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附件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设立人 住所地址 邮编 负责人承诺 县、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电话 负责人 备注 附件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三: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四: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党派 组织关系所在地 执业类别 律师执业经历 起止时间 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类别 证明人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执业年限 律师执业证号 学历 学位 何时因何事受过停业执业处罚: 承诺:本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且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拟同意转出证明 (1)拟同意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2)已解除聘用合同或已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结退出合伙手续备案; (3)已办结的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已交接完毕; (4)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双方现已交接完毕;并且已征得委托人同意; (5)对在所执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潜在执业风险已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 (6)其他债权债务已结清。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