被保险人进行抗辩 D.不作任何表示,视为默认
正确答案:AB
解析:参见《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 知识模块:保险法
5.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或行为之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重整期间,除依法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负责其营业事务
B.甲公司合法占有的李某的财产,李某在甲公司重整期间要求取回其财产的,甲公司应当归还
C.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D.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所以可知,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前提下,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要负责其营业事务,应当由管理人聘任。B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76条的规定。因为李某在要求取回财产时是否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不可知,如果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则甲公司应当归还。C选项也不对,因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除人民法院同意的外,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可知,法律未禁止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的转让。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BC。 知识模块:企业破产法
6.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较而言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刑法特有属性?
A.其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B.其法律效果较为严厉 C.其具有补充性
D.其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正确答案:A,B,C,D 涉及知识点:刑法 7. 某案,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是被告人的哥哥,但是他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那么该公诉人应当如何处理?
A.他应当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当庭要求该审判长回避
B.他应当建议休庭,然后向检察院汇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更换审判长
C.他应当继续参加审理,待第一审判决后,再以第一审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为理由提出抗诉
D.他应当直接向法院院长提出更换审判长的要求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该条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8. 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其本人被羁押。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洁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由公安机关对胡某执行逮捕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9.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
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某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某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
可以重新计算,只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10. 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哪一注册申请?
A.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红旗”文字商标用于油漆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用于照明商品上 D.将“巴黎”文字商标用于香水商品上
正确答案:D 解析:《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可知,B、C项不在此禁止范围。D项因为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所以不能用于商标,根据题意,当选。《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可知,A项不选。因此,本题D项当选。 知识模块:民法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
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
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正确答案:C
解析:依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D项正确;甲公司将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后对乙公司不负任何义务,故不应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依题意,C项当选。 知识模块:民法
12. 李某10年前借债10万元,债主王某一直催要不止,终于提起了民事诉讼。关于此案法院对王某起诉的审查,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案件已经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案件已经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C.可以受理
D.王某一直催要债务,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受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应该受理,之后再审查诉讼时效状况,正确答案是C,换句话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非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考虑的事宜,当然本案的情况其实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13.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尤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Q9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手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知识模块:民法
14.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应裁定驳回申请
C.应告知利害关系人起诉 D.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正确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A项正确。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5. 以下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市寰球建筑工程公司 B.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亚商贸有限企业 C.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欧陆电子股份公司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市西点建材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公司法》修订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修订后的《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宇样。”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4条规定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分公司”字样,所以D选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听力原文:《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
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拒不向某股东分配红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B.股东只能请求召开股东会解决 C.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解析:D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16. 村长陈展与村民孙地牛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孙地牛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陈展借款5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陈展、孙地牛二人。一个月之后。孙地牛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陈展怎么办?( )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作出的调解书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执行力,因此,当村民孙地牛没有按照调解书实际履行义务时,陈展只能直接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纠纷的解决。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7.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广州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该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C.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C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
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知识模块:商法
18. 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 ) A.付受汇票 B.指已汇票 C.对己汇票
D.已付己受汇票
正确答案:C 解析: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是指己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同为一人的汇票是付受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对己汇票,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同为一人的汇票是己付己受汇票。 知识模块:商法
19.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正确答案:A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可知本题中双方约定的仲裁地为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故A项为正确答案。
20.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有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A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B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B公司收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与B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C
解析: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
21. 下列关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程序和规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B.选举结果应当在选举结束后3日内公布 C.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D.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正确答案:B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此,AC项正确,B项说法错误,当选。D选项要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D项说法也正确。
22. 我国A公司和甲国B公司在我国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我国,A公司为买方,B公司为卖方,未约定合同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交货付款一段时间后A公司发现B公司所交付货物有严重缺陷,货物退回后B公司迟迟不将货款退还,无奈之下,A公司向我国法院起诉,但此时距A公司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已经2年9个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其准据法,由于该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我国法,因此,A公司所诉的合同纠纷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B.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其准据法,由于该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我国法,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因此,A公司所诉的合同纠纷尚未超出诉讼时效
