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
目录
一、工作简况...............................................................................................................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5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19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21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21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21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22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22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22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22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22
I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82号)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393-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1977年,我国第一条客滚运输航线于在琼州海峡开通,随后渤海、东海、黄海、长江三峡等适航水域的客滚运输也逐步发展起来。近年来,随着自驾游、岛际旅游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元经济体的参与,车、客运输量不断扩大,加快了客滚船码头的规模和装卸量的增加,同时客滚船码头安全作业与客滚水上运输安全紧密相关,客滚船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1997年强制性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二十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制修订,与该标准相关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标准规范也发生了修订和调整,对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1999年11·24特大海难、2004年“辽旅渡7”号客滚船沉没、2019年“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等事故也暴露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综上所述,现行标准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客滚船码头港口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通过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标准内容、使用范围及技术内容适用性开展评估,《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
1求》(JT366—1997)评估结果为“保留”,属于“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的要求,本标准制订发布实施后,将替代现行交通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协调、可行,规范和指导客滚船码头作业及运营的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展了如下工作:
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拟定项目计划,组织参编人员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完成了标准草案。
2018年6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编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预研报告等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标准制定立项。
2018年7月-12月,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组织参编人员赴辽宁、浙江、广东、海南等地对有关客滚船码头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初稿(第一版)。
2018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列入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2019年1月成立标准工作组,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标准制定的技术要点和起草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2019年1月-3月,在搜集前期基础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起草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工作,赴海南、辽宁、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针对国内主要客滚船码头开展现场调研,并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需求沟通,在北京、海口、大连、舟山等地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标准初稿(第一版)进行了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二版)。
2019年4月-6月,重点针对“渤海玛珠号客滚船火灾事故”,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再次赴辽宁、山东开展客滚船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风险管控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完善标准初稿。
22019年7月,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函形式,对天津、上海、重庆、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管理部门以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开展了港口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情况的书面调研。
2019年8月-10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指导下,针对全国调研反馈情况,起草组多次开展召开专题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初稿,形成了标准初稿(第三版)。
2019年10月31日,起草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标准初稿专家咨询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标准初稿(第四版)。
2019年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关客滚码头安全管理和加强重大风险防控的研讨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有关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五版),提交相关部门申请上网公示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日,本标准初稿以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征求意见,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交办水函〔2019〕1753号),向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航局、珠航局、部海事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初稿(第六版)。
2020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将本标准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
