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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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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着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

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

共用一个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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