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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分析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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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分析及选择

1. 实物折扣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能减少流转税。企业如果采用实物折扣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折扣可以抵减利润,不会增加利润。但由于折扣不能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也就不能减少以收入计税的或营业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买房送物”,送出去的货物不能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营业税和土地不能少缴。有的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折扣方式,税务机关可能会视为无偿赠送的货物还要视同缴纳。有的企业财务购物返利的方式,返利部分也不能冲减销售收入,还是会形成多缴的结果。如果企业转变折扣方式,直接将折扣金额抵减销售价格,采取价格折扣方式,则可以直接冲减商品的销售收入。(选择:促销中尽量采取价格折扣方式,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2. 按规定开具可以直接冲减计税销售收入。法规定,促销中采取累计折扣以及

其他价格折让的,应该按规定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则可以直接冲减收入;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具的,则还是不嫩个减少计税依据。同样,营业税法规定,价格折扣要与应税劳务开在通一张上,否则也不能抵减营业税计税收入。(选择:按规定开具折扣,可以抵减计税收入) (一) 相关法规

第四部分 成本费用控制和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 (一)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为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 1. 经营用餐饮、香烟、酒水、茶叶等支出; 2. 经营用离谱,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 3. 经营所需娱乐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 业务招待费核算中应注意的事项 1.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2.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严格区分礼品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界限,不可以将业务宣传费作为礼品费;

4.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

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三) 问答 “礼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不是实物名称,如果这样填写的,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即使入账了也会进行纳税调整。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同时覆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

(四) 涉税建议

1. 合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2. 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真实性。

3. 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合理性。所谓合理,就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经

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何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4. 企业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应首先把握税收基本扣除原则。在满足基本扣除原则的

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

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伞、雨衣、衬衫,重大节日发放给客户的小礼品、纪念品,以及对外发放宣传品、宣传资料等。 1. 自行策划与委托策划的选择。

2. 沟通是业务宣传费得以抵扣的重要环节。 (二)风险提示及纳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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