2020年6月,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指导下,根据《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发布后的各地反馈情况,再次召开起草组内部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制定工作的起草组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包括: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卢新、谢天生、阮超宇、徐宏伟、王国波、曹兆年、刘玉阳、黄明龙、赵磊、路德、左璐、宋晓华、胡雅涵、王俊勇。分工如下:
表1
姓名卢新单位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情况
分工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标准制定总负责人,制定标准编写框架,负责各章节技术内容和制定依据确认负责1章“适用范围”、4章“一般要求”、7.1“信息填报和实名制”、7.2“安全检查”的编写,组织港口作业调研和相关技术内容的研究负责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负责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负责3章“术语和定义”、5.2“车辆、旅客分流”、“附录A”的编写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6章“待渡停车场管理要求”的编写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8章“应急与疏散要求”的编写参加5.3“接岸设施”的编写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参加7.2“安全检查”的编写参加5.1章“车辆滚装作业”的编写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负责标准前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谢天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阮超宇徐宏伟王国波曹兆年刘玉阳黄明龙赵路左磊德璐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华力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滚装分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宋晓华胡雅涵王俊勇4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1.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制定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要求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充分考虑了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确保与相关标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
3.可行性原则。
本标准在研究制定的过程中,一方面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需求为出发点,尽量细化、明确提出作业要求,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借鉴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检查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客滚船港口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实际运营情况,在港口企业调研和行业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制定,确保提出的要求符合实际,有广泛落地执行的条件。
(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本标准起草组严格遵循以下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作为本标准起草的重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5(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8)《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9)《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10)《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
客滚船码头作为客运码头的一种类型,港口作业方式主要包括旅客上下船和滚装车辆上下船,其中滚装车辆上下船作业是客滚船码头安全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对旅客上下船作业环节、港口客运站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安全要求,考虑到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本标准主要针对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检查和应急等方面提出安全要求,对于旅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再重复提出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明了本标准引用的标准名称。3.术语和定义。
为便于本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本章对客滚船、客滚船码头、接岸设施、待渡停车场、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危险物品六项术语进行了定义:
(1)客滚船(见3.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3.1规定,客滚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适合于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水路客运术语》(GB/T18225—2000)3.4规定,客滚船是指既载运旅客又可装载车辆,且车辆能自行进出的客船,又称车客渡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
6舶;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本条款保持了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安全监管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一致性,提出了客滚船的定义。
(2)客滚船码头(见3.2)。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3.2规定,客滚船码头是指适合于停靠客滚船的码头,《水路客运术语》(GB/T18225—2000)6.2.5规定,客滚船码头是指供客船停靠、旅客上、下船、车辆进出舱的水工建筑物。同时,考虑到客滚船码头的配套设施还包括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建筑、设施,本条款将“客滚船码头”定义为“为客滚船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供旅客、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3)接岸设施(见3.3)。
接岸设施是客滚船码头车辆滚装作业的重要设施,具体包括活动引桥、滚装桥、斜坡道等。《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3.6规定,活动引桥是指连接码头与陆域的桥式通道;3.7规定,滚装桥是指与客滚船汽车舱跳板相结合、供汽车上下船舶、连接船舶与码头之间的桥式通道。综上,本条款参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中关于“接岸设施”的相关规定,将“接岸设施”定义为码头与船舶连接、用于滚装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分为固定岸坡道和可调节岸坡道。
(4)待渡停车场(见3.4)。
待渡停车场是客滚船码头特有的用于停放等待登船的车俩的港内停车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2.0.3规定,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综上,同时考虑到新动力能源车辆的推广和应用,结合客滚船码头内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和特点,本条款提出了“待渡停车场”的定义。
(5)客滚船码头控制区(见3.5)。
本条款改写自《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3.2。(6)危险物品(见3.6)。
