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〇一〇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注:审理时,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4637.6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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