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试用稿)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3年3月
前 言
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 2002年12月30日
编写组成员联系方式
编写内容 总则 人员 杨宝林 李彤 直拨电话 615620 615622 68018733 分机 E-mail Ghysjs@263.net 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 第二章 周涛波 2309 ztb@bjghw.gov.cn 杨宝林 615620 Ghysjs@263.net (建筑规划要求)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第五章 (交通规划要求)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八章 (附则) 李彤 周涛波 615622 68018733 2309 ztb@bjghw.gov.cn 王文红 68032606 2307 wwh@bjghw.gov.cn 王文红 68032606 2307 wwh@bjghw.gov.cn 隋一秀 68018732 2109 syx@bjghw.gov.cn 隋一秀 68018732 2109 syx@bjghw.gov.cn 杨宝林 李彤 615620 615622 Ghysjs@263.net 注:全书由邱跃同志组织编写,王文红同志负责统稿。
目 录
总则„„„„„„„„„„„„„„„„„„„„„„„„„„„„„„„„„„„„1 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2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4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10 1.2.3 建筑性质分类„„„„„„„„„„„„„„„„„„„„„„„„„„10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 1.3.3 人口密度„„„„„„„„„„„„„„„„„„„„„„„„„„„„11 1.3.4 容积率„„„„„„„„„„„„„„„„„„„„„„„„„„„„„12 1.3.5 建筑密度„„„„„„„„„„„„„„„„„„„„„„„„„„„„12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面积
2.1.1 定义„„„„„„„„„„„„„„„„„„„„„„„„„„„„„„13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3 第二节 建筑高度
2.2.1 定义„„„„„„„„„„„„„„„„„„„„„„„„„„„„„„15 2.2.2 计算方法„„„„„„„„„„„„„„„„„„„„„„„„„„„„15 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17 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18 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8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 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21 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定义„„„„„„„„„„„„„„„„„„„„„„„„„„„„„„22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23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 2.4.4 消防间距„„„„„„„„„„„„„„„„„„„„„„„„„„„„27 2.4.5 其它间距„„„„„„„„„„„„„„„„„„„„„„„„„„„„29 第五节 竖向设计
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30 2.5.2 设计标高确定„„„„„„„„„„„„„„„„„„„„„„„„„„30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
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 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2
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 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 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 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 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 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 3.3.4 环境规划要求„„„„„„„„„„„„„„„„„„„„„„„„„„38 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 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 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 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
4.3.1 一般规定„„„„„„„„„„„„„„„„„„„„„„„„„„„„46 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47 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 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 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
4.4.1 定义„„„„„„„„„„„„„„„„„„„„„„„„„„„„„„48 4.4.2 后退树干距离„„„„„„„„„„„„„„„„„„„„„„„„„„48 4.4.3 后退树冠距离„„„„„„„„„„„„„„„„„„„„„„„„„„48 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
4.5.1 申报项目类别„„„„„„„„„„„„„„„„„„„„„„„„„„49 4.5.2 申报材料„„„„„„„„„„„„„„„„„„„„„„„„„„„„49 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
5.1.1 道路等级„„„„„„„„„„„„„„„„„„„„„„„„„„„„50 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 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 第二节 停车位
5.2.1 基本要求„„„„„„„„„„„„„„„„„„„„„„„„„„„„58 5.2.2 机动车„„„„„„„„„„„„„„„„„„„„„„„„„„„„„58 5.2.3 自行车„„„„„„„„„„„„„„„„„„„„„„„„„„„„„60 第三节 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 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62 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6.1.2给水系统„„„„„„„„„„„„„„„„„„„„„„„„„„„„„ 第二节 供电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 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 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69 6.2.5 开关站规划„„„„„„„„„„„„„„„„„„„„„„„„„„„71 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71 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 第三节 通讯
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 6.3.2 邮政局所„„„„„„„„„„„„„„„„„„„„„„„„„„„„72 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73 6.3.4 微波通信规划„„„„„„„„„„„„„„„„„„„„„„„„„„73 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 第四节 热力
6.4.1 城市热源规划„„„„„„„„„„„„„„„„„„„„„„„„„„74 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 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 第五节 燃气
6.5.1 城市气源规划„„„„„„„„„„„„„„„„„„„„„„„„„„78 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 第六节 排水„„„„„„„„„„„„„„„„„„„„„„„„„„„„„ 81 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