7本条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201号)第三十二条、《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六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第二条中关于旅客禁止携带物品的要求和“危险物品”的定义,以及《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3.3,结合客滚船舶禁止、限制运输货物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滚装车辆安全检查中涉及的危险物品的含义。
4.一般要求。
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及禁限载运危险物品的管理、安全设施、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对客滚船码头经营人提出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要求(见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要求)、第七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要求)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JT∕T1180.11—2018)6.1.3(安全管理制度)、6.1.4(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6.8.1(应急预案制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条款提出了关于客滚船码头企业制度建设要求。
(2)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建设要求(见4.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在港口接受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车辆,不得允许其上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JT∕T1180.11—2018)6.6.4也提出了港口企业危险物品查堵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滚装船码头的车辆安全检查具
8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参考铁路、轨道交通、民航等相关交通运输领域关于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的相关做法,4.2提出了关于滚装车辆安全检查的制度要求,4.3要求客滚船码头及客滚船应拒绝载有禁止载运危险物品和超限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登船。
(3)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标志要求(见4.4)。
考虑到客滚船码头从事滚装车辆装卸作业,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易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船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划定车行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4)车辆行驶道路及停车场路面要求(见4.5)。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2.7规定,客滚船码头地面应硬质、防滑,并有足够的行车和车辆调头区域;4.5.1.5规定,停车场应为硬质路面,有明确的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综上,考虑到行车路面对行车安全的影响,本条款提出了滚装车辆行驶道路和停车场路面的安全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要求(见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考虑到客滚船码头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风险,本条款提出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6)车辆装载要求(见4.7)。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2.6规定,客滚船码头入口处宜设置地中衡等测定重量的装置。同时考虑到车辆超载、超限对客滚船航行安全的影响,本条款提出了车辆装载要求。
(7)码头控制区封闭管理要求(见4.8)。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JT/T961—2015)中有关港口保安风险防控的要求,参考《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4.2.1(码头控制区封闭管理要求),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封闭管理的要求。
(8)作业照度要求(见4.9)。
9《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2.5规定,客滚船码头应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并采用弥散光照明,以减少对陆上或船上作业员的眩光;4.5.1.7规定,停车场的照明应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1.4.5规定,滚装码头水平照度标准值为50lx,炫光值为50GR;滚装堆场水平照度标准值为30lx,炫光值为55GR。考虑到《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关于客滚船码头照度设计相关规定更为详细,本条款提出了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夜间作业照度值应符合JTS165的有关规定。
(9)旅客及客运站安全管理要求(见4.10)。
客滚船码头属于客运码头的一种类型,为了《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衔接,本条款规定了旅客、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JT/T1293的有关规定。
(10)进入客滚船码头的车辆、驾驶员及旅客的要求(见4.11)。考虑到近年滚装车辆、驾驶员和旅客不遵守码头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的车辆伤害事故,本条款要求滚装车辆、驾驶员和旅客应遵守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
(11)信用记录要求(见4.12)。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国家政策的要求,参考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管理的实际经验,本条款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建立登船车辆信用记录信息库,如实记录登船车辆和驾驶员涉及客滚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信息。
(12)联合惩戒要求(见4.13)。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加强信用管理的有效性,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船码
10头宜与客滚船舶、相关港口企业和管理部门实现登船车辆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5.码头作业要求。
针对客滚船码头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本章节从车辆滚装作业、车客分流、接岸设施三方面提出码头作业安全要求。
(1)车辆滚装作业(见5.1)。①船岸安全检查要求(见5.1.1)。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拟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滚装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情况,保证上下船舶的车辆安全。因此,本条款提出了船岸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
②车辆指挥疏导要求(见5.1.2)。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应当听从港口经营人、滚装船舶的指挥,遵守港口经营人规定的安全速度并按照顺序行驶。《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6.3规定,客滚船码头应设专人负责对旅客和车辆的疏导工作。《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7.4.3规定,客、车应分流,并设专职人员指挥滚装车辆上下船。综上,本条款提出了车辆指挥、疏导要求。
