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费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党费交纳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正确无误。
“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预备党员交纳党费时间。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个人每月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系统各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向住房保障系统党委交纳一次党费,上半年6月20日前,下半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直接交到市住房保障系统党费专用账户。各企业党组织全年要足额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有拖延现象。
银川市住房保障系统党费专用账户:
党费户名: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中国共产党银川市住房保障系统委员会
党费账号:64001120800052503179
开户行:建行利民街支行
二、党费的返还办法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意见》(银党发【2007】30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非公企业上缴的党费全额返还,用于各企业党组织开展各项党内活动。
(一)返还时间。每半年返还一次。春节前返还上年度上半年所交纳的党费。七一前返还上年度下半年所交纳的党费。
(二)返还程序。各企业党组织填写《党费返还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市住房保障
系统非公办核对确认,基层书记签字,上级党委审批后,由非公办登记并通知各企业党组织来领取党费返还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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