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在押人员服药,看守所民警要在场监护;发现传染病应当立即隔离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并及时协商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审。
1、服刑期间,如果身体不适,监狱里有专门的医生对罪犯的身体状况进行处理和检查,家属不用担心;
2、如果罪犯身体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保外就医:
1、患有严重疾病;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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