③车辆调头区和离港通道要求(见5.1.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2.7规定,客滚船码头地面应硬质、防滑,并有足够的行车和车辆调头区域。因此,本条款提出了行车和车辆调头区的要求。
(2)车辆、旅客分流(见5.2)。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6.1规定,旅客和车辆的登船设施应分开设置,可在平面上分开,也可立交设置;6.2规定,对不能满足6.1的要求的,应采用时间差的方式来实现车、客分流。《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2规定,客滚船码头旅客和车辆的登船设施宜分开设置,无条件时,应采取人车分时作业等安全措施。《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7.4.3规定,客、车应分流,并设专职人员指挥滚装车辆上下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
11(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JT∕T1180.11—2018)6.3.2.3规定,旅客和车辆的登船设施宜分开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应采取人车分时作业等安全措施。综上,本节提出了车辆、旅客分流要求。
(3)接岸设施(见5.3)。
考虑到客滚码头接岸设施作业时,易发生登船车辆坠海、碰撞等事故,且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未设置安全锁定装置或设施本身存在缺陷,也可能带来安全生产隐患,参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本条款针对接岸设施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提出要求。
①接岸设施基本要求(见5.3.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2.4规定,为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装卸,码头前沿应设滚装桥,且滚装桥的坡度应不大于1:9;4.3.1.1规定,滚装桥应与船舶汽车舱跳板相匹配,连接稳固、平顺,保证车辆上下顺利,不应卡滞或损坏车辆;4.3.1.2规定,滚装桥的长度应能保证党滚装桥与船舶汽车舱跳板搭接后的工作坡度不大于1:9。《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4规定,接岸设施的纵向坡度应根据车辆的通过性能指标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作状态坡度不宜大于1:10。《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7.2规定,斜坡道的坡度应小于1:10。综上,本条款提出了接岸设施应与到港作业的客滚船舶相匹配,工作状态坡度应符合JTS165、JTJ212的有关规定。
②安全护栏、护轮坎设置要求(见5.3.2)。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1.5规定,滚装桥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高度不低于1.1m。《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7规定,接岸设施车辆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护轮坎。考虑到客滚船码头接岸设施在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各有不同,JTS165的规定更符合客滚船码头接岸设施的实际情况。同时,《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对于安全护栏、护轮坎的设置有具体要求,本条款提出了接岸设施安全护栏、护轮坎的设置应符合JTS169中的有关规定。
③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要求(见5.3.3)。
12《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1.5规定,有旅客通行的滚装桥,滚装桥下应设安全网。为保证旅客通行可调节接岸设施的安全,本条款提出了可调节接岸设施应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④接岸设施上车辆通行要求(见5.3.4)。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1.7规定,滚装桥的前侧方应设置明显的最大安全负荷标志和车辆的限速行驶标志;4.3.2.3规定,车辆通过滚装桥时,速度不大于5km/h。综上,本条款提出了接岸设施上的车辆通行要求。
⑤警示标志和警示灯的要求(见5.3.5)。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1.6规定,当滚装桥无作业情况下,白天应设有警示标志,夜间应设有警示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6规定,接岸设施应设置防滑、警示标志、警示灯等设施,可调岸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锁定装置。综上,本条款提出了警示标志和警示灯的要求。
⑥禁止车辆通行标志的要求(见5.3.6)。
考虑到客滚船码头易发生滚装车辆坠海事故,本条款提出了停止作业的接岸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采取防止车辆发生坠海事故的防护措施。
⑦防冻、防滑措施的要求(见5.3.7)。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2.4规定,滚装桥应防冻防滑。《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6规定,接岸设施应设置防滑、警示标志、警示灯等设施。综上,本条款提出了防冻、防滑措施的要求。
⑧安全锁定装置的要求(见5.3.8)。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1.4规定,滚装桥应实现无级调节(或无级调节、有级定位),操作方便,升降平稳。《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6规定,可调岸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锁定装置。综上,本条款提出了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安全锁定装置要求。
⑨可调节接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见5.3.9)。
13《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2.1规定,应有专人负责滚装桥的使用和管理。据此,本条款要求客滚船码头应安排专人负责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⑩可调节接岸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要求(见5.3.10)。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3.2.2规定,应定期对滚装桥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据此,本条款提出了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要求。
6.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
考虑到待渡停车场易发生车辆碰撞、火灾等事故,参考客滚船港口企业待渡停车场安全管理经验,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章、《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附录A的A.6.1,本章节从待渡停车场的标志标识设置、场内车辆通行和停放的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等方面提出要求。
(1)待渡停车场设置要求(见6.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1.1规定,客滚船码头应设专用停车场。《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7.4.1规定,滚装场所应设置与滚装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处、候装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综上,本条款提出了设置待渡停车场的要求。
(2)待渡停车区域设置要求(见6.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7.3规定,滚装码头停车场布置应满足车流的要求,分类停放。考虑到货运车辆、私家车辆等不同待渡车辆存在不同安全风险,减少车辆待渡过程中的车辆碰撞和人身伤亡事故,本条款提出了待渡停车场停车区域设置要求。
(3)待渡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的要求(见6.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1.2规定,停车场的规模应不小于同时发船所载的车辆数。《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7.9.1.8、《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4.7.4规定,停车场面积
