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
曾娇艳黄书建*
摘要:确立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通过记录量刑过程,展示程序公正,可以让法官自由裁
量权受合法性原则的约束;通过论证量刑理由,彰显裁判理性,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理性原则的约束;通过公之于众,展示透明理念,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公众的有效监督,进而增强公众对量刑结果的信仰与服从。构建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首先应在制度设计上引入量刑答辩程序,以支撑裁判文书详尽展示量刑的全过程,其次应对现行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进行调整,以便充分论证量刑理由,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和公开范围,以将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价值落到实处。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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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于哪位法官主持量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
一、确立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所谓量刑权又称刑事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在正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在刑法法定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其实质是法官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犯罪人分配刑罚、酌定刑种及其轻重的一种权力。法律的局限性和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但缺乏有效规制与监督的量刑权又必将导致量刑不当甚至量刑不公,进而引发量刑的公信力危机。因为“权利会被滥用直到遇到界限为止”。在美国,已有证据表明,每个管辖区都可能证明法官之间存在量刑差别,这“
种刑罚不等意味着被告人受到的处罚很大程度上取
失当案例也是俯拾皆是。如某区法院审理四起盗窃案件,甲、乙两案盗窃财物都是1600元,甲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天后乙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相隔4天刑期相差12倍;丙案被告人多次盗窃共计9800元,丁案被告人一次盗窃980元,两次盗窃数额相差10倍,但都判处有期徒刑2年,前者处
\"以罚金3000元,后者处以罚金2300元。#再如,福建
省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受害少女并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周宁县法院一审对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其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市中院进行二审,对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其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审判决误差率高达300%,无论从哪个角12年。一、
*作者简介:曾娇艳,女,湖南新化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黄书建,男,江西吉安人,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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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度看,都是一个无法理解和容忍的惊人数字。样的裁判结果要获得被裁判者和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没有裁判文书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是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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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辽宁刘涌案,一审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而辽”
参议员埃德伍德・量刑是国・肯尼迪曾这样评价:“M家的丑闻,不同的法官对被指控有关类似罪行的被告科以截然不同的刑罚,一位可能被判处缓刑,而另一位罪行相似的被告则可能被判长期监禁。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我们赋予了法官不加约束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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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没有受到有效规制的自由裁量权也进一步导致”
宁高院二审改判其死缓,理由相当模糊,引起社会哗然,在舆论的重压之下,最高法院不得不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提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这一事件之所以让辽宁高院被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展示其令公众信服的量刑理由。正如龙宗智先生所言:如果法官无需在其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说明与论证过程,非但不能有效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增强其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反而会使判决成为掩盖其专断行为的合法载体,进而滋生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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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法裁判和司法腐败。
了量刑的公信力危机,在我国长期存在大量被告人因对量刑不满而上诉、上访的现象。据统计,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97件上诉案件,124名上诉人中,以量刑过重为由涉及69件87人,占上诉人的70.1%,而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包括法定量刑情节未予认定、未判处附加刑和量刑畸轻畸重)为由改判的上诉案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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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量刑权的规制力度不够以及由此引发的5件。$
度的另一应有之意是要求裁判文书充分论证量刑理由,以彰显裁判理性,让公众获得量刑结论的合理性认识,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三)公之于众,展示透明理念,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公众的有效监督
公开是一切社会规范运作的普遍法则,也是世界各国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暗箱操作已越来越多地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抨击和克服。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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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既要全面记录量刑的。
公信力危机,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如何规制和监督量刑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笔者以为,刑事裁判文书作为量刑程序和量刑结论的载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信息的重要职责,确立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乃是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量刑公信力的切入点之一。
(一)记录量刑过程,展示程序公正,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法性原则的约束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官量刑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套科学、严密的诉讼程序可以把个人素质问题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以理性化的制度因素遏止或削弱司法裁判者故意为非的动机,从而限制裁判者的恣意、专断。但仅有这种程序的设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究竟法官“是否按这种程序操作”无从体现,因此,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的首要内涵是要求裁判文书全面展示量刑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拿出量刑结果。要让公众透过裁判文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审判人员是否正当地运用职权,履行职责。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正是与程序内在机制相应合的外在机制,因为公众的压力将迫使法官按程序办事,受合法性原则的约束。
(二)论证量刑理由,彰显裁判理性,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官最终得出的量刑结论要符合法律精神,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诉讼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意志在诉讼、审判过程和结果中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张扬,当事人的意志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所以,这
全过程,以展示程序公正,又应进行充分的量刑说理,以彰显裁判理性,从而使量刑结论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更重要的是,它还应以公告的形式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布,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悉、评论,以监督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公众对量刑结论的认可与服从。
