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公告 NO.377/2003
劳动公告 NO.377/2003……..页码,2453
公告 NO.377/2003
劳动公告
鉴于有必要保证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受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的指导,这样可使工人与雇主能够保持正常的雇用关系,并且能够在融洽的气氛下进行工作与合作,这样有利于国家的全面发展。
鉴于有必要保证工人与雇主成立他们各自的协会的权利和通过他们合法的选举代表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利,以及拟订迅速解决工人与雇主间的劳动纠纷的手续的权利。
鉴于有必要通过法律,加强与明确有监督职能的政府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法律,监督职能是指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特别是监督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健康以及劳动环境。
鉴于有必要修改现有的劳动法,该法律能提供指导工人与雇主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并考虑到在过渡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环境下的劳动条件,并且考虑到该法律要与国际惯例和其他合法信仰相一致。
因此,按照过渡政府宪章第55条中第1款和第3款,制定本公告,现公布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
劳动公告NO.377/2003可引用此公告。 2.定义
本劳动法中
1)、“雇主”是指按照此公告第4条,雇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的个人或企业;
2)、“企业”是指在统一管理下,为进行商业的、工业的、农业的或任何其它合法活动而建立的实体;
进行一个企业活动的任何分公司,如果被单独命名并且享受经营和组织自主权,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企业;
3)、“工人”是指按照此公告第4条,和雇主有雇用关系的人;
4)、“部长”和“部”是指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5)、“劳动条例”是指受本公告和其它相关法律约束的内部条例,该条例用来管理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量的计量方法,以及维护劳动安全、防止事故,用来管理培训、培训执行情况以及其它劳动情况; 6)、“劳动情况”是指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的全部领域,它包括劳动时间、报酬、休假、解雇时的清算、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工伤受害者的赔偿、由于人员富余和抱怨而解雇,以及任何其它相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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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域”是指依照埃塞宪法第47条中的任何区域。在本公告中,它也包括Addis Ababa 和 Dire Dawa 的行政部门。
3.适用范围
1)、除了本条款的第2小条款外,本公告适用于工人与雇主之间存在雇用合同基础上的雇用关系
2)、本公告不适用于下面的雇用合同:
a)、为抚育、治疗、看护和恢复而形成的合同;
b)、除了作为学徒以外,为教育或培训而形成的合同;
c)、与直接从事于一个企业的主要管理,并且能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范围内作出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人有关的合同; d)、非营利性的个人服务合同;
e)、与下列人有关的合同:军队成员、警察成员、国家行政部门雇员、法院法官、检查部门人员以及雇用关系受特别法律管理的人
f)、与此类人有关的合同:履行合同时,只考虑自己的商业贸易风险或专业责任,而做出某种行为的人
3)、除了本条款的第一小条款外:
a)、埃塞俄比亚公民与在埃塞俄比亚领土上工作的外国外交使团或国际组织之间的雇用关系是一种签约形式,除非根据部长委员会规定或国际协议宣布它无效。
b)、根据法规,部长委员会可以决定本公告不适用与宗教或慈善机构间的雇用关系的条款。
c)、部长委员会将发布用来管理适用于个人服务的劳动情况的法规。
第二部分 雇佣关系 第一章 雇佣合同 第一节:合同的构成
4.合同要素
1)、当直接或非直接同意劳动,并且在雇主的管理下,经过一段明确的或非明确的时间劳动,并且获得了报酬,这样将视为已形成雇用合同。
2)、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随着当事人的不明确的离开,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消失。
3)、雇用合同应明确说明雇用类型、劳动地点、薪水水平以及其计算方法、薪水支付形式和间隔,以及合同期限。
4)、不能签定进行非法的或不道德活动的雇用合同。
5)、不能签定这样的雇用合同:提供给雇员的条件比法律、劳资协议或法规规定的条件差。 5.合同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雇用合同包括任何特殊形式的合同。 6.书面形式雇佣合同
受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书面雇用合同应明确说明如下内容。 1)、雇主的姓名和地址;
2)、工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和工作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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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本公告第4条第3小条款制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协议; 4)、合同当事人的签名。
7.非书面形式雇佣合同
1)、如果没有签定书面雇用合同,那么雇主应在合同缔结之后15天内向工人提供一份附签字的含本公告第6条明确说明的要求的书面陈述
2)、如果上述的本条的第1小条款的书面陈述在收到的15天内,工人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将认为工人与雇主之间已签定了雇用合同。 8.不满足条款要求
如果未遵守第6或第7条款的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也不能剥夺此公告中工人的权利。
第二节:雇佣合同期限
9.不确定期合同
除了下面第10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任何雇用合同都将作为雇用时间不确定的合同进行签定。
10.时间确定的或零星的劳动合同
1)下列情况,可作为时间确定的或零星的劳动的雇用合同进行签定 a) 明确说明零星劳动内容的工作;
b) 由于休假、疾病或其它原因而暂时离开,而又复职的情况; c) 在非正常工作压力情况下进行的工作;
d) 为防止对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或灾害,为弥补在工程、材料、建筑或企
业工厂的缺陷或损坏而采取的紧急劳动;
e) 与雇主工程的永久部分有关的无序的劳动,并且以无序的间隔进行实
施;
f) 与雇主工程永久部分相关的季节性工程,且仅仅在一年内的某一特定时
期实施,并且在几年的过程中有规则的重复实施;
g) 非经常性的劳动,它并不形成雇主工程的永久部分,但是断断续续的进
行。
h) 突然或永久的从有零星的劳动合同中,临时布置的工人;
i) 临时布置的工人,用于填补因机构结构和执行的学习而产生的空缺位。 2)在以上子条款1(h)和(i)中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连续45天,并且只能执行一次。
11.试用期
1)为考察工人对其岗位的适用能力,并且希望按照雇用合同尽快让其上岗,而签定的试用期。
2)被同一雇主再次雇用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人,不受试用期的制约。
3)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试用期的协议应写入合同,在此情况下,试用期不应超过45天。
4)如果此公告、劳动条例和共同协议没有说明外,试用期的工人将与完成试用期的工人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那么雇主能够终止雇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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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试用期的工人可以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雇用合同
7)如果试用期满后,工人可以继续工作,那么雇用合同的签订日期应从试用期开始算起。
第三节:当事人的义务
12.雇主的义务
除了在合同中特别规定外,雇主有如下的义务 1.a)给工人提供工作;
b)除了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外,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材料; 2.按照本公告或共同协议,支付工人薪水和其它的津贴; 3.尊重工人的尊严;
4.采取一切必要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措施的检查和指导
5.支付法律或相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医学检查的费用;
6.记录第6条中明确说明的相关项目,包括周末休息日、公共假日、工人利用的休假、工人的健康情况和工伤情况,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其它项目; 7.在终止雇用合同或工人需要时,应免费提供有关他所从事的劳动类型、劳动时间以及所获得的报酬的清单;
8遵守本公告的条款、共同协议、劳动条例以及按照法律发布的法规
9 记录和保留本公告中所需的信息,和用于劳动部执法的任何其他信息,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劳动部。 13.工人的义务
每个工人都有下面的义务
1. 履行在雇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工作;
2. 接收雇主有关于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指导; 3. 小心正确使用交付给他的劳动设备和工具; 4. 经常报告劳动时的精神和身体情况;
5. 当发生事故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威胁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下,要给予适当的支援;
6. 任何危及自身和工友或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都应迅速告知雇主; 7. 遵守本公告的条款、共同协议、劳动条例和按照法律发布的条文;
14.非法的行为
对雇主来说下列行为是非法的:
(a)用任何方式防碍工人行使他的权利或采取任何措施反对他行使他的权利;
(b)在报酬方面,以性别为理由,对女工有区别的对待 (c)违反本公告条款的规定,终止雇用合同
(d)通过暴力或其它任何方式,强迫工人参加或不参加工会,或强迫工人退出工会,或强迫工人反对工会候选人的竞选 (e)要求工人做对其生命安全有危险的工作;
(f)对不同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其他情况的工人区别对待;
对工人来说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a)在劳动场所,威胁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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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经雇主同意,从劳动场所带走财物; (c)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汇报工作;