14可根据年通过车辆数、车辆在港平均停留时间和通道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一定富裕。综上,本条款提出了待渡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要求。
(4)停车场车辆出入口及消防的要求(见6.4、6.5)。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1.3规定,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分设进、出口和应急疏散口;4.5.1.4规定,停车场与油库、电力设施和明火使用区等危险区域的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4.5.2.1规定,汽车场内车与车之间的排列间距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4.5.2.2规定,停车场内应设有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关于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已经有了详细规定,6.4提出了停车场车辆出入口要求,6.5提出了待渡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停放车辆间距、消防车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设施配备等应符合GB50067的要求。
(5)停车场标志、标识设置要求(见6.6、6.7)。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1.5规定,停车场应为硬质路面,有明确的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4.5.1.6规定,车辆及旅客的通道应有明显的引导标志。据此,6.6、6.7分别提出了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设置要求和引导标志设置要求。
(6)待渡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要求(见6.8~6.13)。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4.5.2.3规定,停车场内禁止吸烟、堆放杂物,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同时考虑到待渡停车场易发生车辆碰撞、火灾等事故,参考客滚船港口企业待渡停车场安全管理经验,6.8~6.13提出了待渡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要求。
7.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参考铁路、轨道交通、民航等相关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检查要求,从信息填报和实名制、车辆安全检查两方面提出要求。
(1)信息填报和实名制。
①信息填报和管理要求(见7.1.1、7.1.2)。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结合客滚船港口企业货物信息填报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监管需求,7.1.1和7.1.2提出了登船滚装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填报和管理要求。
②信息化要求(见7.1.3、7.1.4)。
为实现货物信息申报的便利化和信息化管理,与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船码头应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电子表格,并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③实名制管理要求(见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关于实名制的要求,本条款提出了车辆驾驶员实名制的相关要求。
(2)安全检查。
为保证滚装车辆安全检查的有效实施,保障客滚船水上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7.4.1,参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及相关安全检查经验和程序,结合目前滚装船港口企业所采取的安全检查手段和存在的问题,本章节提出了滚装车辆安全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安全检查场所和设备的配备、安全检查记录、查获危险物品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①客滚车辆安全检查的要求(见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车辆安全检查的要求。
②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配备要求(见7.2.2)。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9〕801号)第九条规定,滚装码头应配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车辆测重设备。其中,从事轿车、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小型车辆安检系统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从事载货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和车辆测重设备。此外,根据客滚船航行事故分析,滚装车辆安全是保障客滚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考虑到渤
16海湾、琼州海峡等省际航线客滚船舶运输频繁、载车及旅客数量较大,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此外,长途航线客滚船舶安全返港难度较大。综上,本条款提出了客滚船码头车辆安全检查设备配置要求。
③可疑部位、物品检查要求(见7.2.3)。
参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八条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中关于可疑物品的安全检查要求,本条款提出了车辆安检设备检查后需进一步检查的情形。
④车辆直观检查要求(见7.2.4~7.2.6)。
参考《重点场所防爆炸安全检查第3部分:规程》(GB/T37521.3—2019)8.2有关车辆普检和直观检查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港口企业无权对集装箱、邮政(快递)车辆开箱检查,7.2.4~7.2.6提出了车辆直观检查的具体要求。
⑤特殊车辆检查要求(见7.2.7)。
根据《邮政法》《反恐法》,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不仅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还要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于邮政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的相关要求,本条款提出客滚船码头宜与邮政(快递)企业、承运人、客滚船舶签订安全协议。对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客滚船码头在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依法优先放行。
⑥车辆引导标志和安全标志标识设置要求(见7.2.8)。
考虑到车辆安全检查地点如引导不当易出现车流交叉、车辆拥堵等情况,本条款规定了检查地点应设置车辆引导标志和安全标志标识。
⑦安全检查通道设置要求(见7.2.9)。
考虑到旅客安全检查与车辆安全检查的方式、采用的安检设备不同,且人、车交叉安检,易造成人员的车辆伤害事故,本条款提出了旅客、车辆分别设置安全检查通道的要求。
⑧视频监控要求(见7.2.10)。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4.2.6规定,客运码头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室,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码头作业区、旅客候
17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以及主要通道出入口;视频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至少保留30d,列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客运码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d。据此,本条款提出了视频监控的相关要求。
