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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银行业不良资产核销的思考

来源:好走旅游网
新形势下银行业不良资产核销的思考

作者:暂无

来源:《上海经济》 2014年第5期

文/ 陶 聪 编/ 邵金鹤 于翠花

引言:

风起青萍之末,2013 年银行开始核销大量的不良贷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根据官方发布的权威数据:五大银行在2013 年核销的不良贷款额度达到了590亿元人民币,创下10 年来最高水平,为2012 年的227%。本轮核销带有鲜明的区域特点和行业特征。从区域看,这些不良贷款大多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从行业来看,这些不良贷款大多形成于2011 年前后,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造船、纺织等行业为主,也包括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如光伏和钢贸行业。去年这一轮对不良贷款的核销金额急剧增多,既是宏观经济下行使然,也与新的核销原则放宽所导致。

在此背景下,多类型机构(2013 年浙江、江苏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地方融资平台、PE 机构等)涌入这一市场。有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介入不良资产的收购生意,新形势下国内银行业不良资产核销逐渐形成涟漪,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定义及核销原则

广义上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到期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称为正常贷款;反之,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本金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的这类贷款,称为狭义上的不良资产或不良信贷资产。按国际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本文所探讨的不良资产是指后三类贷款。

按照最新的不良贷款的核销原则,以下几类不良贷款银行可以自主核销:单户贷款余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户贷款在1000 万元及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如果借款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两年,银行仍未收回资金,也可以核销这类不良贷款。

银行业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经营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为前提下把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作目标。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资产问题的一般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市场风险;而我国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既有自身的市场风险,也有产权制度方面、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方面的原因,归根到底是金融资源低效率配置的结果。

从产权制度角度来看,目前国内银行业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风险意识不一致,形成不良贷款也是必然的事。从信用制度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信用处于逐步建立的阶段、企业信用日益恶化成风,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而不落实债务,使银行讨债无门。“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发生作用,从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企业肆意逃废银行债务。从法律制度来看,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产生还在于其资产处置面临许多法律困境。现行法律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制裁缺乏应有的惩治金额力度和惩戒警示效果;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行业管制使处置过程中的缴费环节太多,处置成本极高;司法目标中缺乏对金融资产的倾向保护,导致银行诉讼收贷的结果多是收取低值高估的实物资产,反而增加了不良资产率等。

以上因素不仅助长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成,而且也使银行业消化不良资产的工作进展缓慢,有些商业银行只能借助呆帐核销、内部 “开源节流”和靠占用资本金收取实物来进行,但这样做的结果不仅降低了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影响了银行业内部正常工作持序,形成恶性循环。

新形势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银行业处置这类不良资产的方式通常是将其卖给外部投资者,这些外部投资者主要是中国的大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等)。这一业务模式曾一度受到行业内的看好。随着银行业的贷款增多,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业务将会增加。2013 年以来,浙江、江苏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除此之外,地方产权交易平台、P E、信托公司等机构纷纷介入这一领域与以往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几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时,以低至1-2 折的廉价甩卖相比,市场竞争的增加,主体的多元化,将提高不良资产的售卖价格。

银行业如何在新形势下核销不良资产,笔者有如下建议:

1. 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盘活信贷资产存量。

首先,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的三落实,坚持按责任计划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

其次,专户专法,分类清收。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

2. 商业银行要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光大、中国银行已经试点尝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过程 ,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置方式 ,使购买者不再仅限于有意愿有能力的投资者。实践证明,资产证券化对我国不良资产的解决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但证券化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是要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向 SPV 的模式靠近,充分处理好不良资产。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人员选择方面要选择具有高超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完全胜任处置不良资产工作。

适时依托信托机构平台打包处置抵债资产。我国《信托法 》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处理抵债资产。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当事人 ,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抵债资产信托。银行将抵债资产的管理、经营和变现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办理 ,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的理财功能 ,为受益人﹙即银行﹚的利益对其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抵债资产通过信托方式处理 ,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专业化处置优势 ,使银行摆脱处理抵债资产的繁琐程序 ,集中精力经营银行主营业务 ,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

3. 商业银行积极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加强国际合作,踏实践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刚刚起步,法律法规、方案设计、专业人才队伍的缺乏等,尤其在不良资产打包营销方面 ,如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最大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等方面存在很长的一段路需要探索前进。而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以增进国际合作则客观上有利于引进、消化和吸收提高,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杭州银行

等)已经聘请国外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入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同时已将我国资产处置的管理人员送到国外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客观上证明已经提高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技术层次。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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