C.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因此,A公司所诉的合同纠纷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D.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因此,A公司所诉的合同纠纷尚未超出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9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确定。由此,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院地法的CD两选项可以被排除。《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23.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原则是?( ) 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 D.私罪、公罪处罚相同
正确答案:A
解析: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故正确答案为A。
24.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卜述规定,关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我国采取直接限制的模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 B.我国采取合并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模式
C.我国共公共秩序保留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而且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
D.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持肯定态度,使用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加强了适用的灵活性,而且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采取“结果说”作为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此外还具有将国际惯例纳入公共秩序审查的独特做法,因此,本题应选B项。
25. 特征性履行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方法,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特征性履行?( )
A.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品的给付行为 B.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的履行行为 C.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履行行为 D.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其实质是通过考虑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意图实现的社会日的,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
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特征性履行又称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如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均属金钱给付,这种金钱给付行为反映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故应选D项。
26.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B.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负责
C.总行拨付给每个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D.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结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正确答案:C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9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第21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A正确,C错误。第22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根据上述规定,BD正确。
27. 国际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以下对其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B.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
C.仲裁不属法律制裁的性质,争端当事国是基于道义上的责任和自觉承担义务而执行仲裁裁决的
D.争端当事国可以采取反报复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
正确答案:D 解析: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报复、反报等措施使裁决得以执行。据此,本题中D项叙述是错误的。
28.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周某和吴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郑甲和郑乙系姐弟,二人可以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不同业务部门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王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蒋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妻子宋某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据此,A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故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本题应选C。
29.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C 解析: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而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法的效力消灭,它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情况。明示的废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新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废止旧法,又出现了新法和旧法冲突,由于适用新法而导致旧法事实被废止。可见,默示的废止适用的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所以C项正确。A项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既可以适用一般法又可以适用特别法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B项也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项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个行为都有规定时,优先适用法律,因为从效力层次上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可见A、B、D三项都不是关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以应当选C项。
30. 秦朝时期,有赵某和钱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赵某到县令处告发钱某,称钱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孙某通奸(秦律规定,
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钱某定罪。经县令调查,赵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赵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赵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赵某为泄私愤而诬告钱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赵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赵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D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赵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钱某与孙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31. 清代秋审、朝审的案件是?( ) A.斩立决、绞立决的案件 B.流以下的案件
C.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 D.徒以下的案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审理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故选C。
32. 某市人民政府欲出让其一块房地产用地的使用权,咨询相关法律事务时,律师黄某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
A.若这块土地为娱乐用地,则该土地必须首先考虑采用拍卖或招标的方式 B.该市人民政府须先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该出让无效
C.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D.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是有偿的,禁止免除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的义务
正确答案:C
33. 段某是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下列有关段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利用业余时间经营一家小饭馆
B.与其表弟同为该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 C.段某的姐姐担任该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D.段某辞职后一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C
34.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5000副太阳镜的订货单,订货单发出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太阳镜物美价廉,甲公司想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订货单,以下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随时取消订货
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通知先于订货单到达,甲公司有权取消订货,并不承担责任
C.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太阳镜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该条规定,要约不是随时可以撤回,必须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要约人撤回要约的,不承担责任,当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D选项不正确。
35.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以下哪项并不是必经程序? A.经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同意 B.立法会2/3多数同意 C.立法会向全国人大提出 D.行政长官同意
正确答案:C
解析: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卢3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
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由此C项当选。
36.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接之而来的处理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B.由主席团进行先行表决
C.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D.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正确答案:B
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2条。
37. 一批货物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轮船于6月7日在海上遭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元;该轮继续航行,又于6月9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物价值为2000元。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支付的赔偿额为多少元?