⑨物理隔离要求(见7.2.11)。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5.2.2规定,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确保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不相混或接触。考虑到安全检查的有效性,参考民航、铁路等领域安全检查的经验,本条款规定了车辆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
⑩禁止载运和限制载运物品的处理要求(见7.2.12~7.2.14)。
禁止车辆载运的危险物品通常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私自运输的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违禁品,以及禁止以客滚方式运输的危险货物。相关危险物品的运输须经公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许可和监管,7.2.12和7.2.13规定了发现上述物品应记录并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并将该车辆记入滚装车辆不良记录信息库。对于限制载运危险物品,由于限制载运危险物品在法律允许运输的范围内,7.2.14规定了超量部分由车辆驾驶员自行处理。
⑪安检设备使用管理要求(见7.2.15~7.2.17)。
为保证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参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JT∕T1180.11—2018)6.3.4(安检与监控设备),7.2.15~7.2.17提出了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检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要求。
8.应急与疏散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要求,参考《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关于应急疏散的要求,针对客滚船码头车辆滚装作业安全风险和应急疏散的特点,本章从应急预案内容的制定、车辆紧急疏散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1)现场处置方案要求(见8.1)。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参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1部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JT∕T1180.11—2018)6.8.1(应急预案制定)的要求,本条款提出了应急预案中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要求。
(2)车辆应急疏散要求(见8.2~8.5)。
考虑到滚装车辆应急疏散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本条款针对车辆疏散路线、标识等设置提出了要求。
9.车载货物填报信息要求。
根据《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中关于车载货物信息填报信息的要求,见附录A提出了车载货物信息填报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要求“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三十四条要求“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
19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标准是对已建成投入营运的客滚船码头提出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涉及到码头工程设计、消防设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内容,直接引用《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等标准内容。等具有一定关联性,标准制订中采用规范性引用和参考的方式,实现了标准技术内容间的协调。本标准主要针对客滚船码头中滚装车辆港口作业、车辆安全检查和应急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涉及旅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的内容直接引用《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
本标准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中关于客滚船码头、停车场安全管理、滚装车辆装卸作业等内容纳入,同时增加了车辆安全检查、应急疏散等方面内容。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国际海事组织针对船舶滚装运输过程,研究提出了第A.581(14)(1985)号决议《滚装船运输道路车辆安全安排指南》、MSC.1/Circ.1355(2010)《滚装船运输道路车辆安全安排指南》修正案(A.581(14)号决议),提出滚装车辆安全运输的基本原则。本标准参考了上述指南中关于海上滚装车辆运输的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无。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本标准属于安全、应急类的标准,与港口客滚船营运企业的安全运营密切相关,现行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的技术内容为全文强制。因此,建议本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标准的实施日期晚于发布日期,是为了给使用新标准的对象一个过渡期,发布后让标准使用对象学习、领会、准备等再进入实施阶段。建议新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有6个月的过渡期。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客滚船码头提出了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方面的基本要求。《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3号),对于包括客滚船在内的海上滚装船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在第四章“车辆、货物和乘客”中提出了港口经营人(即客滚船码头)的有关安全责任。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交办水〔2018〕173号),重点针对旅客安全,具体提出了客运码头安全运营、安全检查、疏散与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2020年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客滚船码头滚装作业、车辆安全检查、疏散与应急等工作。
1997年,为了健康有序地发展客滚运输,针对我国客滚船码头存在的安全技术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原交通部出台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规定了客滚船码头的选址、滚装桥、登船梯、停车场、客运站和客滚船车辆装卸,以及车辆、旅客分流管的基本要求。《海港总体设计规
21范》(JTS165—2013)从客滚船码头的装卸工艺、照明、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安全设计要求。《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从待渡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停放车辆间距、消防车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安全要求。《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JT/T1293—2019)提出了包括客滚船码头在内的客运码头在安全营运、旅客安全检查、应急疏散与救援等方面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本标准为国内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的规程要求。不涉及国际相关领域或国内其他行业,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没有重大影响,不需要对外进行通报。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废止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无。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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