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疗患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医疗鉴定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接受医疗鉴定事务所接受委托书后,进行审查发行受理通知书,从受理日起5天内向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困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议意见.上级医生检查室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疗指示书.化学指示书.检查报告书(检查报告书).医疗影像检查报告书).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记录等资料的急救原件、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医疗指示书指示书、医疗指示书、检查资料、医疗资料、医疗资料、检查时间内的检查资料、检查、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检查、检查资料、医疗资料、检查资料、检查、检查资料等事故的事故的事故的时间、检查资料、检查资料等
二、组成鉴定组医学鉴定办公室根据事故争议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有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学鉴定事务所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三.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离职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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