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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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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一、

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

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

(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

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70万元

1、案情。2001年6月,股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B股股票价值8.5万余美元。今年3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4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

去年8月至今年1月,唐国政挪用“君安”B股股票价值人民币602万元,赔了70万元,导致其中70余万元不能归还。今年3月14日,唐向警方自首。9月,唐国政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尽管“红马甲”唐国政受到了法律严惩,但股民吴筠仍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君安”和“大鹏”两家证券公司对吴筠股票被盗卖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人民币70.7万余元。

2、点评。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唐国政挪用盗卖吴筠股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红马甲”唐国政是国泰君安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所以“君安”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大鹏证券在唐国政以假证件开户时,未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即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使唐国政犯罪行为得以实现,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证券部未尽职责,承担赔偿责任

1、案情。1996年5月,奚建萍委托龚伟明为代理人,授权代理范围为股票委托买卖,原告奚建萍和龚伟明均在授权书上签名,即开始买卖股票。同年6月11日,龚伟明未经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也未查验证件,即给其开立资金帐户并让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买卖股票。至同年10月17日,奚建萍资金帐户内余额26.78元。期间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多次买卖股票并多次透支买卖。上述期间,奚建萍也曾在证券部买卖股票。另外龚伟明还通过其女友黄某(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大户室报单员),未经奚建萍同意先后四次从奚建萍资金帐户内取款205284元,其中59800元直接转存入第三人李光权资金帐户。奚建萍发现后,遂将龚伟明和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告上了法庭,李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经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告奚建萍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开户炒股情况后未作明确反对意见,且原告也曾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炒股,系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处炒股行为的默认,在此期间,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故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另对第三人李光权所取得原告598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原告奚建萍;被告龚伟明对此负连带责任,并返还原告145484元;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应对第三人返还原告钱款,被告龚伟明返还原告钱款负连带责任。

2、点评。

原告作为投资者与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在委托买卖股票中产生两个法律关系。(1)股票委托买卖关系。(2)资金保管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投资者,证券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密并负责保管。本案中,1、虽然主要因为原告奚建萍本身有过错,导致法院以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为由,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针对被告龚伟明未经原告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的情况下,未查验开户人的有效证件,即予开户并给予炒股系有过错的。由此可见,营业部柜台中开户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2、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未履行查验有效证件职责,即未按照1994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颁布的《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遵循的程序,就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让他人领取原告资金,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实施的某些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彼此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龚伟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连带责任。开户业务方面主要风险评述:上述案例从不同的层面反映了开户业务存在的风险,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识别和防范风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证券营业部的开户,是指投资者持沪、深股东账户卡到证券

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其风险涉及开户证件、开户对象、开户资料、开户操作等环节。

1.风险一:开户证件不全或虚假引致的风险。

如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造成客户证券被盗卖;或开户证件不齐,私自以法人名义炒股,赚钱归自己,赔钱归单位,引发纠纷,营业部均要承担一定责任。其防范措施:

(1)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开户。自然人本人开户,需由股东本人持身份证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开户的,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认真审验开户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开户。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

(3)认真审验开户证件、开户人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开户。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与证件(含授权委托书)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

(4)境内居民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由投资者本人临柜办理,并审查身份证件和外汇进账凭证;境外居民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其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不能临柜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投资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商业注册登记证、公司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风险二:开户对象不合法引发的风险。

(l)证券营业部负有对开户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人而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证券法》还规定,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自然人和法人在一个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境外个人和机构只能开立B股账户,不能开立A股账户等。(2)防范措施: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拒绝为其开立资金账户,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客户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要求其注销多余账户;不得接受境外人员或机构变相开立A股资金账户,也不得接受境内法人变相开立B股资金账户;营业部内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

3.风险三:开户资料内容不规范、填写不全或未妥善保存引发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开户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营业部风险控制的需要。从2002年1月1日起,证券营业部应遵循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6日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见附件9)设置开户合同书。在本公司开户的,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开户文件,规范操作,认真办理。(2)

开户合同的填写要求准确、完整、清晰。工作人员在接受开户时,应认真审查开户合同的填写情况,不得涂改,并与开户证件进行核对,保证合同与证件的同一性;

(3)根据开户证件完整地记录(输人电脑)开户资料,经核对确认后存盘;

(4)留存股东账户、有关当事人(个人股东、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预留印鉴的样件。

4.风险四:开户操作失误,客户资料尤其是股东账号输入错误,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制定合理的开户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2)按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输人客户资料,操作结束后,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内容进行核对,保证输人的正确性;

(3)要求客户自己通过查询机进行核对。(二)、指定交易业务方面常见案例和风险评述案例一:指定交易出问题,股民遭损失

1、案情。2000年4月3日,东方明珠转配股获准上市。股民张某提前于3月31日在X营业部通过自助电脑查询,发现其帐户资料中并没有东方明珠及其1998年和1999年的分红派息记录,感到可能出了问题。其后几天,张某一直在找6年前申购东方明珠转配股的原始单据。4月4日,他试着以电话委托卖出东方明珠股票,电话语音提示没有指定交易不能卖出,张某才知道是指定交易出了问题。4月5日,张某带着《指定交易协议书》与X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交涉,被告知其

证券帐户被其他营业部指定。X营业部工作人员认定张某与该营业部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并说与张某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废单。张某当即予以否定,经查是J营业部将张某的帐户指定了。

4月7日,张某到J营业部作了进一步确认。由于东方明珠股票4月4日开盘后一路下跌。4月10日,为了减少损失,张某被迫在J营业部以41元/股的价格卖出了全部1056股东方明珠股票,以东方明珠4月4日开盘价46.98元计算,损失达6314.88元。故要求两营业部赔偿损失。

2。点评。根据有关规定,营业部不得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予以指定或撤销指定。而J营业部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将张某的证券帐户指定,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部须全面指导投资者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撤销、重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续。但X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没有对张某进行特别说明,

在接受张某指定委托后,没有及时告知张某已经被其他营业部指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指定失误造成股票被盗卖 1、案情。

2001年6月14日,张先生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投资协议书》,约定这家营业部接受张先生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营业部为张先生开设了深市股票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张先生先后在账户内存入资金400余万元。

8月13日至9月7日,张先生账户中却多次出现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沪市股票交易,其中买股票的金额为544万元;后由于股票价格下跌,卖出金额仅为316万元,造成张先生亏损229万元。张先生认为,营业部在没有接受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他人使用帐户内资金进行交易,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营业部和上级单位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因违规操作而给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290余万元。

2、点评:

张先生与营业部签订的《股票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张先生在这家营业部开设的是深市股东卡,按照双方约定,营业部只能接受张先生委托进行深市股票交易,但张先生账户中却出现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沪市股票;而且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股票买卖是依据张先生申请或是张先生本人购买的股票,因此涉案买卖股票行为只能是营业部所为,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指定了其他帐户,造成他人帐户内证券被盗卖的风险,所以止损义务也应在该营业部。营业部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对张先生给予赔偿;另外,由于利息是张先生的可得利益,所以营业部要偿还利息。

指定交易业务主要风险评述:

199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境内居民进行B股交易之前,也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在B股股东账户开立的同时,该账户就被自动指定在开户券商的席位上。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的风险主要指由于《指定交易协议书》填写不规范、客户账户被非法指定或指定失误等原因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

1.风险一:《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填写错误或不合规范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在办理指定交易前,应首先检查《指定交易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指定交易协议书》。(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证件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

2.风险二:非法指定风险。非法指定风险是指上海股东账户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指定后,盗买盗卖客户证券,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系统控制。通过电脑系统设定,指定交易只能通过营业部柜台办理,其他任何委托方式均不得办理指定交易。(2)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办理。自然人本人需凭“三证”办理指定交易;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办理指定交易,需提

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3)认真审验客户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

(4)认真审验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开户时录人电脑的开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电脑记录的客户资料、相关业务的协议书或委托单,下同)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5)校验密码。除新开户同时办理指定交易的客户外,办理指定交易必须校验账户密码。

3.风险三:指定失误风险。指定失误风险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指定了其他账户,造成他人账户内证券被盗卖的风险;或由于操作失败未及时发现等原因,延误客户交易时机,引发纠纷、索赔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指定交易业务流程操作; (2)指定交易申报前,认真核对电脑显示的股东账号与客户提供的股东账卡账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确认是开户时操作错误还是其他原因,如是开户时输错了客户账号,应立即更正。

(3)指定交易申报后,及时查看申报结果并核对;若指定不成功,应查明原因。属操作失误的,立即重新操作;属账户问题(账户已被指定或未在营业部开户),应向客户说明情况。(三)、资金存取

业务风险防范案例一:验证不严

股票被盗卖

1、案情。原告周勇是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开户的一位股民。2001年3月15日,他通过电话进行股票交易,却发现开户密码已被更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第二天,周勇立即到营业部查询,发现账户上所有股票均被卖出,且资金已分三次于3月6日和7日被提走,共造成损失58300元。

遂将营业部和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券商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在他本人并未泄露开户密码,并持有交易磁卡的情况下,股票被盗卖,资金被转出提走,是营业部和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审查不严、工作不周所造成,应当赔偿他的损失58300元。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补办股东卡、磁卡及重置密码时,应有相应的规定并严格审查核实办理者的相关证件,对此二被告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点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买卖的受托方,负有妥善保管客户资金和股票的义务。按规定,客户申请取款时,证券营业部应当查验客户身份证件、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不仅要查证是否与原留底的客户身份证和股东卡复印件一致,还应当查看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和本人相符。只有在确认所提供的证件与留底的复印件一致并且身份证和本人相符的情况下,营业部才能为客户办理相应的手续。

案例二:“三证”不全 股民保证金被盗取

1、案情;

2001年4月,大庆市的股民李大发(化名)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投资者委托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等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在营业部预留重要印鉴,投资者对此负有保密责任。营业部应按照投资者的预留印鉴、密码、授权书、身份证等,作为转出资金和证券的凭据。2001年12月3日,李大发在营业部打印的资金流水单显示:2001年11月15日有人在其账户上以自助方式卖出13笔,11月16日有人从其资金账户支取现金43万元。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是李大发本人来取的款,而李大发予以否认,并否认曾委托过他人。但李大发同时也承认,为便于在异地买卖股票,曾将密码告诉过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

经查看证券公司的取款凭条,李大发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也并非自己的笔迹,而且,该凭条并未经证券公司审核、签名。李大发据此认为证券公司严重失职,导致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13笔股票交易都是以自助方式卖出,只要客观上通过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活动,则视为本人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李大发泄露密码是其本人行为所致,与营业部无关,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股票被卖是营业部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因此李大发本人应当承担使用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判令证券公司全额赔偿股民被盗提资金人

民币43万元。

2、点评。对于资金被提的责任划分,根据双方协议,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经鉴定取款单上的签名并非李大发所签,不能证明取款是李大发所为。而且证券公司在取款审核时违反了证监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的规定,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因为

自助交易操作时,密码的作用等同于本人签名,即便不是本人操作,输入正确密码后的操作应视为本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应由本人承担,密码在此类操作中具有本人签名的作用。而柜台支取款项并非自助交易方式,提款人应提供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并输入正确密码。可见,密码仅是柜台取款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提款人提供了有效证件后,不能输入正确的密码,虽不能直接完成取款过程,但可通过其他程序和方式满足其取款要求;反之,取款人虽知悉密码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则肯定不能取款。因此,柜台取款中,临柜人员对证件的审核义务至关重要。本案中,正是由于临柜人员的过失导致了巨款的提取。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证券公司应对所提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三:金额错误 影响客户交易

