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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关联交易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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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关联交易模式的探讨

作者:曹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4期

[摘 要]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将基于新税法环境下企业如何处理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做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合理化避税

新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还有“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规定。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将如何在法规的条款内进行合理的关联企业避税。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定义。所谓的关联方就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企业之间同被一个第三方的企业所控制和存在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关系,一个方面是从占股比率上来考虑,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综合达到25%,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除了占股外,一种关联关系就是持债,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的单纯资金借贷总额的10%以上。另外一种关联关系就是从高级管理人员上来考虑的,当一方的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至少一名可以控制懂事会的懂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外一方所派遣的。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期和短期的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下面我们将讨论新税法下关联交易模式的探讨。

一、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收购关联亏损企业避税模式

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亏损企业的的亏损额是可以用下一年的收入来弥补,下一年还没有弥补完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但是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企业为了发展需要,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将亏损企业的盈利额弥补盈利,达到避税的目的。集团公司、母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进行重组,也可以是子公司对于母公司的资产注入,也可以是子公司通过资产置换或者向母公司出售资产的方式。对于这种关联交易,我们可以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 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模式

作为关联交易避税中的关键模式,转移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常用的方法。定义:转移定价,就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之间或者是有关联的企业之间,通过故意调节相互交易的商品或者租赁设备的价格来达到抬高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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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地抬高或者降低交易物的价格来调节各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尤其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尤为常见。他们通过故意抬高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的设备,降低国内企业出口给国外关联企业的原材料和商品的价格要调节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 转移利润避税模式

对于集团公司内没有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的子公司企业,如果该企业是亏损的,集团通过利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列》中“亏损企业的的亏损额是可以用下一年的收入来弥补,下一年还没有弥补完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但是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将集团企业的一部分盈利转移到相关子公司,这样不但可以消除子公司的亏损记录,同时还可以通过弥补亏损额达到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小应纳税税率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 关联企业融资租赁方式避税模式

我国会计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购进的资产,在会计入账上租赁金既可以计入成本同时还提存折旧费。这样对于出租设备的一方来说,既可以避免设备闲置造成资源的浪费,还可以带来租金收入,租金收入这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要低于其他营业收入,这样也可以为企业规避一部分的税负,同时还可以对设备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额。对于受租方来说,既得到了所需要的设备,同时租金这部分还可以计入成本冲抵营业收入减少纳税。 五、 利用新税法的优惠条款的避税模式

利用国家对高新科技产业、城市建设基础保障产业、新能源产业、农业产业、西部产业的税收支持来避税。国家为了平衡经济的发展和鼓励科技创新对投资于西部边远地区和科技创新产业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分得的利润在投资与上述行业和地区将免征所得税。可以通过挂靠上述企业达到减小应纳税额的目的。 六、 利用信托方式的避税模式

信托模式避税,是新税法下对于税收优惠区的利用。具体的模式如下:甲地区为税收优惠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其他地区,A企业非税收优惠区的企业,B公司为甲地区的信誉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操作如下,A企业将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虚设为B企业的信托资产,这部分资产经营所得划入B公司名下,享受B公司作为税收优惠区的税率优惠。由于只是信托资产,这部分资产所得还是会归为A企业,只是要付给B企业部分费用,相比高税率下的企业所得税来说,这部分费用很少,这样就可以达到A企业避税的目的。 七、结语

企业的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多元化的。除了上述的交易模式,还有很多合理性的避税交易模式。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并不仅仅是为了避税,有时候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合理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就需要在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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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法的情况下做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合理模式不但能保证国家税收同时还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珊珊 《关联交易中的避税问题》 金融经济

[2]简毅芳 关联方交易中的避税探讨 经济研究导报 2007年7月

[3]将新龙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之研究 法学之窗 2009年第6期 [4]白军克 基于企业关联交易下的避税思考 经营管理 2009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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