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 6.7.2 公共厕所规划„„„„„„„„„„„„„„„„„„„„„„„„„„83 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1.1 基本原则„„„„„„„„„„„„„„„„„„„„„„„„„„„„ 85 7.1.2 布局要求„„„„„„„„„„„„„„„„„„„„„„„„„„„„ 85 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 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 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 7.2.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 7.2.4 学校用地„„„„„„„„„„„„„„„„„„„„„„„„„„„„ 94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 第八章 附则
第一节 设计责任„„„„„„„„„„„„„„„„„„„„„„„„„„„ 96 第二节 有关用语„„„„„„„„„„„„„„„„„„„„„„„„„„„ 96
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 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 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 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 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 第四节 图面要求
8.4.1 总平面图„„„„„„„„„„„„„„„„„„„„„„„„„„„„ 98 8.4.2 平面图„„„„„„„„„„„„„„„„„„„„„„„„„„„„„ 99 8.4.3 立面图„„„„„„„„„„„„„„„„„„„„„„„„„„„„„100 8.4.4 剖面图„„„„„„„„„„„„„„„„„„„„„„„„„„„„„101 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8.5.1 指标计算方法„„„„„„„„„„„„„„„„„„„„„„„„„„102 8.5.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3 第六节 其它要求„„„„„„„„„„„„„„„„„„„„„„„„„„„104 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104
总 则
1 目的
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
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批准。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
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11 R1 R12 类 别 名 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R13 道路用地 R14 R21 R22 R2 R23 R24 R3 R31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32 类 别 名 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政协、、、、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R33 R34 R41 R42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 R43 R44 道路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C11 C1 C12 C21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C24 C25 C26 C3 C31 C32 C33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游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C34 C35 C36 C41 类 别 名 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范 围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C4 C42 C51 C5 C52 C53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C C6 C63 C C65 C62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M1 M2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M3 T2 T T3 T21 T22 T23 T4 T41 T42 T5 S11 S1 S12 S13 S14 S S2 S21 S22 S3 S31 S32 U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类 别 名 称 三类工业用地 范 围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W W1 W2 W3 T1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U11 类 别 名 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U12 供燃气用地 范 围 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13 U14 供热用地 U21 U2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U3 U4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U41 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U5 U6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G G1 G11 G12 G2 D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D1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类 别 名 称 类 别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保安用地 D3 E1 E21 E2 E22 E29 E3 E4 E E5 E61 E6 E62 E63 E69 E7 E8
露天矿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园林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弃置地 范 围 监狱、拘留所、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和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允许设置(无条件);○ 可以设置(有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
1.2.3 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干休所等。
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行政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4.商务办公建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包括SOHU办公楼)。 5.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6.文化建筑: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
7.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8.医疗建筑: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9.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10.仓储建筑: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房。 11.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12.科研建筑: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13.教育建筑: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
14.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15.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16.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17.单身宿舍: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1.3.3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总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居住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1.3.4 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总建筑面积(地上)