1、案情。1999年4月20日上午,股民汤某的儿子将自己保证金帐户中的5万元划进汤某的帐户。下午2时左右,汤某通过电话以8.58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深万科(0002)6000股,委托确认后,却听

到“资金余额不足,请重新输入委托数量”语音提示,汤某遂通过电知委托系统查询帐户资金余额,却只有5016.87元,整整少45000元。当天下午4时,汤某就赶到其开户的A证券营业部查询,资金柜台工作人员找出汤某儿子填写的资金划出单,发现由于工作失误,将“50000”当作“5000”进行了划转操作,而汤某的儿子却未发现错误,在资金划转凭条上对营业部的错误进行了签字确认,双方由此产生了责任争执。第二天(4月21日),深万科股票价格下跌,汤某父子共同到证券营业部重新填写资金划转单将22日未划划转的45000元进行了划转,而后以8.47元重新买进深万科6000股,由于购买价格低于20日的申服价格,证券营业部和过错未造成汤某的损失,A证券营业部最终赔偿汤某父子车费和误工费260元为代价,平息了这场责任纠纷。

2、点评。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是造成股民汤某委托不成功的直接原因,证券营业部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同时,汤某的儿子未认真审核资金划转凭条,并签字确认了错误的操作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只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没有造成损失,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A证券营业部担负汤某父子车费和误工费,是合理的。对于资金存取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问题,证券营业部应通过完善和严格执行业务流程来加以控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步骤:(1)

根据客户存款单据填写的帐号、金额操作;(2)

在确认操作前,核对电脑屏幕显示的内容,股东姓名、帐号应和

客户提供的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核对,金额应和存款单或取款单的大写金额核对,并再次确认存取方向,核对无误后,确认操作并打印存取凭条(至少两联);(3)

将存取凭条交客户签名确认,并收回留存联;(4)

资金业务日结日清,打印流水,并和存取款单据进行核对。资金存取业务主要风险评述:

随着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应用,绝大部分证券营业部已开通了股民保证金的银证转账功能,取消了传统的现金收付业务。目前,证券营业部资金存取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票据存取、柜台调账、银(银行)证(证券营业部)划转和外汇资金划账。

(一)票据存取风险

票据存取是指客户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存人或取出保证金的存取款方式。其风险主要有保证金被盗取风险、透支风险、操作失误风险。

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取款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认真审查取款人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能取出票据。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

(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

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

(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

(4)校验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

(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客户以存入票据为由,要求在票据到账前提前使用资金,从而引发违约纠纷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其防范措施:坚持“款到入账”的原则。客户存人转账支票或汇票时,先不入账,待票据款项划入营业部银行账户后,资金柜台工作人员根据营业部财务部门的入款通知将相应款项划入客户账户。这样做既可以防止客户有意或无意违约,造成透支事实,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票据或空头支票骗取资金,提款潜逃。

3.风险三:操作风险。指入账不及时延误客户交易时机、错存错取账户或金额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票据存取业务流程操作。 (2)客户存入票据,柜台工作人员应审核客户存款单的股东姓名、资金账号及金额大小写的正确性,核对无误后在存款单上加盖票据收讫章和人名章,并为客户开具收据。而后将票据及时送交银行或营业部财务部门,在接到书面进账通知后,方可为客户加人资金。在

将票据送交银行或财务部门时,应有交接凭据。

(3)客户取出票据,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其合法性及取款单填写的正确性后,取出客户资金,并在取款单上加盖“转账付讫”章及人名章,交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据以签发支票或通知银行签发汇票,并核对金额的正确性。

(4)柜台工作人员确认操作前应审核输人内容(账号、金额、存取方向)与存款单或取款单是否一致,存取方向是否正确;财务人员应审核存款单或取款单与票据金额的一致性。

(5)打印资金业务凭条,并要求客户在打印凭条上签字,以确认操作结果。

(二)柜台调账风险柜台调账是指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的资金柜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保证金的业务,包括资金调出和资金调入。其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调账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非法转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认真审查调出资金账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办理。自然人本人办理调账的,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调账的,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

(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

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

(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柜台调出的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

(4)校验密码。办理柜台调账必须检验调出资金的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

(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操作失误,发生错存错取账户或资金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调账业务流程操作,坚持“先调出后调入”的原则,防止调出资金的账户余额不足。

(2)认真操作,确认操作前应审核输入内容(账号、金额、存取方向)与存取款单是否一致。(3)打印资金业务凭条,并要求客户在打印凭条上签字,以确认操作结果。

3.风险三:存取款单填写不规范,引发纠纷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在办理调账前,应首先检查存取款单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存取款单。

(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一致、存款单与

取款单的金额是否一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客户重新填写。

(三)银证划转风险

银证划转是指为实现客户资金在其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的自由划转,而在证券营业部与银行之间建立的资金划转系统。客户在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后,即可向营业部申请开通其资金账户与活期存折之间的银证划转功能,自助划转保证金。其风险主要有客户账户被非法开通银证划转功能,账户内资金被盗取的风险;以及银证划转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操作失误引发纠纷的风险。

1.风险一:客户账户被非法开通银证划转功能,造成资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法人账户不得开通银证划转功能。银证划转所对应的银行账户必须为居民活期储蓄账户,为防止公款私存,禁止为法人账户开通银证划转功能。

(2)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得开通。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及活期储蓄存折;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客户留存授权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

(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以非股东本人姓名开设的银行活期存折、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

(4)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

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业务资料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

(5)校验密码。必须检验客户的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

(6)留存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存折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银证划转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操作失误引发纠纷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形式审查。认真检查《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协议书》。

(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一致,银行活期存折账号、身份证号码与《协议书》所填内容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

(3)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银证划转业务流程操作。 (4)操作结束后,认真复核操作结果。 (四)外汇资金划账风险

外汇资金划账包括B股投资者直接通过商业银行将外汇资金划入证券营业部外汇资金账户的存款业务,以及证券营业部按照客户的取款指令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划入客户银行账户的取款业务。外汇资金划账过程中容易引发风险的环节有取款验证环节、审查资金来源环节、存取款操作环节。

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取款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认真审查取款人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得取款。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董事身份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授权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授权委托书。

(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等。

(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

(4)校验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

(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在对B股投资者外汇资金的管理上未严格区分居民户和非居民户,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给营业部带来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严格按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B股投资者外汇资金的管理。

(2)在B股日常业务中注意区分居民户和非居民户,对资金来

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3)严禁非居民户从外币现钞账户划人资金,一旦发现,应立即原路退回。

3.风险三:由于证券营业部向B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号错误,影响客户及时存款,从而引发纠纷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以书面形式准确提供营业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外汇资金账号及名称。(2)营业部外汇资金账号或账户名称如有变动,应提前公告并尽可能通知投资者本人。

4.风险四:存款操作失误风险。其防范措施: (l)制定合理的外汇资金存款流程并严格执行。

(2)要求B股投资者必须在银行划款凭证上注明股东姓名、股东账号及资金账号,业务人员收到银行进账单后,认真审核上述内容的正确性和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按进账单金额将外汇资金存入客户资金账户,若客户填写内容有误,不得入账。

(3)对操作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姓名账号、金额和存取方向。

5.风险五:取款操作失误风险。其防范措施: (l)制定合理的外汇资金取款流程并严格执行。

(2)要求客户本人填写取款委托书并审核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查询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并校验客户账户密码,余额不够或密码不正确均不予办理。

(4)按取款委托书内容进行操作,并对操作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资金账号、金额和存取方向。(5)

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将非居民户的外汇资金划入非法外汇账户,不得将境内居民户的外汇资金划入其在银行的现钞账户,等等,防止外汇资金非法流出。(四)、委托业务风险防范:案例一

:客户无书面委托、擅自内转客户资金,证券部承担赔偿责任 1案情。2001年8月1日,甲上市公司在乙证券部开立资金帐户6237,并存入资金5000万元。甲上市公司同时出具授权指令,6237帐户资金只能购买国债,乙证券部柜台在办理6237帐户开户、资金存入时在该帐户备注栏内注明“此帐号内只能购买国债”字样,乙证券财务部同时给甲上市公司出具收款5000万元的收条,同时书面承诺,该资金只能购买国债。2001年8月23日,在6237帐户5000万元资金未实际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乙证券部员工王某在电脑上伪造两份国债交割单(总值4999万元)交给甲上市公司做帐.8月28日,乙证券部电脑部主管周某在无甲上市公司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在电脑上将6237帐户4999万元资金内部划转至6238帐户,供丙公司买卖股票。王某称自己伪造国债交割单系受证券部经理指令而为。周某称自己划转资金的行为亦受经理口头指令而为,乙证券部经理称之所以将5000万元资金划入6238帐户由丙公司买卖股票是经甲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该5000万元系丙公司向甲上市公司融资,当时甲上市公司与丙公司是谈好的,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手

续。案发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潜逃,下落不明。甲上市公司遂以乙证券部在无自己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挪用6237帐户资金为由,起诉乙证券部,要求乙证券部偿还甲上市公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00余万元。乙证券部因无甲上市公司指令,擅自划转客户资金,系违法帮助客户融资,具有明显过错,对甲上市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因丙公司系有关人员为操作股票而成立的壳公司,已无任何资产,乙证券部偿还了甲上市公司本息5100余万元。

2、点评:(1)无客户书面指令,擅自内部划转客户资金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证券部的业务是经纪业务,系受客户委托从事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中介机构,证券部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即证券部的任何代理客户从事的行为包括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都必须有客户真实的委托,没有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的交易、资金存取、划转行为,其后果及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证券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73条和《民法通则》第63条、66条的规定,本案中,乙证券部与甲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即系委托代理关系。甲上市公司在乙证券部开立6237帐户并存入资金,甲上市公司对6237帐户资金享有所有权,任何未经甲上市公司同意而处分6237帐户资金进行交易的行为,均是对甲上市公司资金所有权的侵权。甲上市公司如从事交易行为均应作为委托人委托乙证券部代理。对于甲上市公司而言,其自身为委托人,乙证券部是受托人;对于乙证券部而言,其自身是代理人,甲上市公司是被代理人。乙证券部对6237帐户的任何操作,

均应有被代理人甲上市公司的委托,如没有委托,乙证券部就没有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73条的规定,乙证券部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对6237帐户的操作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乙证券部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证券部电脑部主管周某将6237帐户4999万元资金划转至6238帐户,没有6237帐户所有人甲上市公司的委托,虽然乙证券部经理称是经甲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的,但在法庭上,一方面甲上市公司对此没有追认(如追认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由甲上市公司承担);另一方面,乙证券部由于无书面证据证明该划款是经甲上市公司同意的,即便当初可能甲上市公司是同意的,但乙证券部若无法证明,只能自食苦果,根据民法通则73条的规定,该划款行为只能由乙证券部承担。

2、风险防范:

乙证券部承担该风险的原因在于内部划转客户资金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受甲上市公司委托从事的行为,而甲上市公司对乙证券部的划转行为又未事后追认同意。因此证券部在业务中,防范该类风险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有关客户保证金管理的规定,对客户保证金的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有保证金帐户所有人的指令,方可为之;没有指令或非帐户所有人的指令,证券部均不能接受,否则造成损失。只能由证券部承担;(2)客户指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方式,因为口头指令,一旦产生纠纷,客户不予认可,等于没有指令。由此可见证券部在经营中书面手续的完善何等重要,上述案件中,如果周某在划款时,不是听从经理指令(没有客户委托,经理无权对客

