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外地员工租房负担,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非公司所在市户籍的员工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第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二)公司未提供宿舍;
(三)非公司所在市户籍且在当地没有购买房产;
(四)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去外市县工作且公司未提供宿舍的。 第四条 员工配偶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五条 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级 经营班子成员 部门领导 普通员工 省会城市 800 600 400 县市级城市 700 500 300 第六条 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 租房补贴规定 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的,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网费、收视费、电话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租房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及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 4、如所租房屋租金低于补贴金额时,以实际租金为准进行补贴;若租金高于补贴金额时,差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租房补贴标准; (四)总经理审批同意;
(五)财务部按审批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第九条 员工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三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 若员工兼任两个公司岗位的,租房补贴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在发放工资的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所有补贴人员都应做到诚信,当本人已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消除补贴申请的手续,如隐瞒家庭房产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处分。综合管理部对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了解补贴人员房产情况。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租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 所在部门 转正时间 原户籍地 本人已仔细阅读《员工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兹声明本人是符合办法之要求的补贴对象及要求,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按规定处理。 个人承诺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管理部 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 审批意见 (附:租房合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入职时间 婚姻状况 现居住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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