容积率=
建设用地面积
1.3.5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总面积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面积
2.1.1 定义
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上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下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如无特殊注明以下均同)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内的设备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柱的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0.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 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包括栏板厚在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挑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跨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7.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18.检修、消防等专用的室外爬梯不计入建筑面积。
19.层高在2.2米以内(不含2.2米)的设备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20.构筑物,如: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圆库、干支线等不计入建筑面积。
21.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2.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3.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24.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5.层高小于2.2米(不含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26.建筑物外墙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时其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7.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处,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沉降缝以外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通道端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8.用深基础作地下架空层超过2.2m米的,设计包括门窗、地面抹灰及装饰的,按架空层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装饰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9. 图书馆的书库,有书架层的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无书架层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0.全部凹阳台以凹进部分净空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半凸半凹的阳台分别以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住宅工程首层平台(非悬挑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1.突出墙面的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架空通廊的屋面层和底层作为通道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建筑物楼内无楼梯只有室外楼梯的(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时室外的楼梯(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首层室外楼楼底有围护结构并加以利用者,利用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其利用部分的顶盖楼梯不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
34.室外钢楼梯宽度在0.6m以内的,包括休息平台在内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5.突出外墙的附墙烟囱、垃圾道、竖风道等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依附于外墙、有沉降缝的靠墙烟囱按烟囱不计算建筑面积。
36.各种变形缝、沉降缝、宽度在0.3m以内的抗震缝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跨不同的建筑物之间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的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宽度在0.3m以外的抗震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37.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层的,高层利用低层屋顶层做通道的,通道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8.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39.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该房间层高1/2,且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反之,则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二节 建筑高度
2.2.1 定义
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
2.2.2 计算方法
1.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世界遗产保护范围、机场控制区,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图1,H)
H H1 H H 图1 图2 图3 2.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图1,H1)
3.采用传统坡屋面形式的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计算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大于30°时,按坡屋顶高度一半处计算建筑高度。(图2,H)
4.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图3,H)
5.建筑室外地坪系指该建筑外墙散水处。当该建筑不同位置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时,以计算建筑高度相关方向的散水平均位置为室外地坪。(图4中B 的建筑高度取H1)
6.在规划市区范围内如建筑物散水高出相邻道路高程0.5米以上(含0.5米)的,建筑高度从道路路面计起。
相关建筑 H1 46.38 相关方向 A B A 46.38 相关方向 B 48.28 H2 48.28 图4 平面关系 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 1. 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控制。 2. 在城市规划中的非建设地区、隔离地带、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地区内,需要建少量建筑时,应以建平房为主。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规定详见相关章节。
4.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合理层高的要求:
在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中,不同类型建筑还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设备选用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层数。如:多层、高层住宅单层层高均不应低于2.70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的面积不应低于2.10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米,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米;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米,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米。不得采取压低层高的方法提高建筑层数。
