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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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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要检车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责任人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营业前检查一次环境卫生,营业后指导对在架销售产品进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三条、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组织对仓储、在架产品全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保质期、贮存条件、在架产品外观性状、产品标签等。临期产品下架单独摆放明示销售,整件产品退回供应商,杜绝过期产品在库、在架。保证产品贮存条件符合包装说明要求,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检查产品标签是否符合GB7718、GB18050、产品执行标准等的规定,将疑似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下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不符合的做退货处理。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每年到期前10天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第四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分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烧、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并病症时,应立即 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

烧、呕吐。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戒指销售食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第六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七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养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第七条、经营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

第、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课时。

第九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十条、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十一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收,验收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求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期限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去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从业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从业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部门。

四、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是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曲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并对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经营保健食品,还需索取下列材料: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生物营业执照复印件;索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还需索取以下材料:品种注册证书复印件、全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批发食品建立销售台账,向供货方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成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保证批发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逐步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食品资料、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代表担任。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第四条、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可疑食品;做好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可疑食品的排查和销售趋向的调查等工作。

②协助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必须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第六条、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在食品安全事政处置中,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 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 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 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

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七、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

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 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八、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或铁栅),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计划。 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十一、食品运输贮存销售制度

为加强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做到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于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贮存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销售人员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六、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七、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八、销售散装、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十、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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