户资金进行划转指令),而是依据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未见到客户指令,坚决不予划转的话,乙证券部就不可能承担巨额损失了。并且周某本人因其审核不严还可能遭到司法机关对其追究滥用职权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处罚,于公于私均得不偿失!(2)、伪造国债交割单本案中证券部王某在客户帐户无实际国债买卖的情况下,伪造国债交割单,交给甲上市公司做帐,也是造成风险的原因之一,违反了《证券法》第138条、第181的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为了规避不能进行股票买卖的政策风险,而又想谋取高额回报,在资金实际是从事股票买卖的情况下,经常要求证券机构为其出具虚假的国债交割单,以应付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而一旦产生纠纷,这些单位为规避风险,往往均以所持的国债交割单要求证券部返还国债,这些案例不胜枚举,本案不过是其中一例而已。因此证券部在从事该类业务中,应慎之又慎,严格控制风险。(3)、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防火墙制度乙证券部风险的产生与其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没有监督制衡,重要岗位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有必然关系:

1、周某作为电脑部主管,对划转资金这样的财务行为应是没有权限的,可见该证券部对各项业务(包括电脑权限)的授权没有严格控制,如果该证券部严格依照重要岗位防火墙制度,按照客户申请、财务审核、柜台人员办理的程序进行的话,则风险可能避免;

2、该笔业务中,财务人员给甲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6237帐户资金只能买卖国债的书面文件,柜台人员又在电脑帐户备注栏注明了

“此帐号内只能购买国债”字样,周某在划转资金时均视而不见,这与财务、柜面的监督不力是有必然联系的。因此证券部在经营中,一方面应对电脑权限、资金权限等管理权限要有严格的划分,另一方面,重大权限应建立防火墙制度,以利于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案例二:越权代理、承担损失

1、案情。

1992年9月12日,上海股民杨某委托H证券公司以每股3O5元的价格买人22股Y股票。H证券公司将杨某所填的委托买入数误认为是222股,然后根据股票买卖10股为一手的惯例,依据委托三联单上第一联填写的股数,为杨某买入22O股Y股票。第二天公布的成交单上,显示杨某买进了22O股Y股票,所需资金大大超过了杨某证券专户存折上的资金。经查,委托三联单的第二、三联所填写的股数确为22股。事后,杨某找H证券公司要求将多买入的198股自行处理,H证券公司不同意。杨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H证券公司为杨某买入220股Y股票,主要原因是其未认真审核和验资造成的,是一种越权代理,过错在证券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2、点评。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及证券交易代办点皆可获准经营代理证券承兑业务。证券经纪商仅按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买卖证券结果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适用代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

权。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因此如果证券经纪商没有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来行事,就会造成违约,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委托合同未有约定者,依证券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来推定。还应注意,证券经纪商在为代理交易行为时负有勤谨的义务,即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的义务。违反勤谨义务者须负证券法律责任。在代理中,证券商须严格依照委托契约勤勉、谨慎、忠实、并以善意行事。

本案中,证券公司在为代理行为时,违背了勤谨义务,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受托人H证券公司的越权代理行为属于不适当履行,应由其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善意违背客户的委托指令也是侵权行为 1、

案情。1999年8月23日,客户庄某以柜台委托方式委托某证券公司A证券营业部以每股7.78元的价格卖出祁连山(600720)2000股,当时股价8.82元,A证券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刘某看见该股股价正在拉升,即以9.00申报卖出,当日股价冲高至8.98元回落,收盘价8.65元,该笔委托未成交.8月24日,

庄某通过自助交割机打印交割单,发现委托没有成交,遂要求A证券营业部立即止损,并按差价赔偿经济损失。

2、

点评。A证券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0条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所述的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的行为。根据《证券法》192条规定,给出客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尽管A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出于好意,但其行为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行为得到庄某事后追认,则由庄某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委托人事后不予追认,只能由行为人担负民事责任。委托业务主要风险评述: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开户和指定交易后,即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上市证券。目前,证券营业部的委托方式主要有:自助委托、柜台手工委托、函电传真委托及电话委托。(一)

自助委托风险自助委托包括电脑终端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热自助委托、网上委托和电话自助委托。由于自助委托属自助行为,客户操作失误所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证券营业部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客户所需要的自助委托的操作说明,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营业部内各种委托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客户的正常使用。(二)

柜台手工委托风险柜台手工委托是指证券营业部的柜台工作人员接受客户填写的委托单,按委托单填写的内容,包括买卖证券的品种或代码、买卖数量、价格、时间等,代理客户进行委托申报委托方式,整个过程涉及四个环节:验证、审单、核实资金及证券、申报。其风险主要是有盗买盗卖证券、透支资金或证券、操作失误等风险。

1、

风险一:工作人员未严格审验客户证件,造成客户证券被盗买盗

卖,使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得委托。自然人本人委托的,需提供“三证”;代理人自然人委托的,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帐户需提供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的委托书,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资料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4)、校验密码,交易密码不正确不予接受委托。

2、

风险二:委托单(在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内容填写不规范或有误引起纠纷、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申报前,应首先检查委托单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委托单。(2)、实质审核。委托单内容包括八个要素:股东帐号或资金帐号、委托日期、买卖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具体委托时间和签名,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上要素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如日期和时间是否为交易日的开市时间、报价是否超出涨跌幅限制、该证券是否停牌等),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求委托人更正。

3、风险三:客户买入证券资金不足导致透支,或卖空证券导致欠库,引发营业部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申报前,应认真审查客户保证金余额或证券余额,发现保证金或证券不全,不予申报。(2)国债回购(融资)申报前,应首先按客户已托管国债的数量按规定比例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券,在为客户帐户加入标准券的同时,冻结该部分托管国债,防止发生卖空行为。(3)通过电脑技术系统控制,自动拒绝透支或欠库委托。

4.风险四:操作失误,错报品种、数量、价格或买卖方向,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委托业务流程进行申报。(2)申报前检查输入内容与委托单内容是否一致,申报后检查申报是否有效。(3)将委托合同号(交易委托系统自动生成)抄录于委托单上,并将客户联交给客户,便于客户撤单和查询成交。(三)

函电传真委托、电话转委托风险

函电传真委托或电话转委托是指证券营业部与客户(中大户或具有特殊情况的客户)签订函电传真委托协议或电话转委托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按客户函电传真的内容或电话要求,代填委托单并进行委托申报的委托方式;其风险包托协议风险和操作风险。

1、

风险一:协议当事人不合法、协议内容不合法或不严谨,以及协议书填写不规范,引发纠纷、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制定符合法律法规、严谨规范的协议书,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完善。(2)、签订协议时,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不得签订。自然人本人签订的,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签订,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帐户需提供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签订。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4)、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均不得办理。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资料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5)形式审查。协议书的填写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协议书。(6)、实质审查。认真审核协议书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发现错误,要求客户更正。(7)、校验密码,交易密码不正确不予签订。(8)、留存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

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接受内容不明的委托,越权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以及委托单填写错误、错报品种、数量、价格或买卖方向,引发纠份或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

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委托业务流程进行申报。(2) 严格按函电传真的内容或客户的电话要求填写委托单,不得越权

代理,擅自决定客户买卖证券的品种、价格或数量。(3)

申报前检查输入内容与委托单内容是否一致,申报后检查申报是否有效。(4)

将委托合同号(交易委托系统自动生成)抄录于委托单上,便于客户撤单和查询成交。(5)

留存函电、传真件及电话录音,待客户对委托单确认后方可销毁。(五)、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风险防范案例:看错席位号

客户股票错转 1、

案情。1999年8月3日,股民朱某在北京A证券营业部办理深市股票转托管业务,申请将其帐户上的琼海虹23400股,深万山37800股转托管至深圳B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上。8月9日,朱某在B证券营业部办理完开户手续后,要求B证券营业部为其加入已托管股票。B证券部查询后,回复朱某B证券营业部8月3日并未收到相应股票。8月10日,朱某乘飞机赶到广州,并于13日将上述股票托管到B证券营业部。8月25日,朱某以A证券营业部操作错误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A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经调解,A证券营业部以赔偿朱某23000元的代价平息了一场官司。

2、

点评。A证券营业部操作失误,将朱某本应转托管到B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转到了C

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上,属于未忠实执行客户委托的行为,应对行

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操作失误的主要原因仍是未认真复核操作结果,没能发现输错了的席位号,延误了客户交易时机,是造成客户损失的直接原因,营业部理应赔偿客户损失,但由于客户丧失的是交易时机,其损失大小很难界定,在赔偿问题上一般对营业部不利,且极易引起纠纷。容易引发此类纠纷的业务包括证券帐户开户、深市股票的转托管、沪市帐户的指定和撤销指定等。

撤消指定和转托管业务方面主要风险评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经纪服务制度分别为指定交易制度和托管券商制度,投资者要更换上交所上市证券的交易席位或将深市证券托管到其他营业部,就必须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业务。其风险包括撤销指定交易协议书或转托管委托单填写不规范或有误、客户帐户和证券被非法转移、撤销指定交易不成功或误转客户帐户和证券而引发的纠纷、赔偿风险。

1、风险一:撤销指定交易协议书、转托管委托单填写不规范或有误,引发纠纷、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形式审查。认真检查撤销指定交易协议书、转托管委托单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受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协议书或委托单;(2)实质审查。认真审核股东帐号、资金帐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一致、转托管证券的代码与名称是否一致,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均不予办理。

2、风险二:客户帐户或证券被非法转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认真审核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能办理。自然人本人办理须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须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帐户须提供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需再次提供委托书;(2)认真审核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3)认真审核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4)校验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5)留存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三:撤销指定交易不成功或误转客户帐户和证券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认真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流程、转托管业务流程操作;(2)掌握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的情况。如当日有买卖申报、申购新股资金未解冻、回购未到期等不得撤销指定交易,债券、停牌证券、配股权等不得转托管。由于这些情况难以人为控制,应通过电脑软件系统的程序设计进行自动控制。(3)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前检查输入内容是否正确,申报后检查申报是否有效;转托管申报前应审核委托单所填证券是否为客户帐户内实有证券、转托管证券的数量是否超出实有证券数量,并复核席位号是否输入正确,申报后检查转托管是否成功(2001年11月12日开始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规定: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

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撤销指定交易无效或者托管不成功,应查明原因,并向客户解释或采取补救措施。(六)、其他柜台业务风险防范案例一:更密把关不严

资金被盗取

1、案情:1997年2月21日,王某花了3万元在A证券营业部购入“陆家嘴”股票1500股。3月4日,王某准备将股票抛出时,发现自己的股票已被卖掉,且帐户内的资金已被取空,遂到柜台查询,经查询1997年2月24日,一自称“王某”的人持身份证、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以忘记密码为由重新设定了交易密码和帐户密码,并卖出股票,于7月25日取走了王某帐户内的全部资金45821.85元.经查险清密和取款时的留存的”三证”复印件,发现“三证”明显是伪造证件,除股东帐号和资金帐号正确外,其他均与王某开户时留存的复印件不同。王某认为股票被盗卖是A证券营业部防范不严、工作疏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的,于是要求该部赔偿损失。

2、点评。犯罪嫌疑人在清密和取款时,A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留存了其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属正常工作行为,但当“王某”持假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要求清除原密码并取款时,A证券营业部在未对其证件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的前提下,便盲目接受了其要求,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中犯罪分子伪造原告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盗卖原告的股票属非法行为。但被告作为

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犯罪分子的申请更改王某交易密码和帐户密码时,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错误地接受无所有权人的委托,导致原告合法持有的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工作人员擅自清密

营业部承担责任 1、案情。:

张女士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账户,2002年9月4日她突然发现10000股沪昌特钢、2200股王府井、38040股海欣股份全部被人卖出,只剩下180多元资金。经了解,得知交易密码被人盗取,股票被盗卖后资金已被转移,营业部答应于9月27日上午还款。当日下午张女士通过电话委托系统查询,得知账户内确有63万元资金被打入。但是,在当天闭市再次查询时,账户内又只剩下180多元,她的指定交易也被营业部擅自撤销,交易密码也被清密。遂将某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张女士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54万元。