(d)除HIV/AIDS检查以外,法律或雇主出于好心要求其进行医学检查,而被拒绝的;
(e)拒绝遵守安全和事故预防规定,并且拒绝接受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修改
15.修改条件:
. 本公告发布前的劳动合同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修改; 1. 共同的协议;
2. 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劳动法规; 3. 当事人的书面协议;
16.所有权的联合、分散和转移:
此条对本公告15条没有影响;
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的联合、分散和转移不影响劳动合同的修改;
第五节:雇用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暂停
17. 总则:
1. 此节规定了暂停劳动合同的方式;
2. 由雇用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暂停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终止或中断,并不意味着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消失,然而雇用合同可能暂停下面的义务:
a) 工人进行劳动的义务;
b) 本公告或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雇主支付薪水或其他的津贴和补贴的义务;
18.暂停的理由:
按照第17条,因雇用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暂停的理由中,下列理由将被视为有效:
1. 经雇主同意的,不带薪水的休假;
2. 为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而缺少的休假;
3. 由雇主规定的挽留期如果不超过30天,并且在10天内被通知,视为已知道被挽留; 4. 国家的号召;
5. 由于雇主的活动的影响时间不小于10个连续日,而产生的安全的或者部分的暂停;
6. 非雇主的责任而引起的财政问题,迫使雇主暂停活动不小于连续10天。
19.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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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18条中第5和第6小条的规定,当因雇用合同而引起的暂停权利与义
务时,雇主应在暂停发生3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部门;
20.政府部门的裁定;
1. 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裁定暂停动机的好坏,并且按照第19条,通知雇主
2. 当政府部门发现暂停合同出于不良动机时,应责令雇主复工,并且支付暂停劳动的时间内的工人报酬
3. 依照本节条款1和2认为政府部门的裁定侵害了利益的一方,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享有能力的法院提出申诉。
21.确定或认可暂停的法律效力
1. 当政府部门确认或证明暂停出于良好动机时,应决定暂停持续时间,但是,按规定持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天
2. 当政府部门确认,雇主在本条第1小条规定的最大期限内仍不能恢工,那么工人将享受第39和第44条所明确说明的救济金
22.暂停期满后的法律效力
在暂停期满后的工作日,工人应回来报道,并且雇主应恢复工人的工作
第二章 雇佣关系的终止
23、总则
1、雇佣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由雇主或雇员提出并符合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或双方达成的协议。
2、企业的合并、拆分或转让对雇佣合同的终止不产生影响。
第一节 依照法规或协议的雇佣合同终止
24、依照法规终止合同
在如下所述的情况下应终止雇佣合同:
1、雇佣合同规定了明确的期限或计件工作,当合同期满或(指定)工作完成的情况下。
2、工人死亡。
3、根据相关法律,工人退休。
4、由于倒闭或任何其它因素造成企业永久性停止生产运行。 5、工人由于部分或永久性的丧失能力而不能工作。
25、协议终止合同
1、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达成的协议终止雇佣合同,但是工人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放弃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协议终止合同,只有书面的规定对工人的有效性和约束性。
第二节 合同方要求的合同终止
第一小节 雇主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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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总则
1、雇佣合同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终止:与工人行为有关的理由、由于其本身的能力造成的客观环境或企业的组织或运行要求。 2、以下所述不应认为构成雇佣合同终止的合法理由: a)、工会成员身份或参加相应的法律许可的活动; b)、谋求作为工人代表的职位或任职;
c)、由于遭受不平而进行裁决或参加司法的或其他反对雇主的行动;
d)、国籍、性别、宗教、政治观点、军人身份、种族、肤色、家庭责任、怀孕状况、血统或社会身份。
27、不预先通知的终止合同
1、除非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规定,否则雇佣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不预先通知即终止合同:
a)、尽管对造成的后果进行了警告,仍屡次违反和不合理的拖沓延误; b)、非正当原因旷工达到连续五天、一个月内或一年内三十个工作日旷工达到十天;
c)、在当班过程中从事欺诈性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d)、挪用雇主的财产或资金据为私有或供给第三人而形成不正当获利; e)、获得的产出量一直维持在达成协议或双方协议确定的质量和数量以下; f)、对在工作区发生的争吵负责并造成严重影响; g)、因犯罪而致使其不再适合从事现有职位工作;
h)、对任何雇主的财产或其他与雇主工作直接联系的财产由于故意而造成损失的或发生重大过失;
i)、涉及条款14(2)的任何非法犯罪活动; j)、由于被判监禁而旷工超过三十天;
k)、雇佣合同内规定的终止合同不预先通知的犯罪行为。
2、当雇主依据条款14终止雇佣合同时,应出据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日期。
3、从雇主知道合同终止的理由之日起,雇主依据条款14终止雇佣合同的权力将延后30个工作日;
4、依据条款14在终止雇用合同之前,工人暂停的理由应由集体协议决定,然而暂停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8、预先通知的终止合同
1、以下情形是与工人丧失能力相关并构成预先通知终止雇佣合同的正当理由: a)、工人不具备从事所安排的工作,或者缺乏技术继续其所从事的工作,皆缘于拒绝雇主提供的培训机会以提高其技术水平或虽然接受了培训人无能力获得必要的技能;
b)、工人由于健康或无能力原因而永久性地丧失履行雇佣合同义务的能力; c)、由于企业搬迁而工人不愿随其搬移;
d)、工人由于正当理由被取消职位而又不能调任到另一个职位;
2、以下情形是与企业的组织或运行要求相关并构成预先通知终止雇佣合同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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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使工人工作活动直接和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停止的事件,导致劳动力消减的必要性;
b)、在无偏见理解18条款6的基础上,当业主由于市场需求下落、利润降低而导致工作量减少,因而导致劳动力消减的必要性;
c)、调整工作方法或介绍新技术以提高生产力,导致劳动力消减的必要性。
3、根据29条款(1)职务削减影响了大量工人而构成劳动力的减少,终止合同应符合29条款(3)的规定。
29、工人的减员
1、本公告中,“劳动力减员”即28条款(2)中规定的原因造成的企业劳动力削减,影响了大量工人-至少占雇佣工人的10%;对于企业雇员人数在20~50间情况,裁员影响至少5个雇员并至少持续10天。
2、本段(1)涉及的短语“雇佣工人的数量”即在雇主采取减员措施前12个月内的平均雇佣工人的数量。
3、根据28条款(1)规定无论何时发生裁员,技工和生产率高的工人应优先保留在其职位;在技术和生产率等同的情况下,首先受到裁员影响的工人应按下述顺序:
a)、取决于本段(B)~(C)的规定,那些在本企业服务期最短的工人; b)、那些较少家属的工人;
c)、那些未含在本条款3(A)和(B)内的工人; d)、那些因工伤而造成残疾的工人; e)、工人代表 f)、孕妇
30、例外
1、本公告不适用于由于完工从而使建设工作量的正常减少而造成的减员,除非减员影响了从事部分工作的雇员,而此部分工作又尚未完成。
2、在本条款(1)中,“建设工作”包括建筑、道路、铁路线、海港、大坝、桥梁和设备安装施工及类似工程的改造、扩建、修缮和维护。
第二小节 工人终止合同
31、预先通知的终止合同
在不违反本公告32条款的前提下,任何完成见习期的工人可以提前15天预先通知雇主终止其雇佣合同。
32、不预先通知的终止合同
1、以下所述示为工人不预先通知而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a)、如果雇主触犯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道德或其他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b)、在工人受到危险威胁其安全或健康的情况下,虽然早已经接到主管部门、工会或工人自身的警告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而雇主明知此种危险存在,却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措施);
c)、如果雇主屡次未能履行本公告、达成的协议、工作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应该对工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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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工人终止雇佣合同的原因涉及本条款(1),其应该书面通知雇主终止的原因和终止日期。
33、期限
按照32条款(1)规定,如果某种行为发生或停止发生超过15个工作日,工人终止雇佣合同的权利将失效。
第三章 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雇佣合同终止的通知
34、通知的递交程序
1、本公告规定要求的终止通知应为书面通知。通知应详细说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合同终止的生效日期。
2、雇主或其代表开据的终止通知应交到工人本人。如果无法找到工人本人或其拒绝接受终止通知,此通知应连续10天贴于此工人工作区的布告板上。 3、工人开据的终止通知应递交到雇主或其代表,或交到他的办公室。
4、按照17条款,在雇佣合同暂停期间,雇主开据给工人的终止通知将示为无效。
35、通知期限
1、除非本公告另外规定,雇佣合同终止的通知期限如下所述: a)、完成见习期并且服务期不超过一年,一个月; b)、服务期超过一年,两个月;
c)、完成见习期并且其雇佣合同由于裁员而终止,一个月; d) 、完成见习期和由于工作能力下降而被解聘的,二个月。
2、虽然本条款(1)进行了规定,对于确定了期限或计件工作的雇佣合同的通知期限仍应经合同各方达成共识。
3、本公告确定的通知期限应从送交通知之日的后一个工作日算起。 4、在通知期限内雇佣合同规定的各方义务继续有效。
第二节 雇佣合同终止时工资和其它费用支付
36、付款期限
合同终止时,工资和其它报酬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工人。如果由于工人过错而造成未返还雇主财产或其它从雇主获得或应归属雇主的金钱,付款时间可延长。
37、争议金额
在工人对所得金额有争议的情况下,雇主应在36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非争议范围内的全部金额。
