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共同点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的顺序 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务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行债务 确履行债务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 ③丧失商业信誉; 可能履行的义务。 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 件 有权行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使方 采取的拒绝履行 措施 其他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权行使 拒绝履行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