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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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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药部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文 件 名 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编 定 人 颁发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组 1. 目的: 建立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储存过程中养护检查的操作,保证药品在库储存的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本药店在库药品的养护检查工作的管理。 3. 责任:质量管理员、仓库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 内容:

4.1从事药品保管、养护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上岗证,熟悉药品的贮存条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药品的储存质量进行合理调控。

4.2药品养护检查工作由养护员担任,根据库存流转情况,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地抽样送检,对重点养护品种的养护应建立档案。

4.3在库药品的养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门市在架药品每月进行一次。 4.4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对于效期近半年的药品应增加养护次数。

4.5 药品养护检查内容:

4.5.1 检查药品包装情况、外观性状:有无包装破损、外观性状变化、发霉现象。

4.5.2检查药品存贮情况,重点检查存储期长,或近效期药品质量问题。 4.5.3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 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 4.5.4养护检查的重点品种为:因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抽样送检。

4.5.5在药品养护检查记录中详细记录药品养护检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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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对发现可疑情况(如外观有变化,包装发霉变质等现象)的药品应暂停出库,移入待验区,挂黄色“待验”标志牌。同时填写药品质量复验申请单,交质量管理组申请复验。

4.5.7对于不合格的药品要同时签发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库房、门市停止同批号及相邻批号药品的销售,等待质量管理组确认后进行相应处理。

4.5.8药品养护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应互相配合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4.5.9质量管理员应对药品的储存养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严肃处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4.6药品养护员负责温湿度检测仪和温控设施等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对主要的养护设备仪器建立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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