被告某营业部答辩称,上述事情与被告无关,张女士曾将股票交易密码告诉过案外人李某(被告交易部经理)。经河东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案外人李某是被告交易部经理,负责主管被告客户的所有交易及存取款审核。去年8月,李某利用原告的交易密码陆续卖出其账户内股票。原告得知后,李某以支票的形式存入原告账户63万元作为向原告的还款,同时,为了防止原告用此款购买股票,未经原告许可,指令操作员在电脑操作系统上强行取消了原告电话委托买卖股票的

功能。之后,李某在原告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指令操作人员强行将原告的交易密码进行清密,并将63万元再次转走。故法院于2003年1月12日判决某证券营业部败诉,返还股民资金54万元。

2、

点评。原告张女士股票的被卖出与账户内资金被冒领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户在经营机构从事股票买卖时,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账户内的保证金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根据有关规定,仅凭交易密码无法从账户内提起资金,客户取款时不但要有交易密码,还须“三证”齐全,且需本人到场,并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即使本人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经营机构审核。但被告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另外,被告交易部经理李某利用其职权,在原告未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交易密码清密,再次把原告账户内的63万划走,其行为的完成不仅是李某的职权范围,还须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因此应视为被告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证券营业部承担。案例三:未尽公告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

1、案情。2000年3月25日,某证券公司A证券营业部股民王某,对新股“亿阳配售”进行了申购,3月27日,中签结果公布,其获得1000股的认购权,但因其资金帐记逐步形成和资金不足,只购得其中的63股。因在申购过程中,A证券营业部并未张贴配号结果和中签公告,张某认为A证券营业部没有张贴中签结果和配号公告,导致其丧失了认购新股的机会,并以此为由,将A证券营业部

告上法庭,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法院一审认定,A证券营业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应对股民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2、点评。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张某未能全额申购,A证券营业部应对张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它柜台业务方面主要风险评述:其他柜台业务是指非经常性业务,包括挂失、解挂、更密、股东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一)挂失业务风险客户发生股东帐户卡或资金帐户卡遗失或被抢、被盗等情况,营业部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办理挂失。客户要求挂失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客户身份证件遗失或被抢、被盗,一时无法提供自己合法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确保客户帐户内资金及证券的安全,经客户书面申请并核实其交易密码后,应冻结客户帐户,并要求客户限期办理挂失,否则到期解除其帐户冻结。挂失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客户帐户被非法冻结或冻结不成功、更换帐户失误等原因,造成客户交易受到影响、债券或资金被盗而引发的纠纷、赔偿风险。

1、风险一:客户帐户被非法挂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在客户无法证实其合法身份而要求冻结帐户时,应认真校验交易密码。确认无误后方可冻结帐户。(2)办理挂失,必须对挂失人进行合法性审查。

①审查证件的齐全性。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公安局的证明信等);代理自然人挂失,须持股东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办理挂失,须持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需再次提供委托书。除以上证件外,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尚存的证件;

②审查上述证件的有效性。包括审查证件的真伪、有效期、授权权限及授权内容;

③审查上述证件的同一性。包括审查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资料的同一性审查;

④校验交易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3)正式挂失应留存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

2、风险二:冻结不成功,造成客户证券或资金被盗,或误冻其他客户帐户。影响其交易,导致纠纷、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挂失业务流程操作;(2)办理资金帐户的挂失,应首先从电脑数据库中消除原资金帐号(即将原资金帐号作废),然后为其更换新的资金帐号;(3)办理股东帐户的挂失:一是应冻结其资金和证券,并为其出具股东帐户冻结证明,由客户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新帐户;二是打印客户原帐户的证券余额,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三是消除客户原股东帐号,输入新的股东帐户号码,并将原帐户内的证券转移到新帐户中;(4)认真操作并复核操作结果,

保证帐号更换和债券过户的准确无误。(二)解除冻结业务风险解除冻结业务风险是指解除对客户帐户的冻结操作时,由于操作不成功而影响客户交易,或误将其他被冻结的帐户进行了解冻操作,造成该客户证券或资金被盗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解冻业务流程操作; 2、

对解挂人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审查办法见挂失风险的合法性审查;

3、

认真操作,及时检查解冻操作是否成功; 4、

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三)更密业务风险更密业务是指在客户忘记其设定的帐户密码或交易密码的情况下,为其重新设定密码的业务。更密业务过程中,如果审查不严,容易发生客户密码被非法更换,导致证券和资金被盗的风险,或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影响客户交易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更密业务流程操作; 2、

认真审查更密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晰; 3、

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有效性和同一性,此部分参见挂失业务风险防范;

4、

操作完毕,校验更密是否成功; 5、

留存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四)股东资料变更业务风险客户住址、通讯方式、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股东帐号、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等发生变化,均应及时到营业部办理股东资料变更登记。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误均会导致股东资料被非法变更或变更错误,从而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股东资料变更业务流程操作; 2、

认真审查股东资料变更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晰; 3、

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有效性和同一性,此部分参见挂失业务风险防范;

4、

校验交易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 5、

操作完毕,复核变更是否正确;

6、

留存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五)非交易过户业务风险非交易过户是指客户因赠与、继承、股东帐户遗失等原因,要求营业部办理沪市证券从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的业务。深市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由客户到登记公司办理。营业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主要存在过户人身份不合法导致客户财产损失、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客户上海股东帐户卡遗失,补办了新的股东帐户卡(并更换了股东帐号)后,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必须要求投资者本人临柜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注明原帐户和新帐户号码,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资金帐户卡及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确认无误后,在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加盖营业部业务章并传真至上交所,由上交所完成过户操作;

2、客户因赠与而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营业部应要求赠与双方同时临柜办理有关业务,出具双方的身份证件、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并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和同一性审查,同时校验帐户密码,接受赠与者若没有资金帐户或股东帐户,应要求其开立有关帐户;

3、投资者本人死亡,因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的,继承人应出具公证机关的财产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件、以继承人姓名开立的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营业部应对上述证件进行合法性、有效性

和同一性审查;

4、制定合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同时建立复核机制,防止操作失误。(六)销户业务风险销户是指撤销客户在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其风险主要指客户帐户被非法撤销或误撤他人帐户,引发纠纷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销户业务流程操作; 2、

认真审查销户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晰; 3、

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有效性和同一性,此部分参见挂失业务风险防范;

4、

校验帐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销户; 5、

审查客户帐户,发现上海股东帐户未撤销指定交易(不含B股非居民户)、帐户内有资金或证券余额、当天有委托记录等情况,不得销户;

6、B股非居民户销户时,应将结算会员一并修改,以避免红利领取和股票查询上的不便;

7、操作完毕,检查销户是否成功; 7、

留存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收回资金帐户卡,以备查证。柜台交易风险特别提醒:

1、法人帐户或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有关柜台业务(开户、柜台委托、撤销指定、转托管、开通银证转账、柜台取款、挂失、更换密码等),需认真审查委托书的有效期及授权范围,预留委托书的,还应注意委托书是否作过变更。

2、营业部可以接受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有三种:一是投资者本人在营业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二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三是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期限、授权内容、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营业部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在提交授权委托书时,还应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为客户的财产安全考虑,还可要求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以预留代理人的印签。

3、投资者本人由于疾病、衰老等原因不能临柜办理业务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如果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原则上应不予办理。但为方便客户,营业部可以提供上门服务,要求客户本人在有关业务凭单上签字。

4、投资者本人死亡的,其所有财产继承人需持财产继承公证书共同办理投资者帐户资金和证券的转移手续。二、操作权限方面有关案例及风险评述证券营业部的操作权限,是指营业部证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设置的供权限操作员通过该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和各种功能模

块,如开户权限、资金存取权限、委托权限等。证券营业部的委托交易系统必须为每个权限操作员开设帐号,且赋予特定的密码,为操作员进入系统提供唯一合法途径,同时也是委托交易系统核实操作员身份的唯一措施。而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操作权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盗卖盗用客户证券、盗取盗用客户保证金或由于操作权限管理不善被人盗用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对客户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尤其是操作权限被”黑客”窃用,入侵营业部交易系统,其后果将不可想象。

案例一:操作权限被”黑客”窃用,营业部损失惨重 1、

案情。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赵哲(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后4月15日、4月16日,赵哲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哲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

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经审判,赵哲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7604.62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2、

点评。虽然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应有处罚,但证券营业部的损失却难以弥补。正是由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在证券营业部中电脑部门是权限使用最多部门,也是风险最易发生的环节,而电脑骨干对各种权限和潜在风险的了解比其他人员清楚。所以证券营业部应成立操作权限管理领导小组,可由营业部领导及电脑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严格审批权限,包括对操作权限的设定、变更、移交及清消。要指导权限操作员正确管理个人权限,针对操作权限的每一风险环节提出具体的防范办法,使操作权限的管理和使用有章可循。案例二:利用操作权限,盗卖公司股票

1.

案件。某证券公司下属A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于1992年9月到A证券营业部工作,

1996年开始担任营业部大户管理员。1997年4月,张某以方便大户委托和存取资金为由,向营业部申请了手工委托和查询股东资料等操作权限。之后,张某多次利用查询权限浏览营业部客户的股东资料,发现其所在公司的自营帐户(以该营业部员工李某的名义开设)资金和证券长期未发生任何变化,遂于1997年9月17日、22日、23日该帐户中的“深振业”30000股全部卖出,并于1998年5月16日乘李某外出之机,盗用李某的身份证,在附近的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帐户,然后持所开存折和李某的身份证回营业部开通了“银证转帐”功能并重新设置了保证金帐户密码。1998年5月25日,张某见时隔8个月仍无人发现股票盗卖事宜,就通过“银证转帐”将卖出款中的316000元转入李某的银行储蓄帐户中,并分次持存折取出了全部资金。至1999年3月案发时,张某已将非法所得款项挥霍殆尽,在畏罪潜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点评:本案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我们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对张某的审判,还应当分析

A证券营业部本身存在的管理问题:(1)

操作权限管理混乱。操作权限的设置应兼顾工作实际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一般应经操作员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权限管理组织审批、电脑技术部门设置四个步骤,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权限管理组织审批过程中,应当包含了风险分析环节。所谓风险分析,就是对权限拥有人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限的可以进行哪些违法违规操作、

能给出营业部带来多大风险做出全面估计,如果存在较大风险,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经了解,A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中设有”手工客户委托”和”手工委托”,前者必须通过交易密码才能委托,后者不要求校验客户的交易密码,极易引发盗卖客户证券的风险.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授予张某”手工委托”权限显然不妥,如果授予张某“手工客户委托”权限,张某就因为不知道该自营户的交易密码而无法实施盗卖行为。(2)

柜台业务报关不严。“银证转帐”功能开通后,客户自己就可以通过电话或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自助权,实现资金在其保证金帐户和储蓄帐户之间的自由划转。为防范客户资金被盗的风险,证券营业部在接受客户开通申请时,应要求股东本人亲自临柜办理,并对客户“三证”(身份证件、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和同一性审查。本案中,张某在既非本人、又无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的情况下,仅凭李某的身份证就顺利办理了“银证转帐”的开通手续。还重新设置了保证金帐户密码,足见A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风险管理存在严重漏洞。(3)

自营业务缺乏管理。首先,A证券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自营的问题,《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他人名义为自已买卖证券”。本案中,该公司利用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开立帐户供自营使用,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其次,该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竟没有发现自营帐户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的问

题,说明其对自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案例三:权限搭配不当,股民资金被盗用

1.