A.2200元 B.1100元 C.3300元
D.4400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按照平安险的条款,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也即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即6月7日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应对上例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8.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持枪向路人射击,导致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死亡,布某不是代表国家行事的人,所以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D项是正确选项。另外,私人或者私人团体对外国人的不法行为一般不能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的,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自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叫间接责任。这种情况下,国家责任的引起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为本身,而是国家对于该私人行为的事先或事后的态度。本题中,甲国事先没有过错,事后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没有姑息纵容,所
39. 宋某到某商店购买了一双男式皮鞋,回家后发现皮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于是回到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营业员以店堂告示明确规定商品售出只能调换不能退货为由拒绝了宋某的要求,而宋某则称并未看到此店堂告示。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A.宋某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宋某并未看到店堂告示
B.宋某有权要求退货,因为经营者的店堂告示的内容依法应当无效
C.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为经营者已用店堂告示的形式明示了不得退货,自然成为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
D.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为商品只是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并未实施欺诈
正确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店堂告示的内容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无效。
40.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正确答案:C
41. 1999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0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0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0年4月,李某、刘某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42. ( )是罗马法“复兴”的策源地和中心。 A.法国 B.意大利 C.英国 D.美国
正确答案:B 解析: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段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意大利是中世纪欧洲商业开始恢复和发展的地方,又是罗马法的故乡,罗马法的“复兴”首先是从意大利开始的。
43. 以下行为中,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是( )。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其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甲厂不是制造对乙厂不利的舆论者。
44. 樊律师担任某石化公司和某建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两单位分别签订的聘请合同中均明确规定,聘方如有诉讼案件交法律顾问办理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后建材公司因石化公司拖欠其贷款向法院起诉后,要委托樊律师作代理,樊律师同时也面临着石化公司要委托他代理被告方应诉的难题。请问,在下列四项方案中,樊律师可以选用的方案是( )。
A.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居间进行调解
B.只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拒绝接收石化公司的委托 C.既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又接收石化公司的委托
D.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本所其他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律师执业规则。参见《律师法》第44条规定:(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是违规行为。
45.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照我国法院中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是个多法域的国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该国法律中有关调整其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是在该外国法律未作此规定时,应当如何处理?
A.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外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地方的法律 B.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适用我国的法律
D.适用与该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正确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D项当选。
46.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正确答案:B
47.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该国民依照该外国的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请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外交保护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国国民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责任。如果侵害仅仅是由外国私人的行为引起的,所在国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则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本题中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这是私人的行为,甲国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当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该国民依照该外国的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只能由其国籍国通过外交方式请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该国民不能向该外国要求外交保护,所以.A项和C项也是错误的。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穷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该岛的主权属于甲国,领土主权不因被乙国的占有而丧失,所以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
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C项是错误的。D项正确。
48. 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正确答案:C
49.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正确答案:C
解析: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0.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甲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甲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8年后,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C.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决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D.丁犯A、B罪,分别被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丁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丁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问题。在选项B中,乙犯A、B罪后,又犯的C罪属于新罪,应当实行“先减后并”,而不是“先并后减”,因而B项是错误的。就选项D而言,C罪属于漏罪,由于漏罪是“先并后减”,再次并罚时,仍要受《刑法》第69条的限制,不可能超过20年,而已执行的部分是计算在20年之内的,所以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能超过20年,故D项错误。选项A中,甲新犯的C罪属于新罪,应“先减后并”。而“先减后并”的,已经执行的部分是独立的,只有新的并罚结果受20年的限制。这样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已执行期刑”+“并罚结果”,就可能超过20年,即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故A项错误。选项C中,由于前判决已经是对数个罪的并罚结果,此时发现漏罪,应以前判决为一个并罚单位和漏罪并罚,所以应以前判决确定的18年和新罪并罚,此时“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就是18年,故C项是正确的,所以本题A、B、D三项当选。 知识模块:刑法
51. 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 ) A.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C.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D.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知识模块:刑法
52. 陈某(无业),同军队某部军人孙某勾结共同绑架某富商的儿子,勒索钱财。那么,对此案件如何处理?