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
(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2)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到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3)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绿化隔离带。
(4)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5)已经正式列入全市\"进京第一印象\"工程的\"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按照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五河\"是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温榆河、北运河;\"十路\"是京石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顺平路、京密路、京张路、外二环路等主要公路和京九、大秦2条主要铁路。
注:
(1)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京承公路:东直门―酒仙桥―顺义―怀柔―密云―古北口―承德。(含机场路支线,原定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京榆公路:建国门―通州―山海关。
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马驹桥―武清―塘沽新港。 京开公路:西南城角―西红门―黄村―固安―开封。 京保公路:广安门―六里桥―卢沟桥―良乡―保定。
京原公路:复兴门―八角―衙门口―潭柘寺―紫荆关-原关。 京大公路:阜成门―金顶街―三家店―雁翅―斋堂―大同。 京张公路:德胜门―昌平―德胜口―延庆―张家口。
京丰公路:安定门―立水桥―小汤山―九渡河―四海―琉璃庙―丰宁。 (2)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十条豁口―平房―通州; 朝阳门―定福庄―通州; 广渠门―双桥―通州; 体育馆路-垡头;
天坛东侧路―东高地―青云店―安定; 陶然亭豁口―团河―黄村; 吴家场-卢沟桥; 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老牛湾―昌平; 亮马桥―东坝―徐辛庄;
黄土坡―良乡―房山―长沟―张坊; 燕山石化区―周口店―云居寺―张坊; 十三陵(定陵西)―永宁-白河堡; 通镇―马头―觅子店。
永定门-南苑; 西南城角-丰台; 西便门-衙门口;
西直门―小南庄―圆明园―温泉―大觉寺; 东北城角―沙子营―高丽营―怀柔; 顺义―杨各庄―平谷―海子水库; 良乡―闫村―燕山石化区; 昌平―南口―西拔子―延庆; 怀柔―汤河口―琉璃庙;
4.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表。
建设工程与一般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道 交 建 筑 类 别 建 通 筑 高 度 开 口 路 宽 度 0 (3)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系指建设工程首层外墙最凸出处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二层以上部分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至10米。 (9)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次干道(含次干道)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10)中小型电影院、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的要求;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这一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道通向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宽度不得小于3.50m。 (11)建设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3.4 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建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其相邻用地内有现状(或已审定规划方案的)建筑时,还应符合有关建筑间距要求.在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不再按照下表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北 边 界 南 边 界 东西边界 计算公式 板式建筑(南北朝向) 0.8H(当0.8H≤14米时) 1.6H-14(当0.8H>14米时) 退让距离 5-106米 计算公式 0.8H 退让距离 5-14米 计算公式 0.5H 退让距离 5-9米 板式建筑(东西朝向) 0.5H(当0.5H≤14米时) 1H-14(当0.5H>14米时) 5-30米 0.5H 5-9米 塔式建筑 0.6H(当0.6H≤14米时) 1.2H-14(当0.6H>14米时) 5-106米 0.6H 5-14米 0.75H(当0.75H≤12米时) 0.5H 1.5H-12(当0.75H>12米时) 6-38米 6-38米 注:(1)上表中的H为拟建工程所在用地地块的规划建筑控制高度。 (2)上表中的板式建筑、塔式建筑定义详见本章2.4.1中的说明。朝向指该建筑主要用房的开窗方向。 (3)拟建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后退各方向边界距离均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拟建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后退北边界距离应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后退其它方向边界距离由规划行政部门参照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提出。 (4)退让距离栏中前面数字为下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小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后面数字为上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大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 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 遮挡建筑 北 侧面长度 正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 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新建区 0º~20º 1.7 20º以上~60º 1.4 60º以上 1.5 改建区 1.6 1.4 1.5 北 1.7H(1.6H) 1.4H 1.5H 0º~20º 20º以上~60º 60º以上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20º、60º)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北 两侧 1H L 单栋塔式遮挡建筑 2L L 2L 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 北 遮挡建筑 L L 间距 L 间距 L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 建筑群的长高比 1.0以下 1.0~2.0 2.0以上~2.5 2.5以上 新建区 改建区 1.0 1.0 1.2 1.2 1.5 1.5 1.7 1.6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建筑间距系数 0º~20º 1.9 20º以上~60º 1.6 60º以上 1.8 (2) 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 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小于1.3。 (4)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计算。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地形高差 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 3.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1.6计算建筑间距。 4.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 筑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6.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开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C B A B 7.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8.