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开工前资料
1、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质量监督登记书。
6、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施工图会审记录。
9、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开工报告。
11、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技术交底记录。
14、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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