案情.1994年7月,股民王某在A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股票股户和资金帐户,并认识了该营业部资金柜台工作人员丁某某。1996年3月。王某因为出国一年,考虑到利息问题,到证券营业部预约取出全部资金564326.75元。闲谈中,丁某某将放在保证金帐户是一样有利息的政策告诉了王某,王某听取了丁某某的建议未将资金转出。1996年10月,王某提前回国。10月26日,王某发现其资金帐户内只剩下4326.75元,其余56万

元不翼而飞,遂向丁某某查询,丁某某以机器故障为由打发了王某,让王某次日再查。第二天,账户资金果然为564326.74元。王某并没有就此消除疑虑,要求A证券营业部电脑部门提供资金对帐单,结果发现其帐户内的56万元于1996年4月7日被划出,并于10月26日划回。后经A证券营业部查证,系丁某某趁王某出国之机,更改了其帐户密码,并将资金用于自已申购新股,共获利53267.31元。为平息纠纷,A证券营业部将丁某某获利款53267.31元全部划归王某所有,并与丁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2.

点评。证券营业部和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后,就有保证客户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股民王某保证金被挪用,A证券营业部应负全部责任,这是无疑的。资金柜台工作人

员丁某某之所以能够挪用股民王某的保证金,根本原因在于A证券营业部操作权限搭配不当,使丁某某有机可乘。股民取款需要校验帐户密码,这是证券营业部通行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方法,不仅能够防范他人,也能够防范内部工作人员盗取或挪用客户保证金。而A证券营业部却将更改密码的权限和资金取款的权限同时授予了丁某某,给丁某某提供了更改客户资金帐户密码、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机会。案例四::权限混用,互相推卸责任

1.

案情。张某为A证券营业部的股民,1998年7月2日,张某填单以10.40

元的价格委托卖出友谊华侨(600827)3000股,7月14日,又填单以12。6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友谊华侨10000股,委托柜台工作人员何某输入委托指令后,电脑屏幕显示“证券余额不足”,何某于是将委托单退还张某,要求张某重新填写委托数量。张某当即找到交易部经理赵某,并出示了其买进友谊华侨13000股的交割单和卖出其中3000股的委托单客户留存联,赵某通过交易系统的“历史委托”模块查出张某帐户的友谊华侨13000股已于7月2日全部卖出,委托价格为10.40元,操作员号为105。很明显,105号操作员操作失误,将3000股误敲成13000股,致使张某遭受21813元的经济损失。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却出现了问题,A证券营业部一直未要求委托业务经办人员在委托单上签章,尽管105号操作员是何某,但在日常工作中,各窗口(包括开户、资金、咨询等窗口)都接受客户委托,且

都通过“105”的操作员号和密码进入交易委托系统,结果没有一个承担责任,证券营业部只好承担赔偿责任。

2.

点评。事情内容非常简单,但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多敲一个数字,营业部就损失了2万元。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未忠实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赔偿客户损失理所当然。但又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其原因也很简单:一是混用操作权限,二是业务经办人员不签章。操作权限有两个作用,首先是用于办理业务。其次是控制风险。第一个作用证券营业部都很重视,但往往忽视了操作权限和风险控制功能。证券营业部应合理有效的分布操作权限,使其既能适合业务的需要,又能控制业务风险。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允许其他窗口都接受委托业务,可能是由于方便客户或委托业务繁忙等原因,但不应该工作人员都使用何某的权限和密码,如果权限分明,不混用,就不至于找不出责任人,因此,证券营业部应当从分清责任归属的角度严格控制权限混用现象,而权限操作员应从自我保护的角度管理好自己操作权限,勤换权限密码,自己的权限不借给他人使用,也不使用他人权限。案例五:工作失误致损应予赔偿

1、案情。九七年九月四日股民孙某到A证券营业部申报并填单委托成交原400股东方明珠股票的转配股607股,后来去拿委托单,该营业部工作人员找了很久没有找到,于是对孙某讲\"反正是转配股,又不上市,拿不拿交割单无所谓。\"因此孙某也没有追究下去。

2000年四月三日上午东方明珠股票的转配股上市,孙某发现帐

上没有这个股票,就立刻和该营业部进行了交涉,经查询发现,孙某当时委托单填写的价格是每股5.20元,但是业务人员错将价格报成每股5.00元而导致退回而未能成交。于是孙某要该营业部赔偿损失。

2、点评:如果本案中时效不存在问题,那么证券营业部在从事股民证券交易的委托经纪业务中,由于其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股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不能成交、委托成交不当等情况时,鉴于证券委托所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工作人员系作为证券营业部工作的职务行为,理应由证券营业部对股民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在本案中,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申报委托股票价格错误导致该委托股票不能成交,其责任应当由该证券营业部承担;无论股民所委托的股票成交与否,都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股民,更何况股民主动询问的;如果所委托的股票已经成交,就应当将交割单交给股民,明知没有成交而以推诿、欺瞒的方式不给交割单更是不恰当的。

案例六:缺乏稽核监督 内外勾结谋私利 1、

案情。2001年5月的一天,A证券营业部接到上交所国债透支某的通知,由此查出了一起营业部内部工作人员长期私自客户为客户融券的案例。从1999年3月开始,该部大户管理员宋某利用拥有和“修改标准券数量”权限,通过国债回购业务。多次在该部某机构客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为其添加标准券,透支融入资金,用于二级市场股票炒作,并从中收取好处费,透支总额高达6亿余元。

2、

点评。从权限风险控制的角度,证券营业部的操作权限可分为三类(以新利交易软件为例):一类是低风险权限,包括查询股东资料、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查询类权限,这类权限的一个特点就是只看资料,不能动资料,除了泄露客户和营业部的交易资料外,一般没有风险,所以称为低风险权限;第二类是可牵控权限,包括资金存取、证券委托、转托管、指定交易、销户等权限,这类权限管理不当,能够引发较大风险,但可以通过设置帐户密码,财务清算、不相容权限相互分离等手段加以控制;第三类是易失控权限,典型的有系统管理员、修改标准券数量、更改密码、超级冻结、超级解冻等权限,这些权限从客观手段是难以控制,但这类权限和第二类权限一样,极易引发风险且风险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宋某擅自为客户透支国债,两年后才因为营业部席位透支被发现。但是,难以控制并非不能控制,以本案为例,可以从以下三点讨论易失控权限的风险控制方法:

A、记录与电脑记录对法。书面记录是指客户申请其在该证券营业部的托管国债进行卖出回购业务,必须填写申请表,已托管国债的券种、数量、申请融资额等内容,此申请经有关人员核实后,由具有“修改标准券数量”权限的操作员进行冻结客户相应托管国债、添加标准券等操作,客户、核实人、操作员三方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单确认;电脑记录是指营业部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能记录每个交易日标准券的变动情况,并记录操作代号。如果书面记录和电脑记录有出入,必

定出现了业务差错或私自行为。

B、密码分割管理法。就是将权限密码分割成两个部分(或通过软件程序设置第一密码和第二密码,只有两个密码全部正确,方能使用权限),分别由双人管理,每次权限的使用,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以避免私自行为。

C、主观教育法。对权限操作员进行思想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是权限风险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适用于所有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操作权限方面主要风险评述: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证券营业部必须高度重视操作权限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密的操作权限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风险。而证券营业部的操作权限管理风险一般出现在三个方面:

(1):缺乏有效管理组织,授权不严,造成风险隐患。(2) :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使权限的使用:缺乏主观指导和制度约束;(3)

:缺乏稽核监督和重新确认,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查堵漏洞。但目前,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往往是因重大权限引发的风险并造成较大损失。所谓证券交易营业部委托交易系统的重大权限,是指可以动用投资者帐户内的资金或证券,或能够对整个交易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权限。重大权限主要包括资金划出类权限、交易委托类权限、重置密码权限、修改标准券数量权限以及变更交易系统参数权限等。重大在权限风险主要指,权限操作员为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目的,利用重大奇观限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由于工作失误,给出营业部风

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证券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重大权限的风险管理,不仅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从主观上加以防范,更要采取有效手段从客观上加以控制。

1.风险一:资金划出类权限风险资金划出类权限风险是指权限操作员利用资金划出权限挪用、盗取公司自营帐户或客户帐户保证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常见的资金划出类权限是取款权限,以其为例,其防范措施:(1)

密码控制。要求投资者在办理办理开户手续时,设置资金帐户密码(引后,投资者柯以自更换密码),只有交易委托系统辨认帐户密码准确无误后,格能进入投资者资金帐户,进行取款操作。(2)

建立复核机制。要求取款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于每日结帐后,将附有投资者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和身份复印件的取款单交财务人员复核并记帐,财务人员应复核取款单内容(资金帐户号、股东姓名、取出金额)是否与交易委托系统的记录(该操作员的当日业务流水)相符,每笔取款单是否附有“三证”复印件,是否有客户亲笔签名等。(3)

建立大额取款审批制度。投资者一次取款数额或一日内取款总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营业部有关领导签批,以控制风险的危害程度。(4)

电子监控。在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可以安装电子监控投备,对资金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以便于日后查证。(5)

稽核监督。委托交易系统应对取款业务留下审计记录;营业部有

关部门应定期对取款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加强监督。

2、风险二:交易委托类权限风险。交易委托类权限风险是指,权限操作员利用交易委托权限盗卖、盗卖公司自营帐户或客户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密码控制。要求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设置交易密码(此后,投资者可以自行更换密码),只有交易委托系统辨认交易密码准确无误后,才能进入投资者证券帐户,进行委托买卖。(2)建立复核机制。要求委托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将当日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单交客户交易资料管理人员复核并存档,客户交易资料管理人员应复核每笔委托单的内容与交易委托系统的记录(该操作员的当日业务流水)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亲笔签名。(3)电子监控。有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可以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交易委托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以便于日后查证。(4)稽核监督。委托交易系统应对交易委托业务(手工接单委托)留下审计记录;营业部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交易委托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加强监督。

3、

风险三:重置密码权限风险。

重置密码权限风险是指权限操作员利用重置密杩权限更换公司自营帐户或客户帐户的资金密码或交易密码,并进一步实施盗买、盗卖投资者证券,盗提、盗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给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a)

建立复核机制。要求重置密码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将当日重置密码申请表交客户交易资料管理人员复核并存档,客户交易资料管理人员应复核每份申请表的内容与交易委托系统的记录,(该操作员的当日业务流水)是否相符、是否有客户亲笔签名。

b)

电子监控。有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可以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重置密码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以便于日后查证,

c)

权限隔离。重置密码业务人员应不再拥有其他需要客户帐户密码或交易密码控或交易密码控制的权限。

d)

稽核审计。委托交易系统应对重置密码业务留下审计记录;营业部有关部门应定对重置密码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加强监督。

4、

风险四:变更交易委托系统参数权限风险变更交易委托参数权限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指由于权限操作员工作失误,在变更交易委托系统参数时设置错误,引发交易委托系统运行故障,、使客户不能正常委托,引赶起客户纠纷,使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经济损失的风险;另一类是指由于权限操作员为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目的,通过修改费用参数故意多收或少收客户交易费用,使营业部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密码控制。采用双密码或密码分段的方法,

将权限密码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控制,使作权限时,必须所有的密码输入正确,交易委托系统才允许进入变更交易委托系统参数的有关模块。(2)申请审批。变更交易委托系统参数应事先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3)建立复核机制。交易委托系统参数的变更人员,应、应与每笔侣作结束后将申请表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应认真对申请表内容和其他有关人员,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表内容和交易委托内容和交易委托系统的记录是否一致、申请表是否有有关领导的签字。(4)稽核审计。委托交易系统应对系统参数变更业务留下审计记录;营业部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交易委托系统参数的变更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加强监督。