A.陈某和孙某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B.陈某和孙某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陈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孙某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正确答案:C,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例外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陈某、孙某应分别立案侦查,故C、D项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53. 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依法对郭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得匕首三把,其中一把匕首上沾有血迹。经过鉴定,这把匕首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和DNA都相符,郭某也承认该匕首为作案工具。该匕首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是因为这把匕首有下列哪些不同于另外两把的基本属性?
A.匕首上血迹的客观存在性
B.匕首上的血迹与死者血液的相关性 C.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D.收集人员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刑事证据理论,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相关性是指证据是同案件事实有某种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合法性是指证据是依法收集、依法查证属实并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本题中带有血迹的匕首不同于其他两把的特点是其带有血迹的客观性,以及血迹与死者血液的血型和DNA相符这种相关性,因而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所以A、B项正确。因为这三把匕首是在同一次搜查中被一起搜得的,所以均有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和收集人员的合法性特征,故C、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应当选A、B项。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54. 在下列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哪些?
A.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决定 B.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 C.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裁定
D.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延期审理的决定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故B、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延期审理的决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题A、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项。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55. 以下关于信用证中“软条款”表述正确的是( )
A.开证人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诈或是防止出口商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添加进去的
B.信用证继续具有它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性 C.它限制或取消了银行信用
D.由银行的信用改成了进口商的信用
正确答案:C,D
解析: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开证人在银行付款条件中,加进了银行付款要满足经开证申请人的签名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等条件后才能付款的条件的条款。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实际上取消了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实质上使信用证由银行信用又重新回到商业信用。对卖方的危害极大。因而AB错误,CD正确。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6. 对国家行使追偿权应有所限制。以下属于国家行使追偿权的限制规则的是:( )
A.必须是公务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B.追偿的金额主要根据国家赔偿的金额决定 C.要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D.追偿金的数额可以超过国家赔偿的金额,因为迫偿权具有惩戒性
正确答案:A,C
解析:追偿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的金额。 知识模块:行政法
57.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
中签字,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甲公司到期未还款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B.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C.乙公司和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D.银行有权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B 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所以C选项不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乙公司和丙公司未与银行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仅起诉甲公司的,可只列甲公司为被告,而不是应当将保证
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 D选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8. 下列关于唐律中的刑罚原则,正确的说法有( ) A.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展
D.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的,不能减轻刑事处罚
正确答案:BC
解析:秦代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唐代区分公罪和私罪。公罪指由于公务上的关系,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其余为私罪。区分公罪、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是为了保护官吏依法执行公务的积极性。 D项描述的情形称为“自新”,虽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但对自新,唐律也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9. 以下哪些属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A.诉讼时效届满则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
B.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C.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并不适用
D.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问题。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属法律规定的期间,但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为胜诉权,不丧失实体权利和起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等;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知识模块:民法
60. 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1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做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 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
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 D.乙的抗辩行为只有经过甲和丁同意后才对他们生效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只有D正确,AB,C错误,满足题意。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61. 李某和张某都因刑事犯罪被关押,李某被判5年有期徒刑,被关押在甲地,张某被关押在乙地劳动教养3年,现已执行一年零两个月。李某因入狱家境贫困,遂欲起诉张某让其归还从前所欠借款。李某原住所地为丙地,张某原住所地则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如果被告张某离开原住所地被关押已经超过一年,就意味着其经常居住地已经改变,应该由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了,因此选ACD。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62.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
正确答案:A,B,C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缴纳闲置费的条件是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故A项错误。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的条件是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故B项错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连续两年未使用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条,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
63.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知识。 依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可排除选项A。公约第三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二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种方式中供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果上述两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故选项D应予排除。
64. 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适用的《房地产管理法》特殊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可以决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以允许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ABC说法正确,D说法错误。
65. 根据我国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可以视为此处所说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
A.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被扶养人的国籍国、住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66. 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B、D表述正确。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67.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
