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09〕93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 公民临床用血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鉴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再延长一年,至2010年3月14日止,执行期满后根据实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配血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储血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在制定前暂
按每袋8元计价,医疗机构收取此项费用后,不得再收取临床用血服务费。
二、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如下: (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
1、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2、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3、冷沉淀凝血因子,每单位140元。 4、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90元。 (三)手工分离冰冻血浆
1、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2、普通冰冻血浆,每100毫升30元。 (四)机采成分血
1、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2、单采粒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3、单采淋巴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五)冰冻血液
1、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手工法每单位340元,机器法每单位460元。
2、冰冻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40元。
2
(六)滤除白细胞血液
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全血、浓缩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血液品种每袋可加收20元。
(七)滤白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00元。
(八)病毒灭活血浆,每100毫升加收40元。 (九)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血液,以同类同品种RH阳性血液供应价格的150%计价(病毒灭活血浆除外)。
(十)辐照血液,每袋60元。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纠
风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3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