除上述重大权限外,还存在一些处理特殊情况的重大权限有,如强行平仓类权限,资金解冻权限、资金解冻权限等。由于这些权限很少使用,在风险管理上很容易受到忽视,而且这些权限不受客户密码的限制,也无须客户填写任何单据,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对这些权限的风险控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申请审批制度,留下管理记录;二是交易委托系统应对这些权限的使用留下审计记录;三是建立双人牵控制机制,对权限密码进行分段或设置双密码,使用权限时,必须有双人同时进行。三、网上委托业务常见风险评述网上委托是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券交易方式,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Internet)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资讯信息和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络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

网上委托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在于交易信息在客户与营业部之间的传递通道。在传统交易方式(手工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等)中,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或是通过营业部内部网络直接传递给交易系统,或是通过封闭的电话专线进行传输,信息传递的安全和可靠性相对有所保障。而在网上委托方式中,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交易系统返回投资者的信息,是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的。

1.根据互联网络的特性,网上委托可能存在的技术和交易风险主要有:

(l)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它进行控制。因此,互联网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网上委托系统可能受到黑客攻击,严重时会导致网上委托无法进行;客户的委托指令、账户资料、交易密码、资金情况可能被窃取和篡改;投资者的身份可能被仿冒;买卖证券的信息如被竞争对手获悉,就可能丧失获利机会并导致资金损失;计算机病毒的肆虐可能破坏网上委托软件等。

(2)由于线路、硬件设备、供电、通讯、电信等多种技术原因,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证券行情在互联网上传输时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情况,给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3)可能存在网上欺诈行为,如发布假行情、假公告等虚假信息误导投者,甚至操纵市场,从中获利。

(4)可能存在突发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网上委托。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应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网上委托业务风险。其防范措

施:

(1)营业部应在所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网上委托业务资格并达到《规范》相关要求后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2)投资者要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营业部才能为其开通网上委托业务。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

(3)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网上委托业务工作程序,与开通网上委托的客户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4)为有效防止网上委托业务风险,营业部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的替代交易方式。

(5)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交易方式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营业部内部网络;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身份,防止假冒,同时,还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管理措施。

(6)营业部应根据公司统一制定的网上委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管理、监督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和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对业务人员进行网上委托业务知识培训,协助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7)营业部应采取可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将未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客户与网上委托系统隔离。

(8)营业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投资者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降低风险。

(9)营业部应制定《营业部网站管理和信息审编制度》,规范营业部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

(l0)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禁止向客户提供网上资金转账服务和证券转托管业务。

四、债券业务常见风险评述目前,营业部的债券业务主要有两类:一是场外代理业务,即营业部以分销网点的身份代理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付息和兑付工作,并向债券发行人收取管理费的业务;二是场内债券现货经纪业务,即营业部作为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分支机构,代理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买卖业务和国债衍生品种--国债回购业务。(一)、债券代理发行业务风险防范营业部没有独立承销债券的资格和能力,只能参与分销部分债券,并且负责其分销部分的托管、付息和兑付工作,即“一包到底”。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便于管理和资金调拨,二是有利于防范伪券风险。债券分销过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风险一:存券或重要空白凭证被盗及出入库差错风险。其防范措施:(1)加强保安力量,配备合适的存券设备;(2)保险柜等存券设备的密码和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3)债券出入库由双人共同进行,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详细清点数量,如实填写出入库登记簿,并要求领券人签章确认;(4)债券与登记簿分别存放保管,防止一起被盗,无法确认被盗数目;(5)重要空白凭证如空白托管凭证应视同实物券管理,按凭证序号依次领取、使用,同时建立登记簿,做好出入库登记,作废凭证应及时加盖作废章,记录作废凭证号码并妥善保

存,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销毁。

2、风险二:收取资金或付出债券环节发生差错,如少收资金、多付债券等,同客户发生纠纷造成营业部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根据发行债券的形态和发行方式制定简洁合理的业务流程,并于发行前进行模拟演习,提高熟练程度,防止由于业务生疏产生差错的风险;(2)使用具备防伪功能的点钞机,并于使用前进行调试,防止收取假钞的风险;(3)仔细核对认购单所填写的数额与实收资金数额、实付债券数额的一致性,保证资金和债券数量的正确性;在人手足够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他人复核的办法,对资金和债券进行复核;(4)发行期间,每天业务结束后必须结帐。卖出数量、所剩余额以及收回资金必须相符,开出的有效单据数量、作废单据数量与领取单据数量必须相符,如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5)投资人填写认购单时,尽可能填写各种联系方式,如宅电、办公电话、手机等,以便出现错误能及时取得联系。

3、风险三:发行记帐式债券,发生资料输入差错风险。其防范措施:(1)输单人员应提高业务技能,熟悉操作程序,熟练掌握输入、修改及存盘等文字处理方法,以防忙中出错;(2)采取双人合作制,接柜和输单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操作,接柜人员收取资金(含存折购券、内部划转资金、票据购券等方式),与认购单所填金额核对无误后,递交输单人员,输单人员根据认购单输入电脑并打印凭证;(3)输单结束后,核对电脑打印凭证内容与认购单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重点关注姓名、认购数量等要素,并在凭证上加盖营业部有关印章和经办

人员名章。

4、风险四:空头支票、伪造票据(支票或汇票)或银行进帐单购券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坚持款到付券的原则。柜台收进票据后为其开具收到票据的收据,待款项到帐后,客户方可凭收据及身份证件领取所购债券。(2)客户直接将资金存入营业部帐户,而后凭银行进帐单前来购买债券,经办人员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确认该笔资金到帐后方可付券;(3)在客户填写的认购单上注明其购券资金形态(现金、内部划转资金、票据或银行进帐单),以备查证。

5、风险六:内部资金划转出现的漏洞、错付风险(内部资金划转:营业部为方便已在营业部开有资金帐户的客户用帐户中的资金购买债券,以营业部的名义开立一个临时资金帐户,将客户资金直接划入营业部的临时帐户,从而免去存取现金的麻烦和风险)。其防范措施参见柜台交易风险部分的柜台调帐风险。(二)、债券托管业务风险防范债券托管业务分为国债托管业务和企业债托管业务,由于企业债托管业务与国债托管业务基本相同,所以本部分仅就国债托管业务风险防范进行论述。目前我国国债托管由三种形式:交易所场内发行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场外发行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和实物券的托管。其中,交易所场内发行记帐式国债的托管按证券帐户(沪市)或席位(深市)进行,因此我们只探讨场外发行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和实物券的托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场外发行记帐式国债的托管记帐式国债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记帐式国债发行后,投资者拿到手后就已经是托管凭证,无需再办理任何托管手续。

但场外发行的记帐式国债上市流通后,投资者要想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持有的记帐式国债,就必须先到证券登记机构开设证券帐户,而后持证券帐户和托管凭证到营业部(原购买点)申请将国债划入所开设的证券帐户。营业部在接到客户申请后,必须在收回客户的托管凭证,并为客户开设资金帐户后,将相应数量的国债加入客户证券帐户。

1、风险一:开设资金帐户过程中的风险。其防范措施:参见柜台业务风险中的“开户业务风险防范”;

2、风险二:不法分子冒充客户,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托管凭证盗卖客户国债导致营业部赔偿客户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要求客户临柜办理;(2)审查客户本人和身份证件的同一性,防止不法分子用非法取得的身份证件和托管凭证盗卖客户国债;(3)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防止不法分子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非法得来的托管凭证盗卖客户国债,尤其持户口簿或公安局身份证明的客户,更要重点核对;(4)将客户提供的托管凭证与留存联配对,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日期、金额、字迹等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帐户加入国债。

3、风险三:未收回客户托管凭证或未及时加盖结清章,造成重复加入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将托管凭证客户持有联与营业部留存联进行配对时,就将两联放在一起,同时加盖结清章;(2)将已配对的托管凭证客户持有联与营业部留存联粘在一起保存,防止重复加入;(3)建立帐簿,及时登记客户托管国债的加入情况,以备查询。

4、风险四:加入国债时操作失误,造成客户国债丢失、客户交

易受到影响,产生卖空行为等风险。其防范措施:(1)建立双重复核制度,一人操作,一人复核,经确认无误后,为客户打印加入国债业务凭条一式两联,并要求客户核对确认后收回一联;(2)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认真按托管凭证上的姓名、数量加入国债,并核对加入帐户姓名和托管凭证姓名的一致性,防止入错帐户或数量。(二)实物券的托管

1、风险一:实物券验券时疏忽大意,收进伪券、残券或数量错误造成营业部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对工作人员进行债券防伪培训,传授所托管债券所有防伪标记的特点及识别方法;(2)借助防伪设备,如防伪点钞机等;(3)查验所托管的债券编号是否与发行编号位数一致,是否超出本次发行编号的上限;若只接受本营业部发行债券的托管业务,还可查验营业部印章(发行时统一盖于券面制定位置)、所托管债券的编号是否在本营业部发行区间号内(发行时应记录本营业部所发行债券的区间号);(4)拒绝接受破损率超过券面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的债券。

2、风险二:泄露客户资料,造成纠纷、被起诉或要求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有关作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客户姓名、托管数量、托管期限等信息资料;(2)记录有客户托管资料的帐簿、凭证要妥善保管,严格控制可以浏览资料的人员的范围。

3、风险三:债券托管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其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债券托管业务,分券种建立债券托管登记簿并如实

登记;(2)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自查,不得出现伪券、少券、假冒托管印签等行为;(3)严禁将客户债券用于抵押和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客户债券。(三)、债券付息和兑付业务风险防范营业部代理债券的付息和兑付有两种形式:场内付息和兑付、场外付息和兑付。前者包括场内发行债券的付息和兑付、场外发行后托管上市债券的付息和兑付;后者是指场外发行且未托管上市的债券的付息和兑付。付息和兑付过程容易产生以下风险:

1、风险一:不法分子冒充客户,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托管凭证冒领付息或兑付款,导致营业部赔偿客户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要求客户临柜办理,特殊情况提供上门服务;(2)审查客户本人和身份证件的同一性,防止不法分子用非法取得的身份证件和托管凭证冒领付息或兑付款;(3)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防止不法分子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非法得来的托管凭证冒领付息或兑付款,尤其持户口簿或公安局身份证明的客户,更要重点核对;(4)将客户提供的托管凭证与留存联配对,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日期、金额、字迹等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款项;若只接受本营业部发行债券的兑付业务,还可查验营业部印章且印章的形式、内容和位置是否正确,托管凭证的编号是否在本营业部发行区间号内。

2、风险二: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实物券骗取兑付款(实物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存在中间付息的情况),造成营业部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业务人员要充分掌握该种实物券的防伪技术,包括纸张质量、债券色彩、水印等内容;(2)查验所托管债券编号是

否与发行编号位数一致,是否超出该债券发行编号的上限;若只接受本营业部代销债券的兑付业务,还可查验是否盖有营业部应张且印章的形式、内容和位置是否正确,所兑付债券的编号是否在本营业部发行区间号内。

3、风险三:付息或实物券兑付时发生付款错误,无法追回款项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要求客户填写付息或兑付清单(或由接柜人员填写,交客户签名确认),内容包括兑付日期、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债券名称、债券面额总数、利息或本息、客户签名,接柜人员复核无误后配款;(2)妥善保存清单,以备发现错误时查找。