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以及中止等几种犯罪形态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立即报告保安人员,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的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68.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但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分类的规定,因此需要掌握刑事证据的一些理论知识才能正确解答本题。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①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常见的原始证据有: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
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 ②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③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实质上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以及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够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犯罪客体物,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地点的勘验笔录,案发
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罪行而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行为等。 本题中李某在法庭上的证言是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这一证言按照证据来源的划分属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划分,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属于言词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的划分,属于直接证据。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是正确判断。
69. 依照《法官法》,法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A.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B.向上级法院反映自己不同于审判委员会意见的经手案件的看法 C.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D.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法官的纪律。《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70.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一个重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而法律原则不属于法的要素范畴
B.法律规则的内容具体而明确,相反,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抽象性
C.法律原则按照其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原则和任意性原则
D.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应该视为一个法律规则,因为它具有法律操作的可能
正确答案:A,C,D
7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正确答案:1,2,8 解析:《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所以A项应当选。《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亲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能力的人)等。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规定在律首的部分。“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包括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等)、叛(叛变)、降(投降)等十种行为。C项认为是《北周律》,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法例篇》中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刑2年。《陈律》中规定,如官吏犯罪应判4或5年,准许当徒刑2年等。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72.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
A.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
B.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
C.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主动性审查,由法官对法律进行附带的主动审查,而宪法控诉是被动性审查
D.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
正确答案:1,2,8
73. 下列有关集体合同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A.集体合同由劳动者共同与用人单位签订
B.劳动行政部㈠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C.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D.集体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个人不必再与企业签订单个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2,4 解析:《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4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74. 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审判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75. 以下关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政府国际组织是由政府间的协议设立 B.非政府国际组织主要由国际法调整 C.非政府国际组织具有非营利性
D.某些非政府国际组织可被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给予咨商地位
正确答案:C,D
76. 依据招标投标法,下列有关中标的表述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招标人有权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B.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
C.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D.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所以A项正确。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以B项正确。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CD项正确。
77. 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A.发行人在公哥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据此,AB应选;《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据此,CD应选。由本题可知,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把不同法律之间关于同
一个问题的规定联系起来记忆,以应对司法考试的出题趋势。
78. 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须遵守的原则包括( )。 A.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B.必须遵守国际法
C.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D.各国对其发射人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外空活动的九项原则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和占领等方式占为己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对其发射入外空的实体及其所载的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有所有权;各国对其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各国负有援助及营
救宇航员的义务。
79. 下列有关唐朝的“十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B.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C.“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D.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正确答案:A,B,C,D
80. 甲公司几年来一直按时依法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在一次抽查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因计算错误而少缴部分税款。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但不包括滞纳金 B.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可以包括滞纳金 C.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在5年内可以进行追征 D.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在10年内可以进行追征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81. 马克思说:“法学家们的这种幻想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这说明:
A.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成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B.法律关系既有其法的形式一面,又有其不以法的形式为转移,并决定法的形式的物质关系的一面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关系属性的理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由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来源于社会生活,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选项ABC均是正确答案,而D项称法律关系不体现国家意志是错误的,法律关系所依存的法律规范正是国家意志的反
映。
8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或人员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
正确答案:C,D
83.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
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
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正确答案:A,B,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
84. 某商场举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买一盒洁面乳可以获赠一瓶由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洗发露。李女士购得一件回去使用后,发现头发掉得厉害。经鉴定,该瓶洗发露中含有较强的有毒物质,使用之后导致人的头发脱落。针对以上事实,下列分析错误的有:
A.由于洗发露是附赠品,所以厂家不对李女士负赔偿责任
B.商场应对李女士负过错责任,但是其是否存在过错由李女士进行举证 C.该市消费者协会应对李女士负连带赔偿责任
D.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李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正确答案:A,B,D
解析:依《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A项中,附赠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A项说法错误。依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