事实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明文规定了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在德国,公开宣布法庭判决是审判的最终阶段,法庭必须将定罪与量刑写成书面判决,由审判长在公开的法庭上宣读。宣布量刑后,审判长进行口头解释,当法官结束口头解释后,审判才结束,判决中的量刑成为终局。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判决后
5个星期之内,法庭必须将定罪和量刑的理由作书面
解释。书面解释必须涵盖判决的所有方面,包括对证
\"*)据的总体评价。比利时《刑事诉讼法典》第198—5条
第2款要求,所有的判决简明扼要地说明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择定某种刑罚或措施以及该种刑罚与刑法典》要求在审理措施的程度的理由。在法国,新《
轻罪案件时,只有专门说明理由,法官才能判决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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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监禁刑(NCPE第132—19条。)!他山之石,“在后一部分,应某些问题还有异议的,应予分析评价。
当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这样的通行格式为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的表述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受“重定罪、部分,经审理查明......”轻量刑”观念的影响,往往在“只是列明了对定罪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忽视
可以攻玉”,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也不失为扭转我国目前量刑现状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的构建
构建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既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又应设置相关的量刑程序予以支撑,还应对现行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进行调整。具体而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引入量刑答辩程序,全面记录量刑过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机制都以定罪为核心,量刑环节缺少专门的制度设计。这导致庭审实践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重点主要围绕犯罪能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具体的量刑幅度则完全由法官掌握。作为审判程序载体的裁判文书则只能记录定罪的过程,无法展示量刑的过程,公众也不可能透过裁判文书的内容,清楚地了解审判人员是否正当地运用了量刑的职权。因此,有必要设置“量刑答辩制度”,把量刑答辩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即在维持现行庭审结构的基本框架下,将庭审(主要指法“
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分为二,在原来的庭审程序下统摄两个子程序,使关于罪责成否的认定和具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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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量定均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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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量刑情节有关的证据的全面展示。!在“本院认
为......”部分,则只是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对量刑理由的论证则十分浅显,即便是有从宽从严处理情节的量刑,也论证得十分粗疏。如许多判决书这样阐述:“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判处”这种空洞的说教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说服和教育作用,对个案中的当事人亦没有多大的说服力。而对不存在从宽或从严情节的量刑,则直接给出刑种和刑度,根本没有量刑理由的论证,这些都是极为严重的误区。
因此,有必要将现行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两个部分细分为两个表述层次,第一层次首先展示经审理查明的涉及犯罪构成的证据,并随即明示证据的取舍论证过程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论证过程;第二层次则首先展示体现量刑情节的证据(前提是第一层次已经证明构成犯罪)并随即不仅论证证据如何取舍,是否具备从宽或从严情节,尤其要对最终何以判处某种刑罚(包括附加刑)
#&!及刑度从法律和法理上作出特别论证。具体而言,应
样,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记录定罪的全过程,也能真实地反映出量刑的全过程,法官将在公众的压力下遵循量刑的合法性原则。
(二)调整现行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充分论证量刑理由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都存在重定罪分析、轻量刑论证的弊端,对量刑理由的陈述过于粗疏,往往流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简单描述,缺乏充分的论证与推理,有时根本就没有对量刑结果进行论证。鉴于此,首先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必须说明量刑理由。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判刑,但须附具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其次,应对现行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进行调整,为充分论证量刑理由留下足够的论述空间。目前,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论证说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二是“,在前一部分,应当列明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
论证好以下几种情形的理由:1.选择主刑还是附加刑的理由;2.在法律条文有多个可供选择的刑种时,选择刑种的理由;3.在已确定刑种的幅度中,最终确定刑度的理由;4.适用缓刑的理由;5.数罪并罚中,个罪确定刑的理由,最终宣告刑的理由。通过对上述量刑理由的论证,让当事人、让关注案件的人及社会各法理的层面明白相似的案件量刑为何有界,从法律、
差异,不同的案件为何最终量刑结果一样。
(三)完善裁判文书展示制度,加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目前,英美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书都发表和出版,重要的判决书还刊登于全国性大报纽约时报》(如《),而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也同样公布,联邦各法院的判决书分别刊载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U.S.SupremeCour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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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联邦地方法院判例《、《port)、
汇编》同样,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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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书也通常公开出版。!而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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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人民司法》,《2004年第
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书除了发给当事人,此外就是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除非是当事人人数特别众多的集团诉讼,判决书一般只印几份到十几份,作为第三者的公民是不易看到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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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判文书的展示制度,加大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公开力度,无疑是裁判文书改革的着力点之一。如果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被公之于众,如果历年的裁判文书被汇编成册,公开出版,成为学者、学生们引用、讨论的资源,记者、公众们查阅、评论的对象,那么法官量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量刑结论也更易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
结语:法国刑事法学家玛蒂曾有过这样的评论:确实,不论法官确定刑罚的自由是历来既有的(如普通法系国家)还是新近取得的(例如大陆法系国家),这一自由总有导致判刑不对称性的风险,这是欧洲理事会的原话(1987年第8届犯罪学大会),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可能的方法是设法监督刑罚的比例性(等价性),也就是说刑罚的平等性,途径就是要特别重视判刑的理由。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正是通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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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程与量刑理由的展示制度化,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约束,从而有效规制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升量刑结论的公信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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