4、风险四: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复兑付、券款差错或付错对象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根据债券形态制定简洁合理的业务流程,并于事先进行演习,提高熟练程度,防止由于业务生疏发生差错的风险;(2)兑付实物券时,接柜人员应在查验客户实物券的数量和真伪后,逐张加盖“作废”或“已兑付”章(客户多、业务量大时可先切角处理),防止已兑付的债券重新流出造成重复兑付的风险;兑付记帐式债券时,接柜人员在审核客户合法身份和托管凭证的真实性后,在托管凭证上加盖“作废”或“已兑付”章,防止托管凭证流出造成重复兑付的风险;(4)设置“一米线”,防止冒领或付错对象的风险;(5)坚持每日结帐,日结日清,保证帐证、帐实、帐帐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解决。

6、风险五:已兑付债券丢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及时将已兑付的债券加盖“作废”或“已兑付”章或切角处理,防止由于丢

失、被盗等原因造成重复兑付;(2)做好保管工作,及时入库或上交,严禁擅自销毁已兑付债券。

7、风险六:由于债券发行人的财务问题,使兑付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债券按期兑付的风险;或由于债券存续期内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在兑付金额上发生分歧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债券到期前,应及早联系债券发行人,落实有关兑付资金数额和划拨的问题;(2)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积极寻求上级机关的解决方案;(3)在持续难以维持时,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四)、场内债券经纪业务风险防范现阶段,营业部场内债券经纪业务包括上市债券(含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现货经纪业务和国债回购业务,其风险管理工作和A股经纪业务大致相同,现仅对债券业务的特点作如下补充:

1、风险一:由于不熟悉债券业务特点,在交易、清算等环节导致营业部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电脑人员、清算人员及债券业务人员应准确掌握债券业务本身具有的特点。(1)债券现货交易规则:以手为单位进行买卖,1手等于1000元面值,每笔申报最大不超过10000手,交易的计价单位为100元面额;(2)场外发行的实物券应遵循“先入库、后交易”的原则,即场外发行的实物券上市流通后,投资者必须先办理托管手续,然后才能卖出债券;(3)国债回购交易规则:报价方法按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融资方按“买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申报,最小报价单位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每笔申报最小不低于100手(标

准券),最大不超过10000手(标准券);(4)融资方须事先将未托管债券进行托管,并向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向帐户内添加标准券,而后才能进行卖出回购申报。

2、风险二:营业部占用客户已托管国债为自己或其他客户融资或挪作他用,容易产生国债卖空而受处罚的风险,或由于客户提券导致支付危机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托管债券,不得将客户托管债券用于转让和抵押,不得向客户透支债券;(2)建立复核监督机制,债券托管业务应坚持由双人共同完成,保证客户托管债券安全交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保管库,防止客户托管债券中途被挪作他用;(3)卖出回购业务应严格按照客户托管债券余额折算并添加标准券,建立审核机制,防止业务差错以及内部工作人员违规为客户透支债券的风险;添加标准券应坚持“先冻结(现券)、后添加(标准券)”的原则,防止漏冻风险;回购到期后,及时解冻被冻结的债券,以免影响客户其他交易;(4)加强对债券业务的稽核审计,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确保客户托管债券的正常使用。五、委托理财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和常见风险评述所谓委托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理财必须确保安全性、合法性。所谓确保安全性即“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所谓确保安全性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

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同时,2001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对受托人资格、受托人资金来源、委托业务运作以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通知》明确保证了委托理财资金的合法、合规性。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设置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受托人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独立操作,自成体系,保障委托人的权利。在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以前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有保底条款的,由于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作出认定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的不利判决。事实是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委托券商理财是全权委托,多数协议有隐隐约约的保底条款。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可能双方都会按协议办事;但市道不好时,过去打的擦边球现在却成了很好的开脱借口。

因此,法律风险是委托理财这种资金运用方式所面临的额外风险,保底委托理财和全权委托理财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一旦出现损失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证监会此次出台新法规,健全和规范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对上市公司是有益的。由于在委托理财业务中,除了券商受托管理资产业务证监会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除此之外,现行市场所指的三方见证或委托理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

规予以规范,实践中操作各式各样,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是信托法律关系,有的认为是代理法律关系,有的干脆认为是借贷业务……。对委托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进行风险防范的前提。我们认为,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来具体界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各券商做法都不尽相同,性质也不相同,同时这类业务目前的风险控制,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或规定,只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开展这类业务,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在此,我们仅编辑了部分典型案例,从中应能反映出一些常见的风险。案例一:委托理财

营业部不当强行平仓有风险

1.案情。2001年6月,M实业公司、N投资公司、A证券营业部共同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由M实业公司出资5000万元,委托N投资公司在A证券营业部开户并进行二级市场运作,账户名称为“N投资公司”,协议时间为

2001年 6月20日至

2002年12月19日,到期由N投资公司返还M实业公司本金5000万元和投资回报750万元,同时,N投资公司必须于6月20日将自有资金3000万元划入账户‘N投资公司”作为担保,未经M实业公司书面同意,A证券营业部在协议期间内不得撤销该账户的指定交易、转托管和取出资金。协议还约定,A证券营业部接受双方授权,承担监管责任,监管期间如该账户总市值低于基准市值8000万元的

90%时,每下降5%,A证券营业部应书面通知M和N公司,提出风险警告,要求N公司补足资金;若低于70%时,A证券营业部应强行平仓,卖出账户“N投资公司”内的所有证券。2001年10月,股市行情缓慢下滑,监管。账户出现亏损,A证券营业部在总市值跌至85%时向双方出具了风险警告,之后,直到跌破70%时,A证券营业部才向双方出具第二次风险警告,并匆忙平仓,但由于市场低迷,平仓无法实现。于是引发了三方纠纷,M实业公司要求A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2.点评。由于证券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证券营业部为争夺客户,纷纷采取新的服务内容,委托理财的监管业务是近年来最为典型的一种。作为服务内容的创新,“三方监管”本无可非议,但必须注意规范运作和防范其中的风险:

(1)关于监管账户的操作权。由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共有财产,因此,该账户应由双方共同拥有,该账户的操作人必须有双方的共同授权,才可办理资金存取、证券买卖等业务。

(2)关于强行平仓的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证券营业部在未接受客户具体委托的情况下强行平仓,属违法行为。

(3)有关强行平仓本身的风险。证券市场变化无常,一旦行情突变,平仓很难实现。

对“三方监管”纠纷中各方责任的划分还没有定论,本案的纠纷到本书出版时也没得到彻底解决。我们认为,A证券营业部由于未按

三方签定的协议要求提供风险警告,并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实施强行平仓,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不应赔偿M实业公司的全部损失。理由有二:一是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强行平仓属法律禁止性行为,平仓约定应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证券营业部不应为这一无效民事行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证券营业部明知故犯,应承担违规过错责任;二是证券营业部并未就提供监管服务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证券营业部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证券营业部为自己的客户提供“三方监管”服务,属于附随服务,因此,应承担未尽监管义务的过错责任。案例二、质押无效,担保财产被执行

1、

案情。2001年4月5

日,安托信息咨询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其中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5000万元,存入6056资金帐户,乙方转来市值6500完元的股票,存入6055帐户,作为抵押担保财产,委托期限一年;两帐户市值低于8600万时,乙方应于第二日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对两帐户予以平仓,并划转两帐户中资金,以保证甲方利益不受影响。协议签定后,甲方按约存入3500万在6056

帐户。乙方在湘财证券深圳营业部撤消指定市值6500万元的股票,并指定入6055帐户。乙方在6055、6056帐户操作买卖600071。自2001年10月30日起,600071连续一周大幅下跌,乙方及监管营

业部均未在跌破平仓线时及时平仓。2001年11月6日,因乙方转来的6500万元市值系湘财深圳证券部为湖南某上市公司监管的委托理财财产,湘财深圳证券部负责人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擅自同意乙方撤消指定交易,乙方涉嫌犯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乙方开户的6055帐户,并执行了该帐户下全部共1100余万元资产。由于600071大幅下跌,加之抵押帐户被司法执行,乙方仅收回本金3800余万元,损失近1200万元。

2、点评:

1)、质押未发生,质押财产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委托理财业务中,委托方提供资金,受托方一般均提供一定额度的资产作为担保,这种担保在法律上称为质押担保,而非抵押担保,因为根据《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由股票作为担保形式的,系权利质押。用以出质的股票,除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向中央登记公司办理股票的出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生效的,已出质作为担保物的股票,质权人享有对出质股票的优先受偿权,出质股票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司法机关在质权人未受清偿之前,也不能强制执行出质股票。上例中,湖南高院之所以能对已作担保的6055帐户的担保股票予以强制执行,均因6055帐户股票未依法向中央登记公司办理出质登记,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未办理登记,因此,质押担保合同尚未生效,甲方依法不能阻止司法机关对6055帐户股票的查封,从而给甲方造成1200余万元的损失。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委托理财业务一定要特别注意该案给我们带来的

教训,依法向登记公司(证券部无权接受登记)办理担保股票的出质登记,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2)、担保财产来源不合法,是造成风险的起因。由于乙方用于担保的财产系与第三方(湘财深圳证券部)恶意串通,擅自撤消指定转来财产实际上属于某上市公司委托第三方监管的财产。该上市公司发现自己的财产被非法转移、当然要采取法律措施。因此,在理财业务中,对受托方的财产来源有必要作充分、深入的了解,应严格审查资金、股票来源及权属,才可以防止以外发生。另外,由于第三方湘财深圳证券部负责人与乙方恶意串通,未尽监管职责,擅自撤消指定他人的股票。经湖南高院审判,湘财为此向某上市公司承担了1.43亿元的赔偿责任。对于证券部已向他人承诺对帐户实施监管的,证券部在未征得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一致同意后,无权擅自同意任一方撤消指定、转托管、提取转走资金等行为,否则,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证券部均应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三、强行平仓侵权、证券部赔偿损失

1、案情。1998年5月,股民王青在证券部开户并办理了指定交易。大半年后,因操作失误所存资金亏损大半,尚有价值14余万元的股票被套。1999年2月,王青向证券部融资10万元用于股票交易。此后王青于同年4月抛售部分股票取走现金6万余元,该款并未用于偿还其所借证券部的10万元。后经证券部催收,王青于同年4月23日向证券部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写明:本人同意自今日起冻结帐户,操作需与证券部协商,待本人所持股票解套后,与证券部解约,返还

证券部10万元借款,期间若遇股价下跌,证券部为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有权强行平仓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与证券部无关,立此为据。

2000年5月26日,广汇股份首发上市,王青于当日委托证券部买入该股票4600股(每股成交价分别为:20.35元、20.7元、20.968元),此时王青帐户中的存款和股票余额合计约10万元。同年5月29日,证券部通知王青平仓还款,王青没有同意,5月30日,证券部将王青帐户上持有的广汇股份4600股以每股22元价格卖出,成交价款100725元,并于次日从王青帐户划转10万元用于归还王青借款,此时王青帐户余款2360元,王青于同年6月7日将该款取走。后该股一路攀升,至2000年11月初,每股价格达45元,2000年11月6日,广汇股份10股转增10股,王青原4600股可以转至9200股。截止2001年8月22日,该股收盘价仍达26.94元/股。2001年8月22日,王青以证券部单方强制平仓侵犯了其股票所有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其购买的4600股广汇股份,如证券部不强制平仓,现市值已达24万元,不仅可返还欠证券部的10万元,尚有14万元盈利,遂请求法院判决证券部返还其广汇股份9200股或赔偿其损失14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证券部赔偿王青损失97584元。

