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租房擅自转租,受到的处罚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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