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西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14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见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原告身份证 证明对象及内容 原告的主体资格 页码 1 1 2 3 电脑咨询单 被告的主体资格 2 借款合同两份 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和于2013年11月24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限等内容 3-4 4 企事业单位资金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借款往来专用收据 250000.00元给被告 5
证据提供人:
提供时间: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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