2、点评

1)、关于融资10万元的问题:《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

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第186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券商不得从事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若违反不仅是融资、融券行为的无效,而且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本案中王青与证券部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而王青透支证券部资金买卖股票,双方之间又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这种借贷、融资关系违反了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王青透支购买股票的行为是约定融资行为,属于信用交易的一种,这也是证券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所禁止的。证券部明知王青帐户上资金不足,但为了取得高息和交易手续费,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却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这种约定融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融资行为是无效的,双方约定的融资利率依法也不受保护;在导致该行为无效的原因上,王青和证券部主观上均是明知故犯,因此双方均有过错。行为虽然无效,并不意味着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青取得的证券部10万元借款应返还给证券部。但融资借贷行为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王青与证券部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性,王青对其透支10万元购买的股票依法享有所有权,未经王青依法处置,他人无权侵犯。

2)、关于证券部强行平仓及造成的损失问题:王青于1999年4月23日写的还款承诺实际上是一份委托证券部强行平仓的协议,是双方就强行平仓条件的一种约定,而广汇股份在王青买今后直至起诉,股价一直是上升趋势,由于双方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是股价下跌,故证券部在2000年5月30日的强行平仓条件并不具备,因此证券部的平仓行为显然系违反双方约定,具有过错。对于证券部因平仓给王青造成的损失关键要看平仓行为发生后至王青起诉时,股价是走高还是走低。如果走低,那平仓行为就不会造成损失;如果是走高,那最高价与平仓价之间的差价即为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广汇股份自王青购买后直至起诉时,股价基本是上升的,2001年8月22日,王青起诉时最高达27.38元,收盘为26.94元。王青以该日每股26.30元计算其损失并无不当,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王青还款承诺中关于证券部有权平仓的表述,实际上是一种全权委托,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第142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于该规定是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者自然无效,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是恢复原状;同时《证券法》第194条也规定了券商接受全权委托的处罚措施“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

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中证券部不仅在接受王青的全权委托进行强行平仓,而且还在违背王青所同意的强行平仓条件下(即在股价下跌而不是上涨时的情况下)抛售王青股票,其主观上明显有过错,对此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青承担次要责任。平仓损失为26.3元/股*9200股-100725元(平仓价)=14万元,证券部承担其中的70%,系主要责任为9.7万元,王青承担其中的30%,系次要责任为4.3万元。由于证券部已经收回10万元,遂判决证券部赔偿王青9.7万元。

3、 风险揭示

1)、券商给客户融资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融资意欲取得的高息也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融资行为还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融资额等值的罚款;直接责任人还会受到行政警告及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强制平仓行为的违法性:券商决定客户买卖的品种、价格、数量,即为全权代理,券商在经纪业务中只能接受客户的具体委托,代理其从事交易,强制平仓的违法性就在于没有客户对证券买卖的品种、价格、数量予以委托。因此实践中要使“平仓”具有合法性,平仓之前必须取得客户对买卖股票品种、价格、数量的具体指令,否则平仓一完,若股价下跌还可以以买回的方式补齐;若股价上涨(即便

客户当时口头同意,未书面同意)。证券部接踵而来的可能就是官司,就是赔偿损失。案例四、达到平仓线,未及时平仓造成损失

1、案情。2001年4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其中协议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5000万元,存入委托帐户6056,乙方以市值6500万的凤凰光学(600071)股票作抵押,存入6055帐户,理财期限为一年;2、两帐户市值总和低于8600万元时,乙方应于第二日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对两帐户予以平仓,并划转两帐户中资金,以保证甲方利益不受影响。3、协议期内,双方均不得提取、划转两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两帐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约履行协议。在协议执行之中,由于乙方做庄,股价涨幅较大,两帐户市值有较大膨胀,乙方在征得与甲方有隶属关系的监管营业部的同意后,从6055帐户先后转走转股票或转出现金共计6700余万。2001年10月30日,600071,开盘即大跌,其后连续一周该股均处于大幅下跌之中,2001年11月6日,监管营业部对两户资产予以平仓,平仓价款已不足5000万元。之后甲方仅收回资金3800余万元,仅本金就损失近1200万元。

2、

点评。2001年下半年开始,股市受大盘系统风险拖累,股指大幅下跌,多只庄股因资金链断裂,演绎出一幕幕连续高台跳水的“壮观“情景。上例即是典型。甲方之所以未能安全收回委托资金,与未能及时平仓有关。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平仓线为8600万元,600071自10月30日跌停至11月6日,有多次平仓机会,却未

能平仓。对于庄股市值跌至平仓线,一般风险已很大,作为委托方和监管方,应该坚决地实施平仓,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上例中,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了在协议期内任一方不得提取资金,作为监管营业部却让乙方转走市值6700余万元,虽然当时市值足够,但泡沫成分较多,中途转走抵押资产,无疑降低了安全性,这也是造成本案风险的原因之一。六、档案资料和印章管理常见风险评述

证券营业部的档案资料包括业务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是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历史凭证,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不仅是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证券营业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由于印章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凭证性特点,任何单位都必须加强对印章的管理。本章重点介绍证券营业部档案资料和印章的管理范围、档案资料和印章管理中的风险环节和风险控制方法。(一)、档案资料管理风险及控制

证券营业部的档案资料分为两类:交易资料和非交易资料。交易资料是指与营业部日常交易业务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开户合同、指定交易协议书、银证划转协议书、网上交易协议书、银证通协议书、电话转委托及函电传真委托协议书、撤销指定交易协议书、转托管申请书、挂失申请书、重置交易密码申请书、股东资料变更申请书、销户申请书、委托单、存款单、取款单、交易数据备份、债券托管凭证等;非交易资料是指证券营业部与交易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档案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人事劳动资料、行政管理资料等。档案资料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直接体现一个营业部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反映了该

营业部的风险防范意识。档案资料管理混乱,势必不利于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尤其是重要凭证资料,保管不善不仅影响本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会阻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外部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容易引起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1998年7月1日,股民周某以每股7.20元的价格买人津国商(股票代码0537,后更名为南开戈德)4000股,1999年8月30日,周某听说津国商股价一路上扬,遂到证券营业部填写委托单要求卖出,柜台人员接单后发现其账户内没有津国商股票,经查,周某账户内4000股津国商已于1998年8月13日以每股7.8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委托方式为柜台手工委托方式,周某遂状告该证券营业部私卖其账户股票。由于该证券营业部没有对档案资料进行专项管理,工作人员在查询委托单时,却没有找到周某的卖出委托单,最终;证券营业部按1999年8月30日收盘价赔偿周某8万余元。丢失一张委托单,就损失了8万多元,由此可见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所有风险管理一样,档案资料管理也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证券营业部在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时,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所属公司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在前者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如扩大档案管理的范围、延长档案管理的期限、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等。由于档案资料每日都在不断地产生,在管理上容易引起松懈,遇上火爆行情,交易档案数量大增,更容易受到忽视,因此,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必须坚持不懈,指定专人管理,营业部或分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必须随时监督,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列入专项稽核的范围,以保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档案资料管理的风险点主要在于: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缺乏定期的检查清理、档案的使用和管理不严等。其防范措施:

1.明确营业部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制定严格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档案资料的管理内容、保存期限、管理方法和责任约束。

(3)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稽核监督。

(4)完成营业部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编制检索目录,便于档案资料的利用。

(5)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6)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销毁,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 2.确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1)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即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专人对档案资料进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2)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原则,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不泄露、不丢失、不损毁。

(3)便于利用原则,即档案资料的归类、存放要考虑方便查阅的因素,选择适当的归类方法,编制清晰的检索目录。

3.加强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1)有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应建立档案保管库,安排专门人员统一进行日常管理;没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可要求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的存放设备必须安全牢固,方便查找。 (3)建立档案调阅(查阅)签批制度和出人库登记制度,保证档案资料尤其是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4)建立统一保管、分类存放制度,按档案资料的种类合理分类,编号存放,以防止混乱并方便查阅。

(5)建立档案资料销毁审批审核制度,任何档案资料的销毁必须有有关领导或部门审批,并指定专人或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同时,销毁工作要有保安部门配合,稽核部门监督,保证档案资料全部销毁且销毁彻底。

(6)严格管理,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点。

(7)做好凭证资料的保全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蛀、防潮、防火、防光、防尘措施。(二)、印章管理风险及控制

印章是机关或单位所有用章的总称。证券营业部的印章一般包括党务印章、行政公章、特种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其中,特种专用章主要有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国债业务专用章、转托管专用章等。由于印章尤其是公务印章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凭证性,能够代表其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印章管理不严,容易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就证券营业部来说,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制

发、管理和停用环节。

1.风险一:印章刻制的程序和要求不符合规定或风险管理的要求,造成盗刻印章、印章样式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确认刻制新印章的依据,不得随意刻制印章。刻制依据一般包括总公司关于成立证券营业部的正式文件或证券营业部更名的正式文件、营业部关于更换字迹模糊老印章的申请文件及印模、营业部关于刻制特种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的批准文书。

(2)确定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样式和内容。

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确定行政公章的样式和内容。

特种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和内容由营业部根据需要确定,但印文的排列必须按行政公章的样式刻制,且外形尺寸不得超过单位行政公章的外形尺寸。

(3)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刻制申请,或直接持单位介绍信、批准文件和印章样式草图委托公安机关指定的工厂或刻字社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并刻制。

(4)严格检查验收。取回刻制的印章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查验,保证样式、印文、质地等符合原定要求,更要保证新刻印章未被使用。办公室人员在接收新印章时,也要查验是否有使用的痕迹。需要查验印模的,可以用蓝色印油试印。

2.风险二:印章颁发和启用把关不严,造成印章被盗用的风险。

其防范措施:

(1)颁发印章要把好交接关。特种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颁发给使用部门或岗位,颁发和领取手续必须严格、完备:一方面,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查验领取人的身份,防止盗领;另一方面,领取人要严格查验印章是否被使用过,查验无误后重新装封并在封条上加该骑缝章。印章的颁发和领取需由双方在有关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按规定启用印章。启用印章应经领导批准,行政公章的启用由营业部总经理批准,特种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印章启用前应拆封查验,并向营业部各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启用日期,附上新印章的印模(更名的印章还需附上原印章的印模),同时抄报分公司和总公司。

(3)证券营业部要永久保存标明印模和印章启用日期的文函,以备日后查证。

3.风险三:印章日常管理不善,造成印章遗失、盗用、混用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l)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2)制作用印审批单,严格履行用印的审批手续。任何人用印都必须填写用印审批单,使用营业部行政公章、负责人名章需经营业部领导签字批准,其中,对不涉及营业部重大事项的日常工作用印可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如介绍信、证明信等用印;业务专用章按营业部和部门的有关业务用印的规定办理。

(3)审阅用印的具体内容,记录用印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在确

认用印审批单有效后,还必须认真审阅用印的具体内容,防上“地雷”或出现“插队”和“掉包”行为;用印时,要确认盖什么章(根据印章的性质和用印内容确定),盖在什么位置(印章下沿稍压在落款的年月上,即“齐年压月”);用印后,应要求用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填写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数量,并签名确认,以备后查。

(4)使用印章必须在规定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将印章携带出营业部或本部门,更不得将印章直接交由用印人自行使用。

(5)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印章,尤其是业务专用章,容易忽视。存放印章的设备要有安全措施,如锁、密码、监视器等,防止印章被盗;印章的使用要随用随取、用完即收,不得随意乱放,防止印章被盗用。

(6)建立印章保管登记清册,对营业部的各类印章实行分类登记建档。印章保管清册的内容应包括编号、印章名称、印文、印模、启用日期、停用日期和保管人。

4.风险四:忽视印章的停用管理,造成已停用印章被冒用的风险。其防范措施:

(1)及时通知营业部各部门、分公司、总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明确停用日期和停用印章的印模。

(2)将停用印章送缴办公室(由分公司或总公司颁发的营业部行政公章应送缴原颁发部门),并做好交接手续。

(3)办公室将停用印章装封,并在封条上加盖骑缝章,存人专门的器具,防止不当使用,也可按规定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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