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核算建筑间距时,应从遮挡建筑的屋顶的垂直投影处计算。 2.4.4 消防间距 1、多层建筑 (1)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防火间距(m) 7 8 10 9 10 12 四级 注:(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2)多层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高层建筑消防间距的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高层建筑 裙 房 13 9 9 6 一、二级 9 6 三级 11 7 四级 14 9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2)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米。 (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米。 (4)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制度、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版)。 3、特殊建筑消防间距的规定: (1) 汽车库 a.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下表。 汽车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汽车库 名称和耐火等级 停车库 修车库 一、二级 三 级 建筑物的名称和耐火等级 停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6 三级 12 14 8 四级 14 16 10 停 车 场 注:1.防火间距应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0米。 4.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甲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池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2米。 6.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7.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b.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化、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详见《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防火间距详见《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 (2).人防工程 a.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b.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4) 调压站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高压(A) 高压(B) 中压(A) 中压(B) 中压(A) 中压(B) 距建筑物 或构筑物 10.0 8.0 6.0 6.0 5.0 5.0 距重要公 共建筑物 30.0 25.0 25.0 25.0 25.0 25.0 距铁路或 电车轨道 15.0 12.5 10.0 10.0 10.0 10.0 地上单独建筑 地下单独建筑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其他 建筑 类 别 间距(m) 锅炉房 耐 火 等 级 (5) 锅炉房 建筑的锅炉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米) 高层建筑 工厂建筑或(十层以上住宅,一般民用建筑 乙、丙丁戊类可 燃 液 体 贮 罐 24m以上其他建筑) 库房 一 类 二 类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甲、乙类 丙 类 主主体 裙 体 裙 1-2 3 建房 建房 级 级 筑 筑 4 1-2 3 4 级 级 级 级 容 积 (m) 5-50 51-200 201-1000 5-250 251-1000 1001-5000 31~2级 20 15 15 13 3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5 20 12 15 20 (6) (7) (9) 12 14 16 25 20 20 15 12 14 16 15 20 25 15 20 25 (7) (8) (10) (6)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7) 室外变、配电站其他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详见 2.4.5 其它间距 1. 通风间距 通风间距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两幢建筑间为避免受由于风压而形成的负风压影响所需保持的最小距离。 2. 生活私密性间距。 应在设计中注意避免出现对居室的视线干扰情况。一般最小为18米。 3. 城市防灾疏散间距 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40米,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五节 竖向设计 建设用地的自然地形,往往不能满足场地设计各种标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将自然地形加以改造平整,进行垂直方向的竖向布置,使改造后的设计地面能满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结合用地的地形特点和施工技术条件,研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相互之间的标高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少开土石方量,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物、道路等的竖向位置。这就是场地设计的竖向布置工作。 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 将自然地形加以适当改造,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地形,称设计地面或设计地形。设计地面按其整平连接形式可分为三种: 1.平坡式 平坡式是将用地处理成一个或几个坡向的整平面,坡度和标高没有剧烈的变化。 2.台阶式 台阶式是由两个标高差较大的不同整平面相连接而成的,在连接处一般设置挡土墙或护坡等构筑物。 3.混合式 即平坡和台阶混合使用的形式。如根据使用要求和地表特点,把建设用地分为几个大的区域,每个大的区域用平坡式改造地形,而坡面相接处用台阶连接。 选择设计地面连接形式,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自然地形的坡度大小、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及运输联系、场地面积大小、土石方工程量多少等。一般情况下,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应选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采用台阶式。但当场地长度超过500m时,虽然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也可采用台阶式。 2.5.2 设计标高确定 1.设计标高确定的主要因素: (1) 用地不被水淹,雨水能顺利排出 在山区要特别注意防洪、排洪问题。在江河附近,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以上,而设计水位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使用年限确定。 (2) 考虑地下水位、地质条件影响 地下水位很高的地段不宜挖方;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可考虑适当挖方,以获得较高地耐力,减少基础埋深。 (3) 考虑交通联系的可能性 应当考虑场地内外道路、铁路连接的可能性,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相互运输联系的可能性。 (4) 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地形起伏变化不大的地方,应使设计标高尽量接近自然地形标高;在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地区,应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填大挖。 2.设计标高确定的一般要求: (1) 室内、外高差 当建筑物有进车道时,室内外高差一般为0.15米;当无进车道时,一般室内地坪比室外地面高出0.45~0.60米,允许在0.30~0.9米的范围内变动。 (2) 建筑物与道路 当建筑物无进车道时,地面排水坡度最好在1%~3%之间,允许在0.5%~6%之间变动;当建筑设进车道时,坡度为0.4%~3%,机动车通行最大坡度为8%。 道路中心标高一般比建筑室内地坪低0.25~0.30米以上;同时,道路原则上不设平坡部分,其最小纵坡为0.3%,以利于建筑物之间的雨水排至道路,然后沿着路缘石排水槽排入雨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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