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某商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依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知,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依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D项说法也是错误的。依题意ABD项当选。关于B项,需要澄清的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直接起诉生产者要求承担责任,生产者在承担责任之后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需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起诉销售
者要求承担责任,则销售者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方可免除责任。
8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有: A.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于广州某人
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 3名”。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
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 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正确答案:A,B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AB项应入选。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第21条规定可知,试用期条款是任意条款,缺少不会导致合同无效。D项不选。C项属于缺少必备条款。
86.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正确答案:A,B,D
解析:采用具体的实例考察抽象的宪法,标志着司考命题水平的提高。在本题中,“破门而入”侵犯了《宪法》第39条规定的公民的住宅权;“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至于“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则是公民的荣誉权,
而非受教育权,更何况是其女儿的。因此,应选A、B、D项。
87.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宪法》第86条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而AJ?页中遗漏了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等,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宪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因
此C选项和D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8.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正确答案:B,D
解析: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但“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的说法过于绝对。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遵循先例”和“违宪审查”原则,宪法判例在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故C项说法错误;宪法判例作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就是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并且起决定性作用,故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选BD。
89.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正确答案:C,D
解析:对此类题可以采取排除法答题,①④的做法是正确,因而A$选项不
适当,CD选项包含的②③⑥⑦⑧都属于不当行为。故正确答案为CD。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0. 依据法律,选项所列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A.所有大型工程项目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投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D.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正确答案:B,C,D 解析:依据《招标投标法》,在中国境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据此,选项B、C、D是正确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 3条。 知识模块:经济法
91. 英国两艘来中国运送货物的货轮在大连港相撞,双方就损害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我国法院在审理该争议时( )
A.适用船旗国法即英国法 B.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C.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船旗国法即中国法或英国法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
正确答案:A 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此得知,无论该争议发生在哪里都适用共同的船旗国法即英国法,A为当选项。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92.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损害的股东无权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D.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要求致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93. 2011年7月,我国商务部针对从美国进口的某机电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关于反倾销措施,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B.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D.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正确答案:A,C,D 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8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A正确。《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2—3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B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选项C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
94.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下列哪些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 A.清算组拍卖甲企业的房产时发生的费用
B.清算组人员张某因劳累过度病倒,张某的医疗费 C.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D.清算组聘请律师的费用
正确答案:A,C,D
95. 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B.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分所所负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C.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D.设立分所,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正确答案:C 解析:《律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18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三类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和合作所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所由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因此A项是错误的。《律师法》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96.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__________。
A.中国人的近亲属 B.定居在中国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 D.受庇护的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这是《国籍法》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
97.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湖北省工商银行不具有法人资格
B.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商业银行变更分、支行所在地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正确答案:A,B,C,D
98. 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 )
A.代客户录音、录像取得的所得
B.依客户要求代为设计、制订取得的所得 C.参与文艺演出取得的所得
D.担任领导职务取得的岗位津贴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理解。
99. 2007年8月6日,中国星辉公司与德国力盛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豆的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是:CW汉堡每箱35美元,10月装船。2007年10月16日,该批大豆100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速达公司的“飞鹰”号货轮,装船前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对大豆货舱通风降温。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星辉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飞鹰”号货轮与美国某航运公司“大熊”号货轮发生碰撞,导致“飞鹰”号货轮部分货舱进水,使2000箱大豆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飞鹰”号货轮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8000箱大豆已发霉,经查大豆发霉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货舱温度过高所致。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于2000箱货物的湿损,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承运人有航行过失免责
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8000箱发霉的大豆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
C.对于8000箱货物的损失,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次航程而发生的必须费用,应由受益的各方分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CIF表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卖方投得是一切险,碰撞这种意外事故是其承保的范围,故而中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依《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规定,“管船过失”是属于其可以免责的范围,本题中船舶碰撞是属于航行过失,承运人可免责;但是通风不适导致货舱温度过高所致8000箱大豆已发霉则属于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承运人拒绝向买方赔偿,买方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此时保险人取得了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故A、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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