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予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4、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 A.甲租赁乙的房屋,因拒付租金而发生纠纷 B.甲与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 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
D.甲在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
5、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6、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甲的损失( )。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 B.应由王某承担
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 7、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8、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9、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1、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
12、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1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14、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15、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A。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以下何种说法正确? ( )
A.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且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B.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D.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二、多项选择题
1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17、甲公司擅自在其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乙明星的肖像,导致甲公司的产品销量骤增,获得超额利润100万元。甲公司庆祝自己商业成功,燃放烟花,不慎将丙的汽车烧毁。现乙、丙均起诉甲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经查,丙的汽车在被烧毁时,二手车市场价值为15万元。在丙起诉时,该车价值跌至10万元。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A.乙需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方能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B.乙可以甲公司所获得的100万元的超额利益,作为自己的赔偿请求数额 C.丙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D.丙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18、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送货至买受人乙处,乙收货后付款。在以下何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乙仍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 A.甲送货给乙途中,因泥石流货物毁损
B.甲送货到乙处后,因联系不上乙,无法交货。甲运货返回途中,因泥石流货物毁损 C.甲送货到乙处后,因联系不上乙,无法交货。甲将货物提存。在提存期间,因泥石流货物毁损
D.甲送货到乙处后,乙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拒收货物。甲运货返回途中,因泥石流货物毁损
19、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20、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1、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2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10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8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2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8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8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2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23、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严重骨折以及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1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学校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C.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24、乙的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25、2014年2月15日,甲、乙订立借款合同,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14年10月15日还款。2014年8月1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乙出卖给甲10万元的货物,约定甲于2014年12月1日付款,现在货已交付。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 A.2014年9月20日,甲、乙均不享有抵销权
B.2014年10月20日,乙享有抵销权,甲不享有抵销权 C.2014年10月20日,甲享有抵销权,乙不享有抵销权 D.2014年12月20日,甲享有抵销权,乙不享有抵销权
三、名词解释
26、民事法律行为
27、诉讼吋效
2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9、共同危险行为
30、按份共有
31、隐私权
四、问答题
32、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33、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34、抵押权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35、善意占有的效力有哪些?
36、简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的含义。
37、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案例分析
38、甲为购买房屋向其好友乙借了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甲以其他借款未还清为由,只还了乙10万元,虽表示尽快还淸剩余10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款。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但甲都未还款。3年后,乙再次提出请求时,甲主张乙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无权再请求其还款。 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39、2001年3月1日,郭某找到赵某,称自己搞服装推销急需资金1万元,希望赵某能够借给他。赵某碍于情面就借给郭某5000元,郭某给赵某打了借条,约定于2001年3月31日前偿还。2001年3月12日,郭某觉得服装推销竞争激烈,无利可图,于是将自己积压的价值一万余元的成衣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准备只身一人去打工。赵某得知后,急忙找到郭某,要求郭某还钱。郭某称自己现在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况且说好是3月31口才还,还未到期。赵某无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六、论述题
40、试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A 5、D 6、A 7、B 8、B 9、A 10、A 11、D 12、C 13、C 14、D 15、D
二、多项选择题
16、AD 17、BC
18、BC 19、BC 20、BC 21、BC 22、BC 23、AC 24、BCD 25、AC
三、名词解释
26、答:民事法律行为,即发生或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并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7、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吋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的期限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期限具有可变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具有强行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8、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9、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0、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別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別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31、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
四、问答题
32、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甚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诸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3)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4)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力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5)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丼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
(6)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由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所谓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包含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中,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述民法诸基本原则问的关系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论证规则,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做出的价值判断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能论证证明存在足够充分.R正当的理由要求剥夺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或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33、答: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问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其构成要件钮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得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有三个成立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效力.①先履行抗辩权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②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34、答:(1)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①创设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属于设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设定,由此可见,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在“定纷止争”上功不可没。
②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在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后顺位抵押权人理应知道抵押财产之上己经存在的抵押负担,但其仍接受该抵押财产作为担保物,自然应受前顺位抵押权的约束。 (2)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①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在制度设计上应建立登记制度以适度保护其他债权人,以使其在交易之初即可判断债务人(抵押人)的责任财产范围,避免误认债务人所占有的财产均属亍责任财产的范围,而承担未能预见的风险。 ②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各动产抵押权之间依其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但各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依其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而定,这一时间并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他债权人无从了解。同时,依抵押权的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极易产生道德风险。采行“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在建立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之后,依登记的先后确定同一抵押财产上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而不问权利人或第三人是否知悉登记的实际情形,其权利的内容、设定时间次序及相互关系如何,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保护并无二致,堪称公平。
35、答: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善意占有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权利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2)状态推定效力。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开占有;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 (3)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
②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善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如果同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不负此义务。
④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36、答: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1目6条规定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信赖物权的公示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交付的公信力。这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削弱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37、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着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人是指与行为人没有监护、隶属、劳务等任何关系的人。如果存在监护、隶属或者劳务等关系的,则不能适用此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人赔偿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出对待,而是对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 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五、案例分析
38、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2年期限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己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中断的事由包括: ①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③义务人认诺,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2)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即2年内没有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但是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此中断,重新计算。所以甲的主张不成立,乙有权请求其还款。
39、答: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判决郭某承担赵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a.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b.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c.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淸偿。
②主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3)本案中,郭某和赵某的借款合同约定,郭某于2001年3月31日偿还赵某的借款,2001年3月12曰,郭某将自己积压的价值1万余元的成衣无偿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这一行为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使郭某“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对赵某债权的
实现造成损害。所以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赵某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六、论述题
40、答:继承人又称遗产继承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承继死者的财产上一切权利和义务的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确定的依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以婚姻登记为判断基础,但也有例外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事实婚姻的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我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几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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