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体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费管理和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性福利和非现金性福利。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使用纳入薪酬总额管理。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福利费使用由二部分组成,即全员固定性福利费和非全员性福利费。
第六条 全员固定性福利费,是指全体职工人人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六大节日过节费及物品(节日分为大节和小节,大节指春节、端午、中秋,大节的发放标准应略高于小节)。
2、食堂费用按要求纳入福利费的项目。 3、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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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组织员工进行的体检费用。
第七条 非全员性福利费,是指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按相关规定发放补贴。
2、特殊节日按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实施慰问和补贴。 3、福利费可以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2月份编制次年福利费标准和预算。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审定的福利标准和预算执行,监察部监督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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