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事局、济宁市公安局文件
济人字〔2005〕32号
关于加强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管理的意见(摘要)
一、落户条件
(一) 在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调入工作人员,应到本单位设立的“小集体户口”落户。经查实用人单位确无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二) 在市区内自谋职业或在市区企业单位工作而未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户“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2、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二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人员。
(三)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档案托管,入户“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
落实工作单位后需要迁移户口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落户手续
凡申请落户“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的就业报道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二) 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或接收单位所属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证明信。
(三) 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其中属单位代里的人员还需提供:1、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2、毕业
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或调动人员的调动手续;3、接收单位证明信;4、用人单位与济宁市是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的<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书>。
属个人代理的还需要提供:1、辞职、被辞退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2、本人与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的<个人委托协议书>。
三、落户程序
(一) 符合落户条件的代理人员需完备相关手续向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 济宁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考察审核相关手续及证件,同意后填写<入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装订粘贴“户口审批材料”卷皮,上报济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审批。
(三) 济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审核批准后,派出所依据审批办理准迁落户手续,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建立“集体户口”相关薄、卡。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公安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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