38、延期支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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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未能在36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全部金额,将要(继续)支付工人延续期间内的工资;除非延期支付的原因超出雇主能左右的范围,但延续期间所应支付的工资不超过工人一个月工资。
第三节 解雇金及补偿
39、总则
1)、试用期已满的工人,按本公告相关条款终止合同时,有权从雇主处获得解雇金。
2)、(若)工人在领取解雇金前死亡,解雇金将按110(2)条款支付给其直系亲属。
40、解雇金数额
39条款提及的解雇金规定如下:
1)、第一年:为最后一个星期的日平均工资的30倍,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2)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解雇金增加1/3,但总数不超过工人十二个月的工资。
3)、按24(4)、29条款终止合同时,除本条款1、2 付款项外,工人将获付最后一个工作周日平均工资的60倍。
41、终止合同补偿:
按32(1)条款终止合同时,工人除领取解雇金外,还可得到补偿,数量为最后一个工作周日平均工资的30倍。这一条款也适用于领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人。
第四节 非法终止合同的后果
42、总则
雇主或工人未按照本公告中关于终止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此合同终止将是非法的。
43、非法终止合同的恢复或补偿
1)、雇佣合同违反26(2)条款被非法终止时,雇主必须恢复工人的工作,如果工人想离职,有权从雇主处获得补偿。
2)、以43(1)条款为依据,合同违反本公告24、25、27、28、29条款规定被非法终止时,劳动争议处理法庭可以要求雇主恢复工人工作或付款补偿。 3)、尽管43(2)条款有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庭可以要求雇主付款补偿。即使工人要求恢复工作,但继续工作雇主和工人的关系理所当然会遇到困难,同样道理,如果法庭支持他恢复工作的判决书,劳动争议处理法庭也可以要求雇主付款补偿,因为他所遇到的不方便。
4)、按43.1, 43.2,43.3条款,除解雇金(39-40条款)外,补偿金额如下: A)、180倍平均日工资,作为他等侯通知期间的酬劳。或
B)、或总数等于合同正常到期日工人应获工资的总和。但总数不超过180倍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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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例外
如果雇主未按35条款中规定的期限通知工人解雇时间,除解雇金外,还要再付通知期内的工资。
45、工人的责任
1)、工人违反31或35(2)条款规定非法终止合同,同样要给雇主以补偿; 2)、补偿金数量不超过该工人15天的工资。
第四章 特殊合同
第一节:家庭计件工作合同
46、合同的构成
1、某人在家里或任何其他自主选择的地点为雇主工作而取得工资而且不受雇主的直接监督或指导,这种情况下的合同为家庭计件工作合同。
2、对于雇主向家庭工人出售原材料或工具并且将其生产产品再卖给雇主的协议,或雇主和家庭工人签定的任何其他类似协议都应认为是家庭计件工作合同。
3、家庭工人和雇主签定的合同应该规定明确的期限或计件件数。
4、在同有关机构磋商的基础上,部长通过指示规定本公告适用于家庭工人的条款和应用方式。
47、记录
基于家庭计件工作合同雇佣工人的雇主应记录包含以下和其他相关的细节: 1、工人的姓名全称、年龄、婚姻状况和家庭地址; 2、工作地点的地址;
3、雇主提供给工人材料的类型、价格、质地和数量; 4、工作的种类,订购的质量和数量; 5、递交产品或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6、付款的金额和方式。
第二节:学徒合同
48、合同构成
1、当雇主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同意给某人与其职业相关的完全和系统的培训,并且此人又同意遵守培训所给予指导并从事相关的工作。 2、签定学徒合同的人年龄不小于14岁。
3、学徒合同和修改只有是书面的并且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法令才有效。
49、合同内容
学徒合同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1、徒培训的性质和期限; 2、培训期间应支付的报酬; 3、工作条件。
50、合同双方义务
1、学徒应勤勉地接受培训并尽力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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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不应分派学徒从事不相关并且未给予培训的职业。
51、合同终止
1、在以下情况下学徒合同应予以终止: A)、期限超过确定的学徒年限; B)、合同一方出据通知;
C)、当学徒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2、参照本条款(1)(B),雇主可以通过出据终止通知终止学徒合同:
A)、雇主不能再履行其义务,由于变换工作或超出雇主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维持培训的连续性;
B)、学徒违反了应遵守的训练纪律;
C)、学徒无能力继续其培训或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其培训。
3、参照本条款(1)(B),学徒可以通过出据终止通知终止学徒合同: A)、雇主未能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合同履行其义务;
B)、学徒具有与健康、家庭或其他类似情况相关的正当理由。
4、参照本条款(1)(C),学徒可以在不出据终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学徒合同:
A)、通过学徒的诊断书证明,其履行的义务严重危害其健康; B)、雇主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5、本公告关于解雇费、赔偿和复职的条款不适用于学徒合同。
52、证明
在终止学徒合同时,雇主应给学徒出据证明,说明学徒接受培训的职业、培训期限和其他类似细节。
第三部分、工资
第一章:工资的确定
53、总则
1)、工资: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的正常报酬支付。 2)、劳动法规定,下列款项不属于工资范畴:
A)、加班费;B)、按天支付的困难补助、交通补助、临时差族费等;C)、奖金;D)、佣金;E)、其它临时工作付款;F)、客户给的小费。
54、停工付款条件
1)、除非劳动法或相关法律有规定,只有完成工作才能付工资;
2)如果工人准备去工作,但由于工具和材料原因导致不能工作,工人也有权获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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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付款方式及实施
55、总则:
工资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但雇主和工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可采用实物形式支付。实物支付的实物价不超过当地该物品的市场价。决不超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30%。
56、实施:
1)、除非另有约定,工资应当在工作日和工作地点支付。
2)、如果上述支付日期在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话,支付日期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57、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规定,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工人或工人代表。
58、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时间间隔应当按法律、集体合同、法规或雇佣合同规定支付。
59、扣款:
1)、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法院命令或与工人的书面协议中有规定,雇主不能从工人工资中扣款。
2)、一次扣款总数不超过工人月工资的三分之一。
60、付款记录
1)、雇主应当保留所有支付记录,工资、其它酬金计算方法,扣款种类和数量,实发工资和其它相关数据。除非有专门规定,记录上应当有工人签字。
2)、雇主有责任把工资表做得容易理解,并向工人解释清楚各项内容。 3)、没有异议,工人收到的实发工资不包括工人放弃权利的工资部分。
第四部分 工作时间、周休息日和公共假日
第一章:工作时间
第一节、正常工作时间
61、最大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一开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8小时。
2)、正常劳动时间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工会代表和资方达成的协议,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
62、正常工作时间的缩减
1)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为了经济、工业、职业等方面的原因,劳动部可发
布指导性命令,缩短正常工作时间。
2)按照劳动法这条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工人的工资不减少。
63、每周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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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按一周工作日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工作性质要求一个缩短工作日的时间,差值将分配到其它的工作日中,而不受每天延长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限制。
64、平均正常工作时间
如果工作必须连续开展,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在一周内平均分配完,平均时间可多于一周,但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
65、例外:
除非工会代表与资方达成的协议、劳动法规中有规定,本条不适用于旅游公司。
第二节:加 班
66、总则
1)、按照劳动法规定在正常日工作时间之外做的工作被认为是加班。 2)、61、63、64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所做的工作不算加班。 3)、加班工作仅按67条款和业主的明确指令进行。 4)、每个工人的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由业主记录。
67、允许加班的几种情况:
1)、工人不能被强迫加班,但是当业主遇到以下情况不能采取其它措施时,可以加班:
意外事故,有危险情况出现; 不可抗力; 紧急工作;
工作安排的人员无人替换,而工作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2)、虽然67.1条款有规定,但如果遇到工作比较急,个别工人可以加班,但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个月不超过20小时,一年不超过100小时。
68、加班工资
1)、除正常工资外,工人加班工资按以下要求支付:
A)、早上6点至晚上10点之间的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25倍支付;
B)、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之间的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
C)、周休日的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 D)、法定假日的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2.5倍支付。 2)、只有每天正常工作后的超时工作才算加班。
第二章 周 休
69、总则
1)、工人每周有一个连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周休。
2)、如果工会代表与资方达成的协议中没有规定,周休时间按69.1条款执行,可能的话,按以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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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周休日设在星期日; B)、所有的工人同时休息。
3)、周休日的计算从下午6点到下一个下午6点至。
70、特殊周休日
1)、工作性质特殊或服务行业周休日不能设在星期日的,可选择另一天代替。 2)、70.1条款适用于以下工作:
A)、日常生活必须设施、为大众提供健康、娱乐、文化服务的工作; B)、必要的公共设施:水、电、通信、交通和其它类似部门。
C)、由于工作的技术原因,如果中断或推迟将会造成困难或破坏的工作。
71、周休日工作
1)、在下列情况下,为了避免影响正常工作,可以要求工人加班: A)、意外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 B)、不可抗力; C)、紧急工作。
2)、工人按68.C条款规定在周休日加班时,按本条款规定应当给补假。但如果他的雇佣合同在补假期间被终止的话,应当给予现金补偿。
72、适用范围
1)、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商业旅游公司。
2)、劳动部可发布本章条款的特殊部分:运输车辆、货物的工人。
第三章 、法定假日(公休假日)
73、总则
所有法定假日都必须支付工资。
74、工资不减少
1)、按月薪发放工资的工人如果在法定假日没有工作,工资不能减少。 2)、除74.1条款规定的付款外,法定假日的额外工资(奖金)按雇佣合同或工会代表与资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75、法定假日工作工资
1)、法定假日工作按2倍的正常工作时工资计算。
2)、当法定假日重合或法定假日与周休日重合时,在这天工作时只按一种方式付款。
第五部分、休假 第一章:年 假
76、总则
1)、以任何方式与工人签订的放弃休年假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2)、如果劳动法中无其它规定,以付款代替年假都是违法的。
77、年假持续时间
1)、工人每年的带薪年假(不间断的)不少于: A)、第一年不少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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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后每增加一年,年假增加一天。
2)、除77.1条款规定外,对在有毒环境工作和不健康工作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来说,在工会与资方达成的协议中可增加带薪年假天数。 3)、带薪年假工资应该等于工人正常上班期间应获工资。
4)、为了确定服务年限的目的,在一个实体中工作26天就被认为是工作了一个月。
5)、按劳动法中止雇佣合同的工人有权获取他未休的年假工资。
6)、如果工人的服务年限不够一年,他的带薪年假天数按比例计算。
78、年假的批准
1)、工人的第一个带薪年假休完后,以后的带薪年假按日历年计。 2)、雇主按年假计划表批准工人的年假,每个日历年到期批准一次。 3)、78.2条款提到的年假计划由雇主制定,尽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A)、工人的要求;
B)、实体(公司)正常检修的需要。
79、年假的分割和推迟
1)、尽管77条款有规定,但如果工人要求并且雇主同意的话,年假可以被分为两部分。
2)、如果工人要求并且雇主同意的话,年假可以被推迟。 3)、雇主可以因工作需要原因推迟工人的年假日期。 4)、工人在年假期间患病的按劳动法条款85、86执行。
5)、按照本条款(1)和(2)实行的任何休假延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80、召回
1)、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休假的工人可以被召回。
2)、休假期间被召回的工人有权要回他未休完假的工资(包括路程假)。 3)、雇主应当支付召回工人的交通费。
第二章 特殊假
81、事假
1)、以下情况应当给工人三天带薪事假: A)、自己结婚;
B)、配偶、后代和不管是姻亲还是血亲不超过两代的亲戚死亡。 2)、其它意外事件可以工人不超过5天的不带薪假。
82、工会假
工会领导在情况下有带薪假:出席劳动争议调节会、与资方进行协议谈判、参加工会会议、研究会或培训班。这种假的确定按与资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83、特殊用途假
1)、有能力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人在进行以上工作期间给带薪假; 2)、仅仅当工人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时才给带薪假; 3)、受教育假和培训假由与资方达成的协议和相关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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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通知
按照本章条款想休假的工人应提前通知雇主,当雇主要求证据时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三章:病 假
85、病假持续时间
1)、试用期过了的工人除过工伤外由于生病不能工作的应当给病假。 2)、85.1条款规定的病假从生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六个月。 3)、如果工人由于生病不能上班应通知雇主他不能上班的日期。
4)、除非与资方协议中有规定,工人可以根据医院提供的有效证明休病假。
86、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支付:
1)、第一个月:月工资的100%; 2)、第二个月:月工资的50%; 3)、随后的三个月:无工资。
第六部分、妇女和年轻工人的工作条件
妇女工作条件
87、总则
1)妇女不能因为她们的性别原因,在求职和薪水上遭到歧视。
2)禁止雇佣妇女从事劳动部明令禁止的色情活动或对女性身体健康有害的
工作。
3)怀孕女工禁止被安排夜班工作(晚上10:00至早上6:00),或加班。 4)怀孕女工禁止被安排到她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工作。但如果医生确
认她的工作对她的健康或婴儿有害,她可以被调到其它地方工作。 5)女工怀孕期间、及分娩后四个月内雇主不能与她终止合同。
6)尽管87(5)子条款有规定,但按照25条款、29(3)子条款规定的特
殊原因,孕妇可以被终止合同。
88、产假
1、雇主应当给怀孕女工体检假(与婴儿有关的),而不能扣除她的工资。但必须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
2、根据医生的建议,怀孕女工有权享受带薪假。
3、怀孕女工应当给予30天预产期带薪假,产后应当给60天不带薪假。 4、如果过了30天预产期仍然未分娩,预产假应当延长直到分娩为止。如果在预产假30天内分娩,产后 假应当从分娩之日开始计。
第二章:年轻工人的工作条件
89、总则
1.本劳动法中“年轻工人”为年满14周岁、但不超过18周岁的工人。 2.禁止雇佣14周岁以下的工人。
3.禁止雇佣年轻工人从事对他们的生命和健康有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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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部明令规定禁止年轻工人从事以下工作:
a)、公路、铁路、航空、船运有、码头、仓库的货运和客运工作,包括抬、拉、推重物等劳动或其它类似的体力劳动。
b)、从事与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及输电线路有关的工作。 c)、地下工作,如采矿、开采或其它类似的工作。 d)、下水道或挖掘隧道的工作。
5、89(4)子条款不适用于在技校经过专业培训、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年轻工人。
90、工作时间限制
年轻工人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
91、夜班和加班
禁止安排年轻工人在以下时间段工作:
1)晚上10:00至早上6:00之间的夜班。 2)加班。 3)周休日。 4)法定假日。
第七部分、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
第一章:保护性措施
92、雇主的义务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尤其是以下方面:
1)满足本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规定。
2)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或造成伤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人能正确操
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预防措施,提醒工人操作中注意的事项。工作中管理、指导工人操作,同时安排安全员。
3)给工人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衣服和材料,指导他们怎样使用。 4)填写事故记录和职业病记录,提醒工人进行体检。
5)根据工作性质安排对新招的工人体检,或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后进行
体检。
6)确保工人场所对工人不会造成身体和健康伤害。
7)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操作过程不会对工人身体健康和安全产生物
理、化学、生物、人体工学、心理伤害。 8)根据劳动法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其它规定。
93、工人的义务 作为工人应当:
1)与雇主配合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2)工作中出现伤害事故等应当立即通知雇主。
3)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雇主,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正确使用雇主配备的所有劳动保护设施、劳保用品或其它设施(保护自
己和保护他人)。
5)遵守雇主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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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禁止
工人不允许: 1) 干扰、拆除、替换、损坏、破坏任何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安全设
施。 2) 阻碍为减小职业危害而设置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章:工伤 第一节:责任
95、总则
1.本章条款中相关的抚恤金法条款,适用于工人在工作期间或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
2.本劳动法中,“工伤”指为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96、不考虑过错的责任
1.不管过错在谁,用工方对工人受到的工伤应责任。责任按照本章条款确定。
2.雇主对由于工人故意造成的工伤不负责任。由于下述行为造成的工伤被认为是工人故意造成 的:
a.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不按照雇主专门制定的事故预防措施去做。 b.被发现在醉酒状态下工作,不能正确控制自己的行为及思维。
3、96(1)子条款将不影响工人按照相关法律对由于雇主的原因造成的工伤的索赔权利。
97、工伤事故
本劳动法中,“工伤事故”指工人在上班期间或与上班有关的活动中由于外部原因而造成的肌体损伤或功能性障碍,包括以下:
a.当工人执行雇主命令时受的工伤,即使离开工作场所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b.在上班前、上班后或其它任何工作中断间歇期间工人受的工伤(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或经雇主同意做与工作有关的其它事时)。
c.工人在上班、下班途中乘坐企业的车辆、企业租赁的车辆或企业为相同目的指定的车辆而受的工伤。
d.在工作期间由于雇主的原因或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伤。
98、职业病
1)本劳动法中,职业病指:由于下述原因不管是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因素引起的病态:
工人的工种或
工人工作环境:在工作前该地区有明显有疾病,工人被迫在这种环境下工作。
2)职业病不包括施工地域盛行的地方病或传染病,除由于职业原因参加抗击疾病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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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将与相关部门协商给出不同工种的职业病列表,该表每5年至少
修订一次。
4)列表中的病在参加该工种工作的任何人身上出现,每个人要有足够的证
据证明疾病的起因。
5)尽管98(4)子条款有规定,但列表中没有的职业病,如果出现允许用证
据证明职业病起因。虽然表中有但发病原因不同于表中的也允许用证据证明职业病起因。
6)在缺少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一种疾病经常出现在某一工种的工人身
上,将可以推测为该工种的职业病。该工种存在职业病最后要由医生确认。
7)已经能很明显确定为职业病的日期,例如,病人失去工作能力的第一
天,该疾病的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日期,受伤工人死亡日期,被认为是工伤开始的第一天。
8)当一个工人患一种职业病治愈后,由于他参加列表中有的工作,又感染
了疾病,将被认为又患了一种新的职业病。
第二节:工作能力丧失等级
99、总则
1)、“工作能力丧失”指工伤造成的工作能力的降低和损失。 2)、工作能力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况: a)、工作能力临时丧失
b)、部分工作能力永久丧失 c)、全部工作能力永久丧失 d)、死亡
100、工作能力临时丧失
工作能力临时丧失指在有限的一段时间里工人的工作能力降低,使得他完全或部分不能工作。
101、部分和全部工作能力永久丧失
1)、“永久部分工作能力丧失”指不可治愈的工伤降低了受伤工人的工作能力。
2)、“永久全部工作能力丧失”指不可治愈的工伤造成了受伤工人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3)、为了补偿和其它的利益,受伤虽然不会导致不能工作,但对受伤工人造成严重的肢体残废或缺陷将被认为是永久部分工作能力丧失。
102、工作能力丧失评估
1)、永久部分和永久全部工作能力丧失将按照劳动部门的评估表确定。 2)、工作能力丧失将按照102(1)子条款劳动部门的规定填写评估表,由有资格的医疗评估委员会在受伤后12个月内鉴定,确定工作能力丧失程度。
3)、当工人状况恶化、改善或误诊,按照102(1)、(2)子条款已经评估的工作能力丧失程度可以重新审查。:
a)、应相关部门要求启动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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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相关工人或业主要求重新审查。
4、根据重新审查结果,工人因丧失工作能力所获补偿将被认定或撤销,赔偿额增加或减少。
5、当工人受了一次工伤后又受了一次工伤,按照新情况原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评估。
第三章:工伤补助 第一节:总则
103、抚恤金支付
工伤抚恤金将按照本章规定支付。
104、特定义务
1)、业主将承担以下义务:
a)、及时给受伤工人提供急救服务。
b)、用合适的运输工具把受伤工人运到最近的医院。 c)、按照劳动部规定通知工伤事故给相关部门。 2)、业主按照110(1)(b)规定有义务支付埋葬费。
第二节:医疗补助
105、补助种类:
当工人出现工伤,业主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1)、一般的、特殊的医疗处理和外科手术。 2)、住院费和药费。
3)、必要的整形或肢体矫正。
106、医疗补助期
医疗补助根据医疗事故委员会决定撤销。
第三节:各种现金补助
107、总则
1)、受工伤工人有权得到以下现金补助: a)、在他不能工作期间,定期得到补助。
b)、当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得到抚恤金或养老金或补偿费。 c)、当他死时剩余的补偿金或养老金或补偿费转给他的继承人。 2)、当工人已经提出索赔或有以下行为定期补助将暂停支付:
a)、拒绝提交体检结果或漏做体检,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延迟体检。 b)、采取其它行为延缓恢复时间。
c)、违反有关部门对受伤工人行为的规定。
3)、引起暂停支付的行为一旦停止,将恢复定期支付补助金,但他没有权追回暂停期间的补偿金。
108、定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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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按照107(1)(a)子条款规定,将支付一年的定期补助。
2)、定期补助额:工伤后前半年不低于75%年平均工资,后6个月不低于50%的年平均工资。
3)、下述情况发生一个定期支付将停止: a)、当医院证明恢复工作能力。
b)、工人被授权获得丧失工作能力补助或养老金。 c)、从工人开始停止工作之日起已满12个月。
109、丧失工作能力补偿
1)、除非合同里对丧失工作能力补助有规定,否则按照企业的保险方案或抚恤金法确定。
当企业没有保险时,抚恤金法适用。
2)、业主将一次性支付丧失工作能力补助给受伤工人(抚恤金法不包含的人)
3)、业主一次性支付的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额如下:
a)、当工伤等级为全部永久丧失,支付额为5倍的年工资。
b)、当工伤等级低于全部永久丧失,补偿金以109(3)(a)规定为基础,按照工作能力丧失程度的比例支付。
4)、在学徒期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按照109(2)规定的补助将以他学徒结束作为有资格的工人可能得到的工资计算。
110、亲属补偿
1)、当工人或学徒因工伤死亡,应当支付下列补偿: a)、按照本条款(2)(3)子条款给亲属以补偿。
b)、按照合同规定,埋葬费用不低于死亡工人的两个月工资。 2)、下列亲属将给补偿: a)、死亡工人的丈夫或妻子。
b)、死亡工人未满18周岁的孩子。 c)、由死亡工人赡养的父母。
3)、死亡工人的亲属补偿额不包括抚恤金,5倍死亡工人的年工资,由雇主一次性支付
a) 50% 支付给死亡工人的合法丈夫或者妻子; b) 10%支付给每个年龄在15岁以下的孩子; c) 10%支付给每个死亡工人山羊的父母。
111、补偿资格认定
工人受伤后12月后死亡的110条款规定的补偿将不支付。除非有证据证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伤造成的。
112、补偿不纳税
1)、按照本节条款支付的补偿费将不征收任何税。
2)、按照本节条款支付的补偿费不能被转让、扣压或扣减。
第八部分、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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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会和雇主协会
113、组织协会的权利
1)、工人和雇主有权分别组建工会和雇主协会,自由参加。 2)、在本劳动法中:
a)、“工会”指由工人组建的协会。
b)、“雇主协会”指由雇主组建的协会。
c)、“联盟”指由一个以上的工会或雇主协会组成的机构。
d)、“邦联”指由一个以上的工会联盟或雇主协会联盟组成的机构。
114、组织的形成
1)、一个企业工人数量超过20人即可建立工会。
2)、企业工人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参加一般工会。但工会成员数量至少20人。
3)、工会可以联合组成联盟。联盟也可以联合组成邦联。
4)、雇主协会可以联合组成雇主联盟,雇主联盟也可联合组成雇主邦联。 5)、不允许工会或雇主协会没有建立联盟就组成邦联。
6)、工会或雇主协会的联盟或邦联可以加入国际工会组织或国际雇主协会组织
7)禁止工人在同一时间参加多个工会。当未被发现时,最新的工会应该取消其以前的工会资格,并且会员的资格也同时是无效的
8)除了本节第4条,任何雇主都可以参加一个已经成立了的雇主联盟。
115、组织职能
组织具有下列职能:
1)、注意观察工人工作条件,履行本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考虑各成员的权益,在法庭解决劳资纠纷前代表各成员参加劳资谈判、处理劳资纠纷。 2)、确保各成员能理解、注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执行。
3)、传授有关雇主和工会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履行其它机构的要求。
116、联盟和邦联的职能
除115条款提到的那些事,联盟和邦联还应履行下列职能:
1)、加强成员间有团结和合作。参加工会或企业改善工人条件的谈判工作,同时鼓励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
2)、代表本组织参加国际会议。 3)、履行本组织的其它职能。
117、组织机构章程、构成
工会和雇主协会应当发布本组织的章程、构成。其中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名称。
2)、组织机构总部地址。 3)、本组织宗旨。 4)、组织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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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机构会徽标志。 6)、领导资格。 7)、成员构成。
8)、组织机构财务、资产管理。 9)、会议及选举程序。 10)、组织纪律。
11)、解散组织的条件。 12)财产状况
118、组织机构注册
1)、每个组织按照本劳动法都要在劳动部注册。
2)、每个组织成立时,都要向劳动部提交下列注册文件: a)、组织机构章程。
b)、包含有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领导人签名的文件。 c)、一般工会,应当注明成员工作的企业名称。
d)、联盟或邦联组织,应当有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领导人签名、成员工会及成员雇主协会名单。
e)、组织机构的名称及会徽。
3)、在审核了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后,劳动部在收到注册申请15天内将发给注册证明。在15天内如果劳动部无答复,申请组织将被认为已经注册。 4)、没有按照本劳动法注册的组织不能进行劳动法规定的活动。 5)、按照本劳动法注册的组织有法人资格,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a)、订立合同。 b)、起诉和应诉。
c)、拥有、使用、转移财产。 d)、代表任何层次的成员。
e)、为达到目的采取必要的法律行为。
119、拒绝注册
劳动部可以因为以下原因拒绝组织注册:
1)、该组织不执行本劳动法、按照本劳动法制定的有关法规、方针。 2)、组织机构的目标或章程是非法的。
3)、该组织机构名称与已经注册的组织机构名称相同或相近,容易给成员或公众造成混淆的。
4)、该 组织领导人有一个或一个上在过去10年内有非政治犯罪,已经证实且受到惩罚的,但该组织不愿意用其它人更换。
120、注册撤销
1)、劳动部可以以下理由撤销组织注册:
a)、通过欺诈或谎言注册,误注册。
b)、组织机构目标、章程按照劳动法被发现有非法的内容,但该组织不愿意修改或更正。
c)、该组织被发现参加劳动法禁止的活动,或进行与它的组织机构目的、章程不符的活动,但该组织不愿意停止、改正或取消这些活动。
2)、劳动部应其它组织要求保证以它认为恰当的方式解散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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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取消注册通知
1)、在发布取消通知前一个月,劳动部应当给相关组织发文通知取消注册原因,给它们反驳的机会。除120条款列出理由外劳动部不能指出其它理由。
2)、在121(1)子 条款规定的一个月过期或该组织没有反驳通知或劳动部认为它们的反驳没有理由,劳动部可以取消注册。
3)除了本节资子条款2以外,劳动部可以暂缓该组织,以阻止该组织实施与公告和与其目标相悖的行为,以及依据本节120条的子条款(c) 引起取消资格的章程。
122、上诉
当劳动部拒绝组织注册或取消组织注册,该组织在收到书面通知15天内可到相关法院上诉。听证会期间,在法院判决前,给劳动部反诉机会。
123、取消注册的后果
组织机构取消注册后,如果没有上诉到法院,从劳动部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之日起认为解散有效。如果上诉到法院,从法院否决上诉之日起。
第二章 劳资协议 第一节:总则
124、定义
1)、“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达成的协议”指工会的一个代表或多个代表与一个或多个雇主或雇主组织代表达成有书面协议。
2)、“协议谈判”指业主与工会或他们的代表之间关于工人工作条件、协议或修改更新协议所进行的谈判。
125、协议谈判
1)、工会有权就128条款规定的事宜与一个或多个业主或他们的组织之间进行谈判。
2)、业主或业主协会有权与工会组织的工人代表关于协议进行谈判。
126、代表权
1)、在协议谈判期间,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工人:
a)、有工会的地方,按照工会章程,授权工会领导代表工人谈判。 b)、有一般工会的地方,工会领导有权代表工人谈判。
2)、代表业主的人可以是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业主或一个或多个业主协会选的代表。
127、顾问
在协议谈判期间任一谈判方可邀请顾问提出专家意见,协助谈判。
128、劳资谈判协议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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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关系、工人工作条件、业主及业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可以在劳资协议中确定。
129、劳资谈判提纲
不对128条款中的总体原则有影响,下列内容也可在劳资协议中确定: 1)、本劳动法或其它法律规定遗留的其它问题可在劳资协议中确定。 2)、职业安全及健康保护条件,社会公益服务的改善。
3)、工人的参与,尤其是有关提拔、工资,调动、裁员和纪律。 4)、工作条件,制定工作规则和处理抱怨的程序。 5)、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安排。 6)、劳资协议包含的各方及有效期。
130、劳资协议谈判程序
1)、希望进行劳资谈判的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邀请另一方参加。同时应当提供谈判草案。
2)、被邀请方在收到邀请后5天内出席劳资协议谈判。 3)、在开始谈判前双方应当制定谈判进程。 4)、各方应当抱有诚意进行谈判。
5)、双方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时,将提交到劳动争议法庭判决。
6)、在劳资合同失效之前,对于有劳资合同的一方应决定在3个月内修改或者更换。每一方,在决定修改或者更换劳资合同后,应该都要在合同失效前的3个月内完成,如果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还没有完成,劳资合同则不能生效。
131、劳资协议备案
一旦劳资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应当提交协议复印件到劳动部备案。
132、他方加入
已经签署和备案的劳资协议,允许其它方加入。
第二节 协议有效条件
133、有效期
1)、劳资协议条款提供的工人工作条件和赔偿、抚恤金低于本劳动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视为无效。
2)、除非被另一个劳资协议代替,否则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条件、赔偿金、抚恤金和工人的权益仍然有效。
3)、除非劳资协议中有规定,否则劳资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劳资协议从开始生效之日起三年,任何一方不可以提出更改协议。但是,如果出现下述情况:
a)、当大的经济变化发生时,在劳资协议失效前,一方可以提交劳资协议修改申请到劳动部。
b)、按照133(4)(a)子条款劳动部收到劳资协议修改申请后,应当派顾问到双方了解意见,解决双方的协议争端。如果双方协议谈判失败,按照本劳动法142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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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不违反133(4)(a)、(b)子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在任何时候关于改变、修改劳资协议进行谈判。在上述期限失效前,任一方未经同意不能被迫进行劳资协议改变、修改的谈判。
第三节:劳资协议的适用范围
134、范围
1)、每份劳资协议适用于协议的各方。
2)、劳资协议在同一件事上比法律对工人更有利时,以劳资协议为准。但如果法律条款比劳资协议对工人有利时,以法律条款为准。
135、例外情况
1)、作为劳资协议的一方工会被解散时,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劳资协议仍然有效。
2)、在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除非有规定,否则由有关各方决定:
a)、有自己的劳资协议的各企业合并时,在合并前由多数工人签订的劳资协议将被认为也适用与合并的其它各企业。
b)、合并的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有劳资协议时,该劳资协议也适用于与他合并后的企业。
c)、当合并的各企业工人人数相等,且各企业都有自己的劳资协议时,总体上对工人有利的那个劳资协议将有效。
3)、当企业合并或分解时,可将135(2)子条款做必要的修订后再应用。
第九部分 劳动争议
第一章 总述
136. 定义 在此声明:
1. “调解”意为经过争议各方各自的努力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私人或在争议各方共同请求下由劳动部门指定的人员,为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和寻求各方自愿解决的办法所采取的行为;
2. “基本服务”意为由企业所实施的针对公众的服务并包括以下内容:
a. 空运和铁路运输服务; b. 由企业供应电力;
c. 由企业供应用水以及开展清洁和卫生服务; d. 市区内和市区之间的公共汽车服务和加油站; e. 医院,诊所,学校、兵营或工厂的诊疗所和药店; f. 消防服务和: g. 邮政和电信服务。
3. “劳动争议”是指工人与雇主或工会与雇主之间就有关法律的实施,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工作准则,雇佣合同或惯例所发生的任何争论以及在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期间或与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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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工”是指通过关闭雇佣场所而施加的一种经济压力用以说服工人接受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的劳动条件或用以影响劳动的结果;
5. “罢工”是指由许多工人共同一致发起的临时停工,用以说服其雇主接受一定的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劳动条件或影响劳动争议的结果。
第二章 劳资争议法庭
137. 劳动部门的建立
1.应根据所需在各洲一审法院,从各一审法院听取诉讼的洲法院,以及中央高级法院建立劳动部门。
2.劳动部长应根据此文件的子文件的要求提交需要建立的劳动部门的数量,并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138. 洲一审法院的劳工部门
1.洲一审法院的劳工部门应具有解决和终止以下和其它相似的劳动争议: a纪律措施包括解雇;
b与劳动合同终止或取消有关的索赔;
c有关工作时间,报酬,休假和休息日的问题; d有关发行就业证书的问题; e有关工伤的赔偿问题;
f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在此声明书范围内的犯罪和次要过错。 2.洲一审法院的劳工部门应在索赔提出的60天内作出判定。
3.对判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在判决颁发之日起的30日内向洲法院提起上诉(洲法院听取洲一审法院的上诉)。
139. 受理上诉的洲法院的劳工部门
1.受理洲一审法院上诉的洲法院的劳工部门应具有受理和判决以下事务的权:
a)由洲一审法院劳工部门根据本声明书第138节所提交的上诉; b)对权限问题的异议;
c)提交的关于工会拒绝根据本声明书122节进行注册的上诉;
d)由雇主受到劳工检查人员的指令或命令所影响而根据本声明书180
(1)节提交的上诉;
e)根据第20节子条款(3)提出的反对部长决定的上诉; f)根据第121节子条款2提交的取消机构注册的要求。
2.洲法院对在本声明书子文件(1)的规定范围内提出的上诉所作出的判决应视为终审判决。
3.依据本章子条款1,洲法院应在60天之内做出裁决。
140. 中央高级法院的劳工部门
1.中央高级法院的劳工部门有权根据本声明书第154节受理并裁决关于董事会就法律问题所作的决定的上诉。
2.法院根据子文件(1)所作出的裁决应视为终审判决。
第三章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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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调解人的指定
1.当接到来自有争议的任何一方的且在本声明书第142节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争议报告时,劳动部应指派一个调解人以对案件进行处理和解决。 2.劳动部可以指派国家,洲级别的调解员,必要时可以指派区级别的调解员。
142. 调解员的职责和责任
1.由劳动部指派的调解员应尽力使以下及相似的集体争议得到解决:
a)工资和其它权益; b)新工作条件的建立;
c)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的订立,完善,期限和失效;
d)对本声明书的任何条款,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或工作规则
做出解释;
e)雇佣程序和工人的提拔;
f)总体上影响工人和企业实体的问题;
g)关于雇主所采取的有关晋升,调动和培训的诉讼请求; h)关于雇员裁减的诉讼请求。 2. 调解员应尽力通过所有合理的适当的方法使得争议得以解决。 3. 任何时候如果在30天内不能找到解决争议的办法,调解员应向劳动部报
告详细的原因,同时向争议的各方提供一份拷贝。有关各方均可以向劳工关系董事会报告此问题。如果依据本章子条款(1)(a)中的争议关系到本公告中第136(2)中的问题,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向专案董事会提交本案。
143. 仲裁
1.尽管有本声明书第141的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争议的各方可能同意向仲裁者或调解员提出他们的请求而不是向劳动部长请求问题的解决。
2.如果争议各方根据本声明书的子文件(1)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向董事会或相关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章 劳动关系董事会
144. 建立
1.国家的每个自治洲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劳动关系董事会。
2.临时劳动董事会(以下简称临时董事会)的建立用来听证和决定可能在第142节子条款1(a)发生的纠纷,并承担本公告中第136(2)中的保证。 3.每个永久或者临时董事会应在当地管理总部之下负责劳动法的执行。
145. 构成
1.董事会应由一个主席和四个成员及两个候补成员组成,:主席由劳动部长指定,两个成员代表工会,两个成员代表雇主的公司,两个候补成员一个来自工人方面,一个来自雇主方面。
2.雇主的代表应从雇主公司多数代表中指定,工人的代表应从工会的多数代表中指定。
3.劳动部长应指派一个秘书和其它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入到董事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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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员和候补成员应在业余时间无报酬的兼职工作,尽管如此,部长可能为出席董事会议而确定标准的劳酬。
5.成员和候补成员应被任命为三年任期,尽管如此,在作出最初的任命时,应分别规定一年,二年和三年的任期,这样每一年后都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任期期满。
6.当有成员有职责疏忽或不当行为时,部长应解雇此成员并重新组织任命以替代还未期满的任期。
146. 会议
1.当主席缺席时,应由主席指派的其它成员作为代理主席主持董事会议。在没有任何其它成员被指派为代理主席时,应由成员中资历最高的人代理主席之职。
2.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中有缺席的成员时,主席可以指派一个候补成员以顶替缺席的成员。如此指派的候补成员在其所被指派的会议中应被作为正式成员看待。
3.在任何董事会的会议中,三个成员应成为指定的法定人数,尽管如此,最少应有一名代表工人的成员,一名代表雇主的成员出席。
4.董事会的决定应由出席的成员通过多数赞成票作出。在决定票, 赞成与反对同票数时,由主席投出决定票。
5.董事会作出的每个决定都必需由出席的每个成员签字确认。
6.由董事会认可之后,会议的记录应由秘书进行鉴定,并认定为所说会议的正式记录。
147. 董事会的权力
1. 董事会应具有如下的权力:
a. 听取有关本文件第142节子文件(1)中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对各争
议方进行调解,并给出指令和裁决;
b. 听取由争议的各方在根据本文件第142节子文件(3)还不能达到一
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所提起的上诉;
c. 听取与本文第160所陈述的情况有关的违禁行为的案件;
d. 要求任何人或组织提供为执行董事会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e. 要求任何争议方或见证人在听证会上出庭作证;
f. 掌管宣誓或对某人在董事会前的作证进行确认,并据此对任何这样的
人进行审查;
g. 有权在工作时间进入任何工作场所或公司以获取相关信息。听取证词
或为了检查要求场所内任何人提供资料或其它文件。
2.董事会有权听取在本节142条中子条款1(a)中的所规定的劳动纠纷,调和
双方,并给出其指令和决定。
3.除非紧急情况,根据子文件(g)对任何工作场所的进入,该场所的负责人应事先接到合理的通知。 4. 董事会所给出的指令和裁决应视为与民事法院所给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48. 议事规则
董事会应颁布自己的关于证据的法规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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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听证会
1. 在给出裁决之前,董事会应通知相关各方并给予他们举证的机会。通知应在至少3天之前给出,并包括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 如果任何争议方或个人在得到了正确的通知但却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董事会可以继续听证会的进行。如果不能到庭不是其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董事会应给其第二次机会到庭。
3. 不应产生对董事会根据条款(2)做出的决定提起的申诉。
4. 一所有听证都应该是公开的,除非主席出于对案件的考虑而另有规定。 5. 董事会不应被适用于法律的关于取证的法规和议事规则所束缚,但可以以自认为适宜的方式告知自己。
6. 工会,雇主公司,和其它方被通知出席听证时,可以由其受权的代表或指定的辩护人(或律师)代表出席。董事会可能会限制这些可能很积极地代表各方出席听证的代表的数量。
150. 对问题的考虑
1.董事会应竭力解决提交上来的争议并使其达成一致意见,为达此目的应使用和利用自认为适当的所有方式的调解方法。
2.董事会在适当的条件下应不仅考虑直接相关的各方的利益还应考虑其所在的作为其一部分的社会的利益,而且在此情况下可以提出议案由政府作为法院的顾问进行参进来。
3.在作出裁决之前,董事会注重案件的实质部分,不必严格遵循民事法院遵循的实质性的法律。
151. 裁决
1. 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30天内作出裁决。
2. 董事会作出的裁决应以上面形式给出,并由同意的成员签字认可。不同意的意见也应以上面形式给出,并由不同意的成员签字认可。 3. 董事会的每个判决都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提交的争议的问题;
b执行过程中所收到的相关证词和证据的内容和来源;
c作出的实际的裁决,和对为作出此裁决所需的证据的评审; d对每个问题或争议的判决; e针对此判决所应执行的行动。
4. 从判决之日起,5天内交送每个争议方一份判决书的拷贝。
152. 判决书的生效
根据本声明书条款154,董事会的每个判决都应立即生效。
当裁决与工作条件有关时,其应成为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合同的针对相关一方的一个条款,并应察看雇佣条款和条件同时根据此条款对合同进行调整。
153. 对事实认定的终结
所有由董事会作出的对事实的认定都应为最终的和结论性的。
154.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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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任何劳动争议中,仅当可以在实质上影响判决结果的法律问题时,争议双方中对判决结果感到不平时,均可以在收到或听到宣读(以两者时间较早者为准)的30天内向中央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 如果法庭对关于‘董事会犯了法律上的错误并且此错误决定性的影响了董事会的判决’的上诉进行了判定,则法院应将问题发回董事会以便在有或没有法庭的指导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的与法庭的判决一致的行为,但法庭不能擅自推翻或修改董事会的裁决。
3. 根据子本文件(2),法院在接到上诉的30天内作出判定并将案件关还董事会。
155. 对董事会的冒犯
1.无论任何人,在董事会质询,采取行动或听证时,借职务之便对董事会或任何其成员进行侮辱,嘲笑,恐吓基干扰都应受到处罚,给予不多于6个月的关押或不多于1000比尔的罚金。
2.如果第(1)款中所述的冒犯不是公然或在听证会上民生的,除非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应处以罚金不超过500比尔。
3.董事会的行为应为准司法行为,董事会作为有管辖权的法庭,针对刑法442款,对其的亵渎应受到其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4.董事会可以对任何作出‘此文件所规定的对其的冒犯’的人立刻进行处罚。
156. 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每年就其活动向部长提交报告。
第五章 罢工和停工
157. 概述
1.工人有权采取本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罢工以保护其利益。 2.雇主有权采取本文件所规定的方式的停工。
3.根据本文件条款136(2),上述两条款(1)和(2)不适用于公司的工人和雇佣者。
158. 采取罢工或停工的条件
在准备部分或完全罢工或停工之前,必需遵循以下步骤:
1.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准备罢工或停工的一方应事先通知相关的另一方,并说明采取行动的理由;
2.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3.罢工应由大部分工人所支持,与此相关的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工会成员参加;
4.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人和雇主遵守安全规则和事故预防措施。
159. 通知的方式方法
1. 准备采取罢工或停工的一方如条款158所述应对另一方和本洲的部长代表或相关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
2. 上面(1)所述的通知应提前10天于行动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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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禁令
1. 遵从条款159(1),由劳动争议引发的罢工或停工已提交董事会或法庭,在30天内未收到董事会的任何指令或裁决,或在收到法庭的判决之前30天的期限已经结束,都是违法的。
2. 针对董事会的最终指令或裁决,或法庭处理全部或部分劳动争议的行为,而拒绝遵守或继续罢工或停工,或无保证的推迟执行开会或法庭的指令或裁决都是违法的;尽管如此,然而当罢工或停工不是针对任何指令或判决,而是迫使某一方遵从此指令或裁判时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3. 严禁参与带有暴力,武力威胁或带有明显和公然违法行为的罢工或停工。
第六章 法庭收费
161. 免费
1. 由任何工人,工会,雇主或雇主的公司根据条款141和147提交给调解庭和劳工关系董事会的案件不应收取费用。 2. 由任何工人提交给法庭的案件不应收费。
第十部分.时效期限和优先受偿权
第一章 时效期限
162. 期限
1. 除非本文件或其它相关法律中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规定,由雇佣关系所产生的行为,从诉讼请求可执行之日起的一年后将失去时效。
2. 由于非法终止雇佣合同而引起的工人要求恢复职务的申诉,从雇佣合同终止之日起的3个月后将失去时效。
3. 由工人提起的关于工资,加班费,或其它报酬的索赔,从此报酬成为应得之日起的6个月后将失去时效。
4. 由工人或雇主提起的关于任何付款的索赔,除非在雇佣合同终止后的6个月内采取了行动,否则都有时效的期限。
5. 如果本文件中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将适用时效期限的问题。
163. 时效期限的计算
1. 除非本文件另有具体规定外,时效期限应从权力可以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2. 无论何时,只要时效期限的最后一天赶在非工作日时,则时效期限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到期国。
164. 中止
一个时效期限在遇到以下内容时应中止:
1. 直到负责劳工争议的当局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
2. 直到有能力执行和应用此文件的当局作出最终书面形式的裁决之前发生的任何诉
3. 对另一方的表示认可,尽管如此,在此范围内的止总共不能超过3次。
165. 对时限的自动放弃
在失去时效之后,任何人有权放弃,解除保护自己的权利,尽管如此,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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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满之前的对此种权利的放弃是无效的。
166. 主管当局的判断力
1. 在时效期满之后如果耽搁是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时,负责裁决劳工争议的当局受到投诉,尽管如此,除非此投诉是在不可抗拒力结束后的10天内提起的,否则是无效的。
2.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1)的共性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很好的不计时效期限的理由: 相关工人的疾病;
工人根据指令调离其居住地;和 服兵役。
第二章 优先受偿权
167. 优先于其它债务
任何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关于付款的诉讼请求,其优先权都应高于其它付款或债务。
168. 赔偿请求的支付方法
1. 在企业已清偿的情况下,由法律或法庭受权执行此清算工作的执行官员或其它人有责任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后的30天内支付工人的索赔。
2. 当所说的索赔由于经费问题不能依照上述条款(1)中所描述的期限内给予支付,则当必要的经费可用时立即给予支付。
169. 家庭作坊工人的留置权(扣押权)
家庭作坊工作可以行使扣押权,把他们为雇主制作的物品拥为已有,此种扣押权应与他们的同等对等,此种措施可以认为是根据本文件条款167先例其权利。
第十一部分 劳动法的执行
第一章、劳动管理
170. 部长的权力
1.部长可以发布必要的指令用于对此文件的执行,尤其可以发布以下指令: a) 工作环境的职业安全,健康和防护; b) 工作条件的标准; c) 危险工作的分类;
d) 经与相关组织的磋商,尤其是艰巨的或危害健康和女工生殖系统的工
作 的种类;
e) 对于外国人需要工作许可的种类,及通常发放工作许可的方式方法; f) 埃塞以外对埃塞本国人的雇佣;
g) 经与相关组织的磋商,带有学徒性质的职业和其工作; h) 学徒的期限;
i) 学徒的理论和实践;
j) 行业者和空职的注册方式; k) 工人总数的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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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要求企业为雇员上伤害保险;
2.部长应通过建立一个就业服务,来自劳动部,雇佣者组织,和工会的成员组成的劳动监察和永久的顾问董事会,来组织,协调,贯彻和执行劳动管理系统,其责任应由部长发布的工作指令中给出。
171.顾问董事会
顾问董事会是根据条款170(2)建立的负责研究和检查与就业服务,工作条件,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并给部长提出意见的组。
第一节:就业服务
172.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帮助有能力且想要工作的人取的工作; 2.帮助雇主补充合适的工人;
3.决定外国人在埃塞内被雇佣的方式; 4.决定埃塞人在国外被雇佣的方式;
5.协助相关办公室和组织准备培训程序;
6.承办国家的有工作或无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
7.与相关办公室合作,进行促进国家水平职业培训的研究,并发布给感兴趣的人,正确贯彻就业政策。
173.劳动介绍所
劳动介绍所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找工作的人和劳动空缺进行登记注册;
2. 从注册的找工作的人中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并送去竞争由雇主提供的工作岗位;
3. 由部长指派的的人负责的对年满14周岁,并提供必要资料的找工作的人进行登记注册。
174.对外国人的雇佣
1. 任何外国人只有取得由部长授予的工作许可之后才有可能在埃塞进行各种工作。
2. 工作许可应根据特定的雇佣工作给以3年的期限,并且每年更新。然而劳动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3年的期限。
3. 如果劳动部确认外国人并不是此工作所需要时,工作许可可能被取消。 4. 劳动部可以对发放,更新和更换工作许可收取费用。
175. 埃塞人在国外工作
当劳动部确认其在被雇佣国家的权利和尊严有充分的保障可以得到尊敬时,一个埃塞人可以在国外工作。
176. 禁止
任何人或实体都不能进行有偿的劳动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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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劳动考察服务
177. 劳动监察服务
劳动监察服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确保对本文件条款,规则和指令及其它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和由负责劳动争议裁决的当局所给出的判决和指令的正确执行;
2. 根据本文件和其它法律监控,执行,教育,学习,研究,准备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标准;
3. 准备职业病的清单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的明细; 4. 划分危险行业或企业;
5. 执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和编辑; 6. 针对劳动伤害准备培训程序;
7. 监视并确保企业的建立,扩充,改造或其附属设施不危害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8. 采取管理措施以执行本文件和根据此文件所发布的规则和指令;
9. 从法庭或负责的当局寻找适合解决劳动争议的措施,以对此文件条款和由法庭提供的裁决或作为其法律行为后果的的执行。
178. 劳动监察者的权力和义务
1.劳动部应指派劳动监察员去执行其职责,和监察服务的监察工作。 2.劳动监察员应带有由部长签发的盖公章的标识牌。
3.劳动监察员有权在工作时间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其认为有必要进入的任何工作场所,检查或询问以确定对条款177的检实。尤其是: a) 单独或在见证人面前质问任何人; b) 检查,拷贝,摘录任何文件或其它资料; c) 确认相关注意事项张贴理合适的工作地点; d) 在工作场所进行任何示范操作以确认其不会对工人造成伤害; e) 为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对任何工人进行拍照,测量,绘制或测试建
筑, 房间,设施,维护工具,及拷贝任何已注册的文件;
4.当要根据条款(2)(b)进行示范操作时,雇主或其代应提前得到通知并有权到场。
179. 劳动监察者应采取的措施
1. 当发现在企业的工厂,安装,机械加工,设备或材料中或面前,或企业所使用的施工方法,任何条件对工人的健康,安全或福利造成威胁时,劳动监察员应指示雇主在给定的时间内加以更正。
2. 在接到符合条款179(1)的指示后,雇主没有在给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时,劳动监察员应至涵雇主并要求其:
a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现存条件完成更
改;
b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防止所面临的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的措施。 3. 在对任何特定情况的技术或法律方面产生怀疑时,劳动监察员应据此向部长报告并要求给出决定并相应发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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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申诉
1. 当雇主对根据条款179(1)和(2)给出的指令不满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劳工争议的当局提起申诉。尽管如此,然而依照条款179
(2)(b),在给出的指令是为防止面临的危险时,对其的执行是不应有任何停滞的。
2. 针对根据子条款(1)申报的投诉的裁决就为最终裁决。如果在给定的时限内雇主没有上诉的话,判决应由受理上诉的法庭来执行。
181. 对劳动监察员功能的限制
1. 劳动监察员应全心全力的,公正的执行他们的功能。他们应考虑来自工人和雇主的合理意见。
2. 任何劳动监察员在任何时间,无论在或离开所从事的其工作之后,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泄漏其在根据此文件的规定完成其职责时可能注意到的关于生产,商业的,或其它工作过程的秘密。
3. 任何劳动监察员除了劳动部中相关部门,不能向任何人泄漏其所了解的关于错误或违反法律条款的任何申诉的来源,尤其不能向任何雇主或其代表暗示他的检查是根据已申报劳动监察部门的申诉而进行的。
4. 劳动监察员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在其到来之前通知企业,除非其认为通知不利于其效的执行其职责。
5. 任何劳动监察者都不能检查其自己所有的或其在其中拥有利益的企业。 6. 劳动监察员应避免干涉或卷入 劳动争议和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之中而充当调解员或仲裁者。
182. 禁止
下述行为应认为是对劳动监察员执行其职责的妨碍: 1. 防止劳动监察员进入工作场所或在其中停留;
2. 拒绝劳动监察员为执行其职责而进行的对记录或文件资料的检查; 3. 隐瞒关于劳动事故的数据和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4. 任何其它影响劳动监察员执行其功能的行为或懈怠。
第十二部分 处罚和临时条款
第一章 处罚条款
183. 一般规定
除非刑法中另有更严厉的处罚,则适用本章所列的处罚。
184. 雇主的犯罪 1.雇主:
a) 致使工人工作越过本文件所规定的最大工作时间或以任何方式违反关
于 劳动时间的条款;或 b) 违反本文件的条款调整每周的休息日,公共假日,或休假;或 c) 违反本文件条款19;
将处以不超过500比尔的罚金。 2.雇主:
a不能很好的履行其在本文条款12(4)中所规定的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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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没有按此文件的要求保存记录;或 c冒犯本文件条款14(1)的规定;或
d没有按本文条款26(2)规定终止一个劳动合同;将处以不超过1000比尔的罚金。
185. 共同犯罪 雇主或工会:
1. 亵渎根据此文件发布的调节和指示,关于本文所规定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并置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于非常危险之中或对女工和年轻工人提供特殊保护;
2. 没有根据本文条款130(4)进行谈判; 3. 违反本文条款160的规定;
4. 不能遵守劳动监察员根据此文件或其它法律给出的指令; 5. 故意对主管当局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解释;
将被处以不罚金不多于1200比尔,或当罪犯人为工人或雇主的代表时,罚金不多于300比尔。
186. 对本文件(法)的违犯
劳动监察员可以向主管当局提交关于违反本文件或由此发布的规则和指令的案件, 以根据本文件第九部分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187. 时效期限
当犯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后,不应设立任何违法诉讼程序。
第二章 过渡条款
188.尽管本公告第190节中规定,在本公告生效以前:
1.公告No.42/1993中所颁布的指令依然有效,至今没有任何与本公告相矛盾的;
2.根据公告No.42/1993所制定劳资协议应认为与本公告相一致,因此本公告应认为是可应用的。
3. 根据公告42/1993建立的工会和雇主联盟应认为是与根据本公告建立的。
4.在此文件未生效之前,任何主管当局所处理的悬而未决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在此文件生效之前有效的法律和方法给予解决。
189.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判定
直至鉴定明细表出台之前,根据本文件条款102(1)医委会应照常继续其功能。
190. 废除
1.1993年的劳动声明书(及其补充条款)No.42;
2.至今没有任何法律,准则,指令或决定与此文件相矛盾,对此文件所给出的相关问题是有权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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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生效日期
本文件应在其出版之日生效 亚的斯亚贝巴 2004年2月26日 GIRMA WOLDE GIORGIS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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