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评定监理工作程序
1、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
1)验收条件
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即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交工的意向。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办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
2)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格式
当合同段工程符合上述条件后,就可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交工验收申请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1) 交工验收申请的范围;
(2) 自检评定结果;
(3)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费用汇总表、 合同段工程量及费用明细表、 合同段单位工程投资一览表);
(4) 尾留工程计划;
(5) 竣工文件完成情况;
(6) 附件: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合同段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
3)初验检查内容及方法
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办负责组织。当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员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施工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
(1) 审查的内容及方法
a、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
根据交工验收申请所附的工程量清单,逐项核查现场完成情况,核实工程量,计算出工程费用。如有少量工程剩余,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实施时,应保证不影响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行车安全。
b、现场检查
a)工程实体的检查,主要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出详细描述和记录。
b)需要恢复的项目的检查,包括沿线的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堆料场的恢复、绿化或复耕;沿线路容、路貌的整理。
c)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d)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e)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f)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部门认可。
g)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c、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定
在中间交工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汇总计算,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评定,形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d、资料的检查
根据各项目制定的竣工资料整理办法,以及交通部和档案主管部门相关竣工文件整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进行检查。
(2) 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
对与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可不予接受,写明审查意见(应明确需完善的内容)及时予以退回。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接受,但必须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对同意通过审查的,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的过程,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结果;
b、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
c、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d、核实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明细表;
e、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人所保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相对应的监理计划。
对于已通过审查的合同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审查结果,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的意见连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和合同段监理单位竣工文件目录(案卷目录)一并报项目法人。
4)成立验收小组
合同段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处负责。整个交工验收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交工报告之日起7天内完成。其中合同段交工验收外业测量工作应在日常和初验过程中完成。
(1) 成立验收小组及主要工作
项目管理处根据验收的内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管理处施工管理部经理担任。
a、交工验收小组人员组成
监理办2—3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施工管理部1—2人;
合约部1—2人;
技管部1-2人;
行政事务部1人。
b、成立各检查小组
根据工程内容可成立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各实体检查组(如路基组、桥涵组、排水防护组、路面工程组、路面排水工程组、零星工程组)、内业资料检查组等专业检查小组。
(2) 主要工作及具体要求
a、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同时检查监理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设计单位设计效果,为后面的对参建单位打分提供依据。
b、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c、检查监理单位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d、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交工验收意见书
项目法人根据各检查组汇报的情况,对合同段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3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合同段,书面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需要完善的内容,限期整改。再次组织验收程序可简化。
6)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是承包人办理交工计量和交工支付的必要条件,如果经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项目管理处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交表1),证书中应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汇编、整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交工证书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管理处审查、签发。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不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7)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在交工验收阶段对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工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6表格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互相初步打分,由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对于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小型工程项目验收也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检查表格可根据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需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消防、供配电)在项目管理处验收前,事